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4107|回复: 27
收起左侧

[杏林中人] “监管码”走向的理性思索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6-2-24 16: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杏林中人 于 2016-2-24 16:40 编辑

    2月20日,国家食药总局的一纸“暂停令”,一下子将持续推进近十年的药品电子监管码推上了舆论的焦点,同时也让刚刚实现监管码全覆盖的涉及药品电子监管体系的所有方面措手不及。自从2006年开始分步骤、分阶段实施的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一直饱受争议,一直路途坎坷。这个在全世界独一无二的的监管手段,曾经也让许多发达国家的药监同行艳羡不已,曾经让药监顶层的设计者引以为豪。本来,随着2016年新年钟声的敲响,这个事情就算是大功告成了。可是,如今的“暂停令”,让这项庞大的工程“功败已成”,此中滋味,谁能解得开?
    现在的情况是,上上下下都在瞩目监管码下一步的走向问题。笔者注意到,此前极力反对监管码的一些团体也好、个人也罢,在食药总局的决定发布后,大都表示了谨慎的肯定。所谓“谨慎”,主要是对“暂停”一词还不够满意。今天(2月24日),就有近20家药品连锁企业联合发表声明,在为国家食药总局及时“暂停”实施监管码点赞的同时,提出了全面取消现行电子监管码的建议,而不是暂停,也不仅仅是针对零售药店取消强制。显然,业内有一股风潮,希望药品电子监管码彻底死去,不再给其喘息的机会。当此之时,下一步的路究竟如何走?笔者提出以下两点思考,请大家批评。
   一、理性看待走过的路
   我国的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本来已经已经走过了最难走的路,已经经受了疾风暴雨的考验,在这个时候戛然而止,对许多人而言,心中一定是五味杂陈。客观的审视这些年所做的工作以及所取得的成效,有得有失,有成有败,有功有过。
   2007年,特殊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的建成,涉及的仅是极少一部分的涉药企业,增加的一点成本对这些企业而言可以忽略不计。何况,一些特殊药品的生产流通,实际上处于一种变相“垄断”状态。鉴于特殊药品监管难度大,风险高,实施电子监管码以后,客观上对有效防范相关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之于2008年的全面实施的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与经营的电子监管,在行业内也似乎悄无声息,包括基层药品监管人员,许多都不知道有这么回事。之所以这两年的行动,都没有弄出一点动静来,关键还是由于涉及的企业数量比较局限。尽管2008年的举动涉及的药品批发企业比特殊药品多,但毕竟涉及的品种有限。当然,正因为上述两个试探性的步骤影响太小,几乎没有遇到任何阻力,这也为此后的全面、大踏步推进埋下了伏笔。
   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及第二类精神药品也都是高风险品种。对这些产品实施电子监管后,对打击制假售假也是发挥了作用的。但由于相关宣传培训工作没有完全跟上,基层药监执法过程中,很多还不知道利用这个成果,血液制品的一些制假售假行为在一些地区仍然猖獗。当然,那些违法犯罪分子也对电子监管系统一无所知。
    2010年开始大势强推的基本药物电子监管,涉及面与前两次就不可同日而语了。在医改的旗帜下,尽管许多药企心有不甘,也只得跟上步伐。因为,不跟上,就出列。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的推进,是有阻力的,但这些阻力被医改大势所淹没。那是的境况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涉及百姓生命健康的重大改革。在这场改革中,药监的责任就是要保证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而实施电子监管是作为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质量的重要举措的。在这样的形势下,一些反对的杂音也就未必能够听得到了。
    上面一系列的“反响不大”,也许就被决策者视为企业对实施电子监管的态度:尽管不支持,但药监局要搞,也只有无条件服从。于是,就有了2012年以来的一系列动作,直至2015年的全面到位。于是,也就有了药品零售企业的全面反弹。毕竟,药品零售企业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过去搞的电子监管,都没有涉及他们。这次,真正动了他们的奶酪,他们不干了。
   理性看待药品电子监管码走过的路,应该说,前几步,还算稳妥。关键是后面的几步迈得快了,缺乏系统、全面、客观的论证,没有能够认真听取各个层面的意见,这是个教训,需要我们汲取。
   二、谨慎走好未来的路
    对药品电子监管系统,下一步怎么办?高层自会设计应对策略。笔者谈几点想法,只是与同道们一起探讨。
  (一)高风险产品的电子监管不应断档。所谓高风险产品,主要是2007年和2008年实施的特殊药品、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及第二类精神药。从2012年开始实施的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的电子监管码,也不应停止。这些产品,都属于高风险类产品,实施电子监管是必要的。此类产品生产、流通(批发)过程中,涉及企业面相对较少,继续实施影响面小。同时,部分产品的电子监管已经实施多年,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一下子停下来,反而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管理。
   (二)药品零售企业的“扫码”宜全面停止
   全国有50万家左右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品种以口服药、外用药为主,品种风险相对较小,要求他们搞电子监管,不但难度大,而且其必要性、迫切性都值得商榷。倘若不是在药店身上搞“强退”,药品电子监管就可能不至于遭遇今天这样一个结局。
   客观上,中国的药品使用终端,80%左右在各级医疗机构,只有20%左右在药店,并且药店卖的总体上属于低风险品种。如今,搞药品电子监管码,放了大头(医院),抓住小头(药店),也是一种行政不公平行为,受到抵制是必然的。
     (三)电子监管法律障碍的克服
    此次,企业起诉药监部门推行药品电子监管不合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过,任何事情,如果有其必要性、迫切性与合理性,让其合法就不是一件难事的。法律的制定与修订都要服从于公众利益。
    当然,修法需要过程,不可能立即做到,但利用法律授权,出台相关监管措施,却是可以立竿见影的。比如,对特殊药品的电子监管,如果其必要性毋容置疑,是可以由国务院出台相关规定的。“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有明确授权:特殊药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至于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等产品,都可以一并进“笼子”。对疫苗的电子监管,也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出台补充办法。
    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等问题,由于涉及面较小,即使继续实施,也不至于产生反弹。当然,可以由高层在相关文件中提出要求,将来在修法时予以明确。
至于说,其它风险相对较高的品种,则需要留待修法后在逐步考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2-24 16: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殊药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不等于,就要施行电子监管制度。
施行电子监管制度,不等于,就要试行电子监管码制度。
施行电子监管码制度,不等于,就要有阿里巴巴来做第三方。

PS: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这些零售药店都是可以销售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2-24 16: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6-2-24 16:43
特殊药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不等于,就要施行电子监管制度。
施行电子监管制度,不等于,就要试行电 ...

你要被跨省了。你看 新出的 GXP征求意见稿了?木有 附码 ,看你如何追朔。

点评

每盒装个GPS芯片,行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2-24 16:4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2-24 16: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oul 发表于 2016-2-24 16:44
你要被跨省了。你看 新出的 GXP征求意见稿了?木有 附码 ,看你如何追朔。

每盒装个GPS芯片,行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2-24 16: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6-2-24 16:45
每盒装个GPS芯片,行不?

这个可以。还要有 显示屏那种。

点评

不用的吧?直接传信号到服务器,实时报警,比个条形码监控力度大多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2-24 16:5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2-24 16: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说无益,看看国家想不想做药品追溯,想追溯就实行,不想追溯就停止。

点评

其实追溯,远不止这一点手段……  发表于 2016-2-24 20:4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2-24 16: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oul 发表于 2016-2-24 16:52
这个可以。还要有 显示屏那种。

不用的吧?直接传信号到服务器,实时报警,比个条形码监控力度大多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2-24 17:4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表示看不懂,爱咋咋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2-24 18: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层设计,轰然倒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2-25 06: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6-2-24 16:56
不用的吧?直接传信号到服务器,实时报警,比个条形码监控力度大多了。

那不行啊。买家 要先 自己确认啊。所以,要有屏幕。

点评

买家可以通过APP查看数据嘛,这年头不是兴互联网+咩? 要不,再加个NFC通讯?支持APPLE PAY?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2-25 08:1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2-25 07:53: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砸锅卖铁去上药监码,给不会用的人用,说明可能真的不适合,估计现在的一般人都会有想法!建议改变多码模式,简化操作流程,降低对接成本。您看超市商品不都刷码计费?一样的道理,看您想不想这么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2-25 08: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oul 发表于 2016-2-25 06:45
那不行啊。买家 要先 自己确认啊。所以,要有屏幕。

买家可以通过APP查看数据嘛,这年头不是兴互联网+咩? 要不,再加个NFC通讯?支持APPLE PAY?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2-25 08: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羊毛出在羊身上,不管装备什么先进的追踪模式,药价上涨的后果都得老百姓承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16-2-25 08: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管码的成败有些悲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2-25 09: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6-2-25 08:14
买家可以通过APP查看数据嘛,这年头不是兴互联网+咩? 要不,再加个NFC通讯?支持APPLE PAY?

app 需要 计算机软件 验证啊。所以 还是 自己有显示屏幕 为好。当然了 ,联合 烂苹果 一般人也就不敢是是非非了。

点评

显示屏幕,一样也要采集数据到显示数据这段计算机软件验证嘛。 烂苹果敢对FBI SAY NO,你家药厂想计算机验证,就免谈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2-25 10:1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2-25 10: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oul 发表于 2016-2-25 09:44
app 需要 计算机软件 验证啊。所以 还是 自己有显示屏幕 为好。当然了 ,联合 烂苹果 一般人也就不敢是是 ...

显示屏幕,一样也要采集数据到显示数据这段计算机软件验证嘛。
烂苹果敢对FBI SAY NO,你家药厂想计算机验证,就免谈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2-25 10: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6-2-25 10:16
显示屏幕,一样也要采集数据到显示数据这段计算机软件验证嘛。
烂苹果敢对FBI SAY NO,你家药厂想计算 ...

屏幕显示 是 对付 煎茶员 的。

点评

你的思维比我狠,我想不出下招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2-25 10:2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2-25 10: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soul 发表于 2016-2-25 10:19
屏幕显示 是 对付 煎茶员 的。

你的思维比我狠,我想不出下招了。

点评

在这样讨论下去国家局调你红茶去搞这项工作。。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1 22:3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3-1 22: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6-2-25 10:28
你的思维比我狠,我想不出下招了。

在这样讨论下去国家局调你红茶去搞这项工作。。

点评

动人家奶酪的事情,不够硬的话还是别想这茬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2 08:1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3-2 08: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wts 发表于 2016-3-1 22:33
在这样讨论下去国家局调你红茶去搞这项工作。。

动人家奶酪的事情,不够硬的话还是别想这茬了。

点评

你是说没有那精钢钻就不要揽那瓷器活儿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2 18:5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4-29 10:14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