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年, FDA 对一家海外原料药生产厂发出了进口警告,该工厂使用同一设备生产强力甾类物质和非甾类物质。该工厂是多品种原料药生产厂。FDA 认为交叉污染的可能性很大,对公众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该工厂仅在FDA 检查时开始清洗验证工作, FDA在检查时认为该清洗验证不当,理由之一是:工厂仅寻找没有前一种物质存在的证据。但是用TLC 法检验洗涤水之后,找到了设备中还残留了前一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副反应物质和阵解物质的证据。
lll. 清洗验证的要求通则
FDA 要求:建立书面标准操作程序(SOP) ,其中必须详细规定设备各部件的清洗过程。若同一产品、不同批号的清洗使用一种方法,而更换品种时使用另一种清洗方法,应在书面规程中说明清洗方法的不同之处。同样,若水溶性残留物质与非水溶性残留物质的清洗方法不同,则书面规程中也应对两种方法进行说明,必须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执行哪一种清洗方法。
FDA 要求:必须建立书面的清洗方法验证通则。
FDA 要求:清洗方法验证通则应规定执行验证的负责人、批准验证工作的负责人、验证标准(合格标准)、再验证的时间。
FDA 要求:对各生产系统或各设备部件进行清洗验证之前,应制定专一特定的书面验证计划,其中应规定取样规程、分析方法(包括分析方法的灵敏度) 。
FDA 要求:按上述验证计划进行验证工作,记录验证结果。
FDA 要求:做出最终的验证报告,报告应由有关管理人员批准,并说明该清洗方法是否有效。报告中的数据应支持结论,即"残留物质已经减少到了'可接受的限度'"。
c 日常生产的中间控制
进行监测:分析方法得到验证之后,日常检验可使用间接检验法,如电导率项目测定。由于原料药生产使用了反应罐和离心机,大型设各之间用管道连接,因此只能取漂洗水样。这种情况下,日常检验更需采用间接检验法。但必须证明间接检验法与设备状况的相关性。应验证并有书面证据证明:用间接法检验未清洗设备时,检验结果能够证明设备不能使用以及未清洗。即: 该检验结果能够得出不能够接受当前设备状况的结论。
V 残留物/污染物限量的建立
对于清洗方法是否得到了验证, FDA 不打算建立统一的判断标准,这也没有意义。因为原料药、制剂生产的品种范围太多。工厂应根据自身对该药品的理解确定合理的残留限量, 该限量应是实际可测的。工厂还应证明分析方法的灵敏度,这一点十分重要。工业界己提出分析检测的限量标准,如 : 10ppm ,生物活性检测限量标准,如正常治疗剂量的1/ 1000 , 或感官限量标准,如"无视在残留物",等等。
有些工厂假定残留物均匀地损耗子设备表面,这是无效的结论。而且任何强有力的分析手段都会因污染物的稀释而受到削弱。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无效对照剂验证法应与漂洗水样检验或直接取样一检验结合使用。
b 洗涤剂
若使用洗涤剂或肥皂清洗,应考虑检验残留物质时可能会遇到的困难。常见问题是洗涤剂的组成问题。许多洗涤剂供应商不会提供详细的配方,使用户无法评价其残留物。与药品残留物一样,工厂应评价使用洗涤剂清洗的有效性、以及除去洗涤剂残留物的有效性, 这十分重要。但是,与药品残留物要求不同的是清洗之后,不得有任何浓度的洗涤剂残留物存在(或对于高灵敏度的分析方法而言,其残留物浓度必须极低)。洗涤剂不是生产工序中的物质,而仅仅是用于帮助清洗而加入的物质。因此,洗涤剂应易于清除。否则,就应选择另一种类型的洗涤剂。
c 检验直至清洁
有些工厂的做法是,自清洗开始就一直不断地检验和评价多次检验结果,直到洁净为止。他们对设备和系统取样、检验,再取样、再检验,直至得到个"可接受"的残留量水平。对于采用经过验证的清洗方法对设备或系统进行清洗时,不应采取这种重复取样的做法。这种做法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接受。不断地检验和取样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即,所采用的清洗方法没有得到验证。因为不断复试实际上反映并记录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进行无效清洗之后,仍有超量的残留物/污染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