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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后变更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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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3 16:5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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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省内,A公司一生产品种(原MAH持有人),现将上市许可持有人转让至B公司,B公司作为MAH,已报CDE获得批准;后续B公司仍将此品种委托A公司生产,即仅变更MAH,生产场地、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均不发生变更,那在B公司与A公司办理委托生产流程后,申报GMP检查之前,该产品是否必须要进行工艺验证才能申报GMP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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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1-4-14 08: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因为之前的工艺验证是A公司作为持有人来主导的,没有B公司的参与与审核,所以B公司作为持有人后,还是必须要进行工艺验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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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1-4-13 21: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变更药品持有人的,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当与原药品一致;发生变更的,可在持有人变更获得批准后,由变更后的持有人进行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并按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如果没有任何变更,我觉得你们只需要和当地省局沟通说明,在许可证副本生产线上注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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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4-13 22: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委托生产作为受托方也应经过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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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4-14 20:16: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能说生产场地,工艺,处方,质量标准变化就说明仅仅是变更持有人这么简单了,还涉及到委托生产,涉及到受让方作为新的MAH能否完全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所以必要的验证还是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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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7 10: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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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20 09: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jshafei 发表于 2021-4-14 20:16
这个不能说生产场地,工艺,处方,质量标准变化就说明仅仅是变更持有人这么简单了,还涉及到委托生产,涉及 ...

如果是同一集团内的呢,生产质量体系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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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4-22 14:28:40 | 显示全部楼层
GW_bg7N4 发表于 2021-4-20 09:56
如果是同一集团内的呢,生产质量体系相同。

我们公司同一个集团的都做了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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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2 21:32: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无云007 发表于 2021-4-14 08:02
需要,因为之前的工艺验证是A公司作为持有人来主导的,没有B公司的参与与审核,所以B公司作为持有人后,还 ...

同意此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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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5-6 13: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大家要把持有人和生产场地要区分开来。楼上的案例中,仅仅变更了持有人,生产场地、工艺、设备等等都没有变。这个仅需要对持有人的资质、管理体系等进行监管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变更审批即可,当然变更过程要有充分的评估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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