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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管理] 讨论——按新版药店该配几名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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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3-12-16 15: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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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2013年6月1日实施以来,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的配备成为业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执业药师的地位与日俱增,价格也一路水涨船高。药品零售企业需配备执业药师已是不争事实,毋庸置疑。但配备几个,却争议颇多,大体有两种观点,根源在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条的不同解读。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能否兼任处方审核岗位呢?根据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说明企业负责人和处方审核是两个不同岗位,第一百四十条既然规定了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企业负责人当然也就不能兼任处方审核岗。持这种观点的认为两个岗位均应单独配备执业药师,药品零售企业最少应配两名执业药师。

  另一种观点是企业负责人可以兼任处方审核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企业负责人是执业药师,具备处方审核的资格,当然也能够履行处方审核的职责。从现实来讲,企业负责人也不可能只是挂名而不做具体工作,他既是执业药师,从事处方审核是分内之事,其他各行各业也都如此。该如何理解第一百四十条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呢?笔者以为第一百四十条强调的是“职责”,而“处方审核岗位”只是“职责”的定语,换言之,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只能由具备资质的执业药师履行,而不能由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这样理解第一百四十条,企业负责人是可以兼任处方审核岗位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最少可配一名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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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12-16 15:2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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