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企业 | 不符合项目 |
1 | 海南益尔药业有限公司 | 一、盐酸氟哌噻吨原料药及其制剂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质量存在隐患。检查组在原料库对三批盐酸氟哌噻吨(150701、150702、150801)进行抽样,并在该企业美国工业村的口服固体制剂车间抽取已部分用于制剂生产的150602批盐酸氟哌噻吨原料药。将以上4批盐酸氟哌噻吨样品带至美国工业村的实验室,由企业检验员现场对盐酸氟哌噻吨杂质A进行检测。现场检验发现,原料库三批样品与150602样品存在明显差异:(1)供试品制备过程中,150602样品加溶剂振摇后溶解,但原料库三批样品不能完全溶解,经超声处理30分钟后,原料库三批样品仍不能完全溶解。(2)150701样品未检出明显的氟哌噻吨主成分色谱峰;150602、150702、150801三批样品的氟哌噻吨峰值分别约为2.6×107、1.9×107、5.3×107,差异较大。其中150602批次原料药已用于制剂的生产。二、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1、修改数据。Thermo HPLC(型号:ultimate-3000,编号A-04-07-21)数据库显示,150601批次盐酸氟哌噻吨原料药的杂质A进行了多次测定,其中2015年6月27-28日(工作站显示的进样时间)测定的样品检测结果合格,HPLC图谱被该批次检验记录采用,但检验记录中打印的图谱显示,对照溶液、供试品溶液和溶剂的测定时间均为2015年6月26日13:59。 Thermo HPLC(型号:ultimate-3000,编号A-04-07-21)工作站电脑的存在更改系统时间问题。例如,(1)系统时间从2015年7月17日更改为2015年7月6日,2015年7月6日对150701批次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含量均匀度进行测定;(2)系统时间从2015年7月13日更改为2015年6月21日,2015年6月21日对氟哌噻吨中间体进行测定;(3)系统时间从2015年7月12日更改为2015年6月27日。“150601盐酸氟哌噻吨杂质A”序列显示,“氟哌噻吨混合对照”两次进样的时间分别为2015年6月27日的15:31和15:35,与每针30分钟的运行时间相矛盾。2、选择使用数据。150601批次盐酸氟哌噻吨原料药在2015年6月29-30日也进行了检验,但企业未能提供该次检验的实验记录。进样序列中的图谱显示,4针供试品色谱图中氟哌噻吨杂质A的峰面积(2.916,5.153,3.566,3.447)均大于对照溶液中氟哌噻吨杂质A的峰面积(1.191),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150601批次盐酸氟哌噻吨用于150702、150703、150704、150705、150706批次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的生产。 三、擅自调换抽样样品。检查组在海南益尔仓库原料库对在库原料(盐酸氟哌噻吨、盐酸美利曲辛)进行抽样(大包装),样品传至固体制剂车间进行分装。分装时发现,所分装的盐酸氟哌噻吨样品的包装标签(150701、150702)与检查组在原料库所抽取样品不一致,盐酸氟哌噻吨150801批次样品消失。初步调查,原料库所放盐酸氟哌噻吨原料药有两个包装内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当企业得知检查组抽样后,另取合格的样品,将检查组从原料库抽取的样品替换 |
2 | 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 | 一、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在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销售矾藤痔注射液。该企业小容量注射剂P2车间于2014年3月6日获得《药品GMP证书》(认证范围不包括矾藤痔注射液),但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15年5月在该车间生产矾藤痔注射液(批号:20150501、20150502),共计106060支,销售出厂330支。该企业刻意隐瞒违法生产销售的事实,严重违反药品GMP。二、该企业涉嫌未按照注册申报的工艺生产矾藤痔注射液。检查矾藤痔注射液的批生产记录(批号:20150502),发现该企业直接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云南鸿翔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外购白矾粉、赤石脂粉进行投料生产,生产工艺为煮沸、冷却、离心;而矾藤痔注射液的注册申报工艺为:白矾、赤石脂分别进行前处理,粉碎成细粉后进行投料生产,生产工艺为煮沸、静置24小时、过滤。该企业未能提供矾藤痔注射液工艺验证资料;矾藤痔注射液生产配液所用的浓配罐、稀配罐也未见设备确认资料。三、该企业生产的矾藤痔注射液(批号:20150501、20150502)寄存于云南绿野药品经营公司;因包材变更试生产的盐酸氨溴索注射液(批号:20140714)样品存放于废弃的杂物间,无任何标识。上述情况未见相关记录。四、该企业注射用水有两套分配系统分别供应P1与P2车间,两套分配系统,在进入回水热交换器前合并。对回水温度只有一个温度监控探头,且回水温度监控探头设在回水热交换器之后,无法准确测量回水温度。五、该企业员工培训不到位,未对培训效果进行全面评估,管理人员的管理经验不够,操作员工实际操作能力不强。 |
3 | 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1.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圣泰公司)血栓通注射液所用原料三七总皂苷未执行批准的质量标准。目前,圣泰公司所用原料三七总皂苷来自云南云科药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云南三七科技药业有限公司),其执行的质量标准与圣泰公司应执行的标准不一致,两者在提取溶媒浓度、含量控制指标方面存在较大差异。2015年7月,圣泰公司对使用外购三七总皂苷情况进行了中药提取物备案。2.在数据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如SPX-250B-2型生化培养箱性能再确认中的温度检测电子数据未进行备份: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仪工作站虽设定密码,但密码在仪器操作人员中共同使用,无法防止电子数据被修改或删除;SZA620型热风循环干燥机再验证报告[PQP-0712(002-003)]所附原始记录中,悬浮粒子测定数据非原始打印数据(为手工抄写),细菌内毒素原始测定数据未归入报告中。3.质控实验室检验设备使用记录不规范不完整。如菌种灭活记录未记录设备编号;编号为02034的超净工作台使用记录上无设备唯一性标识;使用编号02052的电热恒温干燥箱对培养皿进行灭菌,未记录灭菌时间。4.批号为20130922的血栓通注射液稳定性考察试验中第3月数据出现偏差,但企业未给予关注和调查。 |
4 | 辽宁玉皇药业有限公司 | 一、编造批生产记录和物料出入库台账等。 辽宁玉皇药业有限公司促肝细胞生长素溶液实际收率超出批准的范围。按照注册处方,每公斤乳猪肝能生产约18g多肽,但实际生产过程中产出约25g多肽,每次多出的产品均混入其他批次中。2014年、2015年该企业实际使用乳猪肝3970公斤,比注册工艺多生产约27790克多肽。该企业采用编造肝脏原料采购记录、进厂记录、批生产记录,虚开肝脏购入发票等方式做平物料帐。二、主要原料供应商审计不全。 该企业肝脏原料供应商为江苏省东台市四之海冷冻食品厂,建立有供应商档案,档案显示该企业对上述食品厂进行了现场审计,但实际只进行了书面审计。经对该食品厂进行延伸检查,发现其提供给该企业的乳猪肝脏并非全部由其屠宰所得,部分乳猪肝脏存在向周边企业收购的情况,无法有效保证乳猪肝脏原料的质量。三、修改电子记录等。 该企业用于检验的高效液相色谱仪和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未设置使用权限,计算机系统和仪器工作站同时均反映计算机系统时间日期有改动现象;电子实验数据也未进行备份。 |
5 | 哈高科白天鹅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一、实际生产工艺与2010年药品再注册申报工艺、2009年黑龙江省局药品生产工艺处方核查工艺、以及企业现行工艺规程不一致。该企业促肝细胞生长素提取物溶液实际提取过程使用胃蛋白酶水解,但企业提供的2010年药品再注册申报工艺、2009年黑龙江省局药品生产工艺处方核查工艺、以及企业现行工艺规程中均未体现酶解工序。二、编造促肝细胞生长素提取物溶液的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相关物料记录。 1.现场检查期间,给检查组提供编造的数据和材料。现场提供的促肝细胞生长素提取物溶液批生产记录(批号:140701、140901、141201、141202、150201)、仓库相关物料的分类进出账、实验室检测记录等均为编造,实际并未生产以上五个批次的提取物溶液。 2.经检查组对企业电脑进行数据恢复,进一步检查发现该企业分别于2014年和2015年生产促肝细胞生长素溶液7批和16批,但企业无法提供相应的批生产、批检验等原始记录,生产过程无法追溯。 3.两台高效液相色谱仪(HPLC)未安装审计追踪功能,未设置登录用户及权限,计算机操作系统时间有修改痕迹。 (1)编造HPLC的电子数据。检查发现实验室的两台HPLC中存有批号为140701、140901、141201、141202、150201等5批促肝细胞生长素提取物溶液图谱。 (2)篡改紫外分光光度计(UV)的电子数据。将140701批促肝细胞生长素提取物溶液的UV数据修改后,用于141202批。三、肝脏采购自脏器收购联系人,企业与供应商和乳牛肝脏收购联系人均未签订购销质量协议,企业乳牛肝脏质量标准中仅有外观、色泽等感官指标,无法追溯来源并控制质量。 |
6 | 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 | 一、物料与产品方面:现场检查发现在一无标识的房间内存放大量物料无标识,无管理台账,无货位卡;物料未有序存放;合格品、不合格品无明显标识。二、确认与验证方面:2014年1月8日进行了普鲁卡因青霉素工艺验证,未对混合均匀性进行确认;2014年1月8日企业进行了普鲁卡因青霉素工艺验证,混合工序混合时间为80分钟,2015年10月9日批准的工艺规程中混合时间为30分钟,批生产记录中显示实际混合时间也是30分钟(如30115027703批普鲁卡因青霉素)。三、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方面:《2014年年度产品质量审核报告》中普鲁卡因青霉素(批号1408153)溶剂残留乙酸乙酯数据44ppm,与该批次偏差调查处理记录中数值90ppm(内控标准为≤50ppm)不一致;普鲁卡因青霉素(批号1401126)溶剂残留正丁醇数据248ppm,与该批次偏差调查处理记录中数值395ppm(内控标准为≤300ppm)不一致;另外,报告中显示"普鲁卡因青霉素溶剂残留正丁醇1、2月份数据偏高、波动明显,可能与提高投料量或工艺控制有关,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但企业未在报告中阐述调查分析情况及纠正预防措施。四、文件管理方面:部分管理文件未受控:如合格供货商清单未纳入受控文件管理;检验记录发放未按照相关规程管理,无领用人签字,记录模版样纸管理无记录,未建立管理台帐;普鲁卡因青霉素红外对照图谱(复印件)未纳入受控文件;807车间结晶岗位控制室普鲁卡因青霉素标准流加曲线图无文件审核批准信息;12月16日现场检查时,807车间溶配岗位普鲁卡因青霉素(批号3011512741)生产指令显示为2015年12月16日签发,批准人未签字批准,接收人已签字接收,指令中起始物料数量栏空白;该批生产已进行到洗涤工序,已完成生产的工序QA人员取样记录栏空白。 |
7 |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一、在通过GMP认证的冻干粉针剂生产线(B+A级)上按C、D级洁净环境控制要求生产转移因子胶囊原粉。该企业自2014年4月2日取得胶囊剂GMP证书后,因冻干粉针剂长期不生产,自行降低了冻干粉针剂生产线环境洁净度级别生产转移胶囊因子胶囊原粉,存在污染与交叉污染的风险。 二、冻干粉针剂生产线长期未进行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该企业冻干粉针剂生产线最后一次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时间为2014年1月13日,之后未按规定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无菌控制能力难以保证。 三、质量控制方面存在问题。该企业高效液相色谱、气相色谱未设置分级操作权限账户,检验数据的安全性难以保证;批号为361503014的甘露醇未按质量标准对有关物质项进行检测。 |
8 | 石药集团河北永丰药业有限公司 | 一、涉嫌使用假劣药材或偷工减料。现场抽取芦荟药材留样(批号151201)送石家庄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薄层鉴别未检出芦荟苷。 现场抽取通窍耳聋丸三批留样产品(20130611、104141004、104150404)和两批在库成品(104150605、104150702),依据探索性研究方法检验,存在以下问题:1.使用用薄层色谱法进行芦荟苷鉴别试验,结果显示20130611和104141004两批产品相应的荧光斑点极浅;2.使用HPLC检测黄芩苷含量,结果显示104141004批含量为0.04mg/g,其他4批产品含量在2.5-4.2mg/g之间,然而按完整处方量折算黄芩苷含量应约为21.7mg/g。3.使用HPLC检测龙胆苦苷含量,5批产品龙胆苦苷含量分别为0.07mg/g、0.04mg/g、0.17mg/g、0.77mg/g、0.17mg/g,然而探索性研究方法中的标准应不得少于0.42mg/g。二、擅自改变中间产品的灭菌工艺。1.在未研究和评估辐照灭菌对产品质量影响的情况下,2013年至2014年期间,企业将直接入药的中药药粉湿热灭菌变更为60GO-γ射线辐照灭菌,且无变更控制记录; 2.该企业与保定核力源辐照有限公司签订了辐照协议,质量条款无明确的辐照装载模式、时间、剂量等参数要求,也未建立完善的灭菌过程控制文件和灭菌记录;3.该企业对龙胆粉末进行辐照灭菌,违反《中药辐照灭菌技术指导原则》(2015年第86号)的有关规定。三、原药材检验记录不真实。该企业2013年至2015年共购进黄芩原药材7批,调取该7批检验原始记录,发现其中两批黄芩原药材(Y-011-141201、Y-011-151101)的图谱与另外两批黄芩药材(20130413、Y-011-140401)图谱高度一致,涉嫌修改时间和套用图谱。 |
9 | 贵州寿仙药业有限公司 | (一)在药品GMP证书到期后继续违法生产药品并更改部分产品批号。涉嫌违法生产了9个批次香榆胃舒合剂(批号150706、150711、150713、150804、150901、150902、150903、151104、151105),且将其中150901、150902、150903等三个批次退货产品,更改为151104、151105等两个生产批号。(二)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物料相关记录不真实。批生产记录中存在不同工序的同一签名签字笔迹明显不同;不具备乳香、太子参、穿心莲全检条件,但企业编造全检合格报告书;化验室主任周某于2015年2月26日入职该企业,但20150210批次乳香的《原药材检验报告书》显示周某在2015年2月13日签发,与入职时间明显不符。(三)涉嫌偷工减料。该企业2014年至2015年生产大败毒胶囊按处方计算应投料乳香1313.8公斤、蜈蚣653.45公斤、全蝎192.1公斤,而企业实际购买乳香447公斤、蜈蚣388公斤、全蝎136.2公斤。(四)物料管理混乱。现场发现物料存在即无货位卡又无台账的现象,同时,库存物料还存在账、卡、物严重不符的情况。(五)对生产投料所用的部分中药材不能进行全检。在中药材检验记录中发现,未购入乳香鉴别所需的对照品,也不具备含量测定所需的气相色谱仪;现场未见太子参检验用对照品,也无对照品的购入、使用记录,其含量测定图谱存在一图多用的现象;现场未见穿心莲检验用对照品,也无对照品的发放记录,其含量测定图谱同样存在一图多用的现象。 |
10 | 甘肃大得利制药有限公司 | (1)主要原料质量保证措施缺失,存在较高质量风险。小牛胸腺质量标准未规定小牛种属、来源及具体年龄;未对牛的饲养环境进行考察,无法确定其对牛的健康影响;未规定小牛胸腺的运输方式和保存期限;未规定对动物检疫证明的查验要求。(2)生产管理不到位,缺少必要的工艺控制。未按照多组分生化药品的技术要求开展病毒灭活/去除、热变的验证工作;未根据多组分生化药品的特性,设定不同工序的工艺时限。(3)质量管理不到位,缺少关键控制项目等。胸腺肽溶液内控质量标准中没有细菌内毒素或热原等必要的安全性控制项目;未对胸腺肽产品活性组分的含量、活性、收率等进行方法学验证;偏差管理未得到有效落实,偏差台账无内容。 |
11 | 江西普正制药有限公司 | 一、擅自减少投料处方量,未按注册批准的处方生产穿王消炎胶囊。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该企业擅自减少处方投料量生产穿王消炎胶囊,仅按照注册批准和生产工艺规程中规定穿心莲和了哥王药材处方量的70%进行投料。二、穿王消炎胶囊生产相关穿心莲、了哥王中药前处理、提取等记录造假。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该企业擅自减少穿王消炎胶囊处方投料量后,对相关原始记录全部进行销毁处理,原企业生产负责人指挥生产、仓库保管等相关人员编制了一套按照工艺规程中处方量投料的领料记录、中药前处理记录、中药提取记录等记录,用于应对药品GMP检查。伪造的穿心莲、了哥王中药前处理、中药提取批生产记录、领料记录等将穿心莲、了哥王的投料量比实际投料量增加了30%左右,且未记录真实的提取生产操作。如批号150401的穿王消炎胶囊干膏生产实际使用穿心莲药材2690kg、了哥王药材1790kg,批记录上记录使用穿心莲药材3590kg、了哥王药材2592kg;批号151201的穿王消炎胶囊干膏生产实际使用穿心莲药材2690kg、了哥王药材1790kg,批记录上记录使用穿心莲药材3980kg、了哥王药材2154kg。 |
12 | 大同市云岗制药有限公司 | 一、检验记录不真实:(1)涉嫌套用图谱和检验数据,如不同批次蔗糖(批号分别为:130709、150301、150801)红外光谱图谱一致;不同批次地巴唑原料(批号分别为131201、150401)检验数据完全一致;(2)涉嫌编造检验数据,如批号为130308的地巴唑样品检验报告书有3个电子版,如130308.doc、130308甲1.doc、130308甲.doc),报告内容除成品数量不同外,其它数据完全一致;(3)涉嫌编造记录,如《原、辅、包材货位卡》显示2013年-2016年公司购进地巴唑原料6批,2000kg,《取样记录》显示共购进7批,2500kg,批次、数量不一致;《取样记录》显示2014年1月27日从浙江新赛科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100kg地巴唑原料进行了取样,《原、辅、包材货位卡》、《原辅材料检验记录》中无相应购进、检验记录。二、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行,存在较大缺陷:(1)质量管理部门组织架构不合理,质量负责人下设QA主管和QC主管,无化验室负责人;(2)职责不清晰,验证工作未明确相关责任人;(3)QA和QC人员职责交叉或缺失,检查期间部分QC人员不在岗;(4)文件的批准、复制、分发、销毁未按规程进行管理,无复制、分发、替换或销毁记录,《原辅料供货商代号表》无文件编号、未经质量部门批准,生产部门提供了两个版本的《地巴唑片工艺规程》,其中旧版(STP-GY-016-R00)已失效,现行版(STP-GY-016-R01)未受控;(5)2013年、2014年、2015年未按规定开展地巴唑片的质量回顾分析。三、未进行地巴唑片工艺验证和计算机系统有效验证工作:(1)该公司未按照计算机化系统验证及确认与验证附录要求开展相关培训、文件制定及实施工作;(2)该公司2015年前未按产品开展工艺验证,2015年GMP认证时片剂剂型选取维生素B1进行了工艺验证,未进行地巴唑片的工艺验证。 |
13 | 上海青平药业有限公司 | 一、实验室数据可靠性存在问题 1、在岛津LC-10AT的实验日志中发现修改检验日期的痕迹: ①2015年10月11日后,出现2015年9月29日的地巴唑(批号:1309-3、1109-1、1209-8、1209-9、1209-10)稳定性考察有关物质项的检测记录; ②2015年12月17日后,出现2015年4月16日的食母生片精密度、耐用性等项的检测记录。 2、岛津LC-20AT存在图谱删除现象,且未说明原因,包括: ①地巴唑(批号:1406-1)有关物质检查项目下编号为15、16图谱被删除; ②以盐酸普罗帕酮为标记物的固体制剂生产设备清洁验证中,2015年6月16日的系统适用性试验有四张图谱被删除。二、企业控制生产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不足 例如:用于原辅料粉碎的收集布袋无明显标识,易造成不同品种之间的交叉污染;称量、粉碎、制粒、干燥、总混、压片等易产尘的房间未设置前室,且功能间内无有效捕尘措施;V型混合机的清洁规程(SC-SOP-0304-007)规定不具体,缺少可操作性;粉碎机、V型混合机、用于转移物料的上下料接口等清洁不彻底,均有白色粉末残留。 |
14 | 重庆格瑞林药业有限公司 | 一、出租出借人工牛黄原料药生产资质。该企业为承包人提供生产厂房和检验仪器,承包人负责原辅材料的采购、生产过程管理及成品销售等。企业按销售金额的2.5%-3%向承包人收取费用。二、涉嫌外购人工牛黄贴牌进行销售。人工牛黄原料药销售数量、生产数量、以及与原辅料的购进数量不相一致,如2015年1月以来,财务帐显示销售此日期后生产的人工牛黄原料药为45745kg,而相关生产批记录显示仅生产32154kg;按企业申报的处方投料,生产上述32154kg人工牛黄需要牛胆粉6854kg,胆酸1926kg,而企业检验台账显示仅采购牛胆粉3865kg,胆酸1079kg。企业人工牛黄原料药销售数量大于生产数量,显示该企业可能存在外购人工牛黄贴牌的行为。三、该企业《人工牛黄工艺规程》(文件编号:TS-9YL00201-00)中,未明确所用原辅料的来源、前处理方法和保障原辅料质量的措施;未按照人工牛黄工艺规程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四、未严格按照《人工牛黄工艺规程》、人工牛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规定的生产工艺生产人工牛黄。《人工牛黄工艺规程》、人工牛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胆红素、胆酸、牛胆粉、胆固醇、葡萄糖酸钙称量前进行粉碎过100目筛操作,球磨时间为5小时,球磨结束过120目筛后混合。实际生产操作中,胆红素、胆酸、牛胆粉、胆固醇、葡萄糖酸钙称量前未进行粉碎过100目筛操作。球磨时间为6小时,球磨后过100目筛,然后再混合。五、未对部分主要物料供应商进行审计。如牛胆粉、胆红素、胆酸、猪去氧胆酸、葡萄糖酸钙等主要原材料的部分供应商未进行审计。六、人工牛黄原料药及其使用的物料均未建立入库台账、出库台账、验收记录,货位卡不保存,不能追溯人工牛黄原料药生产使用的物料的验收、入库、出库,以及物料供应商、生产商、批号、数量等信息。不能追溯人工牛黄原料药的入库、出库,以及批号、数量、销往单位等信息。七、未建立人工牛黄原料药的发运记录,未留存药品销售凭证,不能从销售部门追查每批原料药人工牛黄的销售情况。八、人工牛黄原料药批生产记录中未记录物料的批号或编号、生产企业或供应商,根据批生产记录不能追溯物料的来源和流向。 |
15 | 白云山东泰商丘药业有限公司 | 一、该企业对人工牛黄原料药物料供应商的审计存在重大缺陷。该产品物料唯一供应商为商丘天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供应商生产地址为河南省商丘市新建南路277号,系租用白云山东泰部分厂房。白云山东泰商丘药业有限公司质量部门曾对上述供应商生产质量情况进行审计,但审计内容仅包括企业名称、性质、地址、物料名称、法人代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和质量保证协议,未根据人工牛黄产品质量的属性对供应商生产设施及环境、质量管理等进行评估,对人工牛黄上游产业链供应商审计和管理要求严重不足。经延伸检查,该供应商生产设施简陋、环境脏差,不能提供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等。二、对人工牛黄成品及原辅料检验所用的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工作站进行核查,发现其工作站的系统时间有反复修改的痕迹。三、对该企业人工牛黄的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进行抽查,发现个别批次存在总混工序生产时间和成品检验时间相矛盾,如20160314批总混的生产时间为2016年3月15号9:00~9:15,检验时间为2016年3月15号8:27~8:34;20160308批总混的生产时间为2016年3月9号9:00~9:15,检验时间为2016年3月9号8:33。 |
16 |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 (一)实验室数据可靠性问题。
1.双光束紫外分光光度计(TU-1901,ZJ08B-45)工作站无权限设置,可修改电脑系统时间,无审计追踪功能,使用日志无备份、无历史记录。
2.编造、修改批检验记录。色甘酸钠滴眼液中间体同一批次产品出现多个检验记录(“16010401”和“16010401改”);批次(16010405)检验记录查无实际生产记录;多个批次(15070401、15070402、15070403)检验记录的创建时间间隔极短,检验时间有重叠。
3.涉嫌实验数据造假。硝酸毛果芸香碱滴眼液(10ml:0.1g,批号13110401)中间产品含量测定项目中,对照品1-1、2-1和2-2图谱的7个色谱峰保留时间、理论板数完全一致。
(二)生产管理问题。
1.涉嫌批生产记录造假。2016年1月30日、1月31日、2月1日液体一车间D生产线共生产诺氟沙星滴眼液1批、酞丁胺滴眼液2批、色甘酸钠滴眼液5批,其中多个批次的生产工序时间重叠,批生产记录中相关设备与使用台账不符,原辅料配料/核料单与库房领料单不符,岗位人员签名与人员考勤记录不符。
2.涉嫌验证数据造假。液体一车间D生产线培养基无菌模拟灌装试验与个别产品批生产记录时间重叠,如培养基无菌模拟灌装试验再验证报告(VR-PV004-03和VR-PV004-04)中,灌装机A级层流尘埃粒子在线监测时间分别与珍珠明目滴眼液(批号15040407)和硫酸新霉素滴眼液(批号15100401)的灌装时间重叠。
(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问题。
1.涉嫌擅自改变生产工艺。2013年11月24日生产的硝酸毛果芸香碱滴眼液(10ml:0.1g,批号13110401)未按现行生产工艺规程规定的批量(3万支、5万支)生产,实际生产批量为9万支;企业滴眼剂生产由非无菌工艺变更为无菌工艺,内包材聚丙烯瓶的灭菌方式由环氧乙烷灭菌改为Co60辐照灭菌,未纳入变更管理;2013年12月1日起处方中的磷酸盐缓冲剂变更为氢氧化钠、EDTA-2Na,目前尚未提出补充申请。
2.质量受权人和质量管理人员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检查品种工艺规程(TS-PM1025-00,执行时间2013年12月1日—2015年11月26日)中,成品质量标准未设置有关物质检查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第二增补本要求;2014年以来生产的检查品种未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未按计划于2014年7月下旬实施不合格批次产品召回工作。 |
17 | 石家庄格瑞药业有限公司 | (一)实验室数据可靠性问题。
1.擅自修改工作站系统时间。高效液相色谱仪(型号:LC-2030,仪器编号:H269)工作站系统日志显示,该企业曾于2016年4月22日将系统时间调整为2015年10月21日,之后再次调整回2016年4月22日。高效液相色谱仪(型号:LC-2030,仪器编号:H269)操作软件数据显示,命名为LG201509的文件内容为2015年11月的内容,创建时间为2015年10月28日。
2.实验数据记录造假。该企业氯霉素滴眼液(批号:150401)6个月的稳定性试验为检验员于11月6日调整计算机时间到2015年10月29至10月31日后补测。
(二)原始记录数据丢失无法溯源。
1.氯霉素原料药(批号:0091404003)检验原始记录丢失。该批原料药检验报告日期为2014年7月22日,检验日期为2014年7月21日。相关检验用仪器高效液相色谱仪(型号:Ultimate3000,仪器编号:H255)和天平无2014年7月份的仪器使用记录;气相色谱仪(型号:GC-2014C,仪器编号:H260)中无相应数据,无仪器使用记录。
2.气相色谱仪(仪器编号:H260)2014年工作站内的数据丢失,且未备份。
(三)计算机化分析仪器未执行授权管理。
高效液相色谱仪(仪器编号:H255、H269)、气相色谱仪(仪器编号:H26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仪器编号:H246)的工作站操作员的界面均可以改动工作站时间。 |
18 | 安徽艾珂尔制药有限公司 | (一)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编造批生产记录。
该企业阿昔洛韦滴眼液、利巴韦林滴眼液等滴眼剂产品注册申报的生产工艺为非无菌生产工艺,最终产品须经流通蒸汽消毒灭菌。由于该企业滴眼剂包装材料不能使用流通蒸汽消毒,企业擅自将生产工艺变更为无菌生产工艺,不进行最终灭菌,也未按法律法规要求提出补充申请。为掩盖变更生产工艺的问题,企业编造阿昔洛韦滴眼液、利巴韦林滴眼液等批生产记录生产流程卡和灭菌岗位记录的灭菌数量、灭菌开始时间、升温时间、灭菌时间、降温时间、灭菌结束时间、操作人、复核人等数据。
(二)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关键岗位相关人员不能充分履行岗位职责。
质量受权人未从事过滴眼剂、无菌产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质量控制(QC)负责人不能独立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未执行利福平溶液片内控质量标准,未进行环氧乙烷残留量分析方法验证。无菌检查实验室管理混乱,需阴凉储存的培养基储存在不具备阴凉储存条件的器具清洗和灭菌间,对照菌种的传代菌种与工作菌种混用。
(三)滴眼剂无菌操作及质量控制不严。
1.该企业滴眼剂瓶的密封件采取瓶嘴与瓶盖旋盖方式密封,未进行微生物浸入试验,未验证包装容器完整性。
2.该企业滴眼剂瓶进行环氧乙烷灭菌时,采用三层聚酯塑料袋密封包装,未验证包装形式及材料对环氧乙烷气体灭菌效果的影响。
3.灭菌后的滴眼剂瓶的外包装未经消毒处理,直接经物流通道进入B+A区域。
4.C级洁净区无悬浮粒子和微生物日常动态监测数据,未在关键操作完成后对表面和操作人员进行表面微生物监测。
5.药液除菌过滤系统除菌过滤器采用离线方式灭菌后安装,未采取单向流保护措施,未对循环除菌过滤时的最大过滤容量进行验证确认。
6.滴眼剂灌封设备采用压缩空气对灭菌后的滴眼剂瓶进行吹扫、灌装,该企业未制定压缩空气质量标准。 |
19 | 吉林省长源药业有限公司 | 一、擅自外购脑干渣和水解物投料生产脑肽胶囊。
该企业脑肽胶囊申报注册所用猪脑提取物的生产工艺为猪脑加水匀浆,搅拌下用盐酸调节pH值,加入胃蛋白酶,保温,上清液干燥备用。
经调查,该企业擅自从泸州瑞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购入脑干渣代替猪脑提取物投料生产,该脑干渣是猪脑经提取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之后的残渣,共购买1500kg脑干渣,其中200kg猪脑干渣粉碎后得细粉145.2kg,已用于脑肽胶囊成品的生产;1030kg猪脑干渣生产出猪脑提取物328.9kg,存放于注射液不合格品库;剩余的270kg猪脑干渣,也存放于注射液不合格品库。另从安徽科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购入猪脑水解物675kg,该水解物的提取工艺为猪脑干经无水乙醇提取胆固醇后,干燥、粉碎,粉碎后也直接投料用于脑肽胶囊的生产。
二、编造物料台账、批记录和货位卡等。
企业财务软件系统显示2016年从未购入猪脑。而企业编造的物料台账显示2016年分6次购入猪脑17吨;出库29吨,并编造 6批成品及半成品批记录,剩余2批次无法提供任何记录。冷冻库物料货位卡显示,企业2016年6月13日发给前处理及提取车间2700kg猪脑,按照猪脑提取工艺时间,该批猪脑提取工作应正在进行中,但该车间现场实际处于停产状态,其设施设备状态至少一周之内没有组织过生产,车间现场也未发现任何物料。 |
20 | 天津金耀集团湖北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一、在小容量注射剂最终灭菌生产线生产非最终灭菌产品。
(一)2014年该企业申请GMP认证的三、四车间均为非激素类小容量注射剂(最终灭菌产品)生产车间,申请认证的生产品种为利巴韦林注射液等F0值大于8的最终灭菌产品,并不包括胞磷胆碱钠注射液。其四车间按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车间设计,洗瓶在D级区,配制、过滤在C级区,灌封区域采用C+A级的洁净级别控制。(二)该企业胞磷胆碱钠注射液为流通蒸汽100℃灭菌15min的产品,属于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2014年至今该企业在小容量注射剂四车间生产该产品16批,目前除41606182批库存6900支,其余批号已全部销售。
(三)该企业在人员培训、厂房设计、环境监测、无菌保证等方面均未按非最终灭菌产品的要求进行管理。二、未按实际生产批量进行胞磷胆碱钠注射液工艺验证,实际生产操作与工艺规程存在不一致。
(一)胞磷胆碱钠注射液工艺规程显示该品种有30万ml、50万ml、80万ml、100万ml、130万ml、140万ml、150万ml、160万ml等8个批量,企业只进行了130万ml、137万ml批量各一批的工艺验证(验证编号:V-T-04-C18)。实际生产的110万ml和158万ml批量未进行工艺验证,且该两个批量不在工艺规程中。
(二)抽查批量158万ml批号为41503031的批生产记录,搅拌方式与工艺规程不一致。三、存在修改系统时间、删除数据等数据可靠性问题。
(一)该企业2台岛津(SPD-10AVP)高效液相色谱仪工作站实验日志中出现修改实验时间的现象。
1、克林霉素注射液(批号:41603051)对照品图谱“160305-对1.org”的文件创建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修改时间为2016年3月5日。
2、法莫替丁注射液中间产品(批号:41602021-1、41602021-2)图谱文件创建时间为2017年2月2日,不符合实际情况。
(二)高效液相色谱仪(SPD-10AVP型,设备编号:4-01单机)的工作站实验日志显示2016年1月30日至31日有利巴韦林注射液中间产品(批号不详)10针样品的进样操作,但计算机中无相关图谱文件,未记录删除该数据的原因。
(三)红外分光光度计WQF-510型1台、岛津高效液相色谱仪SPD-20A型1台、SPD-10AVP型2台工作站无密码管理及权限设置功能。四、验证存在不足,具体如下:
(一)规格为2ml:250mg和1ml:100mg的利巴韦林注射液同时在三、四两个车间生产,但规格为2ml:250mg的利巴韦林注射液未在四车间进行工艺验证,规格为1ml:100mg的利巴韦林注射液未在三车间进行工艺验证。
(二)共线生产的清洁验证,未按最难清洗、活性毒性最大、剂型最小的原则在全部生产品种中选择代表品种。残留量的检测方法学验证中,未做最低检测限验证。未开展培养基模拟灌装后的清洁验证。
(三)未对位于杜甫巷厂区的两台高效液相色谱仪进行计算机化系统验证。 |
21 | 长春博奥生化药业有限公司 | 一、肌氨肽苷注射液未按批准的处方或工艺进行生产。
(一)该品种2008年处方工艺核查、2011年再注册时申报工艺为兔肌肉和兔心肌1:1投料,且该产品质量标准件中(标准号WS1-XG-028-2000)叙述为:“本品是由健康家兔肌肉和心肌提取的灭菌水溶液”。企业现行生产工艺规程及认证以来批生产记录(批号:20160301、20160401、20160501)显示企业以兔心肌投料,未使用兔肌肉。
(二)该企业2008年10月进行的病毒灭活效果实验报告显示肌氨肽苷注射液半成品使用5000道尔顿超滤,而现行工艺病毒灭活使用8000道尔顿超滤。现行病毒灭活工艺未进行验证。二、未按规定对个别原料、纯化水进行检验,相关记录不真实。
(一)纯化水检验记录不真实。该企业2016年7月22日对纯化水三个使用点取样检测,实际微生物检验应在7月27日完成,但7月26日企业即提供了合格的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BY002-1607072、BY002-1607073、BY002-1607074)。7月26日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纯化水微生物生化培养箱(编号PYX07021)的温度为19.2℃,未达到规定的30-35℃。
(二)未按批进行取样检测。盐酸赖氨酸原料货位卡标识201411231批,实际存放201411231(48.9kg)、201506041(50kg)两批原料,企业不能提供201506041批检验报告。
(三)检验员不熟悉红外鉴别操作和结果判定。如在盐酸赖氨酸(批号201411231)红外项目检验过程中,检查员用溴化钾代替规定的氯化钾压片(标准图谱为氯化钾压片),样品图谱与对照图谱(光谱号1035图)在主要特征峰处(40000px-1~30000px-1波数范围内)差别较大,但检验报告结论仍判定为红外检测合格。三、肌氨肽苷提取液、小牛血提取液、肝水解提取液等动物组织加工处理的最后一道工序(超滤)设置在小容量注射剂C级区,企业文件中未明确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四、企业对小容量注射剂车间成品用灭菌柜的人员权限和系统时间设定不合理。
(一)操作员与维护员为同一人。
(二)该灭菌柜操作系统时间长期为2090年1月1日,与电脑主机时间长期不一致,操作员在每批生产前,均使用维护员的身份登陆更改操作系统时间。 |
22 | 四川西昌杨天制药有限公司 | (一)批生产记录不真实。企业部分批次万应胶囊批生产记录中使用的万应药粉批次,与其生产车间办公电脑中保存的药粉入库使用情况文件不一致。如:151103批万应胶囊(0.3g)批生产记录显示所使用的药粉批号为140226和140227,但在生产车间办公电脑文件显示此批万应胶囊使用的是150901批万应药粉;151105批万应胶囊(0.3g)批生产记录显示所使用的药粉批号为140228和150302,但在上述电脑文件中显示此批万应胶囊使用的是150901批万应药粉;151106批万应胶囊(0.3g)批生产记录显示所使用的药粉批号为150302和150901,但在上述电脑文件显示此批万应胶囊使用的是150302批万应药粉。
(二)实验室数据不真实。一是企业QC精密仪器室高效液相色谱仪电脑(编号:2-146)中,发现一个文件夹中有批号为“140225、140227、140228”的万应胶囊高效液相色谱图,与该公司此三批万应胶囊成品检验记录中的高效液相色谱图不一致。二是企业QC精密仪器室高效液相色谱仪电脑(编号:2-146)中,其日志浏览器中的多项原始数据未能找到相应的图谱文件。如:2015年9月18日的日志中,150802批产品有8个数据采集信息,存放在“D:液相万应成品2015年150802新建文件夹(2))”路径中,但在相应的存储路径“D:液相万应成品2015年150802”中并未发现有“新建文件夹(2)”及其图谱,且150802批产品也只有4个检测图谱。2015年9月25日的日志中,150803批产品有9个样品的数据采集信息,存放在“D:液相万应成品2015年150803复查”路径中,但在相应的存储路径“D:液相万应成品2015年150803”中并未发现有“复查”文件夹及其图谱,且150803批产品也只有4个检测图谱。三是在企业口服固体制剂二车间办公电脑和笔记本中,记录有该企业万应胶囊(批号:160703)检出大肠杆菌,但该企业没有提供相应的调查报告,该批次的微生物限度检查记录和检验报告均没有体现出该批次产品大肠杆菌检出的相关信息。
(三)涉嫌在万应胶囊药粉中非法添加盐酸小檗碱。企业规定万应胶囊中间产品——万应药粉含量测定以盐酸小檗碱计,不得少于1.20%。在其生产车间办公电脑“万应药粉.xls”文件中,显示有多项数据与实际生产记录和质量控制不符。如:一是表格中有多批次万应药粉的批次对换和复测情况,以“老药粉登记”为例,表格中标有130312、130313、130314、130315分别换130521、130522、130523、130525;混粉后批号130315含量复测为1.27%。二是在标有“范某某新打4批药粉批号”的表格备注项下,成品批号131202、131203、131204项下填有“含量调为1.3加840g整粒后看含量鉴别总混”“含量调为1.3加970g整粒后看含量鉴别后总混”“含量调为1.3加744g整粒后看含量鉴别后总混”等内容,而含量项下数据分别为0.91%、0.87%、0.97%。三是自130301批万应药粉开始,大多数批次“药粉含量”项下填有“**%”数据,药粉含量后填有“加**g”数据。根据【加入量g/混合药粉总量g+ 混粉测得含量%】公式计算,所得数值基本在1.30%左右。
(四)物料管理混乱。一是该企业与四川杨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同一厂区,在厂区7号厂房二层两家企业均设有仓库。现场检查发现批号为160902的万应胶囊(0.15g/粒)715件(待验状态)和批号为160803万应胶囊(0.15g/粒)358件分别存放在四川杨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库房内。二是企业存放于冷库内的6桶牛胆汁(每桶约40—50kg),没有入库单、物料台账、货位卡、随货通行单等,外包装无任何标识,无法溯源。三是万应胶囊处方中使用的香墨,系从安徽省绩溪县上庄老胡开文墨厂购进,该墨厂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证书。四是企业供应商质量档案不完整,体外培育牛黄系从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购进,武汉健民大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但未对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进行审计;牛胆汁系与个人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所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均为菜市场或牛市上销售的牛肉证明,无法溯源和确保牛胆汁的质量。五是改版前的万应胶囊说明书和包装盒随意存放在配电房,没有任何账目,且未按照不合格物料进行管理;企业对存放在第10栋厂房内的废弃包材、不合格中间品及标识为待销毁的万应胶囊无任何管理措施。 |
23 | 湖北诺得胜制药有限公司 | 一、涉嫌篡改、编造检验原始记录。
1、2015年、2016年生产的6批沉香化气丸(批号:150301、150501、150901、160101、160301、160901)进行橙皮苷的含量测定,在检验记录中发现存在修改进样时间现象。
2、企业制定的沉香药材补充检验方法是采用理化鉴别和薄层色谱鉴别对松香酸进行检查并用HPLC法进行确证,其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均有理化鉴别的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但企业实际上仅进行了薄层色谱鉴别,未进行理化鉴别。二、现场对留样样品沉香化气丸(批号:150301、150501、150901、160101、160901)、留样药材沉香(批号:150101、150301、160101)进行检验,批号150301、150501、150901、160101沉香化气丸均检出松香酸,涉嫌非法添加松香酸类物质。三、库房保管员删除成品库电脑中2015年、2016年成品出入库数据,现场无法提供成品入库出库纸质或电子数据。1、该公司2016年3月开始使用KingBox计算机管理系统,现场无法打开,试图恢复未成功,事后企业负责人解释是因部分数据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库房保管员删除了仓库相关电子数据和KingBox计算机管理系统。2、经查成品库电脑,在电脑的回收站中发现文件名为“成品库”的文件夹,现场恢复该文件夹,文件夹中包含“2015年度成品库数据”、“2016年度成品库数据”、“成品库相关表格数据”等三个文件夹。经核对发现6批沉香化气丸(批号:150301、150501、150901、160101、160301、160901)入库数与批生产记录的成品产量数不一致,入库数均大于批生产记录的成品数,6批批生产记录的成品数分别为79600瓶、80000瓶、80800瓶、82000瓶、86800瓶、80000瓶,而成品库入库记录数量分别为83000瓶、98800瓶、94800瓶、83600瓶、87200瓶、89200瓶。四、原药材库“库存商品明细表”显示,2015年、2016年仅采购3批沉香药材,批次、数量、供货单位与财务的发票、药材仓库库存表或药材材料出入汇总表中批次、数量、供货单位不一致。五、未按照中国药典标准、内控标准要求,对陈皮、麦芽药材的黄曲霉毒素进行检验。 |
24 | 江西品信药业有限公司 | 一、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授权人不稳定,2016年已发生两次变更,不能有效履行质量管理和质量否决、产品放行的责任。新入职的QC负责人在培训和履职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厂房设施和设备管理和维护不符合要求。
三、物料管理混乱,原辅料、包装材料无法溯源,药渣处理未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程;生产和检验使用的空白记录不受控。
四、药材前处理、提取和制剂的批生产记录不真实,存在造假的行为。
五、质量控制部门未按质量标准对纯化水、原辅料和成品进行检验,编造检验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