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楼主: 豌豆机枪
收起左侧

【法规】2014年10月前医疗器械法规汇总

[复制链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1: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名称:【法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国家:中国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8日
生效日期:2007年04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9/9419.html
全文贴出
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附件2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三章 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第四章 文件与记录
第五章 设计控制与验证
第六章 采购控制
第七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八章 检验与质量控制
第九章 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
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十一章 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
附录B 参考资料
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
不属于本细则的管理范围。其他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均执行本细则。
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设
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
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生产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应当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
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
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当具备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
背景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的岗位要求。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
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企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
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厂房、设施与设备应当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相适应。
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周边环境不应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造成
影响。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布局应合理。生产、研发、检验等区域应当相互分开。
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
必须划分清楚,防止出现差错和交叉污染。所有物料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等标识必须明确,台帐应当清晰明确,做到帐、卡、物一致。
仓储区域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并具备防昆虫、其他动物和异物混入的措
施。仓储环境及控制应当符合规定的物料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控。如需冷藏,应当配备符合产能要求的冷藏设备并定期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储藏温度。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
的物料其存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当做到专区存放并有明显的识别标识。应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和发放。
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生物及其他危险品,企业应当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
的防护规程,其环境、设施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
生产区应当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器具、物料,并按
照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
厂房应当按照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厂房
与设施不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造成污染或潜在污染。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干扰。
部分或全部工艺环节对生产环境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应
当明确规定空气净化等级,生产厂房和设施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进行配备和控制。
对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清
洁条件的基本要求:要有防尘、通风、防止昆虫、其他动物以及异物混入等措施;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生产场地的地面应当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应当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应当根据生产要求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
具有污染性和传染性的物料应当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传染、污
染或泄漏等。高风险的生物活性物料其操作应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应当进行有效的处理后方可排出。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的阳性血清应当有防护措施。对于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体的采集、制备,应当按照卫生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P3级实验室等相应设施。
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的生产和检验应当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防止
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其生产和质检的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严格清洗和消毒。
应当配备符合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配备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仪
器和器具,建立设备台帐。与试剂直接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应易于清洁和保养、不与成分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不会对试剂造成污染,并应对设备的有效性进行定期验证。
生产中的废液、废物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工艺用水制水设备应当满足水质要求并通过验证,其制备、储存、输送应能
防止微生物污染和滋生,并不应对产品质量和性能造成影响。制水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维护。应当配备水质监控的仪器与设备,并定期记录监控结果。
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存的物料名称、流向,定期
清洗和维护,并标明设备运行状态。
生产中使用的动物室应当在隔离良好的建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分开,不
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当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
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内应当配置空气干燥设备,保证物料不会受潮变
质。应当定期监测室内空气湿度。
由国家批准生产工艺规程的体外诊断试剂,除满足上述相应规定外,应当具有
与工艺规程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第四章 文件与记录控制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
求》标准要求和产品特点,阐明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生产企业应当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程序文件:
1.文件控制程序;
2.记录控制程序;
3.管理职责;
4.设计和验证控制程序;
5.采购控制程序;
6.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7.检验控制程序;
8.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9.生产作业环境和产品清洁控制程序
10.数据统计与分析控制程序;
11.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12.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13.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14.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5.用户反馈与售后服务控制程序;
16.质量事故与不良事件报告控制程序。
生产企业应当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基本规程和记录,并根据产品的具体
要求进行补充:
1.厂房、设施、设备的验证、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和记录;
2.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3.菌种、细胞株、试验动物、血清等物料的保管、使用、储存等管理制度和记录;
4.安全防护规定和记录;
5.仓储与运输管理制度和记录;
6.采购与供方评估管理制度和记录;
7.工艺流程图、工艺标准操作规程;
8.各级物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9.批生产、批包装、批检验记录;
10.试样管理制度及记录;
11.工艺用水规程和记录;
12.批号管理制度及记录;
13.标识管理制度;
14.校准品/质控品管理规程及记录;
15.检测仪器管理及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和记录;
16.留样管理制度及记录;
17.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
18.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理制度及记录;
19.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20.用户反馈与处理规程及记录;
21.环境保护及无害化处理制度;
22.产品退货和召回的管理制度;
23.人员管理、培训规程与记录。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的编制、更改、审查、批准、撤销、发放及保管的管
理制度。发放、使用的文件应为受控的现行文本。已作废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应当按照程序对记录进行控制,制订记录的目录清单或样式,规定记录的标
识、贮存、保管、检索、处置的职责和要求,确定记录的保存期限。记录应清晰、完整,不得随意更改内容或涂改,并按规定签字。
第五章 设计控制与过程验证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产品研制控制程序,对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
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应有明确规定。
设计过程中应当按照YY/T0316-2003(IDT ISO14971:2000)《医疗器械 风
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并能提供风险管理报告和相关验证记录。
应当建立和保存产品的全部技术规范和应用技术文件,包括文件清单、引用
的技术标准、设计控制和验证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文件等。
应当围绕产品的安全有效要求,对产品主要性能、生产环境、设施设备、主
要原辅材料、采购、工艺、检验及质量控制方法进行验证,应当提供相应的验证资料。自行研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着重提供产品的研发和验证记录;分装产品应着重提供原材料的来源和质量控制方式。应能提供产品的注册型式检测报告。
应当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
应当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当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生产一定周期后,应当对关键项目进行再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
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质检或用户反馈出现不合格项时,应当进行相关内容的重新验证。
生产车间停产超过十二个月,重新组织生产前应当对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
主要原辅材料、关键工序、检验设备及质量控制方法等进行重新验证。
第六章 采购控制
应当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所用物料的采购控制程序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执
行。
应当确定外购、外协物料的清单,明确物料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对物料
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级管理。严格按照质量要求进行采购和验收,按照物料的质量要求制定入库验收准则。
应当建立供方评估制度,所用物料应从合法的、具有资质和有质量保证能力
的供方采购。应当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并定期进行评估,保存其评估结果和评价记录。对已确定的合格供方应与之签订较为固定的供需合同或技术协议,以确保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
主要物料的采购资料应能够进行追溯,应当按照采购控制文件的要求保存供
方的资质证明、采购合同或加工技术协议、采购发票、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批进货检验(验收)报告或试样生产及检验报告。外购的标准品和质控品应能证明来源和溯源性。
应当按照不同物料的性状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管理。物料应当按照规定
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应复验。应定期盘点清库,储存期内如存储条件发生变化且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及时复验。
必须能够提供质控血清的来源,应当由企业或医疗机构测定病原微生物及明
确定值范围;应当对其来源地、定值范围、灭活状态、数量、保存、使用状态等信息有明确记录,并由专人负责。外购的商品化质控物应有可追溯性。
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采购和进货检验。
第七章 生产过程控制
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工艺进行生产,应制定生产所需的工序流程、工艺文件
和标准操作规程,明确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确定质量控制点,并规定应当形成的生产记录。应当制定各级生产控制文件的编制、验证、审批、更改等管理制度达到注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求。对于生产工艺变更足以影响产品安全性、稳定性时,应重新申报变更生产工艺,并按程序进行工艺修订。
应当明确生产、检验设备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建立维修、保养、验证管
理制度,需要计量的器具应当定期校验并有明显的合格标识。
应当按照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生产环境、设备及器具的清
洁规程,明确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等要求。对生产环境进行定期检查或检测,确保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
应当对每批产品中关键物料进行物料平衡核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
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应内容真实、数据完整,经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批记
录应当能追溯到该批产品的原料批号、所有生产和检验步骤,记录不得任意涂改。记录如需更改,应在更改处签署姓名和日期并注明更改原因,更改后原数据应可辨认。批生产记录应当按照批号归档,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不同品种的产品的生产应做到有效隔离,以避免相互混淆和污染。有数
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当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混淆的措施。
前一道工艺结束后或前一种产品生产结束后必须进行清场,确认合格后才可
以入场进行其他生产,并保存清场记录。相关的配制和分装器具必须专用,使用后进行清洗、干燥等洁净处理。
企业应制定工艺用水的规程。验证并规定工艺用水的质量标准、检验周期和
保存期限。应当配备相应的储水条件和水质监测设备,定期记录并保存监测结果。
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建立产品标识和生产状态标识控制程序,对现场各类物
料和生产区域、设备的状态进行识别和管理。
物料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运行。应当明确规定中间品的储存条件和期限。
已被取样的包装应有取样标记。
生产过程应当具有可追溯性,应对物料及产品的追溯程度、追溯范围、追溯
途径等进行规定;应当建立批号管理制度,对主要物料、中间品和成品进行批号管理,并保存和提供可追溯的记录。同一试剂盒内各组分批号不同时应尽量将生产日期接近的组分进行组合,应当在每个组分的容器上均标明各自的批号和有效期。整个试剂盒的有效期应以效期最短组分的效期为准。
生产和检验用的菌毒种应当标明来源,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
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应当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
生产用细胞应当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工作细胞库。应当建立细胞
库档案资料和细胞操作日志。自行制备抗原或抗体,应对所用原料的来源和性质有详细的记录并可追溯。
体外诊断试剂的内包装材料不应对试剂质量产生影响,并应进行相应的验证,
保留验证记录。
第八章 检验与质量控制
应当单独设立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该部门负有以下质量职责:取样、留样、
样品保管、物料储存条件评价、物料质量和稳定性评价、洁净室环境监测、检验和检验环境控制、签发和拒绝签发检验报告、成品有效期的确定、合格品评价放行、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理、协助评估合格供方等与产品质量,应当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并确保履行质量职责,并负责汇总、统计、分析质量检验数据及质量控制趋势。
质量检验部门应当设立独立的检验室,应当设置待检、检验、留样、不合格
品等标识,区分放置。应当配备专门的检验人员和必需的检验设备。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置。
应当按照产品标准配备检测仪器,并建立档案和台帐。对计量器具应当制定
周期检定计划,定期检定并保存检定报告,仪器上检验状态标示应当清晰明显。
质量检验部门应当定期或在使用前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制定校准规程,查
验检定状态,并加以记录。应当规定在搬运、维护期间对检测设备的防护要求,使用前根据需要进行校准。当发现检测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使用一级标准物质、二级校准物质应能够对量值进行溯源。对检测中使用的
校准品和质控品应当建立台帐及使用记录。应记录其来源、批号、效期、溯源途径(或靶值转换方法)、主要技术指标、保存状态等信息。应当定期复验其性能并保存记录。
应当建立留样复验制度,规定留样比例、留样检验项目、检验周期和判断准
则。留样品应在适宜条件下储存,以保证复验要求。应当建立留样品台帐,及时记录留样检验信息,留样检验报告应当注明留样品批号、效期、检验日期、检验人、检验结果等信息。留样期满后应对留样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归档。
对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外购物料,企业应制定验收规程。可以委托检验或试样方式
进行验证。如委托检验,受托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企业应有委托检验协议,并保存
检验报告和验收记录。如试样,企业应有试样验证的验收规程和记录,并保存试样批号、试样生产记录、检测报告、操作人员、批准人员签字等相关记录。
应当保存注册检测报告和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报告及记录,应有
检验人员和产品放行批准人的签字。检验报告及记录应真实、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和伪造。产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企业应当定期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按照本细则要求对企业内部质
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企业按照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实行自查、自纠,保存审核报告和纠正、预防措施记录。
包装标识、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后印制、发放、使
用,应当与注册批准的内容、样式、文字相一致。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应当建立包装标识、标签、使用说明书控制程序,严格印制、领用、回收、销毁。
第九章 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产品的销售情况,必要时
应能及时全部召回。销售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品名、批号、效期、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人、发货日期、运输方式。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应当指定部门负责调查、接收、评价和处理顾客反馈意见,保持记录并定期
汇总和分析用户反馈信息,及时通报质量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退货和召回的程序,并保存记录。退货和召回记录内
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效期、数量、退货和召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召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应当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
应当制定对不合格品控制的有关职责、权限的规定。
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隔离、专区存放,防止不合格品非预期使用,并按照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及时处理并保存记录。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确认产品不合格原因,
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应当保存评审、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记录,并在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后验证其有效性。
第十一章 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
第八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不良事件、质量事故监测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十一条 企业对用户的产品质量投诉应当进行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对所发生的不良事件、质量事故还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对不良事件或质量事故进行及时的评估,必要时将评估结果通知用户和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品等。
主要物料:试剂产品组成中在性能上起到主要作用的成分。
验证: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
批: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出的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某种产品。
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据此可追溯和审查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
待验: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的状态。
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物料平衡: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
标准操作规程: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
生产工艺规程: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
工艺用水: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
溯源性:指一个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都能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连续比较链,与测量基准联系起来。
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顾客反馈:用户对所购买使用的产品向生产厂家以书面、口头、电讯等形式告知的关于该产品在性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
对生产环境有净化要求的产品除应当满足《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用
要求外,其生产环境还应当满足本附录的要求。不同洁净级别生产区域的控制标准参见下表:
表 不同洁净级别生产区域的控制标准
洁净度级别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0.5μm
≥5μm
沉降菌数/皿
100级
3,500
0
1
10,000级
350,000
2,000
3
100,000级
3,500,000
20,000
10
企业应当明确工艺所需的空气净化级别,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
阴性、阳性血清、质粒或血液制品的处理操作应当在至少10,000级环境下进行,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并符合防护规定。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试剂、免疫荧光试剂、免疫发光试剂、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金标
试剂、干化学法试剂、细胞培养基、校准品与质控品、酶类、抗原、抗体和其他活性类组分的配制及分装等产品的配液、包被、分装、点膜、干燥、切割、贴膜、以及内包装等工艺环节,至少应在100,000级净化环境中进行操作。无菌物料的分装必须在局部百级。
普通化学类诊断试剂的生产应在清洁环境(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中进行。
厂房应当具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企业应当提供洁净区内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空气调节、配电照明等平/立面图。新建、
改建、扩建的洁净区厂房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当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
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洁净区应当配置空气消毒装置,有平面布置图、编号和使用记录。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
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洁净室(区)应当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
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当具有应急照明设施。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
位均应密封。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应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洁净车间安全门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平时密封良好,紧急情况发生时应能保证
畅通。
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应当指定地点存放,
存放地不应对产品造成污染。
操作台(板)应光滑、平整、无缝隙、不脱落异物,便于清洗、消毒,不使用木
质或油漆台面。
洁净室(区)的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
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应配备监测静压差的设备,并定期监控。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试剂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物料产生污染。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
措施。应当建立、执行物料进出洁净区的清洁程序,有脱外包装室、净化室和双层传递窗(或气闸室)。
洁净室(区)和非洁净室(区)之间应有缓冲设施,洁净室(区)人流、物流走向应合
理。
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
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在净化车间内工作的人员应穿着符合要求的工作服。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
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毛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当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
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1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当在洁净区内洗涤、干燥、整理,按要求灭菌。
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物料,净室
(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在净化车间内工作的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产品的生产人员每年
至少体检一次。
应当建立、执行人员进出洁净区的清洁程序和管理制度,人员清洁程序合理。
洁净区的净化系统、消毒及照明等装置应按规定进行清洁、维护和保养并进
行记录。
在净化车间内工作的生产人员应接受净化车间卫生管理制度、个人清洁卫生
制度、净化车间使用管理制度等内容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企业应当在验证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洁净区环境监测的项目和频次,在静态检
测合格前提下,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洁净室(区)内空气温湿度、压差、风速、沉降菌和尘粒数的定期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生产激素类试剂组分的洁净室(区)应当采用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且净
化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芽胞菌制品操作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配备独
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附录B 参考文献
GBT 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 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19001-2003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GBT 19023-2003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南;
YY 0033-2000 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
YYT 0316-2003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YYT 0287-2003 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
YYT 0467-2003 医疗器械 保障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公认基本原则的标准选安全认可准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2号令《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修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
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为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核实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对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一条 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注册申请品种的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进行实地确证,以及对品种研制、生产的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的评价过程。
第二条 注册申请人在申请考核时,按照《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说明所完成的试验项目、涉及的主要设备仪器、原料来源、试制场地、委托研究或检测的项目及承担机构等情况。
第三条 现场核查的内容。
(一)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是否建立了与研制质量管理有关的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二)研制人员:研制的主要试验人员及其分工,所承担试验研究的项目、研究时间、试验报告者等与申报资料、现场记录是否一致。
(三)研制设备、仪器:能否满足研究所需,应对设备型号、性能、使用记录等进行核查。
(四)试制与研究记录:试验研制方案及其变更、试验研制记录的时间、试验操作者签名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对配合试剂使用的定标质控品等是否符合要求;供稳定性研究和注册检验等所用样品的试制,临床试验用产品的制备等各项研制记录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临床试验的试验数据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五)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与有关规定是否相符合。包括申请生产上市用样品生产条件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要求等。
(六)原料购进、使用情况:
重点核查:主要原料、中间体购进凭证、数量、使用量及其剩余量,重要辅料的来源。
与生物制品有关的体外诊断试剂重点核查:
1、生产及检定菌毒种、细胞来源、检定、数量、原料来源稳定性等资料的建立和保存;
2、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
3、培养液及添加剂成分的来源和质量标准;
4、生产用其他原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
(七)样品试制及留样情况:详细核查工艺研究、标准研究、稳定性研究、检验、临床试验等各个阶段的样品数量、贮存条件、留样、使用或销毁记录,重点核查样品试制量是否能满足所从事研究需要的数量。
(八)对于委托研究情况,核查各项委托研究合同及有关证明性文件。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承担试验的研究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 现场核查人员可以向被核查单位的实验人员就申报品种相关情况进行询问。注册申报负责人员与研制的主要试验人员,应当在核查现场回答与被核查品种有关的问题。
第五条 核查结束后,现场核查人员应根据核查情况填写《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由现场核查人员、被核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其公章。
第六条 现场核查结论综合评价的原则:
1、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后与申报资料一致的,结论为“符合要求”。
2、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后与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3、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后,与申报资料不完全一致的,核查人员须详细描写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现场核查人员要遵守以下纪律:
(一)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工作规范,确保现场核查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二)核查人员与申报品种有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
(三)廉洁公正,不得接受被核查单位的馈赠、宴请,不得参与被核查单位组织的消费性活动,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四)核查人员对核查单位的研究资料和数据应当保密,并做出保密承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1: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国家:中国
发布日期:2004-10-27
生效日期:2004-10-27
原文链接:http://www.sfda.gov.cn/WS01/CL0845/10324.htm
全文: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521号
2004年10月27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于2004年7月20日正式颁布,为规范、统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
  规范统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过程中的材料受理、审查要求、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等事项。
  二、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三、范围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的审批、变更、换证和补证。
  四、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时限
  (一)开办企业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二)变更事项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换证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四)补证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受理程序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六)告知程序1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  程  序
  一、受理:
  (一)材料要求(申请表一式三份,其它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受理开办企业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工作简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物流走向;
  (5)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证书复印件,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内审员证书复印件;
  (6)拟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及产品标准;
  (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8)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
包括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监测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企业组织机构图;
  (9)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10)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验报告;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2.受理企业变更事项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变更的情况说明;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工作简历;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6)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物流走向;
  (7)所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及产品标准;
  (8)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9)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10)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验报告;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其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核对以上第(1)、(2)、(3)、(4)、(11)项材料;
  生产地址变更,需核对以上第(1)、(2)、(3)、(6)、(10)(如有)、(11)项材料;
  生产范围变更,需核对以上第(1)、(2)、(3)、(7)、(8)、(9)、(10)(如有)、(11)项材料;
  注册地址变更,需提交以上第(1)、(2)、(3)、(5)、(11)项材料;
  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1)、(2)、(3)、(5)、(11)项材料。
3.受理换证事项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或者前次换发以来12号令第九条所规定材料中发生变化的材料;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4.受理补证事项申报材料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遗失或破损的可申请补证。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2)在原发证机关指定媒体登载遗失声明材料原件;
  (3)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形式审查要求
1.申报材料应完整、清晰,有签字或盖章,并使用A4纸打印,按照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核对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所填写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准确,“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同;
3.核对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有效性;
4.核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5.核对房屋产权证明、有限期内的房屋租赁证明(出租方要提供产权证明)的有效性;
6.核对企业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职称证书的有效性;
7.核对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主要包括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
8..核对无菌医疗器械洁净室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9.核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是否签字或盖章。
  (三)申请事项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事项尚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或管理类别尚不确定的,可先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开具《接收申报材料凭证》。受理部门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请示的,经批复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出具《受理通知书》的申报材料转入审查环节;
6.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换证应至少具备开办企业的条件,并在原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但不少于4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二、审查
  (一)资料审查要求
1.审查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是否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与所生产产品的要求相适应;
2.审查企业是否具有与所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生产、仓储场地和环境。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的,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3.审查企业是否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并具备与所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能力。
  (二)现场审查
  审查要求和审查内容,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见附件1)。
  三、复审
  (一)审核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审核受理和审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确认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
  四、审定
  (一)确认复审意见;
  (二)签发审定意见。
              第三章  告  知
  一、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予以发证,并公告。
  二、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作出不予发证决定的,应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  其他说明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时,涉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本内容变更的,重新换发许可证正本,副本不换,但需在许可证副本中记录变更情况,原许可证编号不改变,不加“更”字。
  二、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应重新编号,并在编号后加“补”字。
  三、工作程序中受理、审查、复审各环节应分段操作,尤其是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必须由不同人员负责,各负职责,互相监督。
  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并按规定发放。
  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行政审批流程单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格式)
附件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
  一、一般要求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现场审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对新开办企业申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变更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的现场审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三)生产企业现场审查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评分表》进行,审查评分表分为5个部分,其中否决条款5项。评分条款总分为300分,各部分内容和分值为:
1.人员资质           70分
2.场  地           80分
3.法规及质量管理文件      40分
4.生产能力           40分
5.检验能力           70分
  (四)合格标准:
“否决条款”一项不合格,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否决条款”全部合格且各部分的得分率均达到80%以上为合格;
“否决条款”全部合格且各部分的得分率均达到60%以上,但其中一部分或几部分的得分率不足80%的,要求企业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
“否决条款”全部合格但有一部分或几部分的得分率不足60%的,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
  二、评分方法
  (一)按审查评分表中审查方法评分。扣分时,最多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二)按评分通则评分。评分不宜量化的条款,
  按评分通则打分。实得分等于每项规定满分乘以得分系数。
  得分系数及含义:
1.0 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0.8 执行较好,但仍需改进;
0.7 基本达到要求,部分执行较好;
0.6 基本达到要求;
0.5 已执行,但尚有一定差距;
0.0 未开展工作。
  (三)缺项(条)的处理:缺项(条)指由于产品管理类别而出现的合理缺项(条)。缺项(条)不记分,计算得分率时,从该项(条)标准总分中减去缺项(条)应得分。计算公式为:
  得分率=实得分/(该部分总和-缺项分)×100%
  (四)现场审查记录中的“合计”应包括总实得分及总得分率。总实得分为各部分实得分和,总得分率=总实得分/总分
  三、审查结论
  现场审查后,应及时填写现场审查记录。按审查标准判定,现场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人员应在现场审查记录的“审查结论”栏中填写审查意见;现场审查结论为整改的,审查人员应在现场审查记录的“整改要求”栏中填写整改要求,待企业完成整改后再填写企业完成整改情况和审查结论。审查人员、企业负责人均应在现场审查记录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四、其它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颁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包括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细则)的产品,其生产企业现场审查按相应规定进行。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现场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审查人员必须遵守医疗器械审批工作纪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1: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国家:中国
发布日期:2004-10-27
生效日期:2004-10-27
原文链接:http://www.sfda.gov.cn/WS01/CL0845/10324.htm
全文: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521号
2004年10月27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于2004年7月20日正式颁布,为规范、统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
  规范统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过程中的材料受理、审查要求、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等事项。
  二、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三、范围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的审批、变更、换证和补证。
  四、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时限
  (一)开办企业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二)变更事项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换证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四)补证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受理程序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六)告知程序1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  程  序
  一、受理:
  (一)材料要求(申请表一式三份,其它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受理开办企业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工作简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物流走向;
  (5)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证书复印件,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内审员证书复印件;
  (6)拟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及产品标准;
  (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8)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
包括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监测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企业组织机构图;
  (9)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10)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验报告;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2.受理企业变更事项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变更的情况说明;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工作简历;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6)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物流走向;
  (7)所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及产品标准;
  (8)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9)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10)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验报告;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其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核对以上第(1)、(2)、(3)、(4)、(11)项材料;
  生产地址变更,需核对以上第(1)、(2)、(3)、(6)、(10)(如有)、(11)项材料;
  生产范围变更,需核对以上第(1)、(2)、(3)、(7)、(8)、(9)、(10)(如有)、(11)项材料;
  注册地址变更,需提交以上第(1)、(2)、(3)、(5)、(11)项材料;
  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1)、(2)、(3)、(5)、(11)项材料。
3.受理换证事项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或者前次换发以来12号令第九条所规定材料中发生变化的材料;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4.受理补证事项申报材料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遗失或破损的可申请补证。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2)在原发证机关指定媒体登载遗失声明材料原件;
  (3)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形式审查要求
1.申报材料应完整、清晰,有签字或盖章,并使用A4纸打印,按照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核对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所填写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准确,“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同;
3.核对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有效性;
4.核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5.核对房屋产权证明、有限期内的房屋租赁证明(出租方要提供产权证明)的有效性;
6.核对企业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职称证书的有效性;
7.核对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主要包括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
8..核对无菌医疗器械洁净室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9.核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是否签字或盖章。
  (三)申请事项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事项尚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或管理类别尚不确定的,可先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开具《接收申报材料凭证》。受理部门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请示的,经批复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出具《受理通知书》的申报材料转入审查环节;
6.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换证应至少具备开办企业的条件,并在原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但不少于4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二、审查
  (一)资料审查要求
1.审查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是否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与所生产产品的要求相适应;
2.审查企业是否具有与所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生产、仓储场地和环境。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的,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3.审查企业是否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并具备与所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能力。
  (二)现场审查
  审查要求和审查内容,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见附件1)。
  三、复审
  (一)审核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审核受理和审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确认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
  四、审定
  (一)确认复审意见;
  (二)签发审定意见。
              第三章  告  知
  一、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予以发证,并公告。
  二、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作出不予发证决定的,应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  其他说明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时,涉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本内容变更的,重新换发许可证正本,副本不换,但需在许可证副本中记录变更情况,原许可证编号不改变,不加“更”字。
  二、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应重新编号,并在编号后加“补”字。
  三、工作程序中受理、审查、复审各环节应分段操作,尤其是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必须由不同人员负责,各负职责,互相监督。
  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并按规定发放。
  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行政审批流程单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格式)
附件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
  一、一般要求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现场审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对新开办企业申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变更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的现场审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三)生产企业现场审查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评分表》进行,审查评分表分为5个部分,其中否决条款5项。评分条款总分为300分,各部分内容和分值为:
1.人员资质           70分
2.场  地           80分
3.法规及质量管理文件      40分
4.生产能力           40分
5.检验能力           70分
  (四)合格标准:
“否决条款”一项不合格,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否决条款”全部合格且各部分的得分率均达到80%以上为合格;
“否决条款”全部合格且各部分的得分率均达到60%以上,但其中一部分或几部分的得分率不足80%的,要求企业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
“否决条款”全部合格但有一部分或几部分的得分率不足60%的,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
  二、评分方法
  (一)按审查评分表中审查方法评分。扣分时,最多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二)按评分通则评分。评分不宜量化的条款,
  按评分通则打分。实得分等于每项规定满分乘以得分系数。
  得分系数及含义:
1.0 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0.8 执行较好,但仍需改进;
0.7 基本达到要求,部分执行较好;
0.6 基本达到要求;
0.5 已执行,但尚有一定差距;
0.0 未开展工作。
  (三)缺项(条)的处理:缺项(条)指由于产品管理类别而出现的合理缺项(条)。缺项(条)不记分,计算得分率时,从该项(条)标准总分中减去缺项(条)应得分。计算公式为:
  得分率=实得分/(该部分总和-缺项分)×100%
  (四)现场审查记录中的“合计”应包括总实得分及总得分率。总实得分为各部分实得分和,总得分率=总实得分/总分
  三、审查结论
  现场审查后,应及时填写现场审查记录。按审查标准判定,现场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人员应在现场审查记录的“审查结论”栏中填写审查意见;现场审查结论为整改的,审查人员应在现场审查记录的“整改要求”栏中填写整改要求,待企业完成整改后再填写企业完成整改情况和审查结论。审查人员、企业负责人均应在现场审查记录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四、其它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颁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包括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细则)的产品,其生产企业现场审查按相应规定进行。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现场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审查人员必须遵守医疗器械审批工作纪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1: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国家:中国
发布日期:2003-4-1
生效日期:2003-8-1
原文链接: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9/9387.html
全文: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3]125号
2003年04月0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一日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的认可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GB/T15481-2000《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质量体系和运行能力进行认可。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医疗器械通用和专用安全要求标准以及产品标准确定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必须在确定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一)组织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评审员的培训及资格评定,建立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评审员专家库。
(二)受理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申请。组织对申请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评审。
(三)组织或委托对资格认可后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监督和复审。根据监督或复审结果做出维持认可、限期改正、撤销认可或变更认可范围的决定。
(四)受理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工作和对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申诉。
第二章 认可条件和认可程序
第六条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条件:
(一)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专职检测机构。
(二)已获得计量认证证书。具有按GB/T15481-2000《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进行质量体系运行的能力。
(三)具备受检目录内医疗器械的检测能力,检测设备配备率不低于95%,并按标准或相应的指导检测实施的技术性文件,作模拟运转,建立并保存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四)符合《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评审细则表》(附后)的要求。
(五)遵守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方)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意向申请并可咨询有关认可事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申请方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和其他有关认可要求的文件。
申请方办理正式申请手续时,应填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正式申请书和调查表,连同最新版本的质量手册及有关资料一并提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申请方提交的资料,发现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应书面通知申请方。
第九条 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申请方商定现场评审时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并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申请方。如申请方对评审人员有异议时,应及时告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是否调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调整后的执行现场评审人员名单、评审日期及有关事宜通知申请方。
第十条 评审组依据评审细则和有关标准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申请认可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将现场评审的不符合项目书面告知申请方,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经审查的评审报告通知申请方。
第十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经评审合格的申请方或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的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并经跟踪评审合格的申请方,向其颁发资格认可证书。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
对经评审不合格的申请方或在期限内达不到认可条件的申请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向其发出评审不合格通知书。未获得资格认可的申请方,于6个月后可再次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其被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认可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名录,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如发生影响其活动和运行的下述任何变化时,负责人应立即书面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变化;
(二)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授权签字人变更;
(三)认可范围内的重要试验设备、环境、检验(试验)工作范围及试验项目发生重大改变。
第十六条 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维持认可的申请。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在宣传媒介、广告上声明其有关检验(试验)领域和服务范围被认可的权利。
(二)有在其获认可范围内出具检验(试验)报告的权利。
(三)有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评审员工作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权利。
(四)有自愿终止认可资格的权利。
第十八条 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有以下义务:
(一)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被检测单位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从事或参与同检测有关的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和技术咨询等活动。
(二)向所有客户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三)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的评审活动中,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执行评审组提出的验证试验;为有关人员在审查文件、评审、监督、复审和解决争议、进入被评审的检验(试验)范围的实验室区域、查阅记录和接触工作人员等方面提供方便。
(四)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参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水平测试或实验室间的比对。
(五)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对其出具的检验(试验)报告负责。
(六)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对客户提出的抱怨,应有明确的处理程序,如在收到抱怨后2个月内不能解决,应将抱怨的概要内容和处理经过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九条 在宣传媒介,如广告、宣传小册子或其他文件中表明其被认可时,应符合有关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获得认可后,应当对其进行两次以上监督评审,两次监督评审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8个月。
第二十一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在人员、试验设备、环境、检验(试验)工作范围及试验项目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客户申诉(或其他信息表明),该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可能不再继续满足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认可条件时,应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监督评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水平测试和医疗器械检测机构间的比对试验活动,并指定有关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参加。
第二十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评审的结果,可对已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做出维持认可、限期改进、暂停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被暂停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评审合格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恢复认可资格。
第二十四条 被暂停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在恢复认可资格之前,不得发出原受检目录内医疗器械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五 撤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在收到撤销认可通知书1个月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回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
撤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不得发出原受检目录内医疗器械的检测报告。
被撤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可于6个月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重新认可的申请。
第五章 授权签字人
第二十六条 授权签字人条件:
(一)有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及检验程序和审核程序,能对检验结果做出确切的评价。在对检验结果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有一定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管理经验。
(二)熟悉认可办法、认可条件、认可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义务。
(三)了解授权签字范围的试验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校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授权签字人具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在授权签字范围内批准医疗器械的检验报告,在报告上签字。
(二)有权监督、指导授权签字范围内试验人员的试验工作。
(三)有权拒绝在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上签字。
(四)有权审核授权签字范围的试验过程文件,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授权签字人的义务:
(一)对签字的检验(试验)报告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的义务。
(三)检验(试验)结果发生重大失误时,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六章 申 诉
第二十九条 申请方或被评审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对评审工作有异议时,可在评审结束1个月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对被暂停或撤销认可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1个月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意见,对造成暂停或撤销认可决定的原因作出解释。
第三十一条 客户对通过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试验)报告的公正性、准确性及维护客户技术秘密等方面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客户或实验室的书面申诉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提出解决和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与申诉有关的机构或人员。
第三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诉后6个月内应给予答复。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对有关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承担医疗器械检验能力的正式承认。
认可条件: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达到的全部要求。
检验报告:提供检验结果和其他有关检验情况的文件。
授权签字人: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允许在受检目录内医疗器械检验报告上签字批准的人员。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评审报告:记录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评审活动和评审结果的书面文件。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间的比对:两个或多个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在预定的条件下,对相同样品的试验进行组织、实施与评价。
能力测试:通过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之间比对试验来评判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检验工作水平的方法。
认可范围: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获得正式承认的检验范围。
暂停认可: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已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暂时不能满足认可条件并尚未立即纠正时,暂时撤回对该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某些或全部受检检验项目的认可。
撤销认可: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不能满足认可条件,或被暂停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纠正不符合项,或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提出自愿退出认可活动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终止对该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认可。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1: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POCT是体外诊断行业最快的增长领域
POCT 是Point of Care Testing 的简称,是体外诊断(IVD) 行业的子行业。通过简化设计和技术创新,POCT实现便捷、快速在患者身边现场检查,快速取得诊断结果。目前POCT产品已被广泛应用在医院ICU、手术、急诊、诊所及患者家中,能够进行绝大多数常规临床指标的检测。
POCT是近几年体外诊断行业重要的发展方向和增长最快的领域。2012年全球POCT市场规模约100亿美元,并保持8%复合增速。

POCT 产品的消费与医疗条件、健康意识以及生活水平有关。从区域分布来看,全球POCT 消费主要集中在欧洲、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国内POCT消费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城市;同时,从产品类别来看,POCT 产品的消费也呈现一定的区域性,比如美国地区,对药物滥用类检测产品需求旺盛,而非洲地区则对传染病类检测产品需求旺盛。
目前医院仍是欧美国家POCT产品需求主体。通过POCT产品与医院现有中心实验室等部门进行补充,欧美医院已建立起满足多层次需求的诊断平台。
中国人口众多、医疗资源差异较大,POCT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整体市场尚处于欧美国家九十年代水平,医院等终端渗透率极低,是POCT潜在的巨大市场。POCT产品在中国是无限广阔的蓝海市场,在医院手术、急诊、重症监护、慢性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医疗机构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具有巨大应用空间。
临床需求和技术进步推动POCT快速发展
POCT 行业的快速发展从内在原因来看,传统的检验方式不能很好的满足“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准确检验结果”的临床要求;另一方面,传统检验手段往往导至医疗费用较高,检验医学和卫生经济学的发展催生了对快速、准确的新型检测手段的需求。从外在原因来看,科技的进步使快速、准确检测手段的出现成为可能。
POCT临床优越性突出
与其他体外诊断产品相比,POCT产品具有三个方面的鲜明特色:检测时间,POCT产品缩短了从样本采集、检测到结果报告的检测周期;检测空间,POCT 属于在被检测对象身边的检测;检测的操作者,POCT 的操作者可以是非专业检验师,甚至是被检测对象本人。传统的检验医学在实现自动化以后质量和速度都有了明显的提升,但由于分析前、分析后仍有许多复杂的步骤,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难以满足临床“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准确检验结果”的要求。尤其在急诊或者抢救病人的时候,由于病情危急且病情不明,复杂的检测流程往往导至错过最佳的救治时间。
POCT相比传统的检验医学,可以省去诸多标本预处理、样本送检、繁琐的设备检测、数据处理以及传输流程等步骤,直接快速的得到可靠的结果,为医生的进一步施救赢得宝贵时间。
对临床医师:POCT能缩短报告的周转时间,医师在病人旁很快就能得到检验报告,有助于及时对病人做出诊断,及时采取有效治疗和处理措施。
对医院管理层:如POCT管理得当,可能缩短危重病人在重症病房和急诊室的停留时间,提高病床周转率和治愈率等,有效提高医院管理效益。
对检验质量:由于采完标本就能即时检验,减少分析前的环节,不会将标本弄错;直接面对病人,及时了解病情,有利于对检验结果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解释。
对病人:他们可能是最大的受益者,正确地进行POCT必然促进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体系,可以采用少创伤的末梢(手指、耳垂)采血,减少抽血量;有可能缩短病人住院时间,节省住院费用。
POCT临床应用领域越来越宽
由于POCT仪器便携、操作简便、结果及时准确等一系列优点,POCT 产品的应用极为广泛。从检测项目来分,主要集中在血糖检测、血气和电解质分析、快速血凝检测、心脏标志物快速诊断、药物滥用筛检、尿液分析、干式生化检测、怀孕测试、粪便潜血血液分析、食品病原体筛查、血红蛋白检测、传染病检测、甘油三酯和胆固醇等血脂项目的检测等13 大项目。特别是对重症病人,POCT应用已深入到了到了检测生理功能的方方面面。
从应用领域分,POCT应用主要集中在八大领域。
从使用的专业性角度来看, POCT的主要应用可分为专业市场和家用市场。
专业市场最常见的应用有:
医院的重要科室心内科、急诊科、麻醉科和ICU。项目包括 心梗/心衰:B型钠尿肽(BNP)、肌钙蛋白(TnI)、肌红蛋白(Myo)、CK_MB及三合一联合检测;炎症:降钙素原PCT、C反应蛋白CRP; 血气:血氧、二氧化碳; 血电解质和代谢物(血糖、乳酸等)。
基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项目包括传染病筛查(HBV五项、HCV、HIV、梅毒等)、妊娠检测、便潜血等。
家用市场最常见应用有:
血糖:Glucose血糖
性激素:HcG怀孕、LH排卵
传染病自测:HBV、HCV、HIV、梅毒等
心血管疾病
肾功能
科技进步推动POCT行业的高速发展
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器械出现了两种发展趋势:一种是向着更“高、精、集成”的方向发展;另一种是向着“简单、便捷、个人健康管理”的方向发展。体积小型化、操作简便化、结果及时化的POCT 产品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并获得了迅速发展。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计算机科学、物理学、数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等技术在医学领域的广泛应用,诊断学技术有了突破性的进展,简便、快速、准确、高通量检测成为可能。一个小小的设备、一片简单的纸条、一块一厘米见方的芯片,就可以把复杂的操作变为简单;把庞大的设备变为小巧;把耗时几小时甚至几天的报告变成即时可出结果,虽然简单、快速但结果仍然正确。
随着基础医学的深入研究,新的技术被引入到POCT 行业,特别是化学、酶、酶免疫、免疫层析、免疫标记、电极、色谱、光谱、生物传感器及光电分析等技术的发展,使POCT 产品的稳定性、可靠性得到进一步提高,应用领域也进一步扩展。比如干化学法快速诊断技术的发展,使快速药物滥用检验、献血车现场检验成为可能;而荧光定量诊断技术的完善,大大提高了对疾病标志物检测的灵敏度。
未来,POCT 产品将会像手机、电脑等数码产品一样悄然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小型化、傻瓜式的自动检测系统将随处可见、随时可用,成为第一现场检测、第一时间检测、家庭健康管理的必需品。
细分领域百花齐放
血糖检测:市场较成熟,空间依然广阔
血糖仪市场空间巨大
糖尿病也是慢性疾病中最普遍存在的疾病之一。据统计,2011 年全世界糖尿病患者已达到了惊人的3.66 亿,较2010 年的2.85 亿增加近30%。在全球范围内,平均每7 秒钟就有1 人因糖尿病而失去生命,每年约有460 万人死于糖尿病,糖尿病已经成为导至死亡的最主要的疾病之一,全球每年用于糖尿病的医疗花费已高达4,650 亿美元。中国的糖尿病患者超过1亿,前期患者有1.4亿。
使用POCT 产品对血糖实时监测是目前预防和控制糖尿病的主要手段。全球范围内的糖尿病流行情况持续恶化,糖尿病患病率和糖尿病患者人数增长迅速,使得血糖检测类POCT 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血糖检测类POCT 产品包括:血糖检测系统(仪器及试剂)、糖化血红蛋白定量检测试剂。血糖检测类POCT能够让患者迅速、便利、准确地监测自身的血糖水平,为治疗提供基础依据。
相比发达国家90%的渗透率依然很低,中国城市地区渗透率约为20-25%,农村地区约 5-10%,平均市场渗透率约20%。国内目前存量血糖仪试纸单位仪器消耗量约为100条/年,俄罗斯 200条/年,美国则 400条/年。
根据2012年卫生部等15部门联合制定的《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在糖尿病预防方面,规划提出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开展血糖测定,市场空间广阔。
血糖仪和试纸在不少国家能通过医保报销,未来在中国也有望纳入医保报销。目前,江苏、浙江、东北部分省份已经开始将血糖仪及试纸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血糖市场处在快速进口替代阶段
国内市场外资品牌分别占据绝大部分医院市场和一半的零售市场,国产品牌技术差距逐步缩小、价格优势明显,替代效应逐步显现。预计目前中国血糖仪市场份额外资占据60%以上市场份额,其中强生约35%,罗氏约2成左右,雅培约8%。国内企业30%多的市场份额中,三诺约13%,北京怡成约6%,鱼跃医疗也进入血糖市场,将建立起传统血糖监测和糖化血红蛋白监测的全面平台。
国内血糖监测系统市场规模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预计未来家用市场将远超医院市场,成为血糖试条的主要消耗市场,国产血糖仪依靠性价比优势和渠道优势,在家用市场更具竞争力。
血糖仪在朝着测量精细、使用方便的方向发展。主要三个发展方向:无创、免调码、动态血糖监测。
无创型血糖监测系统涉及技术复杂,且未能解决体外测试指标与血糖关联性较弱的难点,因此虽然是研发热点之一,仍未有成熟的产品上市。
免调码血糖仪免去了由于血糖试纸批次更换而需要手工输入条码的步骤,对于众多的老年患者,这种血糖仪将使更多老年患者的使用变的方便准确。
动态血糖监测通过植入体内的芯片进行不间断的血糖监测来实现个体化的数据采集,有助于医生提出更切合于患者的治疗方案。
糖化血红蛋白
糖化血红蛋白是血糖和红细胞中的血红蛋白的结合生成,有三种形式:HbA1a—果糖糖化血红蛋白、HbA1b—乳糖糖化血红蛋白、HbA1c—葡萄糖糖化血红蛋白。前两种很少,因此糖化血红蛋白一般指HbA1c。其特点:(1)与血糖值正相关。血糖越高,糖化血红蛋白就越高;(2)缓慢、一旦生成就不易分解。短暂的血糖升高或短暂的血糖降低不会造成糖化血红蛋白的升高或下降,能反映过去3个月的血糖整体水平。
HbA1c是国际专家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和许多国家糖尿病学会推荐的糖尿病首选诊断标准。
糖化血红蛋白是极具潜力的一个检测项目。血糖检测重要上市公司鱼跃医疗、三诺生物都在积极开发其检测技术。目前可提供HbA1c检测系统的国内外厂家有几十个。
血气分析:市场快速增长,国产突围
血气、电解质分析又称危重因子POCT检测,主要是人体血气、电解质和危重生化指标的检测分析,广泛应用在重症监护病房、急诊室、手术室、呼吸科、康复室或透析病房。
血气电解质分析是临床抢救和监护病人的一组重要指标。生命的基本特征是不断地从环境中摄入营养物、水、无机盐和氧气, 同时又不断地排出废物、呼出二氧化碳。
血气是指血液中所含的O2 和CO2 气体。血气分析是评价病人呼吸、氧化及酸碱平衡状态的必要指标。它包括血液的pH、PO2 、PCO2 的测定值, 还包括经计算求得如TCO2 、AB、BE、SatO2 、ContO2 等参数。
电解质分析仪可反映病人体内急性和潜在的酸碱平衡和气体交换的内环境变化,血清K+、Na+、Cl-离子测定也是临床上常用的检测项目和急诊项目之一。
传统血气分析仪由上世纪50年代起步,重量约100公斤,取血量需2毫升,仅可检测少量指标,以丹麦Radiometer公司的AME-1为代表。进入70年代,随着计算机和集成电路的应用,血气分析仪逐渐改进结构,重量减为30公斤,测量参数增多,这一时期Radiometer, InstrumentationLaboratory (IL)等公司技术领先。90年代末随着基于微流控技术的高性能生物传感器得以应用,血气分析仪真正实现了便携、易操作、免维护,尤以Abbott公司的经典POCT产品i-STAT为代表。
自五十年代末丹麦的Poul Astrup 研制出第一台血气分析仪四十多年来, 血气分析技术一直在急性呼吸衰竭诊疗、外科手术、抢救与监护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 血气分析仪的各项性能也得到极大的提高,POCT血气分析仪这一新的概念和相应的产品的应用, 大大提高诊断和治疗的效率, 正为越来越多的医院和医生所接受,成为危重病人监护室、心脏病人监护室、手术室和急诊等部门必不可少的装备, 同时也成为实验诊断科室的良好工具。
血气/电解质POCT 增速很快,未来发展潜力巨大。目前该领域被雅培、罗氏等国外医药巨头垄断。国内厂家主要有梅州康立、深圳理邦、上海惠中(润达)、南京普朗,但市场占有率都非常低。
未来最有机会突破国外巨头垄断的是理邦仪器。理邦仪器的POCT 业务理念来自美国,研发实力非常强,第一款POCT 产品i15 是血气/电解质检测系统于2013年9月上市, 安全、准确、条码扫描、全触摸操作、LIS 接口等特点可以很好地满足国内外临床科室对POCT 的需求。
心脏标识物是增长最快的细分领域
在全球范围内,心血管疾病已经成为造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2008 年,约有1,730 万人死于心血管疾病,约占全球死亡人数的30%。在这些死亡中,约有730 万人死于冠心病,620 万人死于中风,并且80%以上的心血管疾病死亡发生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预计在2030 年,约有2,360 万人将死于心血管疾病。
我国人群心血管疾病的发病和死亡率呈持续上升趋势。估计全国心血管疾病患者约2.3 亿人,其中高血压2 亿人,脑中风700万人,心肌梗死200 万人,心力衰竭420 万人,肺心病500 万人,风心病250 万人,先心病200万人。每5 个成年人中有一个患心血管病。全国每年约300 万人死于心血管病,占总死亡人数的41%,居各种死因的首位。农村居民心血管死亡率增长速度高于城市居民。
心脏标识物POCT 检测产品主要用于常见心血管疾病(心梗、心衰等)及炎症疾病的快速定量或定性检测筛查。心脏标识物POCT检测能较早的发现心梗、心衰等心脏隐患,降低心血管疾病的危害。
心脏标识物检测是全球POCT增速最快的领域,全球市场复合增速12%,全球市场规模约17亿美元。国内受益于临床对心痛危害的重视加强和医保覆盖的扩大,POCT心标检测市场呈井喷之势,从主要厂家数据估算市场规模约10亿元,增速约30%。
心脏标识物行业大医院市场主要被进口占据,罗氏和Alere市场占有率最高,产品技术路径主要是小型化学发光和免疫荧光定量。国产产品11年至今超快速增长,在中小医院市场占有率较高,产品技术路径以免疫层析+胶体金为主,市场占有率较高的是南京基蛋和深圳瑞莱,其他千万附近收入规模的小企业较多,但大多数企业产品缺乏可靠性。
其他领域亮点纷呈
感染因子检测
感染因子检测POCT主要用于炎症的分析检测,主要检测项目有CRP、PCT、IL-6等。
近年来国内抗生素滥用导至病人耐药性的普遍现象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医疗后果。据上海、北京和重庆儿童医院资料统计,门诊就诊患儿已使用抗生素者比例为80%~85%(呼吸道感染占儿科疾病发病率的首位,占儿科门诊总数的90% ,大多数都有发烧、咳嗽的表现,90%以上的呼吸道感染是由病毒引起,用抗生素无效),而对于患者C-反应蛋白的定量快速检测可以在短时间内判断患者的症状是由病毒还是由细菌引起,从而避免了抗生素的滥用。
2011年主管部门开始大力推动限制抗生素使用,使得感染因子检测市场急剧放量,行业连续保持超高速增长。此外医药分家,医院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也为感染因子检测市场长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妊娠检测
妊娠类POCT 产品主要是用于妊娠检测和人口优生优育的早期检测,包括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促黄体激素(LH)检测和促卵泡激素(FSH)检测。
妊娠类POCT 产品的消费取决于下游育龄妇女的数量。2011 年全球人口数量达到70 亿,另据联合国人口司五年期的估计和预测,2005-2010 年假设值的中位数,整个世界平均出生率估计为每千人20.3 人,即2.03%,按70 亿,取2%估算,即全球每年的新出生人口数为1.4 亿。
我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资料显示,截至2009 年10 月31 日,全国共有育龄妇女3.6 亿人。另外,2010 年,国内出生率为11.9‰,即每年新出生的人数约为1,595.68 万。同时,随着国家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妊娠类POCT产品市场空间巨大。
传染病检测
传染病类POCT 产品主要是针对各类常见传染病及重大传染病等基层现场筛查、快速检测的产品,主要包括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甲肝、乙肝、丙肝、戊肝)、疟疾、流感等传染病的快速检测产品。
传染病因其传染性、流行性、地域性、季节性等特点,在全球范围引起不同程度的关注。随着一些重大传染病(比如甲型H1N1 流感、SARS 等)爆发频率和危害的增加,大多数国家都加大了对重大传染病的预防和监控力度,快速检测产品已经成为相关工作的有力工具。
肿瘤标识物检测
肿瘤检测的POCT 产品主要为肿瘤标志物的检测,在肿瘤的研究和临床实践中,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是关键。肿瘤标志物(Tumor Marker TM)在肿瘤普查、诊断、判断预后和转归、评价治疗疗效和高危人群随访观察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
自80 年代以来,随着应用B 淋巴细胞杂交瘤制备肿瘤单克隆技术的不断成熟,出现了大量的抗肿瘤的单克隆抗体,并与同时出现且日新月异的免疫学检测技术相结合,发展了众多的肿瘤标志物检测项目并不断地应用于临床,已成为肿瘤患者的一个重要检查指标。
常见的肿瘤标志物检测为甲胎蛋白(AFP)、癌胚抗原(CEA)、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检测等。
由于肿瘤标识物的对应急性的要求相对不高,其POCT市场相对不大,国内企业相对较少进入。
国产化率看细分领域的潜力,竞争力选长期标的
POCT全球巨头并购称雄
从全球范围来看,POCT企业众多,但目前市场格局已比较稳定,主要市场集中于几大跨国巨头。
从规模来看Roche凭借血糖检测等多方面的优势取得领先地位,占全球POCT市场份额预计超过15%,其他血气/电解质领先企业Abbott,心脏标志物领先企业Alere,HIV感染快速检测领先企业ChemBio等均占有重要的市场地位。
一些新兴企业凭借细分领域的技术优势占有一席之地,但大多数企业较快的被几大巨头并购,难以改写市场格局。实际上,目前几大巨头市场地位的取得也大多是通过并购集中技术和市场资源,并不断并购加强其竞争优势。
雅培(Abbott)1988年从美国Inverness公司手中收购MediSense; 2003年收购TheraSense公司(12亿美元),后将MediSense和TheraSense业务合并为雅培的糖尿病护理(Abbott Diabetes Care); 2011年,雅培集团的销售约388亿美元,其中血糖约13.64亿美元,i-Stat约3亿美元。
Alere原名英维尼斯(Inverness),后改名为艾利尔(Alere)是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ALR)的全球领先的健康诊断产品和健康诊断管理方案的提供者,总部位于美国波士顿沃尔瑟姆(Waltham)。
2005年至今Alere不断并购整理几十家公司,目前全球有超过50家分支机构,将近2万名员工,以及超过800人的研发团队。囊括了几乎所有诊断测试产品的专利,包括快速分析测试技术及医学传感器等。目前Alere占专业POCT市场(除血糖)的30%的份额,占家用OTC(除血糖)28%的市场份额;是全球最大的妇女健康(怀孕/排卵)、传染病快速检测、心脏标记物、**检测的厂家。
从历史趋势看,2007-2012年的五年间,公司收入和EBITDA保持了30%左右的增速,2012年收入和净利润分别达到27亿美金和6亿美金。
国内POCT企业技术积累突围
我国POCT行业起步较晚,大多数POCT产品生产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市场集中度较低。此外多数POCT产品的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较低,往往是同一品种有众多企业生产,质量参差不齐,低水平重复生产现象较为严重。
但经过多年的发展,各个领域内均有国内优秀的企业产生,他们通过多年的技术积累不断突破国外巨头的技术垄断,在部分市场进口替代并出口国外。如血糖检测的三诺生物,心脏标识物的南京基蛋,妊娠检测的万孚生物,金标快检市场份额较大的英科新创等。
分析国内企业的主要发展路径都比较接近,主要通过多年技术积累以实现产品升级、产品线延伸、上游突破(南京基蛋)、由传统IVD转型(英科新创),和引进海外技术、人才(理邦仪器)。长期的技术积累是各个企业发展的核心引擎。
POCT产品按检测结果分,可以分为定性检测产品和定量检测产品两大类,定量检测产品难度远高于定性检测,较多的国内企业早期做一些定性检测产品并通过技术积累开发定量分析产品。
万孚生物92年成立,22年的不断积累成为行业龙头之一,是国内POCT企业发展的一个缩影。
上市公司积极介入POCT业务
由于POCT市场高度细分,且过去每块领域国内市场规模不大, A股上市公司中主业为POCT的只有三诺生物一家,拟上市公司有万孚生物。但随着各块市场的高速增长,各个领域市场越来越成熟且形成一定规模,有POCT业务或正在进入这块业务的上市公司较多,POCT将成为部分企业未来的主导业务。
从国产化率看细分领域的潜力
由于POCT技术国外相对成熟,市场格局稳定。国内市场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市场快速增长。首先占领市场的多为国外巨头,国内企业技术起步较晚,其企业的发展其实是技术上追赶国外巨头的过程。因此细分领域国内市场的国产化率不仅能反映国内企业的市场地位,也能反映国产技术与进口产品的差距,是细分领域的市场与技术的综合指标。
我们建立国产化率的分析模型来分析POCT各个细分领域的潜力。国产化率在10%-50%之间是最佳的投资阶段。低于10%反映国内技术不成熟需要较长的技术积累,不确定性较大。高于50%,竞争格局趋于恶化,企业将面临成长的天花板。
根据这一模型心脏标识物、血气检测、糖化血红蛋白、血糖仪专业市场是较好的投资选择。
选标的关注业务弹性和竞争优势
在锁定潜力细分领域的前提下,选择标的我们建议重点关注企业竞争优势和POCT业务弹性。竞争优势最核心的方面是技术优势。
综合几方面因素我们重点推荐关注血气分析技术国际领先的理邦仪器和血糖检测竞争优势突出的三诺生物、鱼跃医疗。
(by 浮米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1: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名称:《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国家:中国
发布日期:2011-5-20
生效日期:2011-7-1
原文链接: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3/63138.html
全文: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
2011年05月20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
                        第 82号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6月2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缺陷,是指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安全负责。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信息,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信息和医疗器械召回的情况。
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有关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
  (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
  (三)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
  (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
  (五)伤害发生的概率;
  (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第十三条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分级与医疗器械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  第十条、  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决定召回。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应当通知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在5日内填写《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同时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一级召回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见附表2),报告召回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销毁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在召回完成后10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并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  第四条所称的缺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告知使用者立即暂停使用该医疗器械。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国内代理商,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医疗器械的后续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
  (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采取的预案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请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企业追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1: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名称:关于一次性使用眼科手术用刀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国家:中国
发布日期:2005-2-4
生效日期:2005-9-1
原文链接:http://www.sda.gov.cn/WS01/CL0845/10363.html
全文:关于一次性使用眼科手术用刀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60号
2005年02月04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对部分产品如何进行分类界定的请示。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一次性使用眼科手术用刀等21种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使用眼科手术用刀: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一次性使用眼科手术用镊/钩:侵入组织,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一次性使用眼科手术用开睑器: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一次性使用眼科手术用操纵器: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一次性使用泪点扩张器及泪道探针: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眼罩:放置在角膜上或角膜瓣与角膜基质之间,避免损伤视网膜及保护角膜瓣,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器械手柄:在白内障手术中与灌注器械相连,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滑片:白内障手术中经切口放置在角膜与虹膜之间,起到保护虹膜并辅助人工晶体植入的作用,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功能磁共振成像技术(FMRI):系用图像、言语信号刺激、磁共振成像技术对人体生理过程研究,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微波热疗仪硅胶治疗导管:用于热疗仪实现人体腔内治疗,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激光洗眉机:用于治疗色素性皮肤病变和混合色料形成的外源性色素沉着,可能会对人体的生理功能造成潜在的影响或损伤,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定义中对生理过程替代、调节的预期目的,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医用多环套扎器:用于消化道、食道静脉曲张的蚓状血管的结扎,套扎用的橡皮筋部分与消化道粘膜接触,且在非无菌环境中使用,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激光针刀:用于治疗各种风湿、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骨外伤后遗症、股骨头坏死、骨性关节病、痛风以及由此引起的关节强直畸形、驼背,各种因软组织造成的粘连、挛缩、结疤而引起疼痛,各种腱鞘炎、肌肉筋膜炎、滑囊炎、增生性关节炎,各种颈椎病、腰椎病等,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病人降温系统:用于降低病人体温,可对某些神经系统损伤的病人提供保护作用,并可限制对人体有害的代谢反应,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美容义眼片:用于眼球失明后弥补眼部外观缺陷的美容装饰,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全自动尿液显微镜分析仪用鞘液(尿液标本悬浮缓冲液):使尿液中的各有形成份的粒子悬浮并单层流过流式池,不与尿液标本发生任何生物及化学反应,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七、标记垫:用于角膜标记器上,以帮助确定屈光手术中角膜瓣的位置,不直接接触角膜,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封管热合器:用于血袋封口,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九、器械清洁巾:用于清洁精密手术器械,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唐氏综合症数据处理软件:用于对孕早期及孕中期测量的孕妇血清生化指标及孕妇年龄、孕周和体重等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用以评估胎儿患唐氏综合症、爱德华综合症和神经管缺陷的概率值,以供医生参考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产前诊断,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服药杯:用于临时性分药、装药的杯子,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从发文之日起,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受理该类产品的注册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二月四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10-11 11: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打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1: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名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国家:中国
发布日期:2001-10-11
生效日期:2000-10-13
原文链接:http://www.sda.gov.cn/WS01/CL0845/9380.html
全文: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1]443号
2001年10月1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我局已以国药监械[2001]288号文发布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
(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是一次性
使用(注、输器具)生产企业申请企业许可和产品注册必须严格执行企业体系考核所实施
的统一企业验收标准。
  为做好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注、输器具)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换(发)、复查工作,使检查组切实可行地按照《细则》所规
定的企业生产条件检查及评定,我局组织专业人员依照《细则》第7条“检查评定的项目
和内容”中“检查内容与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检查评分方法”,作为《一次性使用无菌
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检查评分表》(见附件),现予印发。
  按照《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总结的通知》(药监办[2001]
26号)中提出的意见,强化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把《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许可证》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企业体系考核执行统一验收标
准,统一现场验收,两证同步发放的原则。现对全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换(发)证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细则》规定,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评定中,应同时执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
生产实施细则检查评分表》(见附件)。
  《细则》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检查评分表》
的培训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主体,实施本
辖区内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换(发)证申请及检查验收工作。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换(发)证申请及检查验收的截止时间为:2002年6月30日。2002
年7月1日以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现有企业的申请及检查验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截止期内,从本辖区一次性使用无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企业换(发)证进行生产企业检查验收的工作计划,并
将工作计划及具体安排适时上报我局医疗器械司备案。
  四、依照《细则》完成生产企业检查验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的检查组应负责将《生产企业检查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和检查中的实际情况,以《细
则》相应条款的规定要求,上报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领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后,到我局办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五、在各省(区、市)进行企业验收发证期间,我局将不定期组织省与省之间的对口监
督检查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专项抽查,对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通报。存在问题较多的
地区,我局将责令其提出整改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检查评分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检查评分表
项目
条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标准分
检查评分方法
1






标准分
[150]
合格分
[120]
1.1




1.企业应按YY0033、GB/T19001和YY/T0287标准要求编制阐明其质量方针并描述其质量体系的质量手册。       
   5
1.检查质量手册,没有质量手册或质量方针扣5分,缺YY/T0287或YY/T0288的专用要求内容扣3分。
2.质量体系要素至少应包括:管理职责、质量体系、合同评审、文件和资料控制、采购、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过程控制、检验和试验、检验和试验设备、检验和试验状态、不合格品的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质量记录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培训、服务。应按上述要素要求建立程序文件。       
10
2.检查程序文件,缺一个文件扣5分,缺两个以上(包括两个)扣10分。
3.应根据程序文件的要求编制相应的能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和控制的文件和规定,并形成记录。       
10
3.随机抽查三份程序文件,核查其相关的第三层次文件和质量记录,如一个程序文件中涉及的第三层次文件和记录不齐全扣5分,两个文件不齐全扣10分。
1.2




1.质量手册应清楚地描述企业质量体系,阐明由企业最高管理者以文件形式颁发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对顾客的质量承诺。       
5
1.检查质量手册或文件是否由企业最高管理者以文件形式颁布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对顾客的质量承诺的内容,缺一项扣3分,缺两项扣5分。
2.各级人员都能理解和贯彻质量方针。       
5
2.随机指定不少于5名管理人员座谈,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质量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得到分解落实。       
5
3.随机抽查3个职能部门质量目标的分解落实情况,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质量手册的评审、修改和控制应制订程序文件,并按规定进行,做好记录。       
5
4.检查相关的程序文件和记录,缺评审、修改和控制中任意一项内容扣2分,无记录扣2分。
1.3





1.按文件资料控制程序文件,对与质量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质量体系文件、产品质量文件、有关的外部文件和资料等)进行控制。       
5
1.检查程序文件和受控文件清单,没有清单扣2分,清单内容不全扣3分。
2.文件应按规定进行批准、发布、更改、废止和保存。       
5
2.随机抽查3份程序文件,如未按文件管理规定执行,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3.按规定受控的文件应有受控状态标识。       
  5
3.随机抽查受控文件5份,每发现1份无受控标识扣1分。
4.发布、使用的文件为批准的有效版本,已作废的文件除留档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5
4.在工作现场发现1份无标识的作废文件扣2分,发现2份扣5分。
5.文件的更改应及时、准确,并应由该文件的原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5
5.随机抽查5份文件,发现有1处修改未按规定执行扣2分,发现2处扣5分。
6.应制定质量记录的管理规定(规定至少应包含记录分类、汇总、保管、保存期限等内容)。       
5
6.检查质量记录的管理规定,内容不完整,每缺1项扣1分。
1.4




1.企业最高管理者应在厂级管理层中指定一名成员为管理者代表,并书面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5
1.检查管理者代表任命文件及其职责规定,无文件或未规定职责扣5分,职责规定不全扣3分。
2.对从事与质量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有书面文件规定其职责,包括:企业领导层人员职责与权限;各职能部门职责与权限;检验、验证人员职责与权限;各岗位操作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组织机构图。       
5
1.检查职能分配表,有1个要素(共17个)未落实职能部门扣1分,并随机抽查3个职能部门,有1个职责与权限不明确扣1分,无组织结构图扣1分。
1.5





企业应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各类人员,并按程序文件进行培训。
1.企业最高管理者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熟悉产品生产技术,对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5
1.与高层领导座谈,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从事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并熟悉本部门业务,有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管理部门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5
2.检查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证书与任命文件,每有1人学历不符合要求扣1分,有生产与技术负责人相互兼任扣2分。
3.检验人员须有高中以上学历,实验室检验人员并需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10
3.检查检验人员的学历证书和培训证书,每有1人学历不符合要求扣1分,未按规定培训每人扣4分。
4.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的人员均应有医疗器械内审员证书,内审员不少于2人。       
记录项
4.将内审员姓名、证书编号记录并上报。
5.关键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5
5.检查灭菌,注、挤、吹塑和制水操作人员的培训记录,未经培训合格上岗,每发现1人扣1分。
6.有员工名册、按人员培训的程序文件制定的人员培训计划和人员受培训的档案记录。       
10
6.检查培训计划和档案记录,无计划扣5分,无档案记录扣10分,记录不全扣5分。
1.6
  管
  理
  评








1.管理评审的程序文件;       
5
1.检查程序文件,无文件扣5分。
2.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按管理评审程序规定对质量体系进行评审,确保持续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5
2.检查管理评审频次规定和评审记录,未按规定评审,发现1处扣2分。
3.对管理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加以解决;       
5
3.检查评审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解决措施,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应有内部质量体系审核的程序文件,由有资格的内审员有计划、系统地进行内部质量体系审核;       
5
4.检查程序文件、内审计划及内审记录,无文件或记录扣5分。
5.内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在跟踪审核活动中应予验证;       
5
5.检查内审不合格报告和跟踪验证记录,未采取纠正措施或未跟踪验证,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6.管理评审、内审记录(报告等)应予以保存。       
5
6.检查管理评审、内审记录归档保存情况,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
   生
   产

境、

施、


标准分
[145]
合格分
[116]
2.1




1.厂区位置应远离空气和水污染区;洁净厂房与市政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米;       
5
1.察看厂区周围环境,附近有污染源或洁净厂房与市政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小于50米扣5分。
2.厂区内应整洁,无积水、杂草、露天垃圾、蚊蝇孳生地,垃圾及废弃物料有指定的集中堆放地点,并有防扩散措施;       
5
2.察看现场,每发现1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3.厂区内应尽量减少露土面积;路面平整不易起尘;       
5
3.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5
4.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2




1.企业应提供洁净区内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空气调节、配电照明等平/立面图;新建、改建、扩建的洁净区厂房应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       
 5
1.检查有关资料,每缺1种扣1分;在本细则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图纸不符合要求扣2分。
2.应采用中央空调、集中送风的空气调节净化系统,有管理文件和保养维护记录。       
10
2.察看现场,非中央空调、集中送风扣10分,无管理文件或保养维护记录扣2分。
3.进入洁净区的管道、送、回风口布局合理,水、电、气输送线路与墙体接口处应可靠密封,照明灯具不得悬吊。       
5
3.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洁净车间安全门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平时密封良好,紧急情况发生时应能保证畅通。       
5
4.察看现场,无安全门扣5分,不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扣5分,密封不良扣3分,不能保证畅通扣3分。
5.洁净车间门口应有有效防止异物进入的措施,有玻璃窗的应双层密闭,进入清洁区前的门厅宽敞、明亮、整洁。       
5
5.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6.有足够的人员清洁空间,洗衣间的洁净度级别不低于三十万级,应有足够的洗衣、干燥空间并配置消毒设施。       
10
6.察看现场,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查洗衣间检测报告,洁净度未达到要求扣8分。
7.不同洁净度要求的区间出入口处,有易于观察的压差表,洁净区各车间应有温、湿度计,压差表、温、湿度计有校验记录,自然照度差和有夜班的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5        7.察看现场,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8.洁净区应按本《细则》相应附件的规定进行监测,监测项目要有记录并达到要求。       
记录项
8.抽查半年监测记录,企业需提供1年内由省市药监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现场验证温、湿度和压差。复印1份全项检测记录或/和报告,并与现场验证情况记录一起上报。
9.洁净区内墙、顶棚和地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无颗粒物脱落、无油(水)渍,能耐受清洗和消毒,水池、地漏不得对无菌医疗器具产生污染。       
5
9.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
10.生产区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人流、物流应分开,洁净区的门应密封良好,并向洁净度高的方位开启。       
10
10.察看现场,工艺布局不合理(如交叉往复)或人流、物流未分开扣3分,其他不符合要求扣2分。
11.操作台(板)应光滑、平整、无缝隙、不脱落异物,便于清洗、消毒,不可用木质或油漆台面。       
5
11.察看现场,凡用木质或油漆台面的扣5分。其他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12.洁净区内应配置空气消毒装置,有平面布置图、编号和使用记录。       
5
12.察看现场,缺1项扣2分
13.每个洁净间(区)工作人员人均面积≥4m2。       
5
13.人均面积不足4 m2扣5分。
14.注、挤塑间送、回风合理,回风不得再循环使用。       
5
14.查空调净化送风系统图纸,并现场复核,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3




1.应建立、执行人员进出洁净区的清洁程序和管理制度,人员清洁程序合理。       
5
1.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洗手装置(按最大班人数计算)每10人设一个,龙头关闭不能用手,如有卫生间、洁具间、职工休息室不能对洁净区产生不良影响。       
5
2.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进入洁净区工作的人员应穿不易脱落纤维的防静电工作服(应能阻留人体脱落物)并戴口罩,非一次性使用口罩、工作鞋要规定清洗办法和频次。       
5
3.检查管理规定,并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4




1.应建立、执行物料进出洁净区的清洁程序,有脱外包装室、净化室和双层传递窗(或气闸室)。       
10
1.察看现场,不执行程序规定扣5分,无脱外包装室扣5分,无双层传递窗或气闸室扣5分。
2.精洗、烘干工序应在10万级洁净室(区)内独立的工作间进行。       
5
2.察看现场,如有精洗、烘干工序,精洗、烘干工序不在10万级洁净区(室)内独立的工作间进行,扣5分。
2.5







1.具有制备达到纯化水要求的设备(需清洗与药、血液直接接触部件的应制备注射用水),水的输送管道和贮罐应是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材料并定期消毒,制水能力能满足生产需要。       
记录项
1.企业提供工艺用水及用量分析报告,提供制水设备型号及制水能力,所用管道、储罐材料和清洗、消毒规定及记录。确认后上报。
2.冷却用水应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洁净区工位器具应用纯化水清洗,清洗与药(血)液直接接触部件应用注射用水。       
5
2.察看现场,发现1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3.应按控制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和相关标准检测并记录:用去离子法制得的纯化水:电阻率>0.5兆欧·厘米(或电导率≤2μs/cm)1次/班。用蒸馏法制得的纯化水和注射用水:PH、氯化物、铵盐1次    / 班检测。全性能检测 1次/周。       
5
3.查文件和检测记录,无文件或记录扣5分,每发现1处记录不符合要求扣1分。
4.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气体应经过净化处理,与产品使用表面相接触的气体应进行验证和常规控制。       
5
4.察看现场,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气体未经过净化处理扣5分,未经验证和控制扣5分。
3










标准分
[70]
合格分
[56]
3.1














1.洁净区内选用的设备与工装应具有防尘、防污染措施,设备、工装与管道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颗粒物质脱落,易于清洗和消毒。       
5
1.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装及管道表面应清洁卫生、无毒、耐腐蚀、无死角,并易于清洗和消毒。       
5
2.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清洗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都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5
3.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置独立的模具间(或区域),用于模具的维护和存放。       
5
4.察看现场,无独立的模具间(或区域)扣5分,有区域但无防污染措施扣3分。
5.工位器具应易于清洗和消毒,应定期使用纯化水在洁净区内清洗,在洁净区内用于储存的工位器具应无孔带盖且有明显标识。洁净区与一般生产区使用的工位器具要严格分开、不得交叉使用。       
10
5.察看现场,并核查工位器具清洗记录,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3.2设











1.企业应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工位器具。       
10
1.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企业应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中包括:全部注、挤、吹塑件的加工设备,注射针、静脉输液针生产企业还应具有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针管加工设备。       
记录项
2.检查设备台帐与工装明细表,并在现场核对后复印上报。
3.3












1.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实行统一购置、统一安装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台帐。对主要设备和工艺装备并应建立档案。       
5
1.检查主要设备和工艺装备的采购、安装、验收记录与档案,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建立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和工位器具管理制度。对生产设备的完好状态应有明显标识。       
5
2.检查管理制度,并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应编制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明确规定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保养方法和频次。       
5
3.检查主要设备操作规程,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主要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环境下工作的灭菌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       
5
4.核查主要设备和工装操作人员上岗证,每发现一人无上岗证扣1分。
5.应做好主要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检查、维修、保养、验证,并做好记录。       
5
5.检查设备和工艺装备的维修、保养、验证记录,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6.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工位器具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洁净环境控制和工艺文件的要求。       
5
6.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







标准分
[60]
合格分
[48]
4.1




应制订原料、外协件和外购件采购程序文件和管理文件,以确保所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1.应编制采购文件,至少包括采购计划、采购清单、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书、分承包方名录。
注:采购清单中若有必须持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产品(主要零组件、粒料),应符合本《细则》规定。       
5
1.检查采购文件,每缺1项扣2分。
2.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书应明确规定采购物料的质量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或技术条件、检验规程、接收方式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名称或其他明确标识的适用版本。       
5
2.随机抽查3份采购合同和/或技术协议书,每有1项内容不符合要求扣2分。
3.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原材(辅)料,企业应制定符合产品要求的技术标准,直接采用分供方企业标准的,应满足产品标准要求;       
5
3.检查原(辅)材料标准,每有1项不符合合要求扣2分。
4.应保存有关采购文件,以满足可追溯性要求。       
5
4.检查采购文件的归档保存情况,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2






应制定分承包方评价的程序文件。
1.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评价和选定分承包方,建立并保存合格的分承包方的质量记录。       
5
1.根据合格分承包方名单,查评价记录,每缺1份扣3分。
2.承包方评价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a.关键外购、外协件的分承包方是否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规定要求的证照;
b.分承包方的生产条件是否具备本《细则》规定要求的设备条件和环境条件;
c.分承包方是否具备按产品标准要求的检测方法和规程进行检测,并保证产品质量的能力;
d.分承包方能够承担的质量责任或质量保证内容;
e.交货能力。       
记录项
随机抽查3份分承包方评价记录,复核后复印上报。   
3.分承包方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5
3.抽查近1年的分承包方评价记录,未按规定进行评价扣5分。
4.3







应制订库房管理(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的程序文件,防止产品在使用前或交付前受到损坏或变质。
1.有完善的入库验收程序。       
5
1.检查入库验收程序或规定,无程序或规定的扣5分。
2.有良好的贮存条件(库房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并有足够的空间和适当的设施)。       
5
2.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各类物资分类存放(包括同品种但批号不同的主要物料),库存货位卡清楚,待验品、合格品、不合格品应严格分开并有状态标识。       
10
3.察看现场,有1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4.消防措施完备。       
5
4.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5.物料和成品发放应有记录,并有专人管理库房,帐卡物相符。       
5
5.随机抽查物料和成品发放记录各3份,并核查帐、卡、物,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5






标准分
[60]
合格分
[48]
5.1









1.图样审批手续完整、图纸至少应有设计、制图、审核等人员的签署。       
5
1.随机抽查3份图纸,每缺1处签字扣2分。
2.产品图样应有零件明细表、外购、外协件明细表、总装图、所有零件的零件图、包装图,并均应有审批手续。       
5
2.随机抽查3份图纸,每缺一种扣2分,无审批手续扣3分。
3.产品图样上的技术要求、零件名称、尺寸和公差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各部门用图与底图一致,图与物一致。       
10
3.随机抽查3份图纸,图物不一致或各部门用图与底图不一致扣5分,其余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4.企业必须具有附件中标准清单所列的产品及相关标准。       
5
4.按查标准清单随机抽查10份标准,每缺1份扣2分。
5.2







使




1.产品包装标志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且在产品单、外包装上标明产品注册证号。       
5
1.检查产品中、外包装是否与产品标准规定一致,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2.产品单包装标志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并按产品标准印制产品使用说明及警示说明,能正确指导用户使用,说明书改动或扩大使用范围时,应履行有关法规程序并经批准。在产品标准中未规定单包装需印制产品使用说明及警示说明的,应在单包装内放置使用说明及警示说明。       
5
2.检查产品单包装标志及其使用说明,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3.应制定产品合格证的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收发并记录。合格证至少包含: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和检验人员代号。       
5
3.检查合格证及其使用管理办法,无收发记录扣5分;合格证不符合要求,每有1处扣1分。
5.3




工艺文件包括:工艺流程图,工艺过程卡、工艺卡(工序卡)、工艺守则或作业指导书,工装、工位器具明细表。
1.应有工艺流程图,且流程合理。       
5
1.检查工艺流程图,无工艺流程图扣5分,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2.应有工艺过程卡,工序齐全、流程合理,并有质量控制要求(关键工序必须编制工艺卡(工序卡)或作业指导书)。       
5
2.检查工艺过程卡、关键工序工艺卡(工序卡)或作业指导书,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3分
3.应有工艺守则,应包括:操作前准备,操作中的注意事项与要求,环境的清理,岗位责任等。       
5
3.按工种抽查3份工艺守则,每缺1种扣3分;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2分
4.工装、工位器具明细表(包括:编号,名称、数量等)帐物相符。       
5
4.核查工装、工位器具,帐物不符合扣3分。
6






标准分
[180]
合格分
[144]
6.1




企业应进行生产工艺的全面验证,确定工艺的可行性。
1.企业生产产品的全部注、挤、吹塑件均应在本厂区内生产;重要零、组件应在本厂区1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自制或外购的产品单包装袋在3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其中与药(血)液直接接触的零、组件和保护套的生产、末道精洗、装配、初包装等工序,必须在本厂区同一建筑体的10万级洁净区内进行。       
记录项
1.察看现场,并与提供的厂区、厂房、车间平面布局图核实,复印后上报。
2.产品正式投产前、采用新工艺或工艺改变时应进行生产工艺的验证,并有验证报告(或记录)。       
5
2.若采用了新工艺,检查验证报告和记录,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应设置质量控制点,并编制控制点的管理和指导文件(如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进行连续的控制并记录。       
10
3.查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的设置规定及记录,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4.产品生产的一般工序应按工艺文件(如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       
5
4.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5.接触药(血)液的零、组件,要实现均衡生产,产品组装完成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灭菌。       
10
5.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6.有工艺纪律的检查制度或管理办法并对执行工艺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
6.查制度或文件规定,并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6.2









1.有人流、物流进出洁净区程序规定。       
5
1.检查程序规定,无规定扣5分。
2.有完善的操作人员卫生守则、洁净工作服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并应明确在工作时间清理人手汗渍和手表皮脱落的措施。       
5
2.检查卫生守则与洁净工作服管理办法,并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必须体检合格(每年一次)并按规定程序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帽、鞋、口罩。       
10
3.检查文件规定和有关人员近1年的体检合格证明,发现1人未经体检合格上岗扣10分;并察看现场,未按规定穿戴洁净工作服、帽、鞋、口罩扣10分。
4.洁净室(区)的净化系统、消毒及照明等装置应按规定进行清洁、维护和保养并进行记录。       
10
4.检查规定和清洁、维护、保养记录,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5.洁净室(区)环境在静态检测合格前提下,企业应按附件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动态监测并做好记录。       
5
5.检查动态监测记录,无记录扣5分。
6.3







1.应制定在生产全过程使用适宜的产品标识的管理办法或规定。       
5
1.检查办法或规定,无办法或规定扣5分。
2.产品在形成过程中应有清晰的状态标识和可追溯性标识。       
5
2.察看现场,标识不清晰的扣3分,无标识的扣5分。
3.产品生产批的划分应符合标准要求,批号的管理应严格按照企业管理文件要求。按批号(生产批号或灭菌批号)要能追溯到:(a)每批产品外购件和原料的批号;(b)每批产品生产过程(包括洁净区环境监测、关键工序及特殊过程参数等)的控制情况;(c)每批产品生产过程中有关设备、模具、人员的情况和质量记录。       
记录项
3.从成品库中随机抽取一产品批号进行追踪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录并与企业批号管理文件复印件一起上报。
4.产品零、组件上应有本企业的可追溯性标记。       
10
4.检查文件规定标记的式样、位置、尺寸,并与实物对照,无规定或标记扣10分,与规定不一致的扣8分,规定不明确的扣5分。
5.紧急放行:如应生产急需对生产物料来不及检验而放行时,必须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质管负责人审批后放行,同时必须对该物料做出特殊标识并做好记录,确保具有可追溯性。       
5
5.检查文件规定和记录,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6.4





企业应制定和实施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
1.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登记、隔离并严格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不合格品进行评价、处置。         10        1.检查文件规定和记录,并察看现场,半成品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成品不符合要求扣5分。
2.不合格品经返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重新检验并进行记录。       
5
2.检查文件规定和记录,发现1次返工后未重新检验扣5分。
6.5



/





1.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的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形成预警系统,明确采取纠正和/或预防措施的程序、方法,建立产品质量反馈、统计分析、质量事故处理、产品追回制度并建立报告制度、通告制度。并建立报告、通告的程序文件。       
10
1.检查文件,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2.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信息要进行整理、分析,积极查找原因并有记录。       
5
2.检查记录,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对影响产品质量的不合格应采取纠正和/或预防措施,对产品安全、有效性有影响的不合格和质量体系的系统性不合格应按规定制定纠正和/或预防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跟踪验证。       
5
3.检查对影响产品质量的不合格因素是否采取纠正措施并有追踪验证记录,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确保将所采取预防措施的有关信息提交给管理评审。       
5
4.检查管理评审规定和记录,若采取预防措施但未提交管理评审的扣5分。
6.6






1.企业应具有独立分隔的灭菌区域和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灭菌设备。       
10
1.察看现场,无独立分隔灭菌区域扣10分;24小时内不能将组装好的产品进行灭菌扣10分。
2.灭菌区域应能保证待灭菌产品和已灭菌产品分开存放,待灭菌产品的送进和已灭菌产品的送出各行其道、严格分开,并有明显标识。       
5
2.察看现场,有1项达不到要求扣5分。
3.灭菌区域内应具有防爆、防火和强制通风设施。       
5
3.察看现场,有1项设施不符合要求扣5分。
4.应掌握待灭菌产品的微生物初始污染情况。每台灭菌设备和工艺均应经过验证,并出具验证证明文件。新购灭菌设备必须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记录项
4.核查验待灭菌产品的微生物初始污染检测报告、灭菌设备和工艺验证证明文件和新购灭菌设备注册证并复印上报。
5.应制定灭菌常规控制文件、灭菌工艺守则、灭菌器操作规程、灭菌器维护保养规程和环氧乙烷气体存放管理制度。       
5
5.检查文件规定,缺一项扣5分。
6.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灭菌工艺文件规定进行操作并有完整的灭菌过程及参数记录。       
5
6.检查文件规定,询问操作人员,核实灭菌记录,有一项不相符扣5分。
7.对灭菌排放的环氧乙烷残气应进行处理并达到相应的环保要求。       
10
7.检查环保证明,并现场察看处理情况,无证明或未处理就排放扣10分。
8.应具有与灭菌能力相适应的解析区域,使解析产品与检验合格成品区域分开,标记明显。并应建立解析管理制度。       
5
8.检查制度,并察看解析区,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6.7











1.企业应具有独立分隔的辐射产品库,与未辐射产品库应有明确标识。       
参照6.6条评分。
2.通过验证确定产品初始污染菌数。(产品初始污染水平N0)。
3.产品材质与包装材料辐射后是否完好、无损、无变化。(查近一年留样样品)。
4.应提供经验证产品及包装(中、小包装)对辐射剂量、原材料和贮存条件的影响,并确定产品和包装最大可接收剂量。
5.供加工的证明文件(由辐射厂家提供)。
1)产品装载模式图及说明;
2)辐射容器内,剂量计放置和间距;
3)产品剂量分布,完全证实装载模式最小和最大剂量区。       
6.提供辐射环境条件的记录:温度、湿度、光照、周围散发布情况。
7.灭菌记录并保存:产品名称、编号、批号、辐射日期、产品堆放密度、堆码方式、传输速度、辐射时间以及辐射源类型、活动及排放方式。运行操作人员、剂量监测人员以及负责人签名。
8.辐射产品外包装应有化学指示物标识。
7









标准分
[145]
合格分
[116]
7.1


1.质量管理部门不能隶属于生产制造部门,应直接对企业最高管理者负责。       
5
1.检查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扣5分。
2.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       
5
2.检查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配备情况,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有权批准或否定一切物料及中间产品的使用和产品出厂。       
5
3.检查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符合要求扣5分。
7.2



1.质检部门至少应设立物理性能检验室、化学性能检验室、生物性能检验室和产品留样室。       
5
1.察看现场,缺一处扣5分。
2.各检验室、留样室与企业生产规模、产品检验项目等能相适应。       
5
2.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检验室、留样室整洁、干燥、通风良好。       
5
3.察看现场,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4.检验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有相应证书。       
5
4.检查验职责规定,不明确扣5分。
5.检验人员应熟练掌握其职责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和相关知识,能现场完成规范的检验操作。       
记录项
5.现场随机确定一名成品检验人员,现场进行检验操作,并将考核情况记录上报。
7.3





1.应制定原材(辅)料、外协外购件验收标准和检验或验证的程序文件。       
5
1.检查原材(辅)料、外协外购件验收标准和检验或验证的程序文件,每缺一项扣2分。
2.采购的原材(辅)料按进货检验程序和所购原材(辅)料的医用级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或验证,没有可参照标准的,企业应制定评价、验收标准。应保存所有进货检验或验证的原始记录。       
10
2.随机抽查5份检验或验证记录,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3.未经检验或验证合格的原材(辅)料、外购外协件(紧急放行和让步接受除外)不能投入生产。       
5
3.检查中发现有一次未经检验或验证合格的原材(辅)料、外购外协件(紧急放行和让步接受除外)投入生产扣5分。
4.制定过程检验规程,建立过程检验结果的统计分析方法,及时反馈统计分析结果。       
5
4.检查文件和记录,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5.需紧急放行或让步接受时,质量检验负责人应签署意见(生产制造部门应按质检部门意见和有关紧急放行的文件规定严格保证其可追溯性),并做好记录,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时,能确保立即全部追回。       
5
5.检查文件和记录,发现有1次不符合要求扣5分。
6.应按产品标准制订产品检验方法和规程,并按规定进行产品抽样。       
5
6.检查产品检验规程和方法及抽样记录,发现1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7.型式检验:按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并应具备除动物实验外的全部检验条件和能力。       
5
7.对照标准检查周期检验报告、检验条件和能力,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8.出厂检验: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项目(包括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均已完成且结果合格,检验报告并经质检负责人签署,产品才能出厂。       
5
8.对照标准检查成品出厂检验报告,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9.应使用适当的方法对产品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5
9.察看现场产品状态标识与规定是否一致,不一致扣5分。
7.4






1.应建立实验仪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5
1.检查文件,无管理办法扣5分。
2.专人负责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管理并应设立台帐,帐物应相符,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状态标识清楚。       
5
2.检查台帐,与实物核对,并察看状态标识,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3分。
3.仪器、设备应能满足检验要求,对实验条件或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仪器应配置与要求相适应的条件。       
10
3.检查仪器、设备档案,并察看现场,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
4.对需进行周期性校验的测(计)量用仪器、仪表要建立校验计划并保留校验记录。       
5
4.检查计量用仪器、仪表的检定或校验证书、校验计划和记录,缺1项扣5分。
5.应有与实验项目要求相适应的化学试剂和化学试剂管理规定并专人负责管理。自行配制的具有有效期要求的化学试剂要标明失效期和配制人。       
5
5.检查管理规定和自行配制记录,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7.5





1.有填写检验报告(记录)的文件规定。       
5
1.检查文件,无文件规定扣5分。
2.检验报告(记录)应真实、字迹工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和伪造。       
记录项
2.随机抽查3份检验报告,核对后复印1份上报。
3.应至少保留产品的检验合格记录至产品失效期后一年,这些记录应清楚地表明产品的检验项目数据、结论和签署人。       
5
3.从生产记录中随机抽查3份保留的产品检验报告,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4.企业生产的不合格品要按规定处理并有处理结果记录。       
5
4.查验不合格品处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7.6


1.应制定产品留样观察的有关规定。       
5
1.检查制度,无制度扣5分,制度不完善扣2分。
2.每生产批产品必须留样(生产批包含灭菌批应按灭菌批留样),并应建立台帐,一般留样数量应满足质量追溯要求,重点留样应满足对产品全性能检测的要求。       
5
2.根据台帐核查产品留样样品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3.应定期对留样进行观察和/或检测,记录应齐全。       
5
3.随机抽查3批留样,检查观察记录,无观察记录或记录项目不齐全扣5分。
8




标准分
[35]
合格分
[28]
8.1




1.所有销售的产品均应有合同或订单(含以电话、传真等形式订货记录),对可能存在风险的合同还应进行评审。       
5
1.检查销售合同或订单,如有风险合同不评审扣5分。
2.应建立销售台帐、销售档案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5
2.检查销售台帐和售后服务制度,缺一项扣5分。
3.质管部门应建立顾客质量信息反馈或投诉档案,对顾客反馈或投诉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处理。       
5
3.检查质量反馈信息和投诉档案,如发现没有对质量投诉进行处理,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每批产品均应有销售记录,一旦发现不合格能立即追溯,销售记录应至少保留到失效期满后一年。       
10
4.检查销售记录,不能追溯或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扣10分。
8.2




1.应制定销售人员的管理办法。       
5
1.检查管理办法,没有制订管理办法扣5分,办法内容不完善扣3分。
2.销售人员应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企业保留副本)。       
5
2.检查委托授权书,没有委托授权书扣5分。
3.销售人员应在销售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企业应有登记档案。       
记录项
3.检查企业提供的销售登记档案和销售人员情况,记录该厂销售人员总数,在外地销售备案登记及分布情况并汇总上报。
项目
条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标准分
检查评分方法
1






标准分
[150]
合格分
[120]
1.1




1.企业应按YY0033、GB/T19001和YY/T0287标准要求编制阐明其质量方针并描述其质量体系的质量手册。       
5
1.检查质量手册,没有质量手册或质量方针扣5分,缺YY/T0287或YY/T0288的专用要求内容扣3分。
2.质量体系要素至少应包括:管理职责、质量体系、合同评审、文件和资料控制、采购、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过程控制、检验和试验、检验和试验设备、检验和试验状态、不合格品的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质量记录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培训、服务。应按上述要素要求建立程序文件。       
10
2.检查程序文件,缺一个文件扣5分,缺两个以上(包括两个)扣10分。
3.应根据程序文件的要求编制相应的能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和控制的文件和规定,并形成记录。       
10
3.随机抽查三份程序文件,核查其相关的第三层次文件和质量记录,如一个程序文件中涉及的第三层次文件和记录不齐全扣5分,两个文件不齐全扣10分。
1.2




1.质量手册应清楚地描述企业质量体系,阐明由企业最高管理者以文件形式颁发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对顾客的质量承诺。       
5
1.检查质量手册或文件是否由企业最高管理者以文件形式颁布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对顾客的质量承诺的内容,缺一项扣3分,缺两项扣5分。
2.各级人员都能理解和贯彻质量方针。       
5
2.随机指定不少于5名管理人员座谈,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质量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得到分解落实。       
5
3.随机抽查3个职能部门质量目标的分解落实情况,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质量手册的评审、修改和控制应制订程序文件,并按规定进行,做好记录。       
5
4.检查相关的程序文件和记录,缺评审、修改和控制中任意一项内容扣2分,无记录扣2分。
1.3





1.按文件资料控制程序文件,对与质量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质量体系文件、产品质量文件、有关的外部文件和资料等)进行控制。       
5
1.检查程序文件和受控文件清单,没有清单扣2分,清单内容不全扣3分。
2.文件应按规定进行批准、发布、更改、废止和保存。       
5
2.随机抽查3份程序文件,如未按文件管理规定执行,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3.按规定受控的文件应有受控状态标识。       
5
3.随机抽查受控文件5份,每发现1份无受控标识扣1分。
4.发布、使用的文件为批准的有效版本,已作废的文件除留档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5
4.在工作现场发现1份无标识的作废文件扣2分,发现2份扣5分。
5.文件的更改应及时、准确,并应由该文件的原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5
5.随机抽查5份文件,发现有1处修改未按规定执行扣2分,发现2处扣5分。
6.应制定质量记录的管理规定(规定至少应包含记录分类、汇总、保管、保存期限等内容)。       
5
6.检查质量记录的管理规定,内容不完整,每缺1项扣1分。
1.4




1.企业最高管理者应在厂级管理层中指定一名成员为管理者代表,并书面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5
1.检查管理者代表任命文件及其职责规定,无文件或未规定职责扣5分,职责规定不全扣3分。
2.对从事与质量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有书面文件规定其职责,包括:企业领导层人员职责与权限;各职能部门职责与权限;检验、验证人员职责与权限;各岗位操作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组织机构图。       
5
1.检查职能分配表,有1个要素(共17个)未落实职能部门扣1分,并随机抽查3个职能部门,有1个职责与权限不明确扣1分,无组织结构图扣1分。
1.5





企业应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各类人员,并按程序文件进行培训。
1.企业最高管理者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熟悉产品生产技术,对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5
1.与高层领导座谈,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从事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并熟悉本部门业务,有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管理部门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5
2.检查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证书与任命文件,每有1人学历不符合要求扣1分,有生产与技术负责人相互兼任扣2分。
3.检验人员须有高中以上学历,实验室检验人员并需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10
3.检查检验人员的学历证书和培训证书,每有1人学历不符合要求扣1分,未按规定培训每人扣4分。
4.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的人员均应有医疗器械内审员证书,内审员不少于2人。       
记录项
4.将内审员姓名、证书编号记录并上报。
5.关键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5
5.检查灭菌,注、挤、吹塑和制水操作人员的培训记录,未经培训合格上岗,每发现1人扣1分。
6.有员工名册、按人员培训的程序文件制定的人员培训计划和人员受培训的档案记录。       
10
6.检查培训计划和档案记录,无计划扣5分,无档案记录扣10分,记录不全扣5分。
1.6











1.管理评审的程序文件;       
5
1.检查程序文件,无文件扣5分。
2.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按管理评审程序规定对质量体系进行评审,确保持续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5
2.检查管理评审频次规定和评审记录,未按规定评审,发现1处扣2分。
3.对管理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加以解决;       
5
3.检查评审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解决措施,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应有内部质量体系审核的程序文件,由有资格的内审员有计划、系统地进行内部质量体系审核;       
5
4.检查程序文件、内审计划及内审记录,无文件或记录扣5分。
5.内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在跟踪审核活动中应予验证;       
5
5.检查内审不合格报告和跟踪验证记录,未采取纠正措施或未跟踪验证,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6.管理评审、内审记录(报告等)应予以保存。       
5
6.检查管理评审、内审记录归档保存情况,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



   境、

施、


标准分
[145]
合格分
[116]
2.1




1.厂区位置应远离空气和水污染区;洁净厂房与市政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米;       
5
1.察看厂区周围环境,附近有污染源或洁净厂房与市政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小于50米扣5分。
2.厂区内应整洁,无积水、杂草、露天垃圾、蚊蝇孳生地,垃圾及废弃物料有指定的集中堆放地点,并有防扩散措施;       
5
2.察看现场,每发现1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3.厂区内应尽量减少露土面积;路面平整不易起尘;       
5
3.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5
4.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2




1.企业应提供洁净区内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空气调节、配电照明等平/立面图;新建、改建、扩建的洁净区厂房应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       
5
1.检查有关资料,每缺1种扣1分;在本细则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图纸不符合要求扣2分。
2.应采用中央空调、集中送风的空气调节净化系统,有管理文件和保养维护记录。       
10
2.察看现场,非中央空调、集中送风扣10分,无管理文件或保养维护记录扣2分。
3.进入洁净区的管道、送、回风口布局合理,水、电、气输送线路与墙体接口处应可靠密封,照明灯具不得悬吊。       
5
3.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洁净车间安全门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平时密封良好,紧急情况发生时应能保证畅通。       
5
4.察看现场,无安全门扣5分,不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扣5分,密封不良扣3分,不能保证畅通扣3分。
5.洁净车间门口应有有效防止异物进入的措施,有玻璃窗的应双层密闭,进入清洁区前的门厅宽敞、明亮、整洁。       
5
5.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6.有足够的人员清洁空间,洗衣间的洁净度级别不低于三十万级,应有足够的洗衣、干燥空间并配置消毒设施。       
10
6.察看现场,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查洗衣间检测报告,洁净度未达到要求扣8分。
7.不同洁净度要求的区间出入口处,有易于观察的压差表,洁净区各车间应有温、湿度计,压差表、温、湿度计有校验记录,自然照度差和有夜班的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5
7.察看现场,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8.洁净区应按本《细则》相应附件的规定进行监测,监测项目要有记录并达到要求。       
记录项
8.抽查半年监测记录,企业需提供1年内由省市药监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现场验证温、湿度和压差。复印1份全项检测记录或/和报告,并与现场验证情况记录一起上报。
9.洁净区内墙、顶棚和地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无颗粒物脱落、无油(水)渍,能耐受清洗和消毒,水池、地漏不得对无菌医疗器具产生污染。       
5
9.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
10.生产区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人流、物流应分开,洁净区的门应密封良好,并向洁净度高的方位开启。       
10
10.察看现场,工艺布局不合理(如交叉往复)或人流、物流未分开扣3分,其他不符合要求扣2分。
11.操作台(板)应光滑、平整、无缝隙、不脱落异物,便于清洗、消毒,不可用木质或油漆台面。       
5
11.察看现场,凡用木质或油漆台面的扣5分。其他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12.洁净区内应配置空气消毒装置,有平面布置图、编号和使用记录。       
5
12.察看现场,缺1项扣2分
13.每个洁净间(区)工作人员人均面积≥4m2。       
5
13.人均面积不足4 m2扣5分。
14.注、挤塑间送、回风合理,回风不得再循环使用。       
5
14.查空调净化送风系统图纸,并现场复核,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3




1.应建立、执行人员进出洁净区的清洁程序和管理制度,人员清洁程序合理。       
5
1.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洗手装置(按最大班人数计算)每10人设一个,龙头关闭不能用手,如有卫生间、洁具间、职工休息室不能对洁净区产生不良影响。       
5
2.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进入洁净区工作的人员应穿不易脱落纤维的防静电工作服(应能阻留人体脱落物)并戴口罩,非一次性使用口罩、工作鞋要规定清洗办法和频次。       
5
3.检查管理规定,并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4




1.应建立、执行物料进出洁净区的清洁程序,有脱外包装室、净化室和双层传递窗(或气闸室)。       
10
1.察看现场,不执行程序规定扣5分,无脱外包装室扣5分,无双层传递窗或气闸室扣5分。
2.精洗、烘干工序应在10万级洁净室(区)内独立的工作间进行。       
5
2.察看现场,如有精洗、烘干工序,精洗、烘干工序不在10万级洁净区(室)内独立的工作间进行,扣5分。
2.5







1.具有制备达到纯化水要求的设备(需清洗与药、血液直接接触部件的应制备注射用水),水的输送管道和贮罐应是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材料并定期消毒,制水能力能满足生产需要。       
记录项
1.企业提供工艺用水及用量分析报告,提供制水设备型号及制水能力,所用管道、储罐材料和清洗、消毒规定及记录。确认后上报。
2.冷却用水应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洁净区工位器具应用纯化水清洗,清洗与药(血)液直接接触部件应用注射用水。       
5
2.察看现场,发现1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3.应按控制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和相关标准检测并记录:用去离子法制得的纯化水:电阻率>0.5兆欧·厘米(或电导率≤2μs/cm)1次/班。用蒸馏法制得的纯化水和注射用水:PH、氯化物、铵盐1次    / 班检测。全性能检测 1次/周。       
5
3.查文件和检测记录,无文件或记录扣5分,每发现1处记录不符合要求扣1分。
4.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气体应经过净化处理,与产品使用表面相接触的气体应进行验证和常规控制。       
5
4.察看现场,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气体未经过净化处理扣5分,未经验证和控制扣5分。
3










标准分
[70]
合格分
[56]
3.1














1.洁净区内选用的设备与工装应具有防尘、防污染措施,设备、工装与管道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颗粒物质脱落,易于清洗和消毒。       
5
1.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装及管道表面应清洁卫生、无毒、耐腐蚀、无死角,并易于清洗和消毒。       
5
2.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清洗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都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5
3.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置独立的模具间(或区域),用于模具的维护和存放。       
5
4.察看现场,无独立的模具间(或区域)扣5分,有区域但无防污染措施扣3分。
5.工位器具应易于清洗和消毒,应定期使用纯化水在洁净区内清洗,在洁净区内用于储存的工位器具应无孔带盖且有明显标识。洁净区与一般生产区使用的工位器具要严格分开、不得交叉使用。       
10
5.察看现场,并核查工位器具清洗记录,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3.2设











1.企业应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工位器具。       
10
1.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企业应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中包括:全部注、挤、吹塑件的加工设备,注射针、静脉输液针生产企业还应具有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针管加工设备。       
记录项
2.检查设备台帐与工装明细表,并在现场核对后复印上报。
3.3












1.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实行统一购置、统一安装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台帐。对主要设备和工艺装备并应建立档案。       
5
1.检查主要设备和工艺装备的采购、安装、验收记录与档案,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建立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和工位器具管理制度。对生产设备的完好状态应有明显标识。       
5
2.检查管理制度,并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应编制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明确规定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保养方法和频次。       
5
3.检查主要设备操作规程,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主要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环境下工作的灭菌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       
5
4.核查主要设备和工装操作人员上岗证,每发现一人无上岗证扣1分。
5.应做好主要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检查、维修、保养、验证,并做好记录。       
5
5.检查设备和工艺装备的维修、保养、验证记录,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6.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工位器具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洁净环境控制和工艺文件的要求。       
5
6.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







标准分
[60]
合格分
[4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1: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来几年,在各项政策共同支持和带动下,智能化医疗将成发展重点。据预测,中国智能医疗市场规模将超过一百亿元,并且涉及的周边产业范围很广,设备和产品种类繁多。这对我国医疗器械的进一步发展无疑是新的契机。
  智能医疗发展现状
  智能医疗的发展分为七个层次:一是业务管理系统,包括医院收费和药品管理系统;二是电子病历系统,包括病人信息、影像信息;三是临床应用系统,包括计算机医生医嘱录入系统(CPOE)等;四是慢性疾病管理系统;五是区域医疗信息交换系统;六是临床支持决策系统;七是公共健康卫生系统。总体来说,中国处在第一、二阶段向第三阶段发展的阶段,还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CPOE,主要是缺乏有效数据,数据标准不统一,加上供应商欠缺临床背景,在从标准转向实际应用方面也缺乏标准指引。中国要想从第二阶段进入到第五阶段,涉及到许多行业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的形成,这也是未来需要改善的方面。
  在远程智能医疗方面,国内发展比较快,比较先进的医院在移动信息化应用方面其实已经走到了前面。比如,可实现病历信息、病人信息、病情信息等的实时记录、传输与处理利用,使得在医院内部和医院之间通过联网,实时地、有效地共享相关信息,这一点对于实现远程医疗、专家会诊、医院转诊等可以起到很好的支撑作用,这主要源于政策层面的推进和技术层的支持。但目前欠缺的是长期运作模式,缺乏规模化、集群化的产业发展,此外还面临成本高昂、安全性及隐私问题等,这也是刺激未来智能医疗
  未来智能医疗发展方向
  将物联网技术用于医疗领域,借由数字化、可视化模式,可使有限医疗资源让更多人共享。从目前医疗信息化的发展来看,随着医疗卫生社区化、保健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通过射频仪器等相关终端设备在家庭中进行体征信息的实时跟踪与监控,通过有效的物联网,可以实现医院对患者或者是亚健康病人的实时诊断与健康提醒,从而有效地减少和控制病患的发生与发展。此外,物联网技术在药品管理和用药环节的应用过程也将发挥巨大作用。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未来医疗向个性化、移动化方向发展,到2015年超过50%的手机用户使用移动医疗应用,如智能胶囊、智能护腕、智能健康检测产品将会广泛应用,借助智能手持终端和传感器,有效地测量和传输健康数据。
  这个市场的真正启动,其影响将不仅仅限于医疗服务行业本身,还将直接触动包括网络供应商、系统集成商、无线设备供应商、电信运营商在内的利益链条,从而影响通信产业的现有布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1: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014年03月07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0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3月7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1:0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公告公布
发布国家:中国
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
生效日期:2009年11月1日
原文链接:http://www.sda.gov.cn/WS01/CL0876/64476.html
原文贴出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
2009年07月31日 发布
  (2009年7月31日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公告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责任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其采购、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 对在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药品流通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依法核准的生产、经营、使用范围,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但是,采购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法定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销售药品。
  第七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购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加盖印章。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对首次向其供货的单位,还应当索取以下加盖单位印章的资料存档: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供货单位药品销售委托书;
  (四)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销售凭证样票。
  第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销售药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药品采购、验收和销售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等内容。药品验收记录还应当注明验收质量状况和处理意见,并经验收人员签名确认。
  药品采购、验收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并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企业运输、储存药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具备相应的阴凉、冷藏、避光、通风、防冻、防潮、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条件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并建立药品监测、养护记录。
  第十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兼营非药品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区域、分柜台陈列,并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二条 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
  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药品应当凭本单位医师的处方。患者要求提供纸质处方的,医疗机构必须提供。
  医疗机构不得以邮寄、开放式柜台自选、试用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
  第十四条 药品使用单位设置的药房或者药柜,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以及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其他条件,并遵守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调配药品的工具、包装材料、容器和工作环境,应当符合药品的卫生和质量安全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对最小包装药品拆零的,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将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保存至药品销售或者使用完毕。药品拆零后的盛装物或者包装物表面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用法、用量、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捐赠药品的,应当向受赠方提供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药品生产厂家或者法定机构出具的捐赠时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其他捐赠者,应当向受赠方提供合法的药品采购凭证。受赠方应当按照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验收记录。
  捐赠的药品的实际有效期一般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受污染、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三章 医疗器械流通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医疗器械,应当开具标明购货单位名称、医疗器械名称、产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医疗器械,应当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对首次向其供货的单位,还应当索取以下加盖单位印章的资料存档: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复印件;
  (三)供货单位医疗器械销售委托书;
  (四)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医疗机构之间转让医疗器械的,应当向受让方提供生产厂家或者法定机构出具的转让时的检测合格证明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医疗器械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生产或者经营资质、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医疗器械合格证明和包装标志、标识,并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销售医疗器械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医疗器械采购、验收、销售记录,必须注明医疗器械的名称、产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无菌医疗器械必须注明灭菌批号。医疗器械验收记录还应当注明验收质量状况和处理意见,并经验收人员签名确认。
  医疗器械采购、验收、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者使用期限一年,并不得少于二年。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医疗器械,并建立医疗器械养护记录。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医疗器械性能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
  (三)有与所使用医疗器械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当事先对接触医疗器械的内包装及有效期进行检查;内包装破损、标识不清、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植入类医疗器械,应当建立、永久保存并向患者提供以下使用记录:
  (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病历号、手术名称、手术时间、手术医师;
  (二)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产品编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
  (三)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企业许可证号;
  (四)供货单位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定期检测制度,并建立检测记录。
  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医疗计量器具的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捐赠医疗器械的,应当向受赠方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复印件、生产厂家或者法定机构出具的捐赠时的检测合格证明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不具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其他捐赠者,应当向受赠方提供合法的医疗器械采购凭证。受赠方应当建立验收记录,并将该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复印件报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销售药品、医疗器械;
  (二)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三)以偿还债务、以货易货等方式为违法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提供便利;
  (四)以医疗广告、义诊、义卖、举办培训班或者医疗保健讲座等方式推销药品;
  (五)以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消毒剂等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使用;
  (六)未凭处方直接提供处方药品或者在处方中开具非药品;
  (七)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八)向未取得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采购中药饮片;
  (九)经营或者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过期、失效、国家明令淘汰的医疗器械;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抽查检验制度。
  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违反质量安全信用的行为予以记录,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再符合法定经营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注销、吊销许可证照的经营者名单。
  第三十条 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监督管理。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监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电子网络监控及其制度建设,推进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网络信息化管理。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销售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及时录入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销售信息,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和涉及药品宣传的非药品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属本省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属省外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在发布前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和备案情况上网公布,供公众查询、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暂停销售其广告宣传的产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发布扩大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范围、夸大疗效、欺骗和严重误导用药者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由发现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请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暂停销售其广告宣传的产品、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因此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广告主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非药品广告不得涉及药品宣传。
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由发现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扣押,提请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主动召回相关产品,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销售、使用的,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使用。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召回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弃物管理责任制,制定与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及时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弃物。
  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如实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使用价格,并向患者如实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使用价格清单,清单中的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患者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价格有异议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确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价格,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农村药品供应和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网络,加强农村药品市场规范化管理,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四十一条 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行政部门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显著位置公开举报电话。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记录举报情况,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医疗器械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之一,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非药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违法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美容保健机构和戒毒机构等用药用械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1: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国家:中国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6日
生效日期:发布之日起根据情况执行
原文链接:http://www.sda.gov.cn/WS01/CL0059/44663.html
原文贴出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9]835号
2009年12月16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其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无菌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应当按照《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提出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规范》的检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288号)和《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472号)同时废止。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仍按现有规定进行,企业也可自愿申请《规范》检查。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申请无菌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时,应当按要求提交经检查合格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通知书》,其他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按现有规定进行。
  四、在本通知发布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应执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在《规范》实施后继续执行如下要求:企业生产产品的全部注、挤、吹塑件均应在本厂区内生产;重要零、组件应在本厂区1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自制或外购的产品单包装袋在3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其中与药(血)液直接接触的零、组件和保护套的生产、末道清洗、装配、初包装等工序,必须在本厂区同一建筑体的10万级洁净区内进行。
  上述重要零、组件是指: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的滴斗*、软管*、瓶塞穿刺器、筒身*、药液过滤器*、空气过滤器*、配套自用静脉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针座、软管*、针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的外套*、芯杆*、配套自用注射针*;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的针座。其中,带*的为与药(血)液直接接触的零、组件。
  外购配套用注射器活塞、金属插瓶针、一次性使用注射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必须是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企业的产品。
  企业生产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器,其配套自用组装注射针或静脉输液针的外购针管(已磨刃的针尖),必须是持有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或静脉输液针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企业的产品。
  五、对于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企业,应当至少生产一次性使用麻醉用针、麻醉导管、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中的一种产品,外购配套用医疗器械必须是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企业的产品。
  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经通过《规范》检查的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国家局将组织对各地的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学习和宣传,做好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注意总结经验,收集《规范》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局医疗器械监管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第二类和第三类无菌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本实施细则中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通过最终灭菌的方法或通过无菌加工技术使产品无任何存活微生物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并保持其有效性。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
  (三)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四)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
  (五)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生产企业内部贯彻和执行。
  第六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三章 资源管理
  第七条 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八条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技术和法规等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仓储场地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若工作环境条件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工作环境条件要求的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以监视和控制工作环境条件。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造成污染。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厂址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确定产品生产中避免污染、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相同级别洁净室间的压差梯度要合理。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中洁净室(区)的级别设置原则见附录。
  第十三条 洁净室(区)应当按照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第十四条 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当便于清洁,能耐受清洗和消毒。
  第十五条 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均应经过净化处理。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应当进行验证和控制,以适应所生产产品的要求。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件,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清洗和消毒,并作好记录。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工艺装备、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当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洁净室(区)的尘粒、浮游菌或沉降菌、换气次数或风速、静压差、温度和相对湿度进行定期检(监)测,并对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是否影响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检(监)测和验证,检(监)测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人员健康的要求,并形成文件。应有人员健康档案。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人员服装的要求,并形成文件。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应能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并形成文件。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对手再进行一次消毒。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当生产过程中使用工艺用水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用量较大时应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区。工艺用水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满足产品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
                第四章 文件和记录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的文件应当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本细则中所要求编制的程序文件、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质量手册应当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作出承诺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编制和保持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技术文档。包括产品规范、生产过程规范、检验和试验规范、安装和服务规范等。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以下的文件控制要求:
  (一)文件发布前应当经过评审和批准,以确保文件的适宜性 和充分性,并满足本细则的要求;
  (二)文件更新或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文件进行评审和批准,并能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确保在工作现场可获得适用版本的文件;
  (三)生产企业应当确保有关医疗器械法规和其他外来文件得到识别与控制;
  (四)生产企业应当对保留的作废文件进行标识,防止不正确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作废的技术文档,并确定其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处置的要求。记录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记录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并防止破损和丢失;
  (二)生产企业保存记录的期限至少相当于生产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生产企业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
第五章 设计和开发
  第二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设计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
  第二十九条 生产企业在进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应当确定设计和开发的阶段及对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等活动。应当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确职责和分工。
  第三十条 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对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进行评审并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第三十一条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提供采购、生产和服务的依据、产品特性和接收准则。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和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
  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适用要求或预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确认可采用临床评价和/或性能评价。进行临床试验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
                 第六章 采购
  第三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以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
  当采购产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时,采购产品的要求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的产品对随后的产品实现和最终产品的影响,确定对供方和采购的产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当产品委托生产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规的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对供方满足其采购要求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制定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
  生产企业应当保持评价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
  第四十条 采购信息应当清楚地表述采购产品的要求,包括采购产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范、图样,必要时包括过程要求、人员资格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内容。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可追溯性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保持相关的采购信息。
  第四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采购的产品进行检验或验证,以确保其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并保持记录。
  对来源于动物的原、辅材料应当对病毒进行控制。
  无菌医疗器械的初包装材料应当适用于所用的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的包装要求,并执行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在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
               第七章 生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实施所有生产过程。
  第四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并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等有害物质的厂房、设备应当安装相应的防护装置,建立对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以进行监视和控制。
  第四十五条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清洁处理或者从产品上去除处理物时,生产企业应当将对产品进行清洁的要求形成文件并加以实施。对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进行污染的控制,并对灭菌过程进行控制。
  第四十六条 生产企业对洁净室(区)内选用的设备与工艺装备应当具有防尘、防污染措施。
  第四十七条 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艺装备及管道表面应当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和粘连。
  第四十八条 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清洗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均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所选用的工位器具应能避免产品在存放和搬运中被污染和损坏。
  第五十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等必须按程序进行净化处理。对于需清洁处理的无菌医疗器械的零配件,末道清洁处理应当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末道清洁处理介质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清场的管理规定,以防止产品的交叉污染,并作好清场记录。
  第五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批号管理规定,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规定每批产品应形成的记录。
  第五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选择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灭菌或采用适宜的无菌加工技术以保证产品无菌,并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如果生产过程的结果不能或不易被后续的检验和试验加以验证,应当对该过程进行确认。应当保持确认活动和结果的记录。生产企业应当鉴定过程确认人员的资格。
  如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则应当编制确认的程序文件,确保在软件的初次应用以及软件的任何更改应用前予以确认并保持记录。
  第五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无菌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确认程序并形成文件。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初次实施前进行确认,必要时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
  第五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灭菌过程控制文件,保持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参数记录,灭菌记录应可追溯到医疗器械的每一生产批。
  第五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保持每批产品的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满足医疗器械可追溯性要求,并标明生产数量和入库数量。
  第五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明确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以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
  第五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标识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以确保在产品形成的全过程中,只有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合格的产品才能被放行。
  第六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可追溯性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医疗器械可追溯性的范围、程度、唯一性标识和所要求的记录。
  第六十一条 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的相应法规及标准要求。
  第六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防护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产品防护的要求。防护应当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防护也应适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
  企业应当根据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规定各种无菌医疗器械和材料的贮存条件,并控制和记录这些条件。贮存条件应当在注册产品标准和包装标识、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第八章 监视和测量
  第六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确定所需要的监视和测量活动,配置相应的装置,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控制。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符合下列规定的要求:
  (一)应当定期对测量装置进行校准或检定和予以标识,并保存记录;
  (二)应当规定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对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
  (三)当发现监视和测量装置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监控和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且应当对装置和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保存装置的校准和产品验证结果的记录;
  (四)对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计算机软件,在初次使用前应当确认其满足预期要求的能力,必要时再确认;
  (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要求并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无菌检测室。
  第六十四条 生产企业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应当对产品进行监视和测量,验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十五条 生产企业完成产品实现所规定的全部过程后,才能对产品进行放行。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放行的程序、条件和放行的批准作出规定,应当保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并记录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
  第六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及生产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办法,按照生产批或灭菌批进行留样,并作好留样观察记录。
  第六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反馈程序并形成文件,对是否已满足顾客要求的信息进行监视,并确定获得和利用这种信息的方法。
  第六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参加人员、方法、记录要求、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评定,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要求并有效实施。
               第九章 销售和服务
  第六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进行评审并保持记录,对确定的产品要求作出规定并形成文件,如合同、标书、订单或产品信息等,以确保企业有能力满足这些要求。若产品要求发生变更,应当重新评审并保持评审记录,修改相关文件并通知相关人员。
  第七十条 如本条款适用,生产企业应当确定医疗器械安装要求和安装验证的接收准则并形成文件。
  当医疗器械安装活动由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以外的人员完成时,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安装和验证要求的文件,并对安装和验证活动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生产企业应当保持由其或其授权代理完成的安装和验证记录。
  第七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有服务要求的情况下,应当规定服务活动及其验证的要求,并保持所实施服务活动的记录。
  第七十二条 生产企业选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
  第七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保持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应当能够追查到每批产品的售出情况。
               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
  第七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
  第七十六条 在产品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十七条 若产品需要返工,应当编制返工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及不合格品返工后的重新检验和重新评价等内容,并应当经过批准。在批准返工文件前应当确定返工对产品的不利影响。
               第十一章 顾客投诉和不良事件监测
  第七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接收、调查、评价和处理顾客投诉,并保持记录。
  第七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忠告性通知发布和实施程序并形成文件,保持发布和实施的记录。
  第八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的要求建立不良事件监测程序并形成文件,明确不良事件管理人员职责,规定不良事件收集方法、报告原则、上报程序和时限。
  第八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保持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二章 分析和改进
  第八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数据分析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收集与产品质量、不良事件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包括反馈、产品质量、市场信息及供方情况。
  第八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采用适当的分析方法,包括应用统计技术等,进行数据分析,以确定产品的符合性、顾客要求得到满足的程度、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保持数据分析结果的记录。
  第八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程序并形成文件,以确定并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采取防止不合格再发生的措施,并评审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第八十五条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程序并形成文件,以确定并消除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并评审所采取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第八十七条 生产企业若对顾客投诉没有采取纠正和(或)预防措施,应当经过批准并记录理由。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提出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是指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范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八十九条 生产企业可根据所生产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确定不适用的条款,并说明不适用的合理性。
  第九十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批号:用于识别一批产品的唯一标示符号。
  生产批:指在一段时间内,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出的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产品。
  灭菌批:在同一灭菌容器内,同一工艺条件下灭菌的具有相同无菌保证水平的产品。
  灭菌:用以使产品无任何形式的存活微生物的确认过的过程。
  无菌:产品上无存活微生物的状态。
  初包装材料: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
  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作用均具有减少该房间(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洁净度:洁净环境内单位体积空气中含大于或等于某一粒径的悬浮粒子和微生物最大允许统计数。
  无菌加工:在受控的环境中进行产品的无菌制备及产品的无菌灌装。该环境的空气供应、材料、设备和人员都得到控制,使微生物和微粒污染控制到可接受水平。
  顾客投诉:任何以书面、口头、电讯的形式宣称,已经投放市场的医疗器械在其特性、质量、耐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及性能等方面存在不足的行为。
  忠告性通知:在医疗器械交付后,由生产企业发布的通知,旨在以下方面给出补充信息和/或建议采取的措施:
  ——医疗器械的使用;
  ——医疗器械的改动;
  ——医疗器械返回生产企业;
  ——医疗器械的销毁。
  标记:书写、印刷或图示物。
  ——标帖在医疗器械上或其包装箱或包装物上;
  ——随附于医疗器械。
  有关医疗器械的标识、技术说明和使用说明的资料,但不包括货运文件。
  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确认: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监视:确定过程符合性的一组操作,是持续的过程,指观察、监督、使对象处于控制之下。可以包括定期测量或检测。
  测量:确定量值的一组操作。
  设计和开发输入:是指产品在设计和开发开始阶段,将与产品要求有关的预期用途、功能、性能要求、安全要求、法律法规要求、风险管理和相关信息等,充分、适宜、完整地形成文件的过程。
  设计和开发输出:是设计和开发过程的结果,指将产品要求转化为产品安全和性能所必需的产品特性或规范,包括样机、样品、文件、图样、配方、制造、服务和接受准则等。设计和开发输出应能验证并满足设计和开发输入的要求。
  关键工序:指对产品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序。如:通过加工形成关键、重要特性的工序,加工难度大、质量不稳定的工序等。
  特殊过程:指对形成的产品是否合格难以通过其后的监视和测量加以验证的过程。
  在本附则中未列出的术语与GB/T19001族标准中术语通用。
  第九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288号)和《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472号)同时废止。
附录: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洁净室(区)设置原则
  一、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中应当采用使污染降至最低限的生产技术,以保证医疗器械不受污染或能有效排除污染。
  二、植入和介入到血管内及需要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洁净区内进行后续加工(如灌装封等)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等生产区域应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
  三、植入到人体组织、与血液、骨髓腔或非自然腔道直接或间接接入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等生产区域应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
  四、与人体损伤表面和粘膜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精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均应在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
  五、与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清洗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其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设置宜遵循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使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满足所包装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若初包装材料不与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在不低于300,000洁净室(区)内生产。
  六、对于有要求或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加工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医用材料),应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
  七、洁净工作服清洗、干燥和穿洁净工作服室、专用工位器具的末道清洗与消毒的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可低于生产区一个级别。无菌工作服的整理、灭菌后的贮存应在10,000级洁净室(区)内。
  八、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洁净度
级 别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0.5mm
≥5mm
浮游菌/立方米
沉降菌/皿
100级
3,500
0
5
l
10,000级
350,0O0
2,000
100
3
1OO,000级
3,500,000
20,000
500
10
300,000级
10,500,000
60,000

15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规范对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工作,统一检查要求,制定本评定标准。
  一、检查评定方法
  (一)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须根据申请检查的范围,按照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确定相应的检查范围和内容。
  (二)无菌医疗器械检查项目共253项,其中重点检查项目(条款前加“*”)31项,一般检查项目222项。
  (三)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对不符合事实做出描述,如实记录。其中:
  严重缺陷项:是指重点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
  一般缺陷项:是指一般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
  不适用项:是指由于产品生产的要求和特点而出现的不适用检查的项目。(该项目企业应当说明理由,检查组予以确认)
  一般缺陷率=一般缺陷项目数/(一般检查项目总数-一般检查项目中不适用项目数)×100%。
  (四)结果评定:
项  目
结  果
严重缺陷(项)
一般缺陷率
0
<10%
通过检查
0
10-20%
整改后复查
1-3
<10%
0
>20%
不通过检查
1-3
≥10%
>3

二、检查项目
条款
检查内容
0401
是否建立了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
0402
是否用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质量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相互沟通的关系。
*0403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没有互相兼任。
*0404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能独立行使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性的职能。
0501
企业负责人是否组织制定了质量方针,方针是否表明了在质量方面全部的意图和方向并形成了文件。
0502
企业负责人是否组织制定了质量目标,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进行了分解,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可评估。是否把目标转换成可实现的方法或程序。
0503
是否配备了与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相适应,能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生产管理的需要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检查企业所配备资源符合要求的记录。
0504
是否制定了进行管理评审的程序文件,制定了定期进行管理评审的工作计划,并保持了管理评审的记录。由管理评审所引起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是否得到实施并保持。
0505
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规定有专人或部门收集,在企业是否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检查相关记录或问询以证实贯彻的有效性)
0601
是否在管理层中指定了管理者代表,并规定了其职责和权限。
0701
是否规定了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工作技能、工作经历的要求.
0702
是否制定了对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和再评价的工作制度。(检查相关评价记录,证明相关管理人员的素质达到了规定的要求)
0801
是否规定了对从事影响产品质量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理论知识及专业操作技能、过程质量控制技能、质量检验技能培训的制度。(检查相关记录证实相关技术人员经过了规定的培训)
0802
是否确定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规定这些岗位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包括学历要求)、工作技能、工作经验。
0803
对关键工序和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是否制定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检查评价记录证实相关技术人员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0804
进入洁净区的生产和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技术方面的培训及考核。
*0901
企业的厂房的规模与所生产的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是否相适应。(检查相关记录证实达到了相关要求)
*0902
生产设备(包括灭菌设备、工艺装备)的能力(包括生产能力、运行参数范围、运行精度和设备完好状态)是否与产品的生产规模和质量管理要求相符合。
0903
原料库、中间产品存放区(或库)和成品库的储存环境是否能满足产品生产规模和质量控制的要求。
0904
是否具有与所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检验室和产品留样室;检验场地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0905
所具备的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及过程监视设备能否满足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监视和测量的需要,这些仪器或设备的数量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0906
上述基础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的维护活动或缺少这种维护活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是否建立对维护活动的文件要求。文件是否至少包括维护的频次、维护的方法、维护的记录等要求。(检查维护活动的记录,证实维护活动的有效性)
1001
是否对工作环境条件提出定量和定性的限制要求,实施控制后是否达到要求。
1002
是否具有监视和保持工作环境所需的设备、设施和文件。是否评价每一个重要参数、指示项或控制项以确定其失控可能增加的在产品使用中造成的风险。
1003
如果结果的输出不能被验证,是否对环境控制系统进行确认,是否进行定期检查以验证该环境系统正确的运行。
1101
生产环境是否整洁,是否无积水和杂草。(检查地面、道路平整情况及减少露土、扬尘的措施和厂区的绿化,以及垃圾、闲置物品等的存放情况)
1102
生活区、行政区和辅助区布局是否合理,是否不会对洁净室(区)造成污染。
1103
是否有空气或水等的污染源,是否远离交通干道、货场等。(检查企业所在地周围的自然环境和卫生条件)
1201
是否根据所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分析、识别并确定了应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
*1202
洁净室(区)的洁净度级别是否符合《实施细则》中“附录”的要求。
1203
不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区)之间是否有指示压差的装置,压差指示数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相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间的压差梯度是否合理。
1301
洁净室(区)是否按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是否有交叉往复的现象,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是否从高到低由内向外布置,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
1302
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是否会产生交叉污染;不同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是否有气闸室或防污染措施。
1303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是否符合产品生产工艺的要求。
1401
生产厂房是否有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1402
洁净室(区)的墙面、地面、顶棚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无裂缝,无霉迹,各接口处是否严密,无颗粒物脱落,不易积尘,便于清洁,耐受清洗和消毒。
1403
洁净室(区)内的门、窗和安全门是否密封。
1501
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是否有气体净化处理装置,其原理和结构是否能满足所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
1502
洁净区内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工艺用气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是否经过验证,是否按文件规定进行控制并记录。
1601
是否有洁净室(区)区工艺卫生管理文件和记录,工艺卫生管理文件是否包含下列内容:
1.设备清洁规定;
2.工装模具清洁规定;
3.工位器具清洁规定;
4.物料清洁规定;
5.操作台、场地、墙壁、顶棚清洁规定;
6.清洁工具的清洁及存放规定;
7.洁净室(区)空气消毒规定;
8.消毒剂选择、使用的管理规定。
1602
洁净室(区)内是否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消毒的清洁卫生工具,不同洁净室的清洁工具是否无跨区使用情况,是否有专用的洁具间,洁具间是否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
1603
是否执行消毒剂管理文件,是否评价其有效性。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是否不对设备、工艺装备、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消毒剂品种是否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1701
是否有洁净室(区)检(监)测的文件规定。
1702
对洁净室的检(监)测是否进行了静态或动态测试(监测要求见YY0033《无菌医疗器械器具生产管理规范》等)。
1703
是否有产品微生物污染和微粒污染监视和验证的文件规定和监视记录及趋势分析。
1704
如洁净车间的使用不连续,是否在每次的使用前做全项的监测。
1801
是否建立对人员健康的要求,并形成文件。
1802
是否建立了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1803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是否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1804
是否有措施防止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1901
是否制定了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文件。
1902
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是否选择质地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的材料制作。
1903
洁净工作服和工作帽是否有效遮盖内衣、毛发;对于无菌工作服还能包盖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1904
不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区)使用的洁净工作服是否定期在相应级别洁净环境中分别清洗、干燥和整理,并区别使用。
2001
是否建立对人员清洁的要求,并形成文件。
2002
是否制定了进入洁净室(区)人员的净化程序。
2003
洁净区的净化程序和净化设施是否达到人员净化的目的。
2004
是否制定人员卫生管理文件和洁净室(区)工作守则;洁净室(区)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穿戴洁净工作服、帽、鞋和口罩。
2005
洁净室(区)内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是否每隔一定时间对手再进行一次消毒。
2101
是否确定了整个生产和辅助过程中所用工艺用水的种类和用量。
*2102
工艺用水的输送或传递是否能防止污染。若产品的加工过程需要工艺用水时,是否配备了工艺用水的制备设备,并且当用量较大时通过管道输送到洁净区的用水点。是否按规定对工艺用水进行检测。
*2103
对于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无菌医疗器械,若水是最终产品的组成成分时,是否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若用于末道清洗是否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或用超滤等其它方法产生的同等要求的注射用水。与人体组织、骨腔或自然腔体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用水是否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纯化水。
2201
是否有工艺用水管理规定和记录。
2202
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是否是用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材料制成,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并进行记录。
2301
是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并且予以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手册;
3.本细则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
4.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
5.本细则所要求的记录;
6.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302
质量手册是否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作出承诺和规定,质量手册是否包括了以下内容:
1.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的承诺和规定;
2.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和(或)不适用的细节与合理性;
3.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
4.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表述。
质量手册概括质量管理体系中使用的文件的结构。
2303
质量方针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与企业的宗旨相适应;
2.是否体现了满足要求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
3.提供制定和评审质量目标的框架;
4.在企业内得到沟通和理解;
5.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
2304
质量目标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根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在其相关职能和层次上逐次进行分解,建立各职能和层次的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包括满足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
3.质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4.质量目标是否有具体的方法和程序来保障。
2401
是否对每一类型或型号的产品建立(或指明出处)完整的技术文档。
技术文档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标准、技术图纸、作业指导书(制造、包装、灭菌、检验、服务、设备操作,适用时还包括安装等)、采购要求(包括采购明细和技术规范)和验收准则等。
2501
是否已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对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实施控制,文件发布前是否得到评审和批准,确保文件的充分与适宜。
2502
文件更新或修改时是否对文件进行再评审和批准。
2503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是否能够识别,并确保文件的更改得到原审批部门或指定的其他审批部门的评审和批准,被指定的审批部门能获取用于作出决定的相关背景资料。
2504
在工作现场是否可获得适用版本的文件。
2505
文件是否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2506
外来文件是否可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2601
是否至少保持一份作废的受控文件,并确定其保持期限。这个期限应确保至少在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寿命期内,可以得到此医疗器械的制造和试验的文件,但不少于记录或相关法规要求所规定的保存期限。
2602
作废文件的保留期限是否能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的需求。
2701
记录是否保持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
2702
所编制的记录控制程序是否规定了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的方法、规则、途径以及执行人。
2703
程序中是否规定了记录保存的期限至少相当于该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企业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规定。
2801
是否建立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并形成了文件。
2802
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是否确定了以下要求:
1.设计和开发的各个阶段的划分;
2.适合于每个设计和开发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活动;
3.设计和开发各阶段人员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和沟通;
4.风险管理。
2901
是否根据产品的特点,对设计和开发活动进行了策划,并将策划结果形成文件。设计和开发策划输出文件是否符合下述要求:
1.设计和开发项目的目标和意义的描述,技术和经济指标分析(至少是初步的估计),项目组人员的职责,包括与供方的接口;
2.确定了设计和开发各阶段,以及适合于每个设计和开发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活动。各阶段的人员或组织的职责、评审人员的组成,以及各阶段预期的输出结果;
3.主要任务和阶段性任务的计划安排与整个项目的一致;
4.确定产品规范(技术标准)的制定、验证、确认和生产活动所需的测量装置;
5.包括风险管理活动、对供方的选择要求。
3001
设计和开发输入文件是否包括与预期用途有关的规定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律法规要求等,以及风险管理的输出结果。
3002
设计开发输入是否完整、清楚,是否有矛盾的地方。
3003
设计和开发输入能否为设计过程、设计验证和设计确认提供统一的基础,是否经过评审和批准。
3101
设计和开发输出是否满足设计和开发输入的要求。
3102
设计和开发输出是否包括:
1.采购信息,如原材料、组件和部件技术要求;
2.生产和服务所需的信息,如产品图纸(包括零部件图纸)、工艺配方、作业指导书、环境要求等;
3.产品接收准则(如产品标准)和检验程序;
4.规定产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产品特性,如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和标签要求等。产品使用说明书是否与注册申报和批准的一致;
5.标识和可追溯性要求;
6.提交给注册审批部门的文件;
7.最终产品(样机或样品);
8.生物学评价结果和记录,包括材料的牌号、材料的主要性能要求、供应商的质量体系状况等。
注:参见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
3103
设计和开发输出(文件)是否经过评审和批准。
3201
是否开展了设计转换活动以解决可生产性、部件及材料的可获得性、所需的生产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等。
3202
转换活动是否有效,是否已经将产品的每一技术要求都正确转化成与产品实现相关的具体过程或程序。
3203
转换活动的记录是否表明设计和开发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到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的产品适于制造。
3301
是否按第二十九条中策划的结果,在适宜的阶段进行设计和开发评审。
3302
是否保持设计和开发评审记录(包括评审结果和评审所引起的措施的记录)。
3401
结合第二十九条中策划的结果,是否在适宜的阶段进行设计和开发验证。
3402
是否保持设计和开发验证记录、验证结果和验证所引起的措施的记录。
3403
若设计和开发验证采用的是可供选择的计算方法或经证实的设计进行比较的方法来进行,是否评审所用的方法的适宜性,确认方法是否科学和有效。
3501
结合第二十九条中策划的结果,是否在适宜的阶段进行设计和开发确认。
3502
设计和开发确认活动是否在产品交付和实施之前进行。
*3503
是否保持设计和开发确认记录(包括临床评价或临床试验)、确认结果和确认所引起的措施的记录。(注:参见YY/T0297《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调查》系列标准)
3504
对于按法规要求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是否能够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临床试验的证实材料。
3505
对于需要进行性能评价的医疗器械,是否能够提供试验报告和(或)材料。
3601
是否对因设计和开发改动,包括选用的材料、零件或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了评价,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等影响是否进行了评估。
3602
设计和开发更改是否保持记录。
3603
必要时,是否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设计和开发更改的评审是否包括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
3604
设计和开发更改是否在实施前经过批准。
3605
设计和开发更改的实施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有关规定。
3701
是否建立对无菌医疗器械进行风险管理的文件。
3702
风险管理是否覆盖了企业开发的每一项产品的产品实现的全过程。检查风险管理文档和记录,以确定实施的证据。
3703
是否制定风险的可接受水平准则,并将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注:风险管理参见YY/T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风险管理参见ISO 22442《医疗器械生产用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
3801
是否编制了采购程序文件。
3802
采购控制程序文件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采购作业流程规定;
2.对不同的采购产品规定了不同的控制方式;
3.对采购文件的制定、评审、批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4.对合格供方的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的规定;
5.对采购产品的符合性的验证方法的规定;
6.采购过程记录及其保持的规定。
3803
是否按程序文件的规定实施采购和采购管理,并保持记录
*3804
当采购产品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要求时,采购产品的要求是否不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901
是否确定了采购的产品对最终产品的影响,并根据影响程度确定对供方和采购的产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序。
3902
当产品委托生产时,委托方和受托方是否满足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规的要求。
3903
是否制定了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的准则(规范)。
3904
是否保留了供方评价的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
3905
供方(再)评价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4001
采购信息是否清楚地表述采购产品的要求,是否包括采购产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范、图样,必要时是否包括过程要求、人员资格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内容。
*4002
采购文件中(可以在与供方的协议中形成)的表述是否符合采购信息的要求,是否对采购信息可追溯性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4003
采购过程记录中的信息是否满足可追溯性要求。
4101
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采购验证。
4102
是否保留采购验证记录。
4103
采购品是否满足采购要求。需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采购品是否与经生物学评价的材料相同。(结合3102设计输出条款检查)。
4104
对于来源于动物的原、辅材料是否对去除病毒进行控制。
注: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病毒控制参见ISO 22442《医疗器械生产用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
4105
企业对所用的初包装材料是否进行了选择和/或确认。
注: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要求参见GB/T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4106
所用初包装材料是否会在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对无菌医疗器械造成污染。
4201
在产品生产过程的策划前是否确定了产品的特性。
*4202
是否确定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生产过程。
4203
是否对生产过程制定了形成文件的程序、要求、作业指导书以及引用资料和引用的测量程序;
4204
是否策划了监视和测量过程,并实施了监视和测量。
4205
是否策划了放行、交付的过程和交付后活动,并予以实施。
*4301
是否确定产品实现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
4302
是否制定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重要工艺参数验证确认的规定,并有效实施。
*4303
是否编制了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工艺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是否执行了工艺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4304
是否能提供实施上述控制的记录,以证实控制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4401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等有害物质的厂房、设备,是否安装除尘、排烟雾、除毒害物、防射线和紫外线等防护装置。
4402
是否建立对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形成文件,并监视和控制这些工作环境条件。
4501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清洁处理或者从产品上去除处理物时(用户或顾客用通常的方法不能有效清除),是否编制对产品进行清洁的要求的文件并加以实施。
4502
是否对无菌医疗器械进行污染的控制,及对灭菌过程进行控制。
4601
洁净室(区)内使用的设备,其结构型式与材料是否对洁净环境产生污染,是否有防止尘埃产生和扩散的措施。
4602
洁净室(区)内使用的设备、工艺装备与管道表面是否光洁、平整、无颗粒物质脱落,并易于清洗和消毒或灭菌。
4603
操作台是否光滑、平整、无缝隙、不脱落尘粒和纤维、不易积尘并便于清洗消毒。
4701
洁净室(区)内使用的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艺装备及管道表面是否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和粘连。
4702
洁净室(区)内使用的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艺装备及管道表面是否无死角并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
4801
洁净室(区)内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是否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
4802
若适用时,在洁净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清洗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是否无毒、无腐蚀,不会影响最终产品的质量。
4901
是否制定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并保存记录。
4902
是否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工位器具。
4903
工位器具是否能够避免产品存放和搬运中受损和有效防止产品污染。
5001
是否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和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污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对进入到洁净室(区)的零配件、物料或产品进行清洁处理。
5002
是否规定零配件、物料或产品进入洁净室(区)的净化程序并具备设施,净化程序和设施是否能有效去除生产过程中的零配件或产品、外购物料或产品上的污染物。
*5003
末道清洁处理是否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所用的处理介质是否能满足产品的质量要求。
5101
是否根据生产工艺制定清场的管理规定并保持清场记录。
5102
生产前是否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是否能有效防止产品的交叉污染。
5201
是否建立批号管理文件,是否规定批号编制方法、生产批和灭菌批组批方法,并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
5202
是否规定了每批应形成的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5301
企业所用的灭菌方法或无菌加工技术是否经过分析、论证和选择,以适宜于所生产的无菌医疗器械。
5302
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执行了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如YY/T 0567《医疗产品的无菌加工》、GB 18279《医疗器械 环氧乙烷灭菌 确认和常规控制》、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 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 辐射灭菌》、GB 18278《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 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 工业湿热灭菌》等。
5401
除了灭菌过程以外,需确认的过程是否按程序实施,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重要工艺参数是否经过验证,并经审批后实施。
5402
过程的确认是否至少包括:评价计划的制定、评价的实施、评价的记录和评价的结论(或报告)。
5403
是否对过程确认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鉴定。
5404
如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是否编制了确认的程序,且在初次应用以及软件的任何更改应用前予以确认并保持记录。
5501
是否编制了产品灭菌过程确认的程序文件。
*5502
在初次对产品进行灭菌前,是否对灭菌过程进行确认。在产品、灭菌器、工艺参数等发生变化时是否对灭菌过程进行再确认。
5503
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过程的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如GB18278~GB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记录或报告是否经过评审和批准。
5504
若采用无菌加工技术保证产品无菌,是否按有关标准规定,如YY/T0567《医疗产品的无菌加工》进行了过程模拟试验。
5505
是否保持了灭菌过程确认的记录。
5601
是否制定了灭菌过程控制文件,这些文件是否包括:
1.灭菌工艺文件;
2.灭菌设备操作规程;
3.灭菌设备的维护、保养规定;
4.适用时,环氧乙烷进货及存放控制;
5.灭菌过程的确认和再确认。
5602
灭菌过程是否与灭菌工艺文件保持一致。(现场观察)
5603
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灭菌设备操作规程。(现场提问)
5604
是否按规定对灭菌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5605
灭菌设备是否有自动监测及记录装置,灭菌过程和参数记录是否完整、齐全,有可追溯性。
5701
生产批的划分是否符合企业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场抽查所生产的任意产品的记录)
5702
是否建立并保持了批生产记录。
5703
根据批记录是否能满足原料采购数量、生产数量和批准销售数量的追溯。
5801
是否编制产品标识程序文件。
5802
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是否按规定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
5803
标识是否明显、牢固、唯一,便于区分和识别,能够防止混用并能实现追溯。
5901
是否制定了产品检验和试验状态进行标识的程序文件。
5902
产品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程序文件是否可以确保只有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合格的产品才能被放行。
5903
生产过程中的状态标识是否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
6001
是否编制了可追溯性程序文件。
6002
是否规定了可追溯的范围、程度和途径,并能实现追溯。
*6003
对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零配件、材料是否至少能追溯到产品生产所用的原材料、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和生产环境。(检查标识和生产批记录)
6101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等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
*6102
在用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申报注册已确认的版本保持一致。
6201
是否制定了产品防护的程序文件。
6202
产品防护的程序文件是否包括了产品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以及对产品的组成部分防护的内容。
6203
是否根据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规定了所生产的各种无菌医疗器械的贮存条件,是否控制和记录这些条件,并在注册产品标准、包装标识、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6204[/ce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1: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关于执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223号)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国家:中国
发布日期:2002年07月02日
生效日期:二○○二年七月二日
原文链接:http://www.sda.gov.cn/WS01/CL0845/9382.html
全文贴出
关于执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223号
2002年07月02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5月1日开始施行。现将贯彻执行该《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因此,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将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视为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二、2002年5月1日前已受理的医疗器械产品企业标准,凡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该标准都已包含并符合,且产品上市后尚未有不安全事件报告的,该标准可到该产品注册证换证时或该标准有效期到期时转换成注册产品标准。
三、企业是注册产品标准的责任主体,应保证注册产品标准持续有效地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四、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企业必须执行的最基本要求。对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在执行上述标准的同时,应结合自身产品特点,补充增加相应要求,制定注册产品标准,确保产品使用的安全、有效;如企业认为不需增加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直接采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本企业的注册产品标准已可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时,应提供所申请产品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基础上不提高、不增加标准指标已可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并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及有关产品型号、规格的说明。有ISO或IEC标准的产品,企业应将该标准转换成注册产品标准。
五、企业在申请注册产品检测之前,应先申请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
六、《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发布前,企业可参照GB/T 1.1的有关要求编写注册产品标准。注册产品标准的发布单位为企业。注册产品标准的封面格式执行附件1。
七、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初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初审不开专家评审会。初审时企业应按《办法》规定提交全部材料。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经初审后,由企业提交三份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对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进行初审。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该时间计算在产品注册审查时限内。
注册产品标准的修订、修改申请由企业直接提交给原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部门。2002年5月1日以前已受理备案的企业标准需修订或修改时,建议企业将该标准转换成注册产品标准。
八、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不含检验规则。
九、经复核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若某些项目无法检测时,检测中心可执行《进口医疗器械检测规定》的相应规定。经复核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技术审查部门不再对该标准进行重复审查。
十、企业需在注册产品标准初审表及复核意见表上签字盖章。
十一、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义务协助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注册产品标准初审及复核中的技术问题。
十二、凡2002年5月1日以后检测中心正式受理检测的产品,有关事项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十三、产品自测报告至少是出厂检验项目报告,或第三方的型式检验报告。
十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成立前,三类医疗器械及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
十五、现将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封面(附件1)、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更改单(附件2)、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初审表(附件3)、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意见表(附件4)、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章(附件5)附上,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封面
2.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更改单
3.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初审表
4.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意见表
5.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章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1:
YZB/X
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
YZB/X XXXX—一XXXX
───────────────────────────────────────
标 准 名 称
标准英文名称(进口产品)
200X-XX-XX发布 200X-XX-XX 实施
───────────────────────────────────────
XXXX企业 发布
附件2:
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更改
┌────┬──────────────────┬────┬────────┐
│企业名称│ │标准编号│ │
├────┼──────────────────┴────┴────────┤
│标准名称│ │
├────┴────────────────────────────────┤
│更改条款及内容: │
│ │
│ │
│ │
│ │
│ │
│ │
│ │
├─────────────────────────────────────┤
│更改原因: │
│ │
│ │
│ │
│ │
│ │
│ │
│ 企业盖章 │
│ 年 月 日 │
├─────────────────────────────────────┤
│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 │
│ │
│ │
│ │
│ 年 月 日 │
└─────────────────────────────────────┘
附件3: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初审表
┌────┬───────────────┬────┬───────────┐
│个准名称│ │标准编号│ │
├────┼───────────────┴────┼────┬──────┤
│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
├────┼────────────────────┼────┼──────┤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 手机或BP号 │ │
├────┴─────────────┴──────┴───────────┤
│ 我声明,对提交复核的注册产品标准规定分内容负责。 │
│ │
│ │
│ │
│ 法人批准签章 __________ │
│ │
│ 年 月 日 │
├─────────────────────────────────────┤
│初审意见: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附件4:
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意见表
┌──────┬─────────────┬────┬───────────┐
│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
│ 企业名称 │ │联系电话│ │
├──────┼──────────────────┼────┼──────┤
│ 企业地址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 手机或BP号 │ │
├──────┼───────────┴──────┼────┬──────┤
│申请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
├──────┼──────────────────┼────┼──────┤
│申请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
├──────┴──────────────────┴────┴──────┤
│ │
│ 我声明,对提交复核的注册产品标准规定的内容负责。 │
│ │
│ │
│ │
│ 法人批准签章 __________ │
│ │
│ 年 月 日 │
├─────────────────────────────────────┤
│复核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附件5:
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章
┌────────────────────────┐
│ 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章 │
│ │
│注册产品标准编号:YZB/X(XXX) XXXX-XXXX │
│ │
│复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
│ │
│复 核 部 门: XX 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1: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国药监械[2002]259号)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国家:中国
发布日期:2002年07月26日
生效日期: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原文链接:http://www.sda.gov.cn/WS01/CL0059/9383.html
全文贴出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废止】
国药监械[2002]259号
2002年07月26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明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要求,我局依据已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针对当前“配套规章”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经研究,对企业申请医疗器械注册以下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
一、关于异地委托加工的医疗器械的注册
(一)由委托生产者申请注册。医疗器械生产制造认可表上应注明委托生产方式。
(二)被委托企业应获得由其所属辖区省药监局所发的含被委托生产品种在内的生产企业许可证。
(三)委托者在申请注册时除递交规定的注册材料外,还应递交被委托企业出具的接受委托承诺书及被委托方的生产企业许可证。
(四)生产条件由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
(五)对于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新产品异地委托加工,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被委托生产的企业应是具有生产同类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产品资格的企业。
对于已列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8种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异地委托加工,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委托和被委托生产的企业都应是具有生产同类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产品资格的企业,并具有同类产品注册证,方可由委托方办理异地产品的注册。
二、原注册医疗器械转移生产的注册
转移生产注册指的是:在同一企业内,同一产品的转移生产。
(一)将原进口注册产品移至国内总装装配的
注册部门应对在国内装配的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体系进行审查,企业提交保证原设计没有变化的声明,提交构成整机的使用部件的注册证(部件不在规定内应履行注册的除外),给予准产注册。
(二)将原进口注册产品移至国内包装、消毒的
注册部门应对在国内进行包装、消毒的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体系进行审查,企业提交保证在国内包装、消毒产品与在境外生产部件一致的声明,提交构成整机的使用部件的注册证(部件不在规定内应履行注册的除外),给予准产注册。
(三)原进口注册产品在国外转移生产
1.原进口注册的第三类产品在境外的同一国家不同地区转移生产或国家之间转移生产,应补充对新转移工厂进行生产质量体系审查,履行生产地址变更手续。
2.原进口注册的第一、二类产品,在境外的不同地区或不同国家之间转移生产,应履行生产地址变更手续。
(四)境内注册产品包装、消毒或组装工序转移场地注册,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三、境内企业采用有进口注册证的部件组装生产
企业申请注册时应提交:
(一)出卖部件方出具的出卖部件给申请注册企业的供货承诺声明。
(二)部件的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注册企业的生产企业许可证。
四、同一进口产品在国外多个国家生产或多个国家工厂加工不同部件、在一地组装产品的注册
(一)对于同一进口产品在国外多个国家生产,依据其所持的国外的不同上市批件分别予以注册发证。
(二)在多个国家工厂加工不同部件,集中一地组装生产申请注册的,一般应按已装配为成品后所在国政府提供的上市批件进行注册。
五、多个独立的由不同厂家生产的大型设备组成部件的注册问题
对于由不同厂家生产的独立部件组成的大型设备,每个部件都有不同国家批件的,企业应提交全部批件,履行注册。注册后的部件可以分别销售。
六、注册证合法时限的界定问题
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都应视为有证产品。
七、进口注册产品类别的判定问题
企业难以对进口注册产品做出类别判定时,应将判定产品类别的请示(含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等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受理办公室,由受理办答复企业。
八、国产三类、进口产品注册申报材料初审问题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受理办公室负责国产三类、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初审,省市不进行国产三类、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的初审。
九、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工作的咨询、查询,由受理办负责统一接待企业。
十、企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申报时,给行政部门的报告,由受理办受理后转医疗器械司注册处办理。
十一、企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注册,补材料时限为60个工作日,超过时限且企业在时限之内无任何说明的,受理办可退回材料。
十二、实验室设备中的电泳仪、离心机、超低温冷藏箱,石蜡切片机,石蜡包埋机、细胞离心涂片机、全自动染片机属于Ⅱ类中风险性较低的产品,不要求提供临床试验报告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报告。
十三、口腔科技工室设备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1: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文件受理标准》(国药监械[2002]18号)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国家:中国
发布日期:2002年01月22日
生效日期:2002年01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www.sda.gov.cn/WS01/CL0845/9381.html
全文贴出
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文件受理标准》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18号
2002年01月22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标准,明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要求,统一把握注册受理尺度,体现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局特制定《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文件受理标准》(见
附件)。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企业按此标准执行。?
附件: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文件受理标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文件
受 理 标 准
一般要求
一、申报资料分别按《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表》所
附《注册申请应附资料及顺序》的要求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每项文件的首页右侧贴上提示标签,标签上标明顺序号。
三、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
供。
四、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与原件完全一致。
五、申报资料中按规定受理的所有外文资料(名称、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
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译文由生产者或生产者委托注册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可
以是骑缝章)。
六、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七、申报资料中的产品名称应使用产品通用名,若有商品名,应标注商品名。通用名
和商品名都受注册证管理。
具体要求
一、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文件
(一)注册申请表
1、中英文对照;
2、必须打印;
3、所有项目必须齐全,空缺栏用"/"表示不适用;
4、器械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必须与原产国政府(地区)批件上所
载明的内容完全一致,必须与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5、企业不得擅自设定注册申请表的格式。申请表可到受理办领取或从《中国医疗器械
信息网》上下载。
(二)生产者的合法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
由原产国政府部门批准其可以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的证明文件(相当于我国的工
商营业执照或生产企业许可证)。
(三)申请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者的营业执照;
2、生产者给予的代理注册的委托书。
(四)原产国(地区)政府批准或认可的作为医疗器械进入该国市场的证明文件。
1、凡原产国(地区)政府对医疗器械在本国上市有专门批准件的,应提供此类正式的
批准件,如美国FDA的510K、PMA、欧盟的CE证书等。
2、属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原产国政府规定无须办理上述专门批准件;
(2)申报产品在原有专门批件的产品基础上有所改动,由于注册单元的划分差别,原
产国政府规定无须再次申报审批。
企业应做出情况说明,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文件:
①政府出具的自由销售证书;
②致外国政府证明;
③符合当地法规规定的企业自我保证声明。
(五)注册产品标准
1、由SDA标技委复核、编号、备案的注册产品标准;
2、企业标准应由生产者、生产者在中国的办事处代表签章或委托起草标准的单位签章,
但必须在委托书中注明“产品质量由生产者负责”。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
执行《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
(七)检测报告
1、由SDA认可的检测中心出具;
2、期限在近一年内;
3、所检项目应在该中心承检范围之中;?
4、不在承检范围内的检测项目,由注册受理办公室确认的检测中心出具;?
5、按照《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检测规定》,执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所出具的认可报告。
(八)产品质量保证书
由生产者出具,保证在中国注册销售的产品同原产国上市的相同产品的质量完全一致。
(九)售后服务委托书
1、由生产者出具;
2、委托书应明确产品的名称;
3、多层委托时,每层委托人需提供生产者的认可文件。
(十)售后服务单位的承诺书?
1、诺书中所承诺的内容与委托书中委托的事宜应一致;
2、承诺书中还需包括:
(1)负有产品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
(2)负有与国家医疗器械注册主管部门主动联系的责任;
(十一)售后服务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有相应的技术服务项目)或在华机构的登记证。
(十二)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由生产者或其在华的办事机构出具;
2、列出提交材料的清单;
3、对承担责任的承诺。
(十三)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由生产者或售后服务单位出具产品在中国医疗单位使用后的质量跟踪报告。
(十四)临床试验报告
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临床实验报告分项规定》。
注:生产者的定义为:以自己的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并对该产品的安全有效负最终
责任的单位。
二、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文件
(一)注册申请表
1、表格中文字必须打印,务必清楚、整洁;
2、所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
3、生产厂名、厂址必须与生产企业许可证上一致;
4、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标准、检测、说明书中出现的内容一致。
5、企业不得擅自设定注册申请表的格式。申请表可到受理办领取或从《中国医疗器械
信息网》上下载。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盖单位章),所申报产品必须在许可证核定生产范围之内。?
(三)产品技术报告?
技术指标及主要性能指标确定的依据。
(四)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应有以下5个方面分析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1、能量危害;
2、生物学危害;
3、环境危害;
4、有关使用的危害;
5、由功能失效、维护及老化引起的危害。
(五)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执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六)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产品性能自测项目为产品注册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测项目,有主检、审核人签字。
(七)检测报告
1、SDA认可的检测中心;
2、期限在近一年以内;
3、所检项目必须在国家局认可的该中心承检范围之中;
4、不在承检范围内的检测项目,由注册受理办公室确认的检测中心出具。
(八)临床报告
1、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分项规定”提供临床报告;
2、临床试验执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办法》,过渡期执行97年发布的《医疗器
械产品临床验证暂行规定》。
(九)产品使用说明书
执行《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
(十)真实性自我保证
1、交材料的清单;
2、对承担责任的承诺。
(十一) 试产期间产品完善报告
在试产期间产品若做过改进或完善,企业必须对产品的变动逐一加以说明。
(十二)质量跟踪报告
由生产者或售后服务单位出具产品在中国医疗单位使用后的质量跟踪报告。
(十三)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根据对不同产品的要求,提供相应形式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1、省药监局签章在有效期之内的体系考核报告;
2、中国医疗器械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
3、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检查验收报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1: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国药管械[2000]367)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国家:中国
发布日期:2000年08月18日
生效日期:2000年9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www.sda.gov.cn/WS01/CL0845/9561.html
全文贴出
关于发布《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医药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药管械[2000]367
2000年08月1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归口单位:
  《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医药行业标准已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此行业标准
的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YY0033-2000 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代替YY/T0033—90)
  以上标准自2000年9月15日起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八月十八日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菌医疗器具及其零部件生产与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无菌医疗器具初包装材料的生产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6583--1994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术语
GB/TI6292--1996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
GB/T 16293--1996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
GB/TI6294--1996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
YY/T 0313--1998 医用高分子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JGJ 71--199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3定义
本标准使用GB/T 6583与YY/T 0313的定义和下列定义。
3.1批lot
生产条件相对稳定时所生产的具有同一性质和质盘的某种产品确定的数量。
3.2批号lot number
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据此可追溯和审查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
3.3生产批production lot
指在一段时间内,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出的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产品确定的数量。
注:对有些连续生产的产品。有时很难划分生产批,出于管理的需要,常以每一工作日或班次生产出的产品作为生产批。
3.4灭菌批 sterilization lot
在同一灭菌柜内。同一工艺条件下灭菌的具有相同无菌保证水平的产品确定的数量。
3.5灭菌sterilization
用于使产品无任何形式的存活微生物的确认过的过程。
3.6无菌sterile
医疗器具上无存活微生物。
3.7初包装 primary package
与无菌医疗器具直接接触的包装。
3.8无菌医疗器具sterile medical device
是指任何标明了“无菌”的医疗器械。
3.9洁净室(区)clean room(area)
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盘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作用均具有减少对该房间(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3。10洁净度cleanliness
洁净环境内单位体积空气中含大于或等于某一粒径的悬浮粒子的允许统计数。
3.11 空气净化air purification
去除空气中的污染物质,使空气洁净的行为。
3.12 人员净化窒 personnel purification room
人员在进入洁净室(区)前按一定程序进行净化的辅助用室。
3.13物料净化室material purification room
物料在进入洁净室(区)前按一定程序进行净化的辅助用室。
3.14物料material
指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外购(协)零配件等。
4质量体系
无菌医疗器具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定期进行管理评审和内审。
注1lGB/T 19001与YY/T 0287或GB/T 19002与YY/T 0288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4.1质量方针
质盈方针应由企业的最离管理者以文件的形式颁布,应确保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位目标及对质量方针的理解与实施。
4.2组织机构
4.2.1 企业应建立与质豫舒理体系和产品生产要求相通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其职能和相互关系(包括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以促进有效的质鼓管理。
4.2.2。企业最高管理者应在管理人员中指定一名或多名管理者代表,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4.3人员
4.3.1 企业应配备与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组织能力及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的各级、备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组织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
4.3.2企业最高管理者必须蕾桃产品质盈·熟悉产品生产技术,有组织能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能按本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并对本标准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4.3.3企业主管无菌医疗器具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领导人应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或与之相当的学历,有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相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并对本标准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4.3.4企业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有能力对无菌医疗器具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部门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4.3.5从事关键岗位和特殊过程的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专职检验人员,还应经过适当技术培训,井持证上岗。
4.3。6一般生产操作人员应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文化程度,经专业技术培训后上岗。
4.3.7。企业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产品生产技术、洁净环境控制和医疗卫生知识及产品搬运、贮存、防护等方而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质量意识。并保存培训记录。
4.3.8 供应和销售部门应配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胜任无菌医疗器具供销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5生产环境、设施及布局
5.1 厂址及厂区
无菌医疗器具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无菌医疗器具的生产造成污染。
5.1.1 厂址应选择在卫生条件好,空气清新、大气含尘、古菌浓度低、无有害气体、自然环境好的地区。
5.1.2厂址应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盈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严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洁净厂房与市政交通于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 m。
5.1.3厂区内主要道路应宽畅,路面平整,并选择不易起尘的材料建造。
5.1.4厂区应布局合理。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动物房和灭菌车间应设在僻静安全位置,并应有相应的安全、通风和排污(毒)设施,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1.5生产厂房周田应达到四无(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无蚊蝇孳生地)。宜无裸露土地。
5.2生产厂房
生产厂房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分为一般生产区和洁净区。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5.2.1一般生产区
一般生产区应设计合理,采光、通风良好,能够满足生产需要。
5.2.2洁净区
5.2.2.1除满足5.2.1条外。还应配置与洁净度级别相适应的空气调节净化系统。附录A给出了无菌医疗器具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附录B给出了无菌医疗器具产品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设置指南。
5.2.2.2在设计、建设和装修洁净厂房时,应考虑其便于清洁。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做成弧形或采用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并有防尘、防污染、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及异物混入等设施。
5.2.2.3人员净化室、洁净室(区)的外窗应采用双层窗,并具有良好的密封性。洁净室(区)的顶棚及进入洁净室(区)内的管道、风口与墙壁或顶棚的部位均应密封。
5.2.2.4洁净室(区)的门应密封良好,并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
5.2.2.5洁净室(区)应设有安全门。并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平时密封良好,紧急时易于打开,安全通道应无障碍。
5.2.2.6洁净室(区)内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人流、物流分开并固定走向。
5.2.2.7洁净室(区)内的水,电等输送线路宜暗敷。电气管线管口,安装于墙上的各种电器设备与墙体接缝处均应可靠密封。
5.2.2.8洁净室(区)应选用外部造型简单、不易积尘,便于擦拭的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宜明装不宜悬吊。采用吸顶安装时。灯具与顶棚接缝处应采用可靠密封措施。
5.2.2.9操作台应光滑、平整。无缝隙、不脱落尘粒和纤维,不积尘,便于清洗、消毒,不可用木质或油漆台面。
5.2.2.10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气体均应经过净化处理。特别是与产品使用表面点接接触的气体的洁净度应进行验证并进行常规控制,以适应于所生产的产品。
5.2.2.11洁净室(区)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无菌医疗器具产生污染。
5.3人员净化
5.3.1人员净化室应包括换鞋室、存外衣室、盥洗室,穿沽净工作服室、气闸室或空气吹淋室等。
5.3.2进入无菌医疗器具生产洁净室(区)或无菌操作洁净室(区)的人员应进行净化。附录D给出了进出洁净室(区)的一般程序。
5.3.3进人人员净化区域的换鞋处,注意两种鞋不要交叉污染。外出鞋和将要换的鞋应有明显不易随意跨越的界限。在洁净窒(区)内不应穿拖鞋。
5.3.4人员流动应严格遵守从低洁净度区域向高洁净度区域方向流动。
5.3.5盥洗室水龙头按最大班人数每10人设1个,龙头开闭宜不采用手动式。
5.3.6气闸室的出入门应有防止同时打开的措施。设置单人空气吹淋室时,应按最大班人数每30人设一台,洁净室(区)工作人员超过5人时,空气吹淋室一侧应设单向旁通门。
5.3.7。洁净室(区)工作人员人均面积应不少于4 m2。
5.4物料净化
5.4.1进入洁净生产区的物料等应有清洁措施,如脱外包装室、除尘室等。
5.4.2物料净化室与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置气闸室或双层传递窗,用于传递物料和其它物品。
5.4.3物料运输、贮存的外包装及易脱落粉尘和纤维的包装材料不得进入洁净室(区)。直接接触产品的初包装材料在运输、贮存和传递中应能有效防止污染,至少两层密封包装。
5.5工艺布局
5.5.1 洁净厂房内应按产品形成过程顾向布置,工艺流程紧凑、合理,物料传递路线尽量要短,以利于操作和过程控制,人流、物流各行其道,严格分开,禁止交叉往复。
5.5.2洁净室(区)只能设置必要的工艺装备和设施,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空间存放洁净室(区)内生产的中间产品或产品,且尽可能靠近与其相联系的生产区域,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混杂与污染。存放区域内应安排待验区、合格区和不合格区,有明显标识。
5.5.3空气洁净度高的洁净室(区)宜布置在人员最少经过或到达的区域,不同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按从高到低由里及外布置。不同级别洁净室(区)之间相互联系应有防止污染措施,如气闸室或双层传递窗。
5.5.4不同空气洁净度区域之间的物料传递如采用传送带时,为防止交叉污染,传送带不宜穿越隔墙,宜在隔墙两侧分段传送。
对不可灭菌产品生产区中,不同空气洁净度区域之间的物料传递,则必须分段传送,除非传递装置采用连续消毒方式。
5.5.5需在洁净室(区)内清洗的器具,其清洁室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产品要求相适应。100级、10 000级洁净室(区)的设备及器具宜在本区域外清洗,其清洗室的空气洁净度不应低于100 000级。
5.5.6清洁工具洗涤、干燥及洁具存放宜设独立的卫生且通风良好的沽具间。洁具不应存放在洁净室(区)内。
6设备与工装
6.1设备的设计、选型应符合生产要求,布局合理,便于操作、维修和保养。
6.2洁净室(区)内选用的设备与工装应具有肪尘、防污染措施,其结构简单、噪音低、运转不发尘。设备、工装与管道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颗粒物质脱落,易于清洗和消毒或灭菌,能减少污染。
6.3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与工装及管道表面应无毒、耐腐蚀、无死角,并易于清洗和消毒或灭菌、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与粘连。
6.4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清洗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都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6.5应设置独立的模具间(或区域),用于模具的维护和存放,以防止模具对浩挣室(区)的污染。
6.6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位器具,而且密封性好,易于清洗和消毒。洁净室(区)内与一般生产区的工作器具要严格分开、有明显标记,不得交叉使用。
6.7应具有制备工艺用水的设备,制水的能力应满足生产需要;工艺用水应按标准定期检测;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是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材料;应定期清洗、消毒。
6.8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的适用范围和精度应符合生产和质量检验的要求,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或校验。
6.9设备和工装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验证。设备更新时,应予以验证,确定对产品质量无影响时方能使用,参见附录E。
6.10生产、检验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工装及工位器具的管理应有规定,并应建立设备档案,保存设备使用、保养、维修和改进记录。
7采购与物料管理
7.1企业应有规定控制采购过程,编制采购文件如采购计划、合同、技术协议书等,明确提出采购物料的质最要求,以确保其符合标准规定,并保留采购文件的副本。
7.2应对供方进行评价,对其生产环境(特别是有净化要求时)、质量保证、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证照、信誉等进行调查、分析。在大批量订货前先进行少量试用,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供方应相对稳定。应建立并保存供方的质量记录。
7.3采购物料进厂后应放在有明显“待验”标志的区域,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
7.4物料应存放在温度、相对湿度符合各自要求并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有消防措施的仓库内,待验品、合格品、不合格品应严格分开,有状态标识,能有效的防止混用。各类物料分类、分批储存,填写货位卡。
7.5物料发放应有记录并有发、领料人的签名,物料发放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7.6标签、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小包装应由专人保管,其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7.7易燃、易爆物料应有特殊隔离措施。
8文件
8.1质量体系文件
8.1.1企业应编制描述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手册。
8.1.2企业应编制本标准所要求的程序文件、管理文件和规定,并有效地贯彻实施。
注l:GB/T 19001与YY/T 0287或GB/T 19002与YY/T 0288规定了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
8.2技术文件
企业应有指导产品生产和使用的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应统一、完整、正确。
8.3文件的控制
8.3.1企业应编制文件控制程序,与质量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规范、图样、标准、工艺文件或作业指导书等)都要进行控制。发布前应批准,使用的文件应是有效版本,应按规定进行修改;至少保存一份作废的受控文件,其保存期限应确保在无菌医疗器具的寿命期内,可以得到此器具的生产规范,。
8.3.2作为质量记录的文件应制定书面程序进行控制,规定质量记录的标识、贮存、检索、保护、保存期和处置。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医疗器具的寿命,但至少不短于两年。
9质量管理
9.1企业应设最高管理者直接领导下的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4.3.4条要求。
9.2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无菌医疗器具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检测仪器设备。
9.3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无菌医疗器具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根据产品标准和质量要求制定检验规范;
b)有权批准或否定一切物料及中间产品的使用和产品出厂;
c)决定包装材料、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允许使用;
d)评价物料、中间产品、产品的储存条件是否适用;
e)对产品进行留样观察,定期检验,以评价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也为确定产品的有效期提供依据;
f)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和纠正、预防措施程序;决定对退回、收回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办法;
g)负责检验和试验用设备、仪器、试剂及计量器具的管理;
h)负责洁净室(区)与工艺用水的监测和记录。
9.4质量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进行进货检验或验证、过程检验、产品最终检验。并出具检验记录和报告;记录和/或报告中应有执行检验和授权产品放行责任者的签字。
9.5质量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抽样应有代表性。
9.6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供方进行评价。
10生产过程管理
10.1 企业应对产品形成的全部生产过程进行控制。
10.2产品正式投产前,应进行生产工艺的全面验证,确定工艺的可行性。
10.3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应设置质最控制点,应制定控制点管理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如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等),进行连续的监视和控制,对所有控制参数进行记录。
10.4根据产品对生产环境洁净度的不同要求,各种操作过程只限于在指定的生产区域进行。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和物品必须按相应产品要求的人员和物料的净化程序进行净化。不同洁净度区域内的工作器具的传递和使用应防止交叉污染。
10.5在洁净室(区)内存放的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应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并有品名和检验状态标识,对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应单独存放、记录,以防止混用。
10.6对于需清洗的零配件,末道清洗应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用相应要求的工艺用水进行清洗。清洗用水及清洗过程应经过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以适应所生产的产品。
10.7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10.7.1无菌医疗器具生产企业应规定在生产的全过程使用适宜的方法标识产品。每批或每个产品在形成过程中应有清晰、牢固的唯一性标识并做好记录,确保具有可追溯性。
10.7.2企业应制定批号(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管理的控制文件,每批或每个产品均应有反映产品识别及所投物料、生产过程(包括洁净室(区)环境监测、关键工序及特殊过程如灭菌参数等)。的控制情况、有关设备使用、生产日期,操作人员与复核人员签名和检验结果的质量记录。
10.8包装、标志、标签与使用说明书
10.8.1 无菌医疗器具必须采用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应根据产品性能和灭菌方法选材和设计,并应符合贮存要求。
注;ISO/DIS11607规定了评价无菌医疗器坎包装性能的基本要求。
10.8.2无菌医疗器具的无菌包装的最大单元应是单包装,单包装上应注明“无菌”字样和/或符号,应有“包装破损禁止使用”字样。
10.8.3包装上的标志应能正确指导产品的运输、贮存、拆包和使用,并且明显、清晰、牢固,不因经受所用的灭菌、运输和贮存过程而脱落或模糊不清。
10.8.4 包装上的标志内容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0.9灭菌
10.9.1需要灭菌的无菌医疔器具应选用一确认过的灭菌方法进行灭酶,以确保灭菌效果的可靠性。
注:适宜的灭菌方法和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确认与常规控制要求见IS0 11131,IS011135、IS0 11137。
10.9.2灭菌前与灭菌后的产品应严格分开,应有标识,并与检验合格的产品严格区分开来。
10.9.3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灭菌操作,并有完整的灭菌过程及参数记录。
10.10不合格品的控制
10.10.1 企业应制定不合格品控制的程序文件,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
10.10.2对不合格品。应进行标识、登记、评价、隔离和处置。
10.10.3不合格品只有在满足法规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让步接收;若需返工应确认返工对产品的不利影响,返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重新检验并进行记录。
10.11 纠正和预防措施
10.11.1 企业应制定和实施纠正与预防措施的程序文件。
10.11.2企业应有效处理顾客投诉和不合格报告;调查与产品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不合格产生的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验证。
10.11.3企业应利用各种信息来源,发现和分析不合格的潜在因素,采取预防措施并实施控制。
10.11.4企业对顾客投诉没有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应记录其理由。
11卫生管理
企业应制定与产品质量要求和生产工艺相适应的卫生管理文件,并认真执行、做好记录。
11.1 洁净室(区)卫生
11.1.1 应按文件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工装、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消毒剂的品种应定期更换。
11.1.2应定期按照附录C的要求对洁净室(区)进行监测、记录。
11.2个人卫生
11.2.1企业应制定操作人员卫生守则,内容应包括经常理发、洗澡、剪指甲、不准化妆、不准佩戴饰物、严禁将个人物品带人洁净室(区)等:并有专人检查。
11.2.2企业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应体检一次,对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怍。
11.2.3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必须按相应产品要求的人员净化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直接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对手再进行一次消毒。
11.3工艺卫生
11.3.1设备、管道应定期清洗、保持整洁,无跑、冒、滴、漏现象。
11.3.2设备、工装上与产品直接接触的部位及工作台面、工位器具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洁净室(区)内的工位器具应在洁净室(区)内用纯化水进行清洗,消毒。
11.3.3洁净工作服应选择质地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的材料制作。其工作服和帽子应能有效地遮盖内衣、头发。不同洁净度级别使用的洁净工作服皮分别定期集中在相应级别的洁净环境中清洗、干燥、整理。
11.3.4 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12产品销售和用户服务
12.1企业应建立用户档案,经常与用户联系,主动征求用户意见,及时向用户提供服务。
12.2每批产品都应有销售记录,一旦发现不合格能立即追回,记录应至少保留到有效期后一年。
12.3对用户投诉能及时处理,对销售服务过程的信息应能及时反馈到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并有记录。
12.4企业成建立医疗器具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对不良事件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2.5建立产品事故报告制度和产品追回制度。无菌医疗器具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因留样观察或国家抽查,发现已出厂的产品存在不合格,应立即追回,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无菌医疗器具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表A1
尘埃最大允许数,个1㎡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洁净度级别         ≥0.5 um         ≥5 um         沉降菌,个/皿         浮游菌,个/m3
100级         3 500         0         l         5
10 000级         350 000         2 000         3         100
100000级         3 500 000         20 000         10         500
300 000级         10500 000         ≤60 000         15        ——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无菌医疗器具产品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设置指南
B1 无菌医疗器具应采用使污染降至最低限的生产技术。在考虑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时,应与生产技术结合起来。当生产技术不能保证医疗器具使用表面不受污染或不能有效排除污染时,生产环境的洁净度应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尽盘提高。
B2洁净室(区)内有多个工序时,应根据各工序的不同要求,采用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洁净室(区)的气流组织可采用局部工作区空气净化和全室空气净化相结合的形式,如10 000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区。
B3对于体内植入物、与循环血液、骨腔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无菌医疗器具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零部件(不清洗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等生产区域应不低予100 000级洁净度级别。植入到血管内的无菌医疗器具、能在某个局部环境下实现生产、装配、包装全过程的无菌医疗器具,应在不低于10 000级(优先选用100级)洁净室(区)内生产。
B4 B3规定以外的无菌医疗器具或单包装出厂的零部件(不清洗件)的加工、末道精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均应在不低于300 0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
B5与产品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清洗即使用的产品初包装,其生产厂房的洁净度级别应与产品生产厂房的洁净度级别相同(尽可能在同一区域),如初包装不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优先考虑在不低于300 000洁净室(区)内生产。
B6对于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加工的体内植人无菌医疗器具(包括材料),应在10 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
B7洁净工作服清洗、干燥和穿洁净工作服室、专用工位器具的末道清洗与消毒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可低于生产区一个级别。无菌工作服的整理、灭菌后的贮存应在10 000级洁净室(区)内。
附录C
(标准的附录)
无菌医疗器具洁净室(区)环境要求及监铡
表Cl
技术指标               
监测项目
100级
10 000级
100000级
300000级
监测方法
监测频次
温度,℃
(无特殊要求时)18-28
1次/班
相对湿度,%
45—65
1次/班
风速。m/s
水平层流
≥0.4
垂直层汽
≥0.3
——
——
——
JGJ 71--1990
1次/月
换气次数,次/h
——
≥20
≥15
≥12
1次/月
静压差,Pa
不同级别洁净室(区)及洁净室(区)
与非洁净室(区)之间≥5
1次/月
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10
尘埃数
≥0.5 um
≤3500
≤350 000
≤3500 000
≤10 600 000
个/m3
≥5 pm
0
≤2 000
≤20 000
≤60 000
GB/TI6292--1996
1次/季
浮游菌数,个/m3
≤5
lOO
500
GB/T16293--1996
1次/季
沉降菌数,个/皿
≤l
≤3
≤10
≤l5
GB/T16294--1996
1次/周
说明:
无菌医疗器具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换气次数(100级层流风速)、静压差、温度、相对湿度必须符合规定,应按监测频次对上述参数进行动态测试。
附录D
(提示的附录)
人员进出洁净生产区的一般程序
人员进出洁净生产区和无菌操作洁净生产区的一般程序见图D1和图D2。

附录E
(提示的附录)
验证与确认
E1无菌医疗器具投入生产前应对洁净厂房、主要设施、设备、工装及工艺进行验证或确认。
E2 当影响产品的主要因素,如工艺、工装、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改变时,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重新验证或确认。
E3应根据验证或确认对象提出验证或确认项目、制定验证或确认方案,并组织实施。
E4验证或确认工作完成后应后应形成文件。验证或确认文件应包括验证或确认方案、验证或确认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E5验证或确认过程所形成的文件应归档保存。
E6无菌医疗器具生产中验证或确认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a)空气净化系统;
b)主要生产设备;
c)关键生产工艺、工装及其变更;
d)主要原辅材料变更;
e)工艺用水系统及末道清洗工艺(如果有);
f)工艺用压缩空气或其它气体(如果有);
g)灭菌设备和过程(如果有)。
附录F
(提示的附录)
文献目录
[1] GB/T 19001--199.1 质量体系 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2]GB/T 19002--1994 质量体系 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3]YY/T0287--1996 质量体系 医疗器械GB/T 19001--IS0 9001应用的专用要求
[4] YY/T 0288--1996质量体系 医疗器械GB/T 19003--IS0 9002应用的专用要求
[5] IS011134;1994 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工业湿热灭菌
[6] ISOl1135:1994 医疗器械——环氧乙烷灭菌的确认和常规控制
[7] IS0 11137:1995 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一一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辐射灭菌
[8] ISO/DIS 11607:1999 医疗器械最终灭菌包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1: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实施规定》(国药监械[2001]131号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国家:中国
发布日期:2001年03月14日
生效日期:2001年03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www.sda.gov.cn/WS01/CL0059/9375.html
全文贴出
关于印发《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实施规定》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1]131号
2001年03月14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工作,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质量体系审查实施规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确保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境外生产的已获得原产国(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上市许可的第三类医疗器械,
注册审查应履行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境外现场审查。
  第三条 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场审查结果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内已审查合格的体系所涵盖
的同类型产品在申报注册时不再重复现场审查。
  第四条 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查时限
  注册主管部门从技术审评部门接到审查通过的申报材料后,将进行体系审查的安排通知申请
人,在50个工作日内执行体系审查。
  第六条 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的技术依据
  《质量体系 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GB/T 19001)和《质量体系 医
疗器械GB/T 19001—ISO 9001应用的专用要求》(YY/T0287),以及相关的通用安全要求或产品标
准;
  或《质量体系 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GB/T 19002)和《质量体系 医疗器械
GB/T 19002—ISO 9002应用的专用要求》(YY/T0288),以及相关的通用安全要求或产品标准。
  第七条 审查职责
  (一)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保证能力作出综合评价;
  (二)提交境外企业质量体系审查报告。
  第八条 审查人员资格
  审查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或行政管理工作;
  (二)具有独立进行体系审查的能力;
  (三)经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的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四)持有医疗器械境外质量体系审查培训证书;
  (五)具备一定外语水平。
  第九条 审查组组成
  审查组一般为2至3人,由审查组长和审查员组成,审查组长对审查全过程负责。
  第十条 审查过程
  (一)准备
  接受注册主管部门的审查任务,阅读有关注册文件,熟悉注册产品及产品标准,了解企业情况,
书面提出审查重点及审查日程。
  (二)首次会议
  审查组长主持首次会议,被审查方的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及主要部门负责人应参加。
  1.向被审查方介绍审查组成员,被审查方介绍到场人员;
  2.申明审查目的、范围、依据;
  3.简要介绍审查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
  4.通报审查日程;
  5.双方确认审查过程;
  6.保密承诺声明。
  (三)审查
  1.依照审查表,通过面谈、提问、检查文件、现场观察和试验等方式收集客观证据,并作记录;
  2.对不合格的客观证据作笔录(被审查方应回避),所有的不合格事实应得到被审查方的确认;
  3.填写审查报告(被审查方应回避)。
  (四)末次会议
  审查组长主持末次会议,被审查方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应参加。
  1.重申审查目的、范围、依据;
  2.说明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事实;
  3.说明审查的总体评价;
  4.被审查方负责人确认审查报告并签字。
  (五)报告境外工作
  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全体成员应向派出单位报告审查结果和在外工作情况。
  (六)被审查方对审查意见有歧异时,审查员将不合格项目的素材和证据带回,由注册主管部门
安排裁定。
  第十一条 对审查人员的要求和纪律规定
  (一)审查员应严格执行审查过程和审查的责任规定。
  (二)在接到境外体系审查任务后,应及时与申请方取得联系,按批件规定的审查时间协调、安
排行程。
  (三)完成任务后,将总结和境外体系审查报告表交注册主管部门。
  (四)在外期间必须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审查人员的良好形象。
  (五)必须保守国家机密。
  (六)必须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七)必须遵守各项外事纪律要求。
  (八)对违反审查规定的审查人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取消其审查资格;对严重违反外事纪
律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1: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名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4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国家:中国
发布日期:2000-10-13
生效日期:2000-10-13
原文链接:http://www.sda.gov.cn/WS01/CL0053/24460.html
全文: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1]443号
2001年10月1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我局已以国药监械[2001]288号文发布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
(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是一次性
使用(注、输器具)生产企业申请企业许可和产品注册必须严格执行企业体系考核所实施
的统一企业验收标准。
  为做好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注、输器具)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换(发)、复查工作,使检查组切实可行地按照《细则》所规
定的企业生产条件检查及评定,我局组织专业人员依照《细则》第7条“检查评定的项目
和内容”中“检查内容与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检查评分方法”,作为《一次性使用无菌
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检查评分表》(见附件),现予印发。
  按照《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总结的通知》(药监办[2001]
26号)中提出的意见,强化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把《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许可证》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企业体系考核执行统一验收标
准,统一现场验收,两证同步发放的原则。现对全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换(发)证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细则》规定,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评定中,应同时执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
生产实施细则检查评分表》(见附件)。
  《细则》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检查评分表》
的培训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主体,实施本
辖区内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换(发)证申请及检查验收工作。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换(发)证申请及检查验收的截止时间为:2002年6月30日。2002
年7月1日以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现有企业的申请及检查验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截止期内,从本辖区一次性使用无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企业换(发)证进行生产企业检查验收的工作计划,并
将工作计划及具体安排适时上报我局医疗器械司备案。
  四、依照《细则》完成生产企业检查验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的检查组应负责将《生产企业检查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和检查中的实际情况,以《细
则》相应条款的规定要求,上报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领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后,到我局办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五、在各省(区、市)进行企业验收发证期间,我局将不定期组织省与省之间的对口监
督检查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专项抽查,对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通报。存在问题较多的
地区,我局将责令其提出整改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检查评分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检查评分表
[t
项目
条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标准分
检查评分方法
1






标准分
[150]
合格分
[120]
1.1




1.企业应按YY0033、GB/T19001和YY/T0287标准要求编制阐明其质量方针并描述其质量体系的质量手册。
   5
1.检查质量手册,没有质量手册或质量方针扣5分,缺YY/T0287或YY/T0288的专用要求内容扣3分。
2.质量体系要素至少应包括:管理职责、质量体系、合同评审、文件和资料控制、采购、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过程控制、检验和试验、检验和试验设备、检验和试验状态、不合格品的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质量记录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培训、服务。应按上述要素要求建立程序文件。
10
2.检查程序文件,缺一个文件扣5分,缺两个以上(包括两个)扣10分。
3.应根据程序文件的要求编制相应的能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和控制的文件和规定,并形成记录。
10
3.随机抽查三份程序文件,核查其相关的第三层次文件和质量记录,如一个程序文件中涉及的第三层次文件和记录不齐全扣5分,两个文件不齐全扣10分。
1.2




1.质量手册应清楚地描述企业质量体系,阐明由企业最高管理者以文件形式颁发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对顾客的质量承诺。
5
1.检查质量手册或文件是否由企业最高管理者以文件形式颁布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对顾客的质量承诺的内容,缺一项扣3分,缺两项扣5分。
2.各级人员都能理解和贯彻质量方针。
5
2.随机指定不少于5名管理人员座谈,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质量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得到分解落实。
5
3.随机抽查3个职能部门质量目标的分解落实情况,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质量手册的评审、修改和控制应制订程序文件,并按规定进行,做好记录。
5
4.检查相关的程序文件和记录,缺评审、修改和控制中任意一项内容扣2分,无记录扣2分。
1.3





1.按文件资料控制程序文件,对与质量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质量体系文件、产品质量文件、有关的外部文件和资料等)进行控制。
5
1.检查程序文件和受控文件清单,没有清单扣2分,清单内容不全扣3分。
2.文件应按规定进行批准、发布、更改、废止和保存。
5
2.随机抽查3份程序文件,如未按文件管理规定执行,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3.按规定受控的文件应有受控状态标识。
  5
3.随机抽查受控文件5份,每发现1份无受控标识扣1分。
4.发布、使用的文件为批准的有效版本,已作废的文件除留档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5
4.在工作现场发现1份无标识的作废文件扣2分,发现2份扣5分。
5.文件的更改应及时、准确,并应由该文件的原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5
5.随机抽查5份文件,发现有1处修改未按规定执行扣2分,发现2处扣5分。
6.应制定质量记录的管理规定(规定至少应包含记录分类、汇总、保管、保存期限等内容)。
5
6.检查质量记录的管理规定,内容不完整,每缺1项扣1分。
1.4




1.企业最高管理者应在厂级管理层中指定一名成员为管理者代表,并书面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5
1.检查管理者代表任命文件及其职责规定,无文件或未规定职责扣5分,职责规定不全扣3分。
2.对从事与质量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有书面文件规定其职责,包括:企业领导层人员职责与权限;各职能部门职责与权限;检验、验证人员职责与权限;各岗位操作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组织机构图。
5
1.检查职能分配表,有1个要素(共17个)未落实职能部门扣1分,并随机抽查3个职能部门,有1个职责与权限不明确扣1分,无组织结构图扣1分。
1.5





企业应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各类人员,并按程序文件进行培训。
1.企业最高管理者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熟悉产品生产技术,对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5
1.与高层领导座谈,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从事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并熟悉本部门业务,有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管理部门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5
2.检查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证书与任命文件,每有1人学历不符合要求扣1分,有生产与技术负责人相互兼任扣2分。
3.检验人员须有高中以上学历,实验室检验人员并需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10
3.检查检验人员的学历证书和培训证书,每有1人学历不符合要求扣1分,未按规定培训每人扣4分。
4.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的人员均应有医疗器械内审员证书,内审员不少于2人。
记录项
4.将内审员姓名、证书编号记录并上报。
5.关键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5
5.检查灭菌,注、挤、吹塑和制水操作人员的培训记录,未经培训合格上岗,每发现1人扣1分。
6.有员工名册、按人员培训的程序文件制定的人员培训计划和人员受培训的档案记录。
10
6.检查培训计划和档案记录,无计划扣5分,无档案记录扣10分,记录不全扣5分。
1.6
  管
  理
  评








1.管理评审的程序文件;
5
1.检查程序文件,无文件扣5分。
2.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按管理评审程序规定对质量体系进行评审,确保持续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5
2.检查管理评审频次规定和评审记录,未按规定评审,发现1处扣2分。
3.对管理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加以解决;
5
3.检查评审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解决措施,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应有内部质量体系审核的程序文件,由有资格的内审员有计划、系统地进行内部质量体系审核;
5
4.检查程序文件、内审计划及内审记录,无文件或记录扣5分。
5.内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在跟踪审核活动中应予验证;
5
5.检查内审不合格报告和跟踪验证记录,未采取纠正措施或未跟踪验证,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6.管理评审、内审记录(报告等)应予以保存。
5
6.检查管理评审、内审记录归档保存情况,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
   生
   产

境、

施、


标准分
[145]
合格分
[116]
2.1




1.厂区位置应远离空气和水污染区;洁净厂房与市政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米;
5
1.察看厂区周围环境,附近有污染源或洁净厂房与市政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小于50米扣5分。
2.厂区内应整洁,无积水、杂草、露天垃圾、蚊蝇孳生地,垃圾及废弃物料有指定的集中堆放地点,并有防扩散措施;
5
2.察看现场,每发现1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3.厂区内应尽量减少露土面积;路面平整不易起尘;
5
3.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5
4.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2




1.企业应提供洁净区内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空气调节、配电照明等平/立面图;新建、改建、扩建的洁净区厂房应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
 5
1.检查有关资料,每缺1种扣1分;在本细则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图纸不符合要求扣2分。
2.应采用中央空调、集中送风的空气调节净化系统,有管理文件和保养维护记录。
10
2.察看现场,非中央空调、集中送风扣10分,无管理文件或保养维护记录扣2分。
3.进入洁净区的管道、送、回风口布局合理,水、电、气输送线路与墙体接口处应可靠密封,照明灯具不得悬吊。
5
3.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洁净车间安全门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平时密封良好,紧急情况发生时应能保证畅通。
5
4.察看现场,无安全门扣5分,不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扣5分,密封不良扣3分,不能保证畅通扣3分。
5.洁净车间门口应有有效防止异物进入的措施,有玻璃窗的应双层密闭,进入清洁区前的门厅宽敞、明亮、整洁。
5
5.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6.有足够的人员清洁空间,洗衣间的洁净度级别不低于三十万级,应有足够的洗衣、干燥空间并配置消毒设施。
10
6.察看现场,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查洗衣间检测报告,洁净度未达到要求扣8分。
7.不同洁净度要求的区间出入口处,有易于观察的压差表,洁净区各车间应有温、湿度计,压差表、温、湿度计有校验记录,自然照度差和有夜班的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5
7.察看现场,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8.洁净区应按本《细则》相应附件的规定进行监测,监测项目要有记录并达到要求。
记录项
8.抽查半年监测记录,企业需提供1年内由省市药监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现场验证温、湿度和压差。复印1份全项检测记录或/和报告,并与现场验证情况记录一起上报。
9.洁净区内墙、顶棚和地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无颗粒物脱落、无油(水)渍,能耐受清洗和消毒,水池、地漏不得对无菌医疗器具产生污染。
5
9.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
10.生产区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人流、物流应分开,洁净区的门应密封良好,并向洁净度高的方位开启。
10
10.察看现场,工艺布局不合理(如交叉往复)或人流、物流未分开扣3分,其他不符合要求扣2分。
11.操作台(板)应光滑、平整、无缝隙、不脱落异物,便于清洗、消毒,不可用木质或油漆台面。
5
11.察看现场,凡用木质或油漆台面的扣5分。其他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12.洁净区内应配置空气消毒装置,有平面布置图、编号和使用记录。
5
12.察看现场,缺1项扣2分
13.每个洁净间(区)工作人员人均面积≥4m2。
5
13.人均面积不足4 m2扣5分。
14.注、挤塑间送、回风合理,回风不得再循环使用。
5
14.查空调净化送风系统图纸,并现场复核,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3




1.应建立、执行人员进出洁净区的清洁程序和管理制度,人员清洁程序合理。
5
1.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洗手装置(按最大班人数计算)每10人设一个,龙头关闭不能用手,如有卫生间、洁具间、职工休息室不能对洁净区产生不良影响。
5
2.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进入洁净区工作的人员应穿不易脱落纤维的防静电工作服(应能阻留人体脱落物)并戴口罩,非一次性使用口罩、工作鞋要规定清洗办法和频次。
5
3.检查管理规定,并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4




1.应建立、执行物料进出洁净区的清洁程序,有脱外包装室、净化室和双层传递窗(或气闸室)。
10
1.察看现场,不执行程序规定扣5分,无脱外包装室扣5分,无双层传递窗或气闸室扣5分。
2.精洗、烘干工序应在10万级洁净室(区)内独立的工作间进行。
5
2.察看现场,如有精洗、烘干工序,精洗、烘干工序不在10万级洁净区(室)内独立的工作间进行,扣5分。
2.5







1.具有制备达到纯化水要求的设备(需清洗与药、血液直接接触部件的应制备注射用水),水的输送管道和贮罐应是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材料并定期消毒,制水能力能满足生产需要。
记录项
1.企业提供工艺用水及用量分析报告,提供制水设备型号及制水能力,所用管道、储罐材料和清洗、消毒规定及记录。确认后上报。
2.冷却用水应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洁净区工位器具应用纯化水清洗,清洗与药(血)液直接接触部件应用注射用水。
5
2.察看现场,发现1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3.应按控制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和相关标准检测并记录:用去离子法制得的纯化水:电阻率>0.5兆欧·厘米(或电导率≤2μs/cm)1次/班。用蒸馏法制得的纯化水和注射用水:PH、氯化物、铵盐1次    / 班检测。全性能检测 1次/周。
5
3.查文件和检测记录,无文件或记录扣5分,每发现1处记录不符合要求扣1分。
4.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气体应经过净化处理,与产品使用表面相接触的气体应进行验证和常规控制。
5
4.察看现场,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气体未经过净化处理扣5分,未经验证和控制扣5分。
3










标准分
[70]
合格分
[56]
3.1














1.洁净区内选用的设备与工装应具有防尘、防污染措施,设备、工装与管道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颗粒物质脱落,易于清洗和消毒。
5
1.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装及管道表面应清洁卫生、无毒、耐腐蚀、无死角,并易于清洗和消毒。
5
2.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清洗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都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5
3.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置独立的模具间(或区域),用于模具的维护和存放。
5
4.察看现场,无独立的模具间(或区域)扣5分,有区域但无防污染措施扣3分。
5.工位器具应易于清洗和消毒,应定期使用纯化水在洁净区内清洗,在洁净区内用于储存的工位器具应无孔带盖且有明显标识。洁净区与一般生产区使用的工位器具要严格分开、不得交叉使用。
10
5.察看现场,并核查工位器具清洗记录,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3.2设











1.企业应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工位器具。
10
1.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企业应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中包括:全部注、挤、吹塑件的加工设备,注射针、静脉输液针生产企业还应具有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针管加工设备。
记录项
2.检查设备台帐与工装明细表,并在现场核对后复印上报。
3.3












1.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实行统一购置、统一安装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台帐。对主要设备和工艺装备并应建立档案。
5
1.检查主要设备和工艺装备的采购、安装、验收记录与档案,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建立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和工位器具管理制度。对生产设备的完好状态应有明显标识。
5
2.检查管理制度,并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应编制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明确规定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保养方法和频次。
5
3.检查主要设备操作规程,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主要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环境下工作的灭菌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
5
4.核查主要设备和工装操作人员上岗证,每发现一人无上岗证扣1分。
5.应做好主要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检查、维修、保养、验证,并做好记录。
5
5.检查设备和工艺装备的维修、保养、验证记录,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6.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工位器具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洁净环境控制和工艺文件的要求。
5
6.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







标准分
[60]
合格分
[48]
4.1




应制订原料、外协件和外购件采购程序文件和管理文件,以确保所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1.应编制采购文件,至少包括采购计划、采购清单、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书、分承包方名录。
注:采购清单中若有必须持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产品(主要零组件、粒料),应符合本《细则》规定。
5
1.检查采购文件,每缺1项扣2分。
2.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书应明确规定采购物料的质量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或技术条件、检验规程、接收方式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名称或其他明确标识的适用版本。
5
2.随机抽查3份采购合同和/或技术协议书,每有1项内容不符合要求扣2分。
3.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原材(辅)料,企业应制定符合产品要求的技术标准,直接采用分供方企业标准的,应满足产品标准要求;
5
3.检查原(辅)材料标准,每有1项不符合合要求扣2分。
4.应保存有关采购文件,以满足可追溯性要求。
5
4.检查采购文件的归档保存情况,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2






应制定分承包方评价的程序文件。
1.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评价和选定分承包方,建立并保存合格的分承包方的质量记录。
5
1.根据合格分承包方名单,查评价记录,每缺1份扣3分。
2.承包方评价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a.关键外购、外协件的分承包方是否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规定要求的证照;
b.分承包方的生产条件是否具备本《细则》规定要求的设备条件和环境条件;
c.分承包方是否具备按产品标准要求的检测方法和规程进行检测,并保证产品质量的能力;
d.分承包方能够承担的质量责任或质量保证内容;
e.交货能力。
记录项
随机抽查3份分承包方评价记录,复核后复印上报。   
3.分承包方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5
3.抽查近1年的分承包方评价记录,未按规定进行评价扣5分。
4.3







应制订库房管理(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的程序文件,防止产品在使用前或交付前受到损坏或变质。
1.有完善的入库验收程序。
5
1.检查入库验收程序或规定,无程序或规定的扣5分。
2.有良好的贮存条件(库房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并有足够的空间和适当的设施)。
5
2.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各类物资分类存放(包括同品种但批号不同的主要物料),库存货位卡清楚,待验品、合格品、不合格品应严格分开并有状态标识。
10
3.察看现场,有1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4.消防措施完备。
5
4.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5.物料和成品发放应有记录,并有专人管理库房,帐卡物相符。
5
5.随机抽查物料和成品发放记录各3份,并核查帐、卡、物,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5






标准分
[60]
合格分
[48]
5.1









1.图样审批手续完整、图纸至少应有设计、制图、审核等人员的签署。
5
1.随机抽查3份图纸,每缺1处签字扣2分。
2.产品图样应有零件明细表、外购、外协件明细表、总装图、所有零件的零件图、包装图,并均应有审批手续。
5
2.随机抽查3份图纸,每缺一种扣2分,无审批手续扣3分。
3.产品图样上的技术要求、零件名称、尺寸和公差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各部门用图与底图一致,图与物一致。
10
3.随机抽查3份图纸,图物不一致或各部门用图与底图不一致扣5分,其余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4.企业必须具有附件中标准清单所列的产品及相关标准。
5
4.按查标准清单随机抽查10份标准,每缺1份扣2分。
5.2







使




1.产品包装标志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且在产品单、外包装上标明产品注册证号。
5
1.检查产品中、外包装是否与产品标准规定一致,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2.产品单包装标志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并按产品标准印制产品使用说明及警示说明,能正确指导用户使用,说明书改动或扩大使用范围时,应履行有关法规程序并经批准。在产品标准中未规定单包装需印制产品使用说明及警示说明的,应在单包装内放置使用说明及警示说明。
5
2.检查产品单包装标志及其使用说明,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3.应制定产品合格证的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收发并记录。合格证至少包含: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和检验人员代号。
5
3.检查合格证及其使用管理办法,无收发记录扣5分;合格证不符合要求,每有1处扣1分。
5.3




工艺文件包括:工艺流程图,工艺过程卡、工艺卡(工序卡)、工艺守则或作业指导书,工装、工位器具明细表。
1.应有工艺流程图,且流程合理。
5
1.检查工艺流程图,无工艺流程图扣5分,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2.应有工艺过程卡,工序齐全、流程合理,并有质量控制要求(关键工序必须编制工艺卡(工序卡)或作业指导书)。
5
2.检查工艺过程卡、关键工序工艺卡(工序卡)或作业指导书,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3分
3.应有工艺守则,应包括:操作前准备,操作中的注意事项与要求,环境的清理,岗位责任等。
5
3.按工种抽查3份工艺守则,每缺1种扣3分;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2分
4.工装、工位器具明细表(包括:编号,名称、数量等)帐物相符。
5
4.核查工装、工位器具,帐物不符合扣3分。
6






标准分
[180]
合格分
[144]
6.1




企业应进行生产工艺的全面验证,确定工艺的可行性。
1.企业生产产品的全部注、挤、吹塑件均应在本厂区内生产;重要零、组件应在本厂区1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自制或外购的产品单包装袋在3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其中与药(血)液直接接触的零、组件和保护套的生产、末道精洗、装配、初包装等工序,必须在本厂区同一建筑体的10万级洁净区内进行。
记录项
1.察看现场,并与提供的厂区、厂房、车间平面布局图核实,复印后上报。
2.产品正式投产前、采用新工艺或工艺改变时应进行生产工艺的验证,并有验证报告(或记录)。
5
2.若采用了新工艺,检查验证报告和记录,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应设置质量控制点,并编制控制点的管理和指导文件(如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进行连续的控制并记录。
10
3.查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的设置规定及记录,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4.产品生产的一般工序应按工艺文件(如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
5
4.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5.接触药(血)液的零、组件,要实现均衡生产,产品组装完成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灭菌。
10
5.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6.有工艺纪律的检查制度或管理办法并对执行工艺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
6.查制度或文件规定,并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6.2









1.有人流、物流进出洁净区程序规定。
5
1.检查程序规定,无规定扣5分。
2.有完善的操作人员卫生守则、洁净工作服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并应明确在工作时间清理人手汗渍和手表皮脱落的措施。
5
2.检查卫生守则与洁净工作服管理办法,并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必须体检合格(每年一次)并按规定程序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帽、鞋、口罩。
10
3.检查文件规定和有关人员近1年的体检合格证明,发现1人未经体检合格上岗扣10分;并察看现场,未按规定穿戴洁净工作服、帽、鞋、口罩扣10分。
4.洁净室(区)的净化系统、消毒及照明等装置应按规定进行清洁、维护和保养并进行记录。
10
4.检查规定和清洁、维护、保养记录,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5.洁净室(区)环境在静态检测合格前提下,企业应按附件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动态监测并做好记录。
5
5.检查动态监测记录,无记录扣5分。
6.3







1.应制定在生产全过程使用适宜的产品标识的管理办法或规定。
5
1.检查办法或规定,无办法或规定扣5分。
2.产品在形成过程中应有清晰的状态标识和可追溯性标识。
5
2.察看现场,标识不清晰的扣3分,无标识的扣5分。
3.产品生产批的划分应符合标准要求,批号的管理应严格按照企业管理文件要求。按批号(生产批号或灭菌批号)要能追溯到:(a)每批产品外购件和原料的批号;(b)每批产品生产过程(包括洁净区环境监测、关键工序及特殊过程参数等)的控制情况;(c)每批产品生产过程中有关设备、模具、人员的情况和质量记录。
记录项
3.从成品库中随机抽取一产品批号进行追踪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录并与企业批号管理文件复印件一起上报。
4.产品零、组件上应有本企业的可追溯性标记。
10
4.检查文件规定标记的式样、位置、尺寸,并与实物对照,无规定或标记扣10分,与规定不一致的扣8分,规定不明确的扣5分。
5.紧急放行:如应生产急需对生产物料来不及检验而放行时,必须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质管负责人审批后放行,同时必须对该物料做出特殊标识并做好记录,确保具有可追溯性。
5
5.检查文件规定和记录,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6.4





企业应制定和实施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
1.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登记、隔离并严格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不合格品进行评价、处置。
10
1.检查文件规定和记录,并察看现场,半成品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成品不符合要求扣5分。
2.不合格品经返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重新检验并进行记录。
5
2.检查文件规定和记录,发现1次返工后未重新检验扣5分。
6.5



/





1.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的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形成预警系统,明确采取纠正和/或预防措施的程序、方法,建立产品质量反馈、统计分析、质量事故处理、产品追回制度并建立报告制度、通告制度。并建立报告、通告的程序文件。
10
1.检查文件,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2.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信息要进行整理、分析,积极查找原因并有记录。
5
2.检查记录,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对影响产品质量的不合格应采取纠正和/或预防措施,对产品安全、有效性有影响的不合格和质量体系的系统性不合格应按规定制定纠正和/或预防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跟踪验证。
5
3.检查对影响产品质量的不合格因素是否采取纠正措施并有追踪验证记录,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确保将所采取预防措施的有关信息提交给管理评审。
5
4.检查管理评审规定和记录,若采取预防措施但未提交管理评审的扣5分。
6.6






1.企业应具有独立分隔的灭菌区域和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灭菌设备。
10
1.察看现场,无独立分隔灭菌区域扣10分;24小时内不能将组装好的产品进行灭菌扣10分。
2.灭菌区域应能保证待灭菌产品和已灭菌产品分开存放,待灭菌产品的送进和已灭菌产品的送出各行其道、严格分开,并有明显标识。
5
2.察看现场,有1项达不到要求扣5分。
3.灭菌区域内应具有防爆、防火和强制通风设施。
5
3.察看现场,有1项设施不符合要求扣5分。
4.应掌握待灭菌产品的微生物初始污染情况。每台灭菌设备和工艺均应经过验证,并出具验证证明文件。新购灭菌设备必须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记录项
4.核查验待灭菌产品的微生物初始污染检测报告、灭菌设备和工艺验证证明文件和新购灭菌设备注册证并复印上报。
5.应制定灭菌常规控制文件、灭菌工艺守则、灭菌器操作规程、灭菌器维护保养规程和环氧乙烷气体存放管理制度。
5
5.检查文件规定,缺一项扣5分。
6.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灭菌工艺文件规定进行操作并有完整的灭菌过程及参数记录。
5
6.检查文件规定,询问操作人员,核实灭菌记录,有一项不相符扣5分。
7.对灭菌排放的环氧乙烷残气应进行处理并达到相应的环保要求。
10
7.检查环保证明,并现场察看处理情况,无证明或未处理就排放扣10分。
8.应具有与灭菌能力相适应的解析区域,使解析产品与检验合格成品区域分开,标记明显。并应建立解析管理制度。
5
8.检查制度,并察看解析区,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6.7











1.企业应具有独立分隔的辐射产品库,与未辐射产品库应有明确标识。
参照6.6条评分。
2.通过验证确定产品初始污染菌数。(产品初始污染水平N0)。
3.产品材质与包装材料辐射后是否完好、无损、无变化。(查近一年留样样品)。
4.应提供经验证产品及包装(中、小包装)对辐射剂量、原材料和贮存条件的影响,并确定产品和包装最大可接收剂量。
5.供加工的证明文件(由辐射厂家提供)。
1)产品装载模式图及说明;
2)辐射容器内,剂量计放置和间距;
3)产品剂量分布,完全证实装载模式最小和最大剂量区。
6.提供辐射环境条件的记录:温度、湿度、光照、周围散发布情况。
7.灭菌记录并保存:产品名称、编号、批号、辐射日期、产品堆放密度、堆码方式、传输速度、辐射时间以及辐射源类型、活动及排放方式。运行操作人员、剂量监测人员以及负责人签名。
8.辐射产品外包装应有化学指示物标识。
7









标准分
[145]
合格分
[116]
7.1


1.质量管理部门不能隶属于生产制造部门,应直接对企业最高管理者负责。
5
1.检查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扣5分。
2.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
5
2.检查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配备情况,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有权批准或否定一切物料及中间产品的使用和产品出厂。
5
3.检查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符合要求扣5分。
7.2



1.质检部门至少应设立物理性能检验室、化学性能检验室、生物性能检验室和产品留样室。
5
1.察看现场,缺一处扣5分。
2.各检验室、留样室与企业生产规模、产品检验项目等能相适应。
5
2.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检验室、留样室整洁、干燥、通风良好。
5
3.察看现场,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4.检验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有相应证书。
5
4.检查验职责规定,不明确扣5分。
5.检验人员应熟练掌握其职责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和相关知识,能现场完成规范的检验操作。
记录项
5.现场随机确定一名成品检验人员,现场进行检验操作,并将考核情况记录上报。
7.3





1.应制定原材(辅)料、外协外购件验收标准和检验或验证的程序文件。
5
1.检查原材(辅)料、外协外购件验收标准和检验或验证的程序文件,每缺一项扣2分。
2.采购的原材(辅)料按进货检验程序和所购原材(辅)料的医用级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或验证,没有可参照标准的,企业应制定评价、验收标准。应保存所有进货检验或验证的原始记录。
10
2.随机抽查5份检验或验证记录,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3.未经检验或验证合格的原材(辅)料、外购外协件(紧急放行和让步接受除外)不能投入生产。
5
3.检查中发现有一次未经检验或验证合格的原材(辅)料、外购外协件(紧急放行和让步接受除外)投入生产扣5分。
4.制定过程检验规程,建立过程检验结果的统计分析方法,及时反馈统计分析结果。
5
4.检查文件和记录,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5.需紧急放行或让步接受时,质量检验负责人应签署意见(生产制造部门应按质检部门意见和有关紧急放行的文件规定严格保证其可追溯性),并做好记录,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时,能确保立即全部追回。
5
5.检查文件和记录,发现有1次不符合要求扣5分。
6.应按产品标准制订产品检验方法和规程,并按规定进行产品抽样。
5
6.检查产品检验规程和方法及抽样记录,发现1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7.型式检验:按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并应具备除动物实验外的全部检验条件和能力。
5
7.对照标准检查周期检验报告、检验条件和能力,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8.出厂检验: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项目(包括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均已完成且结果合格,检验报告并经质检负责人签署,产品才能出厂。
5
8.对照标准检查成品出厂检验报告,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9.应使用适当的方法对产品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5
9.察看现场产品状态标识与规定是否一致,不一致扣5分。
7.4






1.应建立实验仪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5
1.检查文件,无管理办法扣5分。
2.专人负责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管理并应设立台帐,帐物应相符,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状态标识清楚。
5
2.检查台帐,与实物核对,并察看状态标识,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3分。
3.仪器、设备应能满足检验要求,对实验条件或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仪器应配置与要求相适应的条件。
10
3.检查仪器、设备档案,并察看现场,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
4.对需进行周期性校验的测(计)量用仪器、仪表要建立校验计划并保留校验记录。
5
4.检查计量用仪器、仪表的检定或校验证书、校验计划和记录,缺1项扣5分。
5.应有与实验项目要求相适应的化学试剂和化学试剂管理规定并专人负责管理。自行配制的具有有效期要求的化学试剂要标明失效期和配制人。
5
5.检查管理规定和自行配制记录,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7.5





1.有填写检验报告(记录)的文件规定。
5
1.检查文件,无文件规定扣5分。
2.检验报告(记录)应真实、字迹工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和伪造。
记录项
2.随机抽查3份检验报告,核对后复印1份上报。
3.应至少保留产品的检验合格记录至产品失效期后一年,这些记录应清楚地表明产品的检验项目数据、结论和签署人。
5
3.从生产记录中随机抽查3份保留的产品检验报告,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4.企业生产的不合格品要按规定处理并有处理结果记录。
5
4.查验不合格品处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7.6


1.应制定产品留样观察的有关规定。
5
1.检查制度,无制度扣5分,制度不完善扣2分。
2.每生产批产品必须留样(生产批包含灭菌批应按灭菌批留样),并应建立台帐,一般留样数量应满足质量追溯要求,重点留样应满足对产品全性能检测的要求。
5
2.根据台帐核查产品留样样品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3.应定期对留样进行观察和/或检测,记录应齐全。
5
3.随机抽查3批留样,检查观察记录,无观察记录或记录项目不齐全扣5分。
8




标准分
[35]
合格分
[28]
8.1




1.所有销售的产品均应有合同或订单(含以电话、传真等形式订货记录),对可能存在风险的合同还应进行评审。
5
1.检查销售合同或订单,如有风险合同不评审扣5分。
2.应建立销售台帐、销售档案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5
2.检查销售台帐和售后服务制度,缺一项扣5分。
3.质管部门应建立顾客质量信息反馈或投诉档案,对顾客反馈或投诉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处理。
5
3.检查质量反馈信息和投诉档案,如发现没有对质量投诉进行处理,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每批产品均应有销售记录,一旦发现不合格能立即追溯,销售记录应至少保留到失效期满后一年。
10
4.检查销售记录,不能追溯或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扣10分。
8.2




1.应制定销售人员的管理办法。
5
1.检查管理办法,没有制订管理办法扣5分,办法内容不完善扣3分。
2.销售人员应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企业保留副本)。
5
2.检查委托授权书,没有委托授权书扣5分。
3.销售人员应在销售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企业应有登记档案。
记录项
3.检查企业提供的销售登记档案和销售人员情况,记录该厂销售人员总数,在外地销售备案登记及分布情况并汇总上报。
项目
条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标准分
检查评分方法
1






标准分
[150]
合格分
[120]
1.1




1.企业应按YY0033、GB/T19001和YY/T0287标准要求编制阐明其质量方针并描述其质量体系的质量手册。
5
1.检查质量手册,没有质量手册或质量方针扣5分,缺YY/T0287或YY/T0288的专用要求内容扣3分。
2.质量体系要素至少应包括:管理职责、质量体系、合同评审、文件和资料控制、采购、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过程控制、检验和试验、检验和试验设备、检验和试验状态、不合格品的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质量记录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培训、服务。应按上述要素要求建立程序文件。
10
2.检查程序文件,缺一个文件扣5分,缺两个以上(包括两个)扣10分。
3.应根据程序文件的要求编制相应的能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和控制的文件和规定,并形成记录。
10
3.随机抽查三份程序文件,核查其相关的第三层次文件和质量记录,如一个程序文件中涉及的第三层次文件和记录不齐全扣5分,两个文件不齐全扣10分。
1.2




1.质量手册应清楚地描述企业质量体系,阐明由企业最高管理者以文件形式颁发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对顾客的质量承诺。
5
1.检查质量手册或文件是否由企业最高管理者以文件形式颁布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对顾客的质量承诺的内容,缺一项扣3分,缺两项扣5分。
2.各级人员都能理解和贯彻质量方针。
5
2.随机指定不少于5名管理人员座谈,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质量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得到分解落实。
5
3.随机抽查3个职能部门质量目标的分解落实情况,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质量手册的评审、修改和控制应制订程序文件,并按规定进行,做好记录。
5
4.检查相关的程序文件和记录,缺评审、修改和控制中任意一项内容扣2分,无记录扣2分。
1.3





1.按文件资料控制程序文件,对与质量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质量体系文件、产品质量文件、有关的外部文件和资料等)进行控制。
5
1.检查程序文件和受控文件清单,没有清单扣2分,清单内容不全扣3分。
2.文件应按规定进行批准、发布、更改、废止和保存。
5
2.随机抽查3份程序文件,如未按文件管理规定执行,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3.按规定受控的文件应有受控状态标识。
5
3.随机抽查受控文件5份,每发现1份无受控标识扣1分。
4.发布、使用的文件为批准的有效版本,已作废的文件除留档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5
4.在工作现场发现1份无标识的作废文件扣2分,发现2份扣5分。
5.文件的更改应及时、准确,并应由该文件的原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5
5.随机抽查5份文件,发现有1处修改未按规定执行扣2分,发现2处扣5分。
6.应制定质量记录的管理规定(规定至少应包含记录分类、汇总、保管、保存期限等内容)。
5
6.检查质量记录的管理规定,内容不完整,每缺1项扣1分。
1.4




1.企业最高管理者应在厂级管理层中指定一名成员为管理者代表,并书面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5
1.检查管理者代表任命文件及其职责规定,无文件或未规定职责扣5分,职责规定不全扣3分。
2.对从事与质量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有书面文件规定其职责,包括:企业领导层人员职责与权限;各职能部门职责与权限;检验、验证人员职责与权限;各岗位操作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组织机构图。
5
1.检查职能分配表,有1个要素(共17个)未落实职能部门扣1分,并随机抽查3个职能部门,有1个职责与权限不明确扣1分,无组织结构图扣1分。
1.5





企业应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各类人员,并按程序文件进行培训。
1.企业最高管理者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熟悉产品生产技术,对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5
1.与高层领导座谈,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从事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并熟悉本部门业务,有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管理部门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5
2.检查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证书与任命文件,每有1人学历不符合要求扣1分,有生产与技术负责人相互兼任扣2分。
3.检验人员须有高中以上学历,实验室检验人员并需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10
3.检查检验人员的学历证书和培训证书,每有1人学历不符合要求扣1分,未按规定培训每人扣4分。
4.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的人员均应有医疗器械内审员证书,内审员不少于2人。
记录项
4.将内审员姓名、证书编号记录并上报。
5.关键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5
5.检查灭菌,注、挤、吹塑和制水操作人员的培训记录,未经培训合格上岗,每发现1人扣1分。
6.有员工名册、按人员培训的程序文件制定的人员培训计划和人员受培训的档案记录。
10
6.检查培训计划和档案记录,无计划扣5分,无档案记录扣10分,记录不全扣5分。
1.6











1.管理评审的程序文件;
5
1.检查程序文件,无文件扣5分。
2.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按管理评审程序规定对质量体系进行评审,确保持续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5
2.检查管理评审频次规定和评审记录,未按规定评审,发现1处扣2分。
3.对管理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加以解决;
5
3.检查评审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解决措施,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应有内部质量体系审核的程序文件,由有资格的内审员有计划、系统地进行内部质量体系审核;
5
4.检查程序文件、内审计划及内审记录,无文件或记录扣5分。
5.内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在跟踪审核活动中应予验证;
5
5.检查内审不合格报告和跟踪验证记录,未采取纠正措施或未跟踪验证,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6.管理评审、内审记录(报告等)应予以保存。
5
6.检查管理评审、内审记录归档保存情况,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



   境、

施、


标准分
[145]
合格分
[116]
2.1




1.厂区位置应远离空气和水污染区;洁净厂房与市政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米;
5
1.察看厂区周围环境,附近有污染源或洁净厂房与市政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小于50米扣5分。
2.厂区内应整洁,无积水、杂草、露天垃圾、蚊蝇孳生地,垃圾及废弃物料有指定的集中堆放地点,并有防扩散措施;
5
2.察看现场,每发现1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3.厂区内应尽量减少露土面积;路面平整不易起尘;
5
3.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5
4.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2




1.企业应提供洁净区内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空气调节、配电照明等平/立面图;新建、改建、扩建的洁净区厂房应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
5
1.检查有关资料,每缺1种扣1分;在本细则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图纸不符合要求扣2分。
2.应采用中央空调、集中送风的空气调节净化系统,有管理文件和保养维护记录。
10
2.察看现场,非中央空调、集中送风扣10分,无管理文件或保养维护记录扣2分。
3.进入洁净区的管道、送、回风口布局合理,水、电、气输送线路与墙体接口处应可靠密封,照明灯具不得悬吊。
5
3.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洁净车间安全门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平时密封良好,紧急情况发生时应能保证畅通。
5
4.察看现场,无安全门扣5分,不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扣5分,密封不良扣3分,不能保证畅通扣3分。
5.洁净车间门口应有有效防止异物进入的措施,有玻璃窗的应双层密闭,进入清洁区前的门厅宽敞、明亮、整洁。
5
5.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6.有足够的人员清洁空间,洗衣间的洁净度级别不低于三十万级,应有足够的洗衣、干燥空间并配置消毒设施。
10
6.察看现场,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查洗衣间检测报告,洁净度未达到要求扣8分。
7.不同洁净度要求的区间出入口处,有易于观察的压差表,洁净区各车间应有温、湿度计,压差表、温、湿度计有校验记录,自然照度差和有夜班的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5
7.察看现场,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8.洁净区应按本《细则》相应附件的规定进行监测,监测项目要有记录并达到要求。
记录项
8.抽查半年监测记录,企业需提供1年内由省市药监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现场验证温、湿度和压差。复印1份全项检测记录或/和报告,并与现场验证情况记录一起上报。
9.洁净区内墙、顶棚和地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无颗粒物脱落、无油(水)渍,能耐受清洗和消毒,水池、地漏不得对无菌医疗器具产生污染。
5
9.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
10.生产区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人流、物流应分开,洁净区的门应密封良好,并向洁净度高的方位开启。
10
10.察看现场,工艺布局不合理(如交叉往复)或人流、物流未分开扣3分,其他不符合要求扣2分。
11.操作台(板)应光滑、平整、无缝隙、不脱落异物,便于清洗、消毒,不可用木质或油漆台面。
5
11.察看现场,凡用木质或油漆台面的扣5分。其他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12.洁净区内应配置空气消毒装置,有平面布置图、编号和使用记录。
5
12.察看现场,缺1项扣2分
13.每个洁净间(区)工作人员人均面积≥4m2。
5
13.人均面积不足4 m2扣5分。
14.注、挤塑间送、回风合理,回风不得再循环使用。
5
14.查空调净化送风系统图纸,并现场复核,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3




1.应建立、执行人员进出洁净区的清洁程序和管理制度,人员清洁程序合理。
5
1.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洗手装置(按最大班人数计算)每10人设一个,龙头关闭不能用手,如有卫生间、洁具间、职工休息室不能对洁净区产生不良影响。
5
2.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进入洁净区工作的人员应穿不易脱落纤维的防静电工作服(应能阻留人体脱落物)并戴口罩,非一次性使用口罩、工作鞋要规定清洗办法和频次。
5
3.检查管理规定,并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4




1.应建立、执行物料进出洁净区的清洁程序,有脱外包装室、净化室和双层传递窗(或气闸室)。
10
1.察看现场,不执行程序规定扣5分,无脱外包装室扣5分,无双层传递窗或气闸室扣5分。
2.精洗、烘干工序应在10万级洁净室(区)内独立的工作间进行。
5
2.察看现场,如有精洗、烘干工序,精洗、烘干工序不在10万级洁净区(室)内独立的工作间进行,扣5分。
2.5







1.具有制备达到纯化水要求的设备(需清洗与药、血液直接接触部件的应制备注射用水),水的输送管道和贮罐应是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材料并定期消毒,制水能力能满足生产需要。
记录项
1.企业提供工艺用水及用量分析报告,提供制水设备型号及制水能力,所用管道、储罐材料和清洗、消毒规定及记录。确认后上报。
2.冷却用水应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洁净区工位器具应用纯化水清洗,清洗与药(血)液直接接触部件应用注射用水。
5
2.察看现场,发现1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3.应按控制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和相关标准检测并记录:用去离子法制得的纯化水:电阻率>0.5兆欧·厘米(或电导率≤2μs/cm)1次/班。用蒸馏法制得的纯化水和注射用水:PH、氯化物、铵盐1次    / 班检测。全性能检测 1次/周。
5
3.查文件和检测记录,无文件或记录扣5分,每发现1处记录不符合要求扣1分。
4.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气体应经过净化处理,与产品使用表面相接触的气体应进行验证和常规控制。
5
4.察看现场,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气体未经过净化处理扣5分,未经验证和控制扣5分。
3










标准分
[70]
合格分
[56]
3.1














1.洁净区内选用的设备与工装应具有防尘、防污染措施,设备、工装与管道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颗粒物质脱落,易于清洗和消毒。
5
1.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装及管道表面应清洁卫生、无毒、耐腐蚀、无死角,并易于清洗和消毒。
5
2.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清洗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都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5
3.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置独立的模具间(或区域),用于模具的维护和存放。
5
4.察看现场,无独立的模具间(或区域)扣5分,有区域但无防污染措施扣3分。
5.工位器具应易于清洗和消毒,应定期使用纯化水在洁净区内清洗,在洁净区内用于储存的工位器具应无孔带盖且有明显标识。洁净区与一般生产区使用的工位器具要严格分开、不得交叉使用。
10
5.察看现场,并核查工位器具清洗记录,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3.2设











1.企业应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工位器具。
10
1.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企业应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中包括:全部注、挤、吹塑件的加工设备,注射针、静脉输液针生产企业还应具有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针管加工设备。
记录项
2.检查设备台帐与工装明细表,并在现场核对后复印上报。
3.3












1.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实行统一购置、统一安装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台帐。对主要设备和工艺装备并应建立档案。
5
1.检查主要设备和工艺装备的采购、安装、验收记录与档案,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2.建立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和工位器具管理制度。对生产设备的完好状态应有明显标识。
5
2.检查管理制度,并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3.应编制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明确规定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保养方法和频次。
5
3.检查主要设备操作规程,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主要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环境下工作的灭菌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
5
4.核查主要设备和工装操作人员上岗证,每发现一人无上岗证扣1分。
5.应做好主要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检查、维修、保养、验证,并做好记录。
5
5.检查设备和工艺装备的维修、保养、验证记录,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6.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工位器具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洁净环境控制和工艺文件的要求。
5
6.察看现场,按评分系数规定评分。
4







标准分
[60]
合格分
[48]
4.1




应制订原料、外协件和外购件采购程序文件和管理文件,以确保所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1.应编制采购文件,至少包括采购计划、采购清单、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书、分承包方名录。
注:采购清单中若有必须持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产品(主要零组件、粒料),应符合本《细则》规定。
5
1.检查采购文件,每缺1项扣2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1 11: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名称: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国家:中国
发布日期:2004-1-17
生效日期:2004-4-1
原文链接:http://www.sda.gov.cn/WS01/CL0053/24475.html
全文: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2004年01月17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5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于2003年12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件1)的道德原则,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能否保证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的范围:市场上尚未出现过,安全性、有效性有待确认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的范围:同类产品已上市,其安全性、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
  (一)该产品具有复核通过的注册产品标准或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该产品具有自测报告;
  (三)该产品具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且结论为合格;
  (四)受试产品为首次用于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该产品的动物试验报告;
其它需要由动物试验确认产品对人体临床试验安全性的产品,也应当提交动物试验报告。
             第二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七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
  第八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向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一)受试者自愿参加临床试验,有权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
  (二)受试者的个人资料保密。伦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者可以查阅受试者的资料,但不得对外披露其内容;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特别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目的、过程和期限、预期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期间,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受试者提供与该临床试验有关的信息资料;
  (五)因受试产品原因造成受试者损害,实施者应当给予受试者相应的补偿;有关补偿事宜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受试者在充分了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内容的基础上,获得《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除应当包括本规定  第八条所列各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负责人签名及签名日期;
  (二)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及签名日期;
  (三)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现受试产品预期以外的临床影响,必须对《知情同意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经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重新签名确认。
            第三章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
  第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是阐明试验目的、风险分析、总体设计、试验方法和步骤等内容的文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当制定试验方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必须按照该试验方案进行。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为首要原则,应当由负责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实施者按规定的格式(附件2)共同设计制定,报伦理委员会认可后实施;若有修改,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同意。
  第十二条 市场上尚未出现的  第三类植入体内或借用中医理论制成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向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已上市的同类医疗器械出现不良事件,或者疗效不明确的医疗器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制订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
  开展此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实施者、医疗机构及临床试验人员应当执行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针对具体受试产品的特性,确定临床试验例数、持续时间和临床评价标准,使试验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方案应当证明受试产品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的基本情况以及受试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方案应当证明受试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临床试验的题目;
  (二)临床试验的目的、背景和内容;
  (三)临床评价标准;
  (四)临床试验的风险与受益分析;
  (五)临床试验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和任职部门;
  (六)总体设计,包括成功或失败的可能性分析;
  (七)临床试验持续时间及其确定理由;
  (八)每病种临床试验例数及其确定理由;
  (九)选择对象范围、对象数量及选择的理由,必要时对照组的设置;
  (十)治疗性产品应当有明确的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十一)临床性能的评价方法和统计处理方法;
  (十二)副作用预测及应当采取的措施;
  (十三)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十四)各方职责。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与实施者签署双方同意的临床试验方案,并签订临床试验合同。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医疗机构进行。
             第四章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者
  第十八条 实施者负责发起、实施、组织、资助和监查临床试验。实施者为申请注册该医疗器械产品的单位。
  第十九条 实施者职责:
  (一)依法选择医疗机构;
  (二)向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知》;
  (三)与医疗机构共同设计、制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签署双方同意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
  (四)向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受试产品;
  (五)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进行培训;
  (六)向医疗机构提供担保;
  (七)发生严重副作用应当如实、及时分别向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向进行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其他医疗机构通报;
  (八)实施者中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应当通知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和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说明理由;
  (九)受试产品对受试者造成损害的,实施者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合同给予受试者补偿。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试产品原理说明、适应症、功能、预期达到的使用目的、使用要求说明、安装要求说明;
  (二)受试产品的技术指标;
  (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受试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四)可能产生的风险,推荐的防范及紧急处理方法;
  (五)可能涉及的保密问题。
         第五章 医疗机构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
  第二十一条 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是指经过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二)熟悉实施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第二十三条 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及临床试验人员职责:
  (一)应当熟悉实施者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熟悉受试产品的使用;
  (二)与实施者共同设计、制定临床试验方案,双方签署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
  (三)如实向受试者说明受试产品的详细情况,临床试验实施前,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参加临床试验;
  (四)如实记录受试产品的副作用及不良事件,并分析原因;发生不良事件及严重副作用的,应当如实、及时分别向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严重副作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五)在发生副作用时,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及时做出临床判断,采取措施,保护受试者利益;必要时,伦理委员会有权立即中止临床试验;
  (六)临床试验中止的,应当通知受试者、实施者、伦理委员会和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说明理由;
  (七)提出临床试验报告,并对报告的正确性及可靠性负责;
  (八)对实施者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主持临床试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临床试验负责人。临床试验负责人应当具备主治医师以上的职称。
              第六章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后,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和规定的格式(附件3)出具临床试验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临床试验人员签名、注明日期,并由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中的临床试验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注明日期、签章。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的病种、病例总数和病例的性别、年龄、分组分析,对照组的设置(必要时);
  (二)临床试验方法;
  (三)所采用的统计方法及评价方法;
  (四)临床评价标准;
  (五)临床试验结果;
  (六)临床试验结论;
  (七)临床试验中发现的不良事件和副作用及其处理情况;
  (八)临床试验效果分析;
  (九)适应症、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十)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和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终止后五年。实施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最后生产的产品投入使用后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5-2 12:26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