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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13-1-18 19:44 编辑
第二百零四条 包装操作前,还应当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 【条文注释】本条为完善条款,与旧版相比,增加了质量状态及工艺规程的要求。 〖解读〗对包装操作前,对包材正确性的进一步进行确认: ① 所用包材要正确无误 ② 须核对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 ③ 要与工艺规程相符 第二百零五条 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包装生产线,应当有标识标明包装中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和批量的生产状态。(与98版GMP相比有变化) 【条文注释】本条为新增条款。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本条与欧盟GMP要求基本一致,与之相比增加了规格、批量的生产状态的内容(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包装生产线,应标明包装中的产品名称和批号)。 〖解读〗包装场所标识语:品名+规格+批号+批量 第二百零六条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当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的措施。 【条文注释】本条为完善条款,与旧版相比,增加了“交叉污染”的内容。 〖解读〗平行作业:多条线同时包装,应隔离/采取其他措施,避免(交叉)污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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