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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巴西木 于 2014-2-3 11:13 编辑
质量问题不都是生产企业的
长期以来,我们习惯将产品质量问题归属药品生产企业,无论是在经营环节还是使用环节,只要药品质量检验不合格,大都将处罚矛头对准药品生产企业。于是,生产企业不仅同批号产品要被依法查处,有时还要替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埋单”。这种做法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值得探讨 因为虽然药品质量是生产出来的,但是药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的规 范与否也直接影响着药品质量.所以一旦出现问题不一定就是药品生产企业的错。 如果对药品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和对生产企业产品进行抽验时发现质量问题,理所当然要由生产企业负责。但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就必须对运输条件进行检查,看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到底出在哪个运输环节。若是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运输药品,质量问题应该由药品生产企业来承担:若是药品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运输条件不符合规定.导致药品质量出现问题.责任就应该由药品经营企业来承担。为此.无论是药品经营企业还是使用单位,都要即时对运送药品的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后保存,以确保质量的可追溯性。 药品储存也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特别是对温度、湿度、光线等敏感的药品,需要在特定条件下储存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储存并做好相关记录:如果是药品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储存,导致药品质量发生变化.就应当追究药品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的责任,而不应该以点带面.殃及同批号其他产品,更不应该从处罚效率考虑,将处罚矛头指向生 产企业。因此,对药品质量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将所有的责任都归属药品生产企业.这样不仅不利于保证药品质量,还会使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放松对药品质量的管理。
那么如何准确界定药品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呢?近日,安徽省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有益探索,在药品生产企业中试行监督留样制度,即现场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督留样,以作为日后质量评定的依据。这种探索值得其他地区监管部门学习和借鉴,因为只有明确责任归属.才能确保药品监管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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