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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49〗某日客人王先生在宾馆住宿时,停放在楼下停车场的轿车被盗。王先生要求宾馆给予赔偿。该宾馆于三个月前刚开始对外试营业,停车场还没有正式起用,没有人看管,并且客人也没有付停车费,所以宾馆不同意进行赔偿。调查发现,宾馆的停车场可以停放30辆小车,因没有围墙,所以没有办理正式的停车场审批手续,也没有放置注意停车安全的警示牌。
案例分析:无论是试营业还是正式开业,宾馆对于客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是负有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在设施没有完全到位或建成的情况下,应该考虑到可能危及客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情况,如果有可能发生上述情况,宾馆应当尽最大可能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如一时无法消除,则宾馆应当作出明确的警示。只有这样,宾馆才能免除或减轻责任。该宾馆虽然没有收取停车场费,但由于没有对客人作出明确的警示,所以应当对客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本例违反了标准“5.1管理承诺”的“a)向组织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7.5.3标识和可追溯性”及“7.5.4顾客财产”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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