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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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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企业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能由一人兼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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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5 17: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不是早明确了嘛,还用投票嘛呆总,企业负责人不能和质量生产的兼任,质量授权人和质量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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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4-25 18: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oul 发表于 2014-4-25 16:15
双子叶植物属于高等植物

太深奥了,教授,听不明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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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4-25 23: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代表人按《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表企业行使职权,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法定代表人是质量第一责任人。
如果法定代表人与企业负责人是同一人,又是小企业,事务不多,完全可以兼任质量受权人和质量负责人(大企业也可以兼任,事务烦多的话可以分设n个质量转受权人)。如果不是同一人,看法人代表的火眼金睛,一个质量意识好的企业负责人可以兼任吧;一个往钱眼里钻的企业负责人就不能兼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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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4-26 09: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可以,好处很多。
但有一个弊端: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如是一个人,作为企业负责人能不能全身心投入到产品质量的管理中?应酬太多,经常出差?........这个和质量管理如何协调?而且,企业负责人一般在专业知识和法规领悟上有局限性,能做到老大的人,80%是销售出身的。
企业负责人还是把握全局并且专心管行政方面的事较好。
术业有专攻,还是让QP搞质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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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6 09: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授权人是可以兼任的。而质量授权人和企业负责人是不可以兼任的。
质量授权人:其主要职责是参与企业一系列的质量管理活动,承担产品放行的主要职责,确保每批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等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和质量标准(关注产品质量符合预定要求,为药品的安全有效保驾护航)
企业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确保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在保证产品符合预定要求的同时,更关注企业的有序运行及其未来发展,如与质量授权人兼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舍质量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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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4-26 09: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GMP法规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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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4-26 09: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便于管理和执行,前提是本人的能力、精力都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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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4-26 09: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什么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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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6 10: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企业负责人更多的是关注利润,每个企业都有企业负责人,但为什么还要设置质量授权人呢?就是要形成一种制约,所以个人认为这两个职位是不应该同时兼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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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6 13: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是一个人,那企业的天平就会失衡,下面的工作气氛也会受影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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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6 14: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企业负责人不能担任质量受权人,如果是这样我们这边的药监局都不会给备案,质量受权人是产品放行人,企业负责人可能考虑更多的是经济效率,创造价值,我们的质量受权人就经常和老板为质量的问题争执,特别是药材质量,如果是同一人,试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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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6 14: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此人的资质符合要求,法规没有哪里说不可以,只是一个担任的责任过多的话,检查人员会怀疑是否能忙得过来,能否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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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4-26 15: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hefeng 发表于 2014-4-24 09:54
企业负责人是质量的第一负责人,但是企业负责人还是要兼负企业效益的,生产和销售环节有的时候会和质量发生 ...

问题是不管是质量负责人,还是质量受权人,在企业里都得听企业负责人的!

我们引进国外的质量受权人制度,只学了人家的皮毛,现在简直成了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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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4-26 15: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jjb2005 发表于 2014-4-25 00:37
那这样的话生产和质量也可以兼任。质量受权人设立的宗旨就在于独立履行职责。质量作为监管角色。如果企业 ...

同意,质量受权人应当由政府进行授权才行!

否则就是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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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4-4-26 21:3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不能!最后一句,证明是两个人。

点评

哇,诺贝尔文学奖,非你莫属啊。牛叉牛叉。直接点中精华啊。  发表于 2022-6-7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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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4-27 20: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是可以,在中国还没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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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4-27 21: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企业招一个万能的人什么都会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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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4-28 14: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没说不能就是能,只不过一般企业都不怎么做,企业负责人一个,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一个或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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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4-28 14: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GMP的法规应该没有硬性规定不可以,很多企业的实际情况是质量受权人的权利其实是与其责任不相称的,由质量管理负责人兼任毕竟更合适一些。个人不主张将质量受权人和企业负责人合并,这样会导致质量责权利的失衡,特别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容易发生判断的偏差,导致产生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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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4-28 15: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且不说企业负责人既要管理质量部门,又要管理生产部门,就GMP第20条最后一句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企业负责人就不能兼任质量授权人。实际上,企业负责人是不能兼任质量或生产(任一部门)负责人的,因为企业负责人对生产和质量都要管理的,否则与第20条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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