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楼主: 愚公想改行
收起左侧

[时立新(愚公)] 愚公谈新版GMP中提及到的“关键”

  [复制链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2-2-9 21: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大侠来了 发表于 2012-2-9 21:00
愚公兄你帖子中提到的关键人员的“变更要到药监部门备案同意才行”的依据是什么啊?能否告知?

浙江省对于药企中的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的变更都要求备案的。
请参看我对26楼问题的回复:各省市对备案的要求不一样,所以要按具体要求执行.
我处理这种事是把握这样一个原则:事先与市局沟通,若他们说需要备案,我就去办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2-9 21: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愚公想改行 发表于 2012-2-9 21:05
浙江省对于药企中的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的变更都要求备案的。
请参看我对26楼问题的回复 ...

我之所以提出疑问,是因为这个关键人员中的生产管理负责人好像没有需要到药监局备案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2-2-9 21: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大侠来了 发表于 2012-2-9 21:10
我之所以提出疑问,是因为这个关键人员中的生产管理负责人好像没有需要到药监局备案的。

谢老师:浙江省04年就要求了。别的省我不清楚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12-2-10 00: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都要在省局备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2-10 00: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呆子 发表于 2012-2-10 00:05
广东省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都要在省局备案

备案和变更要药监局同意后才能执行还是不一样的。

只备案,可以变更后再到药监局去备案。
变更要药监局同意后才能执行则是在变更前必须征求药监局同意才能变。

这完全是不同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10 07: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很具体,还谦虚,赞一个先,等大家领悟更深的时候,再补充!太好的群组家庭了,入对了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10 08: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版GMP第四十八条对关键的洁净设施的设计原则进行了调整。洁净等级分级采用了WHO分级方式,标准采用ISO 14644标准;规定不同洁净等级之间的直接压差不低于10pa。对洁净区域的温湿度,不再设定具体的数值要求。只是说“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即只要有压差就可以了。

疑问:洁净区的温湿度到底怎么控制呢,怎么能说明其实合格的呢,怎么来生产环境是合格的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12-2-10 08: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晚了板凳学习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2-2-10 08: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直观,少走了些弯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10 08: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后感觉很实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2-10 09: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一半,累了,等会继续看,辛苦了。
还有老哥,去看看俺那个小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2-10 09: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精辟!下载了,要好好学习一下。谢谢无私奉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2-2-10 11:5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能理解到位,做起事情来就很容易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2-10 15: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愚公老师分析真的很到位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10 16: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gmp977 发表于 2012-2-9 09:38
找到老师了

高手,有经验啊,老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2-2-10 19: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zhanglei5767391 发表于 2012-2-10 16:47
高手,有经验啊,老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2-11 13: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愚公老师,原料药的设备您把洁净区的定位关键设备,那你的一般区不是关键设备了吗?那您不对一般区的设备进行确认吗(IQ、OQ、PQ)?那这些设备不对您的药品产生影响的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11 15: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分享,精华,再次感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2-11 18: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2-11 19: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复制下来仔细学习学习,谢谢楼主的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5-3 11:27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