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1652|回复: 4
收起左侧

[分析仪器] 细菌内毒素检查实验环境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24-1-25 10: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关于内毒素检查环境,查阅了大量法规:①2023年GMP指南《质量控制实验室》“BET 试验应在受控区域进行,保持良好的洁净,但不需要洁净级别”
②2010年GMP指南《质量控制实验室》“内毒素检查实验应在密闭的洁净室中或密闭实验室的超净工作台下进行”
③2023年GMP指南《GMP指南-无菌制剂(上册)》“热原/细菌内毒素污染的可能途径:制备过程中的污染 制备过程中,由于操作时间长,装置不密闭,人员操 作不当等都会增加微生物污染的机会,从而可能产生热原。”


问题:
①2010年GMP指南中“密闭洁净室”指的是什么意思?据我所知,除了隔离器没有称为密闭装置的,洁净区怎么达到“密闭”?
②微生物限度检查环境要求是“不低于D级背景下的生物安全柜或B级洁净区域内进行”,微生物污染后,进而就会引起内毒素的释放,为什么内毒检查环境明显低于微生物限度检查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24-1-25 11: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1、此处密闭的意思是独立,不与其他实验交叉或共用的意思;
2、要求细菌内毒素检查的时候相对洁净,不是害怕空气中的微生物掉进去增加内毒素,而是怕的是尘埃粒子中本身自带的内毒素掉进去,单纯活体微生物掉进去,就那么点检验时间也不会导致微生物解体释放内毒素,没有那个反应时间。相对洁净控制的是微粒,不是微生物。微粒中自然就带有好多微生物死亡已经释放的微生物会对内毒素检验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1-25 14: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lilian2007177 发表于 2024-1-25 11:47
1、此处密闭的意思是独立,不与其他实验交叉或共用的意思;
2、要求细菌内毒素检查的时候相对洁净,不是害 ...

感谢回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4-9-5 11: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有个疑问,就是在内毒素检测中需要确保外源内毒素,也就是“制备过程中的污染 制备过程中,由于操作时间长,装置不密闭,人员操 作不当等都会增加微生物污染的机会,从而可能产生热原”,我们装置是在生物安全柜中操作,人员操作可能会有,还有一个是与样品接触的器具,比如试管,枪头,我们是平时用的普通试管和枪头,在250℃下30min去除内毒素,那去完以后这些试管和枪头在下次实验时怎么保证没有其他内毒素污染呢?就会有一个专门的器具间或柜子放置这些东西吗?环境条件大概是什么样的?

点评

买无热源的一次性吸头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12-10 14:2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4-12-10 14: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栗子不说话 发表于 2024-9-5 11:18
我也有个疑问,就是在内毒素检测中需要确保外源内毒素,也就是“制备过程中的污染 制备过程中,由于操作时 ...

买无热源的一次性吸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2-22 23:49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