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按照新版GMP中关于“产品放行”是由质量受权人来完成的,在第三百一十二条 本规范下列术语(按汉语拼音排序)的含义是:(四)产品 包括药品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从字面上理解: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都只能由质量受权人来放行或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由质量受权人转授权来放行,在生产过程中,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大部分由现场QA来完成的,这样现场QA的资质在求就很高了,换句话说就是要花“QP”的工资请一名QA才能实现。 那么新版GMP中质量受权人“产品放行”中的产品是否是就是术语中“产品”的定义呢?众所周知,新版GMP主要参考的是EGMP,在EGMP术语中没找到“产品”这一词,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编写的《欧盟药品GMP指南》一书第15页“4。产品放行责任人”一段中有这样的描述“在名字翻译过程中,没有将qualified person译成药品放行责任人,而是译成产品放行责任人,因为医用气体类产品,也需要产品质量责任人,这类产品不属药品”。 从上段文字可以看出:在EGMP中质量受权人放行的是“产品”指的是最终产品,即最终包装待销售的制剂——药品。 部分检查员在GMP检查时强调了质量客受权人放行应包括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解决的办法是希望企业转授权时需要转给有资质的QA,这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管理的成本,同时我认为这是新版GMP没能说明白的地方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