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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与关联审评审批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于2019年12月01日起施行,该法中有涉及关联审评审批的条款,而在2019年07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了最新的关联审评审批的公告,下面我们就对法律和公告中涉及关联审评审批的条款进行梳理。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与关联审评审批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引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制度)(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为责任主体,原辅料和包材供应商分担质量责任的双重责任追溯体系,具有保护技术秘密、利于审评科学性等多项优点,有利于药品供应链质量保证。 DMF制度下[我国称为关联审评审批(2019年56号公告)],DMF持有者[我国称为原辅包登记人(2019年56号公告)]属于独立个体,MAH有替代选择余地。一个供应商DMF出现问题,不合适制剂或生产场地因违规被监管机构处以禁令时,MAH可选择其他供应商或更换生产场地。这样,DMF持有人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能够被更多的制剂所使用,必须主动提高其产品的质量;同时,因为原辅料包材可影响制剂的质量,因此MAH作为责任主体,在选择供应商时,一定会严格进行供应商审计,筛选优质的原辅料包材供应商。 因原辅料原因导致制剂被认定为假药和劣药时,一方面原辅料DMF持有者要受到处罚,另一方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也要受到处罚,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 二、药品的定义与关联审评审批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重新对药品的定义进行诠释(第二条):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旧版(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的定义(第一百条)为: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从上述新旧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从字面上简化了药品定义的描述,本质上是将化学原料药不再按照药品进行管理,与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实行相同的管理制度(即为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化学原料药施行注册审批制有诸多弊端,其中之一就是造成原料药的垄断,从而价格上涨。此外,原料药并未规定适应症,功能主治和用法用量,其本质并不属于药品。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化学原料药从药品的定义中删去,具有进步意义,同时也为关联审评审批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药品注册与关联审评审批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注册进行诠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 早在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与《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原国家药监总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下发了《总局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公告中明确了以下几点: 1.取消药用辅料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审批,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在审批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 2.适用范围包括药品注册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出的注册分类2.2、2.3、2.4、3、4、5类药品制剂申请所使用的原料药,以及各类药品注册申请所使用的药用辅料、药包材; 3.公告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受理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建立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平台(以下简称为登记平台)与数据库,有关企业或者单位可通过登记平台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资料,获得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号,待关联药品制剂提出注册申请后一并审评。 到2019年07月国家药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 第56号)时,明确了原辅包供应商为登记平台原辅包登记人,而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申报药品注册申请时,需提供原辅包登记号和原辅包登记人的使用授权书。
至此,我国关联审评审批制度的脉络才得以初步厘清,与国外先进的DMF制度等趋于一致。但药品再注册时如何落实关联审评审批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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