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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立新(愚公)] 继续PK愚公老师,关于委托加工放行问题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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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8-21 07: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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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公老师,之前我们在一个帖子中,我斗胆PK,关于委托加工放行问题,对于您对于条款288条的解读
PK愚公想改行:对于288条款解读的不同意见
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 ... 3&fromuid=93751

今天,看见@幻影 同学发帖,国家局对于实施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明确指出
第八条  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放行。
GMP中:第二百八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没有限定放行必须由委托方负责。

【委托生产】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 ... 9&fromuid=93751

依然是那个问题:我的观点是必须由委托方批准放行,符合刚刚颁布的最新版本的管理规定
按照幻影所说,GMP282条并未规定,如今,对此问题,您怎么看?真心请教大家讨论,因为我们一直在做委托生产。


声明:PK并未挑衅的意思,而是习惯用语,为了吸引眼球而已,实则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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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4-8-21 07: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放行。

嗯,这句话已经很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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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8-21 07:59:31 | 显示全部楼层
1、按GMP法规来说,谁放行都行,这是无争议的,不然国家局也不会重新明确此定义,在理解法规上,愚公是完全对的,没有必要再次挑起此话题。
2、按国家新龟腚,是要求结合GMP与解释,采用委托方放行,这也是对法规的一种完善,也是综合考虑风险后决定的,所以说任何法规制度都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适当进行修订,在这点上国家局及时完善法规,明确职责,是值得赞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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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8-21 08: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呆子 发表于 2014-8-21 07:57
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放行。

嗯,这句话已经很明确了

规定已经很明确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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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4-8-21 08: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GMP条文未明确谁放行,新法规的确明确了由委托方来放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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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8-21 08: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条文没出台以前,局子来检查就要求必须委托方的质量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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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8-21 08: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共批准放行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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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8-21 08: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yyylggglll 发表于 2014-8-21 08:19
同共批准放行不更好。

委托本身就说明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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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8-21 08: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个条款不是写的很明确了吗?这是要钻牛角尖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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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8-21 09: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这个委托产品在受托企业生产,其一,应当由受托企业放行了以后才能给委托方;其二,是否上市,是委托方的质量受权人审核该批产品委托生产过程中的各项生产、检验等相关记录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放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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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8-21 14: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中国的企业/人,相互之间的信誉和信任就是那么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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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8-21 18: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wsx 发表于 2014-8-21 14:58
看来,中国的企业/人,相互之间的信誉和信任就是那么的差。

这其实是有法律意义的,不仅是信任差的问题,涉及到有问题了谁负责.
举例:受托方虽然没有生产批文,如果私下里生产了又私下里卖掉了,出现了这些问题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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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8-21 22: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tsingsea 发表于 2014-8-21 08:40
真个条款不是写的很明确了吗?这是要钻牛角尖的节奏?

法规,也有不合理的地方,我们遵守法规,但不妨碍我们探讨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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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8-22 08: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陈欣 发表于 2014-8-21 22:44
法规,也有不合理的地方,我们遵守法规,但不妨碍我们探讨其合理性

我赶脚从法规考虑的角度来说,这个是有其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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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8-27 15: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委托方放行本来就是合理的。
第二百八十八条 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产品质量的最终负责是委托方,所以理应委托方的哦QP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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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9-3 07: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davidcone 发表于 2014-8-27 15:30
委托方放行本来就是合理的。
第二百八十八条 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确保每 ...

受托方放行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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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30 13: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睦 发表于 2014-8-21 09:03
个人觉得,这个委托产品在受托企业生产,其一,应当由受托企业放行了以后才能给委托方;其二,是否上市,是 ...

非常赞同你的逻辑。一个是放行上市销售,这是委托方的职责,因为产品是委托方的,上市销售业是委托方的,这是真正的GMP中的放行的意思;另一个是受托方将生产出来的产品交给委托方,这是受托方放行的意思。因为GMP中规定了“放行”的概念:包括上市销售、使用或其他决定。所以放行是分层次的,每一步放行都是有其目的和意义的。
欧盟的QP的概念更好理解,确定是上市销售供应给病人使用的产品必须由QP放行。但是产品在受托方或者进口生产商放行到欧洲负责销售的公司时,并没有要求必须是QP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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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
发表于 2022-7-14 22: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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