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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复验或复验期,大家提了很的相关的问题,最后都莫衷一是,究期原因,是概念不清,所以无所是从。
我没有愚公那种引经论据的专长,我就查了两次的GMP(98及2010)以及08版现场检查条款,大概如下:
1、98版GMP:
第四十五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2、 08检查条款: 4501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贮存,贮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3、2010年GMP 第一百六十五条 物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当包括: (五)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一百一十四条 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 所以,我认为,在98版GMP及08检查条款中,是指贮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即出现异常情况后复验。 对于2010年GMP制定复验期的意图究竟是什么,我便不得而知了。但有几点我觉得是明确的: 1、有效期的按照效期管理 2、没有效期的应制定效期,制定效期一般通过稳定性考察; 3、对于有的中药材,标准本来简单,如果保存好放置一万年可能都变化不大的,也应该制定一个使用效期(习惯三年),而不能因为按标准检验合格就一直用下去。 4、在GMP文件中如果搞不清复验期就不要这个概念,只增加异常情况复验。 以上意见供大家讨论,希望听到不同的声音或发散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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