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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果引用评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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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0-4-10 09: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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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附录第五十一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按法定标准进行检验。如中药材、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中药饮片的质量评价,应经过评估,并制定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相适应的中药材、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引用的检验结果应在中药饮片检验报告中注明。


借此与各位同行探讨:
1、是否进行了检验结果引用评估?
2、评估范围是哪些:净制、切制、炮制?
3、评估具体内容是否需要引用数据分析来证明?
4、如引用数据分析,使用何种分析方法,可接受标准怎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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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7 09: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1、是否进行了检验结果引用评估?每个品种做3批检验结果对比,进行评估。
2、评估范围是哪些:净制、切制、炮制?评估范围以引用的项目来确定,比如仅净制,引用的结果除“水分”外,可全部引用;如炮制,会对含量造成影响,就不能引用;或“二氧化硫”,所有过程都不会造成“二氧化硫”增加,评估后就可引入原药材的结果。
3、评估具体内容是否需要引用数据分析来证明?要用检验数据来分析评估
4、如引用数据分析,使用何种分析方法,可接受标准怎么制定?参考引用各项目的检验结果偏差标准。
另外可以参考北京药监局201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管的通知”里的评估要求,这个评估要求符合GMP中药饮片附录51条,可参照去做:经风险评估、数据积累及验证(原则上不少于30批成品,毒性饮片除外),中药材、中间产品、成品等部分检验项目结果可进行检验数据转移,但必须以文件形式明确数据转移的品种和项目,且每年、每品种一般应进行不少于3批次和相应批次药材转移数据项目的复核。
      不过,对于大批量的购进中药材,质量的均一性很难保证,数据引入有风险,还是要慎重,企业最终还是要为出厂的产品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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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10-31 13: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老师们的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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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11-22 17: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净制,干切的饮片除了药屑杂质其他个人觉得可以引用,(经过几次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也没说啥,各级药监部门也认可),需要洗、润和炮制的饮片,具体那些项目要引用最好要有风险评估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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