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疑问(3) ——关于购买样品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第一百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该条款明确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抽取样品时实行抽样购买付费制度。个人认为该制度的施行在监管、法律层面有进步意义,但还存在一些疑问没有明确。例如:购买样品的费用如何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是否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来证明所抽取的样品费用?无论是监督抽检还是评价抽检都执行该规定吗?…… 2019年08月1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9]34号),该办法是为了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而制定,相当于是对药品管理法中相关条款的细化和补充。虽然该办法在第十二条描述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所需费用由组织相应任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财政列支,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要求”,但是该办法并未详细说明抽检时购买样品的程序,难道刚刚才实施的办法又要重新修订?或者是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时再详细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