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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注册] 注射用冻干产品的变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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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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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鸟又来请教各位前辈了!请问各位大神,我司有几个无菌冻干粉末产品,同时也有含有相同活性成份的注射液可以耐受终端灭菌相应的注射液已经申报一致性评价了,现我司也想按照现行法规对这几个无菌冻干粉末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等进行重大变更研究,请问各位大神,像这样相同活性成份既有能耐受终端灭菌的注射液又有无菌粉末,注射液又通过一致性评价,冻干粉再按照重大变更研究提出补充申请,药监局老师会驳回冻干产品的补充申请吗?
因为根据《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中:注射剂一般包括大容量注射剂(50ml以上)、小容量注射剂(20ml以下)以及粉针剂三种剂型。在选择确定剂型时,要权衡考虑各种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杂质的控制水平、工艺的可行性、临床使用的方便等,从中选择最优剂型。对于国内外已上市的注射剂,根据当前对注射剂不同剂型选择合理性的认知,如已上市剂型为最优剂型,研制产品一般应首选已上市剂型;如已上市剂型不是最优剂型,则不宜再仿制该剂型。这几个冻干产品无参比制剂,含有其相同活性成份的注射液均有参比制剂且通过一致性评价,所以这几个冻干产品的最优剂型应该是能耐受终端灭菌的注射液,而不是无菌粉末,所以当冻干粉末和注射液同时存在情况下,药监局老师还会同意冻干粉末的变更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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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7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不得批,改剂型也得看是否具有临床优势,而且你都讲了最优剂型是注射液,这样改的话给人的感觉就是强行要搞个新品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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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药监局老师可能不会直接驳回冻干产品的补充申请,但会进行严格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法规依据及原则

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相关法规,对于药品的重大变更,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验证,以证明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负面影响。而《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中关于剂型选择的规定,主要是在研制新产品时的考虑因素,对于已上市的产品,重点还是关注变更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以及对药品质量的影响。

审查关注点

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药监局会关注冻干粉末产品进行包装材料和生产工艺重大变更的必要性。如果企业能够充分说明变更的原因,如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解决现有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等,并且这些变更不会对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那么申请可能会被考虑。
研究和验证的充分性:企业需要对变更进行全面的研究和验证,包括对变更前后产品的质量对比研究、稳定性研究、无菌保证水平的评估等。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充分的研究数据和验证结果,证明变更后的冻干粉末产品仍然符合质量标准和临床使用要求,那么申请通过的可能性会增加。
风险评估:药监局会要求企业对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如果企业能够识别和评估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如增加检验项目和频次、加强生产过程监控等,那么申请可能会被认可。

可能的结果

批准:如果企业能够充分证明冻干粉末产品的变更符合法规要求,并且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没有负面影响,药监局可能会批准变更申请。
要求补充资料:如果药监局认为企业提交的资料不完整或研究不充分,可能会要求企业补充相关资料或进一步开展研究。
驳回:如果企业无法证明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或者变更可能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利影响,药监局可能会驳回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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