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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及其他] 在重还是轻了??药品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数据、资料骗取临床试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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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看到公众号发了一个广东省局的处罚案例。https://news.qq.com/rain/a/20250220A0812M00
      案例中深圳某公司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数据、资料骗取临床试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123条 罚款了55万。
但查阅第123条,要求为【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作为刚入行的QA小白,有点好奇这个处罚了,只是比最低要求多罚5万块。到底是重了还是轻了。



       最近新入职一个研发型的公司,当时关于数据完整性进行讨论,对方认为只要还没有上市销售,一点点虚假数据的影响不大,更何况现场核查是省局负责,有地区保护,不会影响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现在公司也没有编造数据,只是人为地不记录一些数据。只要能拿到上市许可,到时候有钱了,罚一点点钱也是可以的。然后对方拿这个案例给我,这跟我之前在药企里面的理念背道而驰,又没办法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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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结束还有: 26 天7 小时37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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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4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别说已经比最低多了5万了,即使低于最低也是合法的。
了解一下从轻发落和减轻发落的概念。
https://www.ouryao.com/thread-69373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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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纵使千帆浪,难退初生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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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应该去看看历史的水系统不挥发物结果,可能有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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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123条,该案例中55万罚款在法定幅度内,处罚力度需综合考量违法情节、主观恶意、后果影响等因素。若仅提供虚假数据但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且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并整改,此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需注意:该条款的处罚包含“撤销许可+十年禁入+罚款”的复合责任,案例中虽未提及许可撤销,但可能存在减轻情节(如主动撤回申请)。对于研发型企业,数据完整性是GXP体系的核心要求,无论是否上市,临床前研究数据造假同样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建议深入学习《药品管理法》第123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92条及《中国药典》数据完整性附录,树立全生命周期合规意识。

【鼠鼠还在学习中,内容仅供参考(药搭GMP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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