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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回答均为个人经验。必要时,用于实体具体落实时,请请示药监相关部门。
1、关于说明书修订
药典品种修订日期要改成2020.12.30,是否要报补充申请,还是内部修改说明书就可以?可以现在就修改使用吗?
答:首先,“补充申请”是对标准而言,说明书或标签对应的是备案。药典是法典,必须执行。就像你不能向省局备案说你执行了药品法一样。所以内部修改就可以,在生效日期去执行(请参考批的生产日期的确定,以生产日期为准)。
该条回复参考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粤药监办许〔2020〕95号),不同省份可能要求不同。
非药典品种修订日期也要改成2020.12.30吗?因为通用技术执行2020药典。
不用,因为你不改,默认也必须执行新的通用技术要求,这是法定的。
小妙招:这类的问题你可以先参考你手头买到的个人药品的说明书。
2、关于药品执行标准
部颁标准的药品,在说明书的【执行标准】上,要同时写部颁标准和2020版药典吗?(因为检验使用的通用技术是执行2020药典)
答:类似你的问题1.2,不需要。说明说的【执行标准】是指批件中的标准号。具体技术检测时,按公告和药典凡例,自动使用现行的通用技术要求就可以了。
3、关于稳定性考察药品
标准有改动的品种,2020年12月30日之后,稳定性考察是不是也要执行2020版药典,还是可以继续执行2015版药典?
答:这要根据你的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来决定,本身稳定性考察也是企业的 自主行为;建议:药典标准变宽你应该执行你的“更严”的标准、药典标准收窄,你应该执行药典。具体见药典执行的“公告”。
4、关于方法学确认
对于药材、饮片、产品标准有增减项目,或检验方法有变化的,方法学确认及验证工作是否要在2020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还是可以在2020年12月30日之后,使用前完成即可?
答:这要根据你的工作计划/生产产计划。不产品种可以先不管;可能生产的,方法使用前需完成方法学确认;在产品中,在不涉及其它类变更的情况下,应在新版药典执行前完成方法学确认,以便于质控的及时有效,通常可使用留样来进行方法学确认。
对于药典方法,通常企业只需要进行方法学确认,不用验证;但确认的程度应该考虑企业内部人员技术水平、检验设施设备和仪器的能力,适当对方法的耐用性等进行适当考虑。
5、关于补充检验
之前国家局发布的一些补充检验,为什么没有编入2020药典?
比如补充检验项目“金橙Ⅱ”,这些补充检验的项目是不是必须作为企业的内控检验项目?
答:根据《国家药品计划抽验质量分析指导原则》(食药监药化监〔2014〕93号),针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应用国家药品标准以外的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对药品质量进行进一步探索性研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处方、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材料等方面对可能影响药品内在质量的相关因素。探索性研究结果不作为判定药品合格与否的依据,可为进一步提升药品质量水平、加强药品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所以,这类检验方法不一定编入药典,可能需要一个适当的契机或需要药典会综合考虑。毕竟法律的规定不是基于有罪推论。
企业是否内控批批或定期使用该类方法,应基于供应商审计的水平、价格等因素。
6、关于实施公告第6条
“六、为符合本版《中国药典》要求,如涉及药品处方、生产工艺和原辅料来源等变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按相应变更类别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问题是,这里的原辅料来源变更,指的是供应商变更吗?是指所有原辅料供应商的变更还是指有批准文号管理的原辅料供应商变更?对于中药制剂生产企业,药材/饮片的供应商变更,也属于这条描述的情形吗?
答:个人理解,指所有。毕竟这类变更的风险是相对较高的,你不会特意变更为更高价格的原辅材料供应商吧?我打住,我不说杂质和工艺水平。
如果药品处方、生产工艺和原辅料来源均未变更,仅原辅料检验项目增加或检验方法变更了,属于这条描述的情形吗?
答:这类属于技术标准的变更,尤其是药典变版时。不属于上述“原则”的管理范围,除非检验方法并非药典方法,此时要考虑检验方法的验证。
7、委托检验
部分药材增加黄曲霉毒素、还有新增的33种农残,企业没有检验能力,需要委托检验,委托检验备案是在检验操作发生前执行,还是在委托检验工作完成后执行?
答:程序先行是合规的关键,所以正常的情况是先买票后上车。
33种农残是否要求批批检验?
答:有的消息是,企业不检验只要确保批批合格,又有什么不行呢?但是,你永远不知道哪批马是特洛伊木马。所以尽可能调整采购策略,降低小批量采购造成检验成本的升高。
非药典收录的植物类药材/饮片也要检33种农残吗?
答:通则和通用技术要求对非药典品种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所以,原则上跑不了。
8、关于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
通则规定,饮片水分通常≤13%,药屑及杂质通常≤3%,并未区分植物类还是矿物类,那矿物类的饮片也执行此标准吗?还有一些含结晶水的矿物类不太可能符合这个标准,怎么处理?
答:一般的情况是需要符合这个标准。结晶水的情况一般药典会考虑相关因素,做出“另有规定”的规定。毕竟结晶水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根据结合能力,可能不同温度失去结晶水的量也是不同的。否则就应该执行药典。但让建议咨询你们的药检所专业科室。
9、2020版药典酸不溶性灰分测定法,加入稀盐酸的量约10ml,与2015版相同,是不是证明无论任何种类的药材,10ml稀盐酸都够用了?对特殊类的饮片如骨齿类、贝壳类也同样适用?(实际情况是特殊类的饮片像骨、齿类稀盐酸10ml不够,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测定酸不溶性灰分的样本量为3~5g,建议这种情况应该尽可能采用最低取样量,这是合规的。当然,药典对已知的部分盐酸不足的品种,在《中国药典分析检测技术指南》(P764)中指出,盐酸用量为20ml。这方面的问题在文献中有过讨论。建议仔细研读该指南,并与你方药检所相关科室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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