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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MP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均为针对退货的规定。前者要求企业建立退货操作规程及记录,并明确了记录内容,特别强调了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须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后者对退货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 根据企业在处理退货产品时遇到的不同情况,新版GMP提出对可以重新包装成品要求,对于可以重新包装的产品需在重新包装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 强调了对于退货产品如果进行回收处理需要进行特殊管理:建立检查,检验,调查和评价退货质量的操作规程,明确职责,程序和内容。 退货产品质量控制内容为:检查、检验、调查和评价。其中“检查,检验,调查”是收集退货质量证据的过程。 对于非质量原因退货进行回收处理需要评价考虑的因素至少包括:药品的性质,所需的贮存条件,药品的现状,历史以及发运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 退货产品的三种处理方式: ⑴只有经检查,检验和调查后,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操作规程评价,有证据证明退货质量未受影响,方可考虑将退货重新包装,重新发运销售。 ⑵不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的退货,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对退货质量存在怀疑时,不得重新发运。 ⑶对退货进行回收处理的,回收后的产品应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