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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 国家食监总局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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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5-1-7 15: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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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年01月04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5年 第1号

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按期完成《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要求的“完善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药品电子监管体系”工作任务,在2015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药品制剂品种、全部生产和流通过程的电子监管,现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进口药品制药厂商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015年12月31日前,境内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制药厂商须全部纳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入网),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83号)的要求,完成生产线改造,在药品各级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以下称赋码),并进行数据采集上传,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平台核注核销。2016年1月1日后生产的药品制剂应做到全部赋码。
  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须全部入网,严格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所经营的已赋码药品“见码必扫”,及时核注核销、上传信息,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并认真处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内预警信息。
  2015年4月30日前,尚未入网的进口药品制药厂商应将其指定的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代理机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3〕23号)要求,启动入网实施工作。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进口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代理机构应按照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部署,积极参加学习培训,优选设备和系统,合理改造操作流程,按要求做好药品电子监管入网、赋码、上传、核注核销等实施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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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5-1-7 15: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子监管码对于企业来说负担不少哟,真正起不到多大的作用啊,每天为了扫码传码,其它事情都不用做了,原先还只是一部分药品,如果全部药品都实行监管码的话,那工作量更加不用说喽,想想头都大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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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1-7 15: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然后让阿里巴巴赚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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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7 15: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都要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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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前两年就说了到15年12月31日所有药品都要赋码,头大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7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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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5-1-7 15: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野性之吻 发表于 2015-1-7 15:55
全都要弄。。。。。。。。。。。。。

是的,前两年就说了到15年12月31日所有药品都要赋码,头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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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6: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坑爹的监管码啊,还让不让人家做药啊,我看不改行都不行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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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7 16: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作量一下子就增加了许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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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哟,看来仓库不招多几个人都不行啦,成本跟着提高不少,哎!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7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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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5-1-7 16: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chenchen228 发表于 2015-1-7 16:36
工作量一下子就增加了许多啊!!!

是哟,看来仓库不招多几个人都不行啦,成本跟着提高不少,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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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8 07:4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5年 第1号

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按期完成《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要求的“完善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药品电子监管体系”工作任务,在2015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药品制剂品种、全部生产和流通过程的电子监管,现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进口药品制药厂商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015年12月31日前,境内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制药厂商须全部纳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入网),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83号)的要求,完成生产线改造,在药品各级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以下称赋码),并进行数据采集上传,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平台核注核销。2016年1月1日后生产的药品制剂应做到全部赋码。
  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须全部入网,严格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所经营的已赋码药品“见码必扫”,及时核注核销、上传信息,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并认真处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内预警信息。
  2015年4月30日前,尚未入网的进口药品制药厂商应将其指定的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代理机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3〕23号)要求,启动入网实施工作。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进口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代理机构应按照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部署,积极参加学习培训,优选设备和系统,合理改造操作流程,按要求做好药品电子监管入网、赋码、上传、核注核销等实施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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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1-8 07: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小洁 已经发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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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合并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8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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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5-1-8 08: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5-1-8 07:49
昨天@小洁 已经发过了。

已经合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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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8 08: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药监局应该公布一下实施监管码以后有什么成效,如果效果不好还继续推广不是劳民伤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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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对于监管码我觉得只是政治工程,实际上没多大的成效,不过做这一行就要按照要求去执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8 09:03
问一下阿里巴巴有什么效果。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8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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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1-8 08: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风★ 发表于 2015-1-8 08:55
药监局应该公布一下实施监管码以后有什么成效,如果效果不好还继续推广不是劳民伤财吗?

问一下阿里巴巴有什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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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5-1-8 09: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风★ 发表于 2015-1-8 08:55
药监局应该公布一下实施监管码以后有什么成效,如果效果不好还继续推广不是劳民伤财吗?

确实是,对于监管码我觉得只是政治工程,实际上没多大的成效,不过做这一行就要按照要求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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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8 11: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哎,难啊,又是一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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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想想头都大喽,零售药店也要扫码,坑爹啊,还让人活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8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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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5-1-8 11: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jmmarui 发表于 2015-1-8 11:13
哎,难啊,又是一堆事

是啊,想想头都大喽,零售药店也要扫码,坑爹啊,还让人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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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14: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SFDA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号)

本帖最后由 重新开始 于 2015-1-8 14:42 编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5年 第1号

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按期完成《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要求的“完善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药品电子监管体系”工作任务,在2015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药品制剂品种、全部生产和流通过程的电子监管,现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进口药品制药厂商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015年12月31日前,境内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制药厂商须全部纳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入网),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83号)的要求,完成生产线改造,在药品各级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以下称赋码),并进行数据采集上传,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平台核注核销。2016年1月1日后生产的药品制剂应做到全部赋码。

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须全部入网,严格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所经营的已赋码药品“见码必扫”,及时核注核销、上传信息,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并认真处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内预警信息。

2015年4月30日前,尚未入网的进口药品制药厂商应将其指定的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代理机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3〕23号)要求,启动入网实施工作。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进口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代理机构应按照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部署,积极参加学习培训,优选设备和系统,合理改造操作流程,按要求做好药品电子监管入网、赋码、上传、核注核销等实施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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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14: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胳膊扭不过大腿,只有扫嘛,还有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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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做为我们只能执行喽,见码就扫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8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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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8 14: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坐上沙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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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8 15: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下,如果产品不在国内销售,是否必须要上监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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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写得很清楚啊: 2015年12月31日前,境内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制药厂商须全部纳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入网),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8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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