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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婴幼儿类假药将遭重罚 新规2013年元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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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 19: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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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5:26:32  来源:合肥日报 

  记者16日从安徽省药监局获悉,《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将于2013年元旦起施行。新规特别规定,药企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相关部门将从重处罚。

  根据规定,药企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生产销售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剂药品属于假冒伪劣药品等,各级药监部门将对当事人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一直以来,不少人对“情节严重”一词不是很理解。新规出台后,对“情节严重”作出明确界定。如药企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但不停止销售及不主动召回产品,都在“情节严重”行列。一旦出现这些行为,药监部门在处理时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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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1 21: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旦发现,先停产,再罚款,再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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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 21: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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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1 22: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又学习了一下这个规则,制假售假,特别是有意的,就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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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1 22: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界定一下“情节严重”
1、立即  停止销售
2、及时  主动召回
3、立即  上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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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1-1 22: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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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2 07: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看,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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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2 09:4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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