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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lfaaa 于 2020-2-17 09:00 编辑
2010年版中国药典一部附录ⅠC颗粒剂【溶化性】项规定:“取供试品1袋(多剂量包装取10g),加热水200ml,搅拌5分钟,立即观察,应全部溶化或呈混悬状。可溶颗粒应全部溶化,允许有轻微浑浊;混悬颗粒应能混悬均匀。”
2015年版中国药典四部通则0104颗粒剂规定:“混悬颗粒 系指难溶性原料药物与适宜辅料混合制成的颗粒剂。临用前加水或其他适宜的液体振摇即可分散成混悬液。除另有规定外,混悬颗粒剂应进行溶出度(通则0931)检查。”、“混悬颗粒以及已规定检查溶出度或释放度的颗粒剂可不进行溶化性检查。” 目前部分已获批的中成药颗粒剂因提取工艺或辅料问题有些不是可溶颗粒,属于混悬颗粒。是不是需要按2015年版四部通则的要求检查溶出度呢? 本人问了一些同行,大部分反馈说不需要,但又找不到精确的要求出处。2015年版四部通则要求混悬颗粒剂应进行溶出度检查,也未说明是中药还是西药。可能受2010年版的影响,大家认为2015年版要求检查溶出度的应该不包括中药,但我不知道这种推测可成立?我想对于标准的引用还要求根溯源,是不是还需要有明确的依据来源?或者2015年版四部这里的表述不明确?
还有2015年版中说到的“除另有规定外”是指产品在批件中补充说不要检测还是其他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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