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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 GSP讨论] 2P认证取消,随之崛起的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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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12-7 16: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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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P认证取消,随之崛起的是什么呢
作者:文飘 CIO在线
前段时间较为热门的消息,但是取消认证,可不是取消GSP、GMP啊,那么随之而来的又是什么呢

先说取消GSP、GMP给药企带来了什么影响吧,压力?没错,GSP、GMP认证取消,但明确要求企业
必须执行GSP/GMP,监管改为飞行检查。
合规成了准入门槛,要求你持续合规,这时候崛起的是什么,“第三方”,很对。
目前的第三方合规审计、模拟飞检,专业的公司不多,除了CIO,我所知道的真的很少,但是会不
会有这样的第三方崛起呢?目前而言,都是未知之数,具体的还需等待政策的颁布。一下是2P认证
取消的一篇推文,可以再看看!
食药监总局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提出,对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后取消。
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下放至省局
本次规章修正案是对规章部分条款的修改,而非全面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按照商事制度改革“一证一码”要求,删除《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
督管理办法》《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中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的
相关内容。
二是按照商事制度改革“先照后证”要求,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
文件”“拟办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等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
三是根据《药品管理法》将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下放至省局的规定,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有关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修改为由省局负责受
理和审批,并删去第二十九条关于部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省局负责受理和审批的内容,以保持规
章的整体协调性。

四是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行政许可电子化审批,明确行政许可电子证书的法律效力,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6部规章的附则中
分别增加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
制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医药文件下载,在线免费提问————CIO在线)
取消GMP、GSP认证已报审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24号)“两证合一”的要求,我局积极推进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认证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对于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GMP)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后取消。
为落实国发46号文要求,我局在《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取消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GMP)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制度。
目前,草案送审稿已按程序提请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待《药品
管理法》修改后,我局将对药品监管规章中涉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药品经营质
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相关规定进行统一修改。
来源:CIO在线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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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12-7 19: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形式上面取消,单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应该加强,不然飞行检查,收证书,更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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