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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1-26 09: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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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GMP证书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办安函[2011]269号
2011年06月20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下称《实施通知》)要求,现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延续《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实施通知》要求,依企业提交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期满自查报告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符合要求的原认证范围,向该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延续其原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但不另发新证书。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延续信息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并将延续信息按照《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信息表》(见附件)格式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整理后在国家局政府网站(www.sfda.gov.cn)汇总发布。
  联系人:王嘉君 翁新愚
  电子信箱:ajgmp@sda.gov.cn
  电  话:010—88330830 88330812
  附件: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信息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信息表

省局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公布日期
省局网站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信息公布页面链接
序号
原证书编号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批准延续的认证范围
批准延续日期
有效期延续至
备注
中文
英文
中文
英文
中文
英文
     

注:1.“省局网站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信息公布页面链接”指向的页面应当包含本期延期企业的信息。
    2.  英文信息用于在国家局网站另行建立药品生产企业英文数据查询。
    3.  电子信箱:ajgmp@sda.gov.cn,电话:010—883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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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6 09: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啥亮点么?
对于无菌药品,延续证书到2013年12月31日就到期了

点评

不仅限于无菌药品,其他的药品也可以办理延期GMP认证的。  发表于 2014-1-26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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