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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0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正式发布了题为 《GDUFA下的警告信后会议》(Post-Warning Letter Meetings under GDUFA) 的行业指南定稿。
根据FDA官网介绍,该指南落实了GDUFA III(2023–2027财年《仿制药用户费修订法案》)承诺书中的有关内容,明确了仿制药生产设施在收到FDA警告信后,向FDA申请召开警告信后会议(Post-Warning Letter Meeting)的流程和要求。指南详细说明了适用范围、会议申请流程、资料准备要求、时间安排以及FDA如何审议和举行会议等内容,为企业提供了在警告信后与FDA沟通整改的操作规范。
主要内容解读该指南首先明确了适用对象和会议目的:警告信后会议仅限于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设施提出申请,并且会议主题只围绕设施针对FDA警告信中提出的CGMP缺陷所制定的整改方案展开。根据GDUFA III承诺书的规定,符合资格的设施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最近一次FDA检查中被判定为“需采取行动”(Official Action Indicated,简称OAI)的不合格状态; ②该设施已缴纳当年度GDUFA费用或已登记在待审评的ANDA(仿制药申请)中; ③所涉及的监管行动(如警告信)仅针对《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501条款项下与药品生产相关的违规情况。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设施才能向FDA提出警告信后会议申请。 会议申请流程方面,指南要求企业准备完整的会议请求资料包。资料包应以电子方式提交,包括详尽的纠正与预防措施(CAPA)计划及相关支持信息,这些信息需证明企业正在实施体系化的整改工作以解决警告信中指出的缺陷。会议资料包应清晰表明“该设施根据GDUFA III承诺书申请召开警告信后会议”,并提供足够信息供FDA评估会议价值。FDA建议企业在准备资料时应围绕关键问题展开,包括针对警告信所列缺陷及相关隐患的根本原因分析、整改时程和进展报告等内容。例如,企业应在资料中描述各项缺陷的根本原因并评估其对产品质量及相关系统的影响,同时附上CAPA实施计划和时间表。 时间安排上,指南指出:一般情况下,警告信后会议安排在企业对FDA警告信做出初步回应后的6个月或更晚时间举行。这一安排的目的是让企业有足够时间开展整改工作,并取得一定进展后再进行会议。指南同时也允许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请求提前召开会议,如果FDA认为这样做对双方沟通更有利,则可酌情批准。 此外,指南还规范了会议审议与形式:FDA只接受由设施本身(或其母公司、授权代表)提出的会议请求,不接受与设施法人与备案申请人身份不同的第三方请求。召开会议时,FDA可能根据需要安排FDA现场检查员、申请审评员旁听,但会议内容仅限于生产质量整改,不涉及药品申报审批相关讨论。会议可采取面对面、视频或电话等多种方式进行,由FDA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总之,指南对整个会议流程——从申请资格、资料准备、提交方式,到FDA审评、会议举办形式——作了系统梳理,帮助企业了解在警告信后如何与FDA进行有效沟通。
对仿制药行业的影响这一指南的出台为美国仿制药行业带来了一系列影响。首先,它正式确立了企业与FDA的沟通机制。此前,仿制药生产商在收到警告信后多依靠书面回复或零星沟通,缺乏专门渠道与FDA交流整改方案。新指南为符合条件的设施提供了与FDA直接对话的平台,企业可在会议中向FDA展示CAPA计划并获取反馈。这对企业而言意义重大:它明确了公司向FDA“汇报整改、听取意见”的途径,使厂商对后续工作有更清晰的预期,也使FDA对处置流程更加透明。 其次,指南明晰了警告信后的合规路径。指南要求企业不仅要针对警告信中列出的每一项缺陷进行根本原因分析,还应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缺陷全面整改。这一点与以往普通警告信要求不包含隐含缺陷调查不同:指南明确指出“警告信中的偏差并非全面列表,企业有责任调查并纠正所有缺陷,包括FDA483观察到的问题”。因此,行业内企业需采取系统性整改策略,从整体质量管理体系层面排查潜在风险。通过会议机制与FDA讨论整改计划,企业可获得对CAPA方案的初步反馈,有助于提高整改方案的完善度和可行性,从而加快解决问题的进程。 再次,指南有望提升审评流程效率。GDUFA III的目标之一是“降低仿制药申请的审评循环次数、缩短上市时间”。警告信后会议机制正是实现该目标的举措之一。通过在出现严重CGMP缺陷时举行专项会议,FDA可以更快地确认企业的整改进展,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检查或进一步行动,而不是在后续药品申报阶段“倒查”同样的问题。一些专家指出,这种提前沟通有助于减少药品上市审评过程中的阻碍因素,提高制药质量管理的透明度,从而促进仿制药更快进入市场。
结语对于中国仿制药企业来说,这项指南同样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中国是全球主要的仿制药生产国之一,许多国内企业在美国市场注册了产品并支付了GDUFA费用。因此,一旦接到FDA警告信,上述会议机制将成为国内企业与FDA沟通整改的官方渠道。 一方面,指南明确了只有符合条件的设施才能申请会议(如已缴纳GDUFA费用或在待审的ANDA中)。国内企业需确保满足这些条件,否则无法利用此机制。例如,未注册产品或未缴费的工厂可能无法提出会议请求。 另一方面,通过警告信后会议,中国国内企业有机会直接向FDA展示整改成果并获取反馈,有助于加快合规进程和批准速度。 蒲公英专栏作者 | Paul Xu
蒲公英海外负责人;PharmLink创始人
生物化学硕士,MBA,美国质量协会六西格玛黑带,美国项目管理学会项目管理专家。
20 年国内外工作经验,曾任职于西安杨森、中美史克和北美知名药企,擅长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与法规事务,多次参与迎接美国 FDA 和加拿大卫生部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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