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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管理] 规范药师在岗应从加强药师履职监管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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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4-6-16 13: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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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运洋

  药店药师在营业时间不在岗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监管部门对如何认定药师不在岗上也存在认定难、举证难、处理难的困惑。笔者认为,在解决药师不在岗的问题上,监管部门应从加强药师履职监管入手。

  《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这两条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规定是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条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这条规定告诉我们具有处方药销售资格的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进行审方。

  2000年11月16日起施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五十六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原《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停止执行,相应的实施细则也已失效。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师是否在岗没有规定,其实施细则也未出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药师是否在职在岗也没有明确要求。由于找不出要求药师在岗的法律法规,处理这类问题就没有依据可行。

  笔者认为虽然处理药师不在岗无法律法规依据,但监管部门应该在如何监管药师履行职责上严格监管。药师在药店中应该履行哪些职责?《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十四大职责,分别是: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组织制订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负责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证明的审核;负责对所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定工作;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这十四项职责并不全部要求药师在营业时间在岗完成,但有些职责需要执业药师在岗时履行。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这说明执业药师不在岗,药店就不能销售处方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因此,强调在营业时间药师必须在岗,不如加强对药师履职方面的监管,监管部门可对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让药师发挥真正的作用。同时在监管中,监管部门也需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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