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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时委托研发与委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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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4-23 09: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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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注册人制度实施以来,一直以来有个问题比较困惑:就是产品能否由注册人同时委托一个公司完成研发和生产工作?有没有已经实施过的大佬分享一下经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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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4-23 09: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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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问题啊。这个公司同时具有研发和生产能力,就可以将研发和生产都委托给一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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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4-23 09: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好像药监不怎么认可这种形式的注册。会归结为OEM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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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4-23 09:4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影月殇琉璃 发表于 2024-4-23 09:24
目前好像药监不怎么认可这种形式的注册。会归结为OEM产品。

对哦,这样跟OEM类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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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4-4-23 14: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委托生产可以,委托研发看情况。
如果你没有研发团队,那你就无法履行注册人的职责;
如果你有研发团队,但是像验证这类工作可以完全委托给受托方做。
我在广东这边,咨询过药监局,且遇到过一个案例。
二类有源器械,全部委托研发被打回。又耗时一年重新组建研发团队,接手设计开发资料,才最终通过体考。
监管部门需要看到你能识别医疗器械的风险,有能力保证产品质量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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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4-25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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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4-23 14: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CDMO不就是这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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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4-23 15: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完全违背了注册人制度委托生产的法规出台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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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4-23 16:2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说可以,因为我知道有公司走通过,又想说不行,因为确实是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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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子有,就怕有的公司完全不想费心费力。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4-25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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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4-4-23 17: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为什么不直接经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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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4-4-24 09: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主要还是看当地药监局的意见。有些地方是可以这么搞的,我之前公司就这么干的,本身就是一家经营公司,先和同一家公司签订研发协议,完成之后再和那家公司签订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走完注册流程之后,取得注册证。然后自己又办了个新厂,使用注册证委托新厂进行生产,走注册人制,新厂只拿生产许可证,不拿注册证,所以新厂只需要接受体系考核就行。目前老板的经营公司拿着注册证,新厂拿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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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4-4-25 13: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ckchaeyeon 发表于 2024-4-23 14:33
委托生产可以,委托研发看情况。
如果你没有研发团队,那你就无法履行注册人的职责;
如果你有研发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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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4-4-25 13: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guigui1957 发表于 2024-4-23 16:26
我想说可以,因为我知道有公司走通过,又想说不行,因为确实是钻空子。

空子有,就怕有的公司完全不想费心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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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5-7 13: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ckchaeyeon 发表于 2024-4-23 14:33
委托生产可以,委托研发看情况。
如果你没有研发团队,那你就无法履行注册人的职责;
如果你有研发团队, ...

现在就是这个问题,有客户想要同时委托研发和委托生产,不知道湖北局这边是个什么态度,之前也是听同事说过广东那边有全部委托被退回的例子,但是都是口头转述,也没有啥证据,像是类似回复的证据,所以搞得我们现在不知道要不要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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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问问你们湖北局的老师,我之前问过国家局说可以全部委托,然后咨询广东局质疑我们能否履行注册人职责(就是拒绝这种情形)。 所以委托生产可以接。 委托研发要接,也只能在书面上把主要责任给到注册人,你们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5-7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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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5-7 13: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思恋 发表于 2024-4-24 09:16
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主要还是看当地药监局的意见。有些地方是可以这么搞的,我之前公司就这么干的,本身就 ...

是的  我自己认为这个是否可以同时的关键在于,作为注册人是否有产品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控能力,但是现在很多注册人明显是不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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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5-7 13: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paul20024316 发表于 2024-4-23 14:34
CDMO不就是这种吗?

是的    问题在于CDO与CMO同时找一个公司进行,是不是说明这个产品有没有注册人参与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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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4-5-7 15: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LingerHsl 发表于 2024-5-7 13:50
现在就是这个问题,有客户想要同时委托研发和委托生产,不知道湖北局这边是个什么态度,之前也是听同事说 ...

一定要问问你们湖北局的老师,我之前问过国家局说可以全部委托,然后咨询广东局质疑我们能否履行注册人职责(就是拒绝这种情形)。
所以委托生产可以接。
委托研发要接,也只能在书面上把主要责任给到注册人,你们受托做一些验证和确认;实质上怎么做都行,最后保证是注册人“自己研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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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7-9 15: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思恋 发表于 2024-4-24 09:16
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主要还是看当地药监局的意见。有些地方是可以这么搞的,我之前公司就这么干的,本身就 ...

如果是同一个集团a公司,b公司;
a公司委托b公司研发,委托b公司生产,这种应该可以吧

点评

理论上来说是可以的,a委托b研发,b研发之后将资料输出给a,然后a与b签订委托生产和质量协议,并将资料以a的名义输出给b,b将a的资料转化为自己的体系资料并进行生产,b作为生产放行,a作为产品上市放行。 不过。。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8-5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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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4-8-5 13: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Forestkfx 发表于 2024-7-9 15:25
如果是同一个集团a公司,b公司;
a公司委托b公司研发,委托b公司生产,这种应该可以吧

理论上来说是可以的,a委托b研发,b研发之后将资料输出给a,然后a与b签订委托生产和质量协议,并将资料以a的名义输出给b,b将a的资料转化为自己的体系资料并进行生产,b作为生产放行,a作为产品上市放行。
不过。。。还是以当地药监为准,我这边药监是默认可以,别的地方不一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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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5 16: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委托a公司研发主芯片,并提供主芯片,委托b公司进行生产,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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