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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终于公开征求意见,虽然离正式颁布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还需要雕琢砺练修改完善,但就其征求意见稿已足以眼睛一亮、精神一振,因为这是专门用于化妆品监管的专业法规,里面有监管机构尤其是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所需要所期盼的内容,足以对未来的化妆品监管充满信心。
化妆品是目前所有健康产品中监管是为薄弱的一个品种,风险处在尚未可控的状态,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法律法规的缺失。现行的化妆品监管能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法》,从这些法律法规中虽然可以找到规范调整化妆品生产经营的条款,但多是从一个方面、零碎的或是对普通产品的质量要求,无法针对化妆品的特点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将化妆品单独立法,是适应公众不断增长的对美的安全追求的需要,不仅有利于尽快改变目前化妆品的监管法规不健全、不系统、不专业的落后现状,实现风险可控,而且有利于这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从目前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来看,通篇亮点闪烁,确实圈点不遐。
法治突破
与现有法律法规不同的是现代法治理念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充分体现,社会共治的思想在多个条款中显现,有望改变监管部门包打天下的局面和社会认识。除了政府的监管责任,《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行业协会的自律责任、消费者及公众维护自身和公共利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企业违法除接受行政处罚外,造成伤害的还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对违法企业法人和负有具体责任的自然人实行双罚制;社会检验机构法律地位的明确;技术监督分量的加大等等。特别是企业主体责任的明确,强化了化妆品安全的源头性。这些都是对原有法治思维的突破,从法律层面架构起化妆品监管社会共治的基础。
品法相扣
《条例(征求意见稿)》紧扣化妆品的基本属性和产业发展规律谋条布款,显示出对化妆品监管的独特性、针对性和专业性。全过程覆盖,一品一法,实现了一个部门依据一部法规对一个品种的全过程监管,更有利于把握产业的规律和特点高质高效的监管。环环相扣,从注册审批市场准入到资质取消退出市场,从原料的依目录管理到产品的检验检测,从产品的标准到生产的技术规范,从内在的质量要求到标签标识、广告宣传,每一个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误导消费者的节点,都有相应的条款规范和调整。严而不死,宽而有律,法品对应上较好地平衡了保证公众安全和保障产业发展的关系。
追时适范
追逐市场发展的前沿,对化妆品产业发展出现的新模式、经营的新业态恰当地进行规范,是《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又一看点。委托生产、集中展销式经营已是市场经济的新常态,电商、网络销售是正在蓬勃的新业态,而化妆品在这几种状态中表现尤为突出和活跃,在诸多新模式新业态中常常是探索、领军的品种之一。但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现实是其监管被边缘化了,成为长期困扰执法人员无法实施有效监管的灰色地带。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专门的条款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中的新常态新业态规定了相关程序,明确了相关责任,较好地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
利于执行
是否方便操作,有利于执行是衡量法规优劣的重要标志。《条例(征求意见稿)》恰恰在可执行性上有了重大进展和突破,条款清晰,指向明确,简明易懂,对于一线执法人员是个利好消息。法律责任对应法律要求,且制定了违法责任的兜底条款,有利于强化监管的效力和权威,改变仅有法律要求没有法律责任,法律要求得不到有效执行的状况。对违法行为分特别严重、严重、一般三级,根据不同的情形制定相应的罚则,且明确了从重、从轻、减轻的情节,既有利于行政处罚法条的准确适用,避免了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无法可依的局面,也是鼓励企业提高守法经营的自觉性,主动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
肯定之余,也应该看到《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有不少可推敲之处。化妆品的定义偏重于使用方法,排他性的本质属性表述不够。企业的主体责任尚停留在概念上,责任内涵阐述不够。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不明,所承担行业自律责任的权力赋予不够等等。此外语言的表述可再凝练、准确一些,剔除多余模糊的文字,避免产生歧义的语句。
--兰剑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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