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9903|回复: 34
收起左侧

关于“质量受权人”和“企业质量负责人”关系之我见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1-8-3 16: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看到对质量受权人和质量负责人关系讨论很多的一篇贴,我新开一贴,从管理角度来说下我的观点。
1、  关于谁管谁,在一个组织内部,一般来说,每个岗位有直接上级,直接上级管理下属的工作。这是最基本的职权。管理包括工作安排,考核,建议(或直接决定)晋升和降职,建议(或直接决定)调薪等。如果直接决定,意味着公司赋予管理人员的权利比较大,如果是建议,那相对来说权比较小,这无所谓对错,各公司管理模式不同。管人的事,就是一般说的行政。同样,对于管理人员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也是由公司最高层逐级授权,授多少权在各公司并不相同,同样的部门经理,在各公司地位相差会很远,不要为这些名称而迷惑。所以说,谁管谁,除了直接上级,其他不存在谁管谁的问题,实际情况是看谁对某件事情有决定权,否决权等,也要看这个公司的文化。在一个严格按制度运行的公司,也许出纳就能否决公司其他领导的某些事情,但并不意味着出纳可以管其他领导。在人治色彩比较重的公司,也许老板的司机要比副总权力大的多,权力是影响力。公司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模式,公司法上有原则性规定,公司董事会或老板可根据自己的想法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基础上进行随意设置,这是公司自己的事情,因为公司经营好坏由公司自己承担。但为了保证药品质量,政府对制药企业的内部管理进行了强制性地规定,譬如规定了药品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的权限,并规定了必须分开设置,不得兼任,譬如规定了必须设立质量受权人岗位,强制性要求企业管理层将部分权力授予质量受权人,并规定了这些权力的内容。
2、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质量受权人的权力是法规强制要求公司法人授予的,也是有规定范围的,当然,如果法人想多授点,也没有问题。但一个人工作时间有限,能力和水平有限,质量管理工作不可能一个人做得掉,要做好质量受权人法规规定的事情,就需要花费很多时间。所以,质量管理体系中很多工作,质量受权人肯定是无法完成的,必须要依靠其他人来完成。这样的话,公司组织就可以有几种设计模式,一是质量受权人全管质量体系,意味着质量受权人也是质量部门负责人,相当于部门经理级别,这样的好处是减少扯皮,效率比较高,但坏处是位置不够高,在中国国情下,实际决策权会受限制,工作精力会分散,自己监管自己也容易不能客观公正;二是在独立设立质量负责人,负责公司整个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管理,两个岗位平级,这样的好处是,质量受权人精力比较集中,只负责审核,不自己监管自己,容易公正,坏处是容易扯皮,出了异常以后不容易做决定;三是由公司高层担任质量受权人,另设质量部经理,这种方式,可以说是质量受权人领导质量负责人,好处是质量受权人权限比较大,更容易保证质量,坏处是高层一般没有那么多时间来做具体的工作。
3、  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的任免问题。在不同公司,不管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的职位高低,如果是分设的话,无非三种情况,一是质量负责人可以建议或决定更换质量受权人,当然,这必定通过公司的正式决定,报药监局批准,二是质量受权人可以建议或决定更换质量负责人,这也必须通过公司的正式决定,到药监局备案,三是公司管理层听取双方对对方的评价,做出决定。从目前的设计看,更换质量受权人需要审批,要严格点,更换质量负责人的程序相对来说简单点,但这是药监局的具体做法问题。这三种情况再企业中都可能发生的,所以说,在某个企业,质量负责人管质量受权人,是可以的,表示质量负责人管质量受权人的工作考核和人事调整建议,在另一个企业,质量受权人管质量负责人,也是可以的,表示质量授权人对质量负责人进行工作考核和人事建议,或者第三类情况,两者工作只是协作,分工不同,分别向公司汇报工作。
4、  因此结论是,质量受权人和质量负责人,谁管谁都是可以的,互相不管也是可以的,这个管是指人事。至于工作,法规和公司规定是谁的权限,就由谁负责做决策,在工作方面肯定是有些事情这个人管,有些事情时那个人管,但他们之间不存在谁管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1-8-3 18:5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蛮有道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1-8-3 20: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很好~~我先仔细拜读一下,最近关于质量受权人的讨论,论坛内有点儿赤壁大战的意思,呵呵,多听听各路高手的意见,挺好,赞一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1-8-3 20: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对我们一直很纠结,现在看了这种观点觉得认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1-8-3 20: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很好,这些观点我也赞同。但是关键并不是谁领导谁,谁管理谁的问题,而是这些责权如何真正的得到落实,跟企业的老板有很直接的关系,他的态度直接决定了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命运。企业文化就是老板文化,质量观念也如此,当利益战胜质量的时候他也面临抉择,许多老板最终还是选择了利益,我想蜀中即如此,也许是他并不想如此。

点评

企业文化就是老板文化,质量观念也如此。 很经典  发表于 2012-4-11 09:0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8-3 21: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晓青 发表于 2011-8-3 20:38
写得很好,这些观点我也赞同。但是关键并不是谁领导谁,谁管理谁的问题,而是这些责权如何真正的得到落实, ...

晓青这番话 也有道理 支持一下 呵呵 听各位高手发言 如雷贯耳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1-8-3 21: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分析得不错,但不管是质量受权人还是质量负责人,其目标是一致的,只要有利于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提高,又何必在乎谁管谁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21: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管谁都可以,或者谁也不管谁也可以,但一定要明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8-4 08: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kingphage 发表于 2011-8-3 21:22
谁管谁都可以,或者谁也不管谁也可以,但一定要明确。

支持这句,我觉得职责和权限还是要明确,不然容易出现三不管地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1-8-4 13: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这篇,反应到我脑中的就是五个字“怎么招都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8-4 14: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晓青 发表于 2011-8-3 20:38
写得很好,这些观点我也赞同。但是关键并不是谁领导谁,谁管理谁的问题,而是这些责权如何真正的得到落实, ...

顶一下!关键在于实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1-8-5 18: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看过多遍,学习了!中国的事,分不清谁管谁,就谁也不管啦!切身体会!也许是因为我在小企业工作的原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1-8-6 11: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方向错了~~~质量问题即产品问题~~~应该让工厂的负法律责任的代表负责~~~即公司法人~~~一旦法人负责了,那么就无所谓什么GP质量授权人了~~~质量将重新成为公司的重中之重,公司也不会再唯利是图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1-8-6 13: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方向没有错。设了质量受权人,将部分职权授予质量受权人,法定代表人并不能逃避产品质量的责任的。授权不授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1-8-7 04: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的公司质量受权人肯定比质量负责人的级别低,一个公司的质量负责人就1个,而质量受权人可以有好多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8-7 08: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目标就是一个,做好产品质量关,就没有矛盾冲突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1-8-8 08: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楼说的好,顶一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1-8-8 08: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中国药企的现状,分析的 非常透彻。但是我感觉质量受权人的设置有点画蛇添足的感觉,
是中国官僚现象的表现。质量负责人也是直管的,地位权威足可以包含授权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1-8-8 08: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看过多遍,学习了!中国的事,分不清谁管谁,就谁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1-8-8 08: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公司是质量受权人由副总担任,质量负责人,由质量经理担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5-13 11:29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