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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药品种保护 中药产业是我国的传统产业,也是我国所特有的。据有关报道不仅我国生产研制中药,国外也有许多公司和单位在从事中药产品的研发,甚至申请专利的速度居然比国人更快,一些国外的企业从国内进口中药粗品,经过精细加工后,制成胶囊、片剂等剂型再返销我国,甚至某些古方制剂,本应我国特色的产品,居然被国外公司抢先申请专利,造成我们侵权,例如吉林生产的“人参蜂王浆”在美国被他人抢先申请了专利,中国的“人参蜂王浆”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变成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韩国人在中国申请了“牛黄清心丸”的专利,这些专利批准后,意味着在中国国内,“同仁堂”等企业也不能生产和销售传统的中成药牛黄清心丸的口服液和胶囊的改进剂型产品。 现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是中药保护的法律武器,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中药品种进行保护,一方面解决了品种的重复问题,也间接提高了中药制剂的质量标准,对于产品品质的提升有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从保护期限上来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受保期限是7年,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是10、20、30年,同时该政策还规定如果受到保护的中药知识产权将要到期,个人或者单位可以申请延长保护期限。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限是从申请专利之日起20年,两种保护措施相比较来看,中药品种保护的期限还是低于专利保护。
从申请流程上来分析, 专利审核审查的时间很长,可长达几年的时间,单并不是说在审查期间不保护,只是确定为专利的时间较长,确定是你最先申请的,这个审查过程比较长,申请期间,同样保护,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则规定为,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接收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必须在6个月内针对申请的中药作出评审结论,中药品种保护审查和批准的时限较短。
中药品种保护和专利保护具有各自的优势,他们的共同点是保护我国的中药品种,根据这两种保护制度的自身特点,有效运用两者之间的优势,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作用,相辅相成,既弥补了中药品种保护的不足,同时又可以使中药知识产权达到最佳的保护期限,才可使我国的中药品种的利益获得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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