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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药用辅料枸橼酸与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的合规性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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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31 15: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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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药品研发过程中遇到辅料使用合规性问题,特此向咨询指导意见:
  • 物质同一性确认
    根据化学物质鉴定,枸橼酸与柠檬酸是否为同一化合物(Citric Acid,C6H8O7)?是否仅为药用/食品领域的不同命名差异?
  • 法规适用性分析
    依据贵局2019年第56号公告,药用pH调节剂"枸橼酸及其钠、钾盐"可免于登记(需符合ChP标准)。现拟采用满足以下条件的食品级柠檬酸:
  • 化学指标完全符合《中国药典》枸橼酸标准
  • 仅产品名称标注为"柠檬酸"
  • 具体咨询事项
    在此情况下:
    ① 该食品级柠檬酸是否符合56号公告中"枸橼酸"的免登记适用范围?
    ② 若物质本质相同,名称差异是否影响药用辅料备案?
    ③ 是否需要向CDE提交变更补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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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3-31 16: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一个物质,建议优先使用有药用辅料登记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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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5-3-31 16: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DeepSeek
在药品研发过程中,辅料的合规性至关重要。针对您提出的问题,以下为具体指导意见:

1. 物质同一性确认
枸橼酸与柠檬酸(Citric Acid,C6H8O7)为同一化合物,仅在药用和食品领域存在命名差异。两者化学结构相同,均为C6H8O7。

2. 法规适用性分析
根据2019年第56号公告,药用pH调节剂"枸橼酸及其钠、钾盐"可免于登记,前提是符合《中国药典》标准。若食品级柠檬酸的化学指标完全符合《中国药典》枸橼酸标准,仅名称标注为"柠檬酸",可视为符合公告中的"枸橼酸"免登记适用范围。

3. 具体咨询事项
① 符合免登记适用范围:若食品级柠檬酸符合《中国药典》标准,即便标注为"柠檬酸",仍符合56号公告的免登记要求。

② 名称差异对备案的影响:名称差异不影响药用辅料备案,因物质本质相同,备案时需提供化学鉴定报告,证明其为同一化合物。

③ 变更补充申请:若已备案的辅料仅名称变更,无需提交变更补充申请。但若其他技术参数或质量标准有变,则需提交变更申请。

结论
食品级柠檬酸符合56号公告的免登记要求。
名称差异不影响备案。
仅名称变更无需提交变更申请。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确保所有技术文件与化学鉴定报告一致,以符合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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