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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新事物当有新规制
近日,某地一公立医院用收费的方式开通网络在线医疗问诊。这一举动被视为是“三甲公立医院正式进军互联网医疗”。这虽然是大势所趋,但事物每一步的发展都不可忽视其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若盲目跟风则免不了磕磕碰碰,甚至造成某种无序,付出不必要的学费。 国家为了顺应互联网医疗的发展,近年来在法律法规层面上进行积极的探索。
2014年,国家卫计委制定了《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也就是说,医生作为个体单位被禁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法律完善
法律虽有铺垫,但需细化
2017年,国家卫计委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活动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第四条规定,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疾病签约服务。不得开展其他形式互联网诊疗活动。
2017年,国家卫计委《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稿)》指出,鼓励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预约诊疗,提供就诊提醒、划价缴费、结果查询、药品配送、信息咨询、健康教育等多方式和多种途径的医疗服务。
从以上不难看出国家在这块正在不断的完善法律机制,国家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医疗发展是持鼓励态度,但为保障人民健康,又在严格管控以规范互联网就诊秩序。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上依旧处于探索阶段,一些细节还比较滞后,缺乏一定的可操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医疗的调研和立法论证,增强政策法规的前瞻性,为公立医院借助互联网创新医疗服务模式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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