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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6日从安徽省药监局获悉,《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将于2013年元旦起施行。新规特别规定,药企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相关部门将从重处罚。
根据规定,药企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生产销售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剂药品属于假冒伪劣药品等,各级药监部门将对当事人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一直以来,不少人对“情节严重”一词不是很理解。新规出台后,对“情节严重”作出明确界定。如药企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但不停止销售及不主动召回产品,都在“情节严重”行列。一旦出现这些行为,药监部门在处理时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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