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小田steven
收起左侧

[质量管理] 求教到底是技术转移还是场地变更?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5-2-27 13: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我医疗器械的角度上看,这种属于受托企业变更,要按照注册人制度重新进行一遍技术转移,然后B企业再经历一次体考,通过后就OK了。(不知道药品是否也是一样制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5-2-27 14: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田steven 发表于 2025-2-27 10:15
不算是研发到生产,现在的阶段是研发到生产中间,主要是涉及到场地变更了,然后公司也变了,里面被搞得特 ...

都已经是关键临床阶段的药品生产,需要在GMP条件下进行,还不是技术转移呀?核查的时候不怕被挑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25-2-27 14: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场地场地,与什么管理乱七八糟的无关。生产地址,非常明确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5-2-27 15: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重要的一点,临床批次哪里生产的。
如果生产场地变了,就是场地变更。
如果没变生产场地,只是注册公司变了,那就是MAH注册主体的变化。
另外,没有技术转移还是场地变更这种对比法,技术转移是场地变更过程中的一个执行过程,场地变更触发了技术转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5-2-27 16: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是技术转移,产品转移给了C公司,再然后接受委托生产的公司搬迁了,就是场地变更,两个变更一个都跑不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25-2-27 16: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牛逼的操作。。。骗点政府补贴不容易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5-2-27 16: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明显场地变了  属不属于技术转移还得评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5-2-27 17: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这一变更可能同时涉及 技术转移 和 场地变更,但需要从法律实体、生产责任主体、监管合规性等多个维度综合分析。以下是具体判断和关键点:

1. 核心问题分类
(1)技术转移
• 定义:技术转移通常指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分析方法等知识产权的转移,可能伴随责任主体(如持有人或生产企业)的变更。
• 适用条件:
◦ 若生产责任从 A公司(原技术/生产主体)转移到 B公司(新生产主体),即使人员相同,但法律实体变更,可能涉及技术转移。
◦ C公司作为持证主体,需确保技术资料(如工艺规程、验证文件)从A公司合法转移到B公司,并完成备案或申报。
(2)场地变更
• 定义:场地变更指同一法律实体下生产场地的地理位置或设施变更,需验证新场地的生产条件与原场地一致。
• 适用条件:
◦ 若仅生产场地从“亦庄”搬迁到“枣园”,但法律主体仍为A公司,则属于场地变更。
◦ 但您的情况中,法律主体从A公司变为B公司,超出单纯场地变更的范畴。

2. 关键争议点
• 法律实体变更:A公司与B公司是否为独立法人?
◦ 若A、B是独立法人,则生产责任主体的变更属于技术转移(需向药监部门申报持有人或生产场地变更)。
◦ 若B是A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则可能仅需场地变更备案。
• 委托生产合规性:
◦ C公司作为持证主体,委托A或B生产需符合《药品管理法》及GMP要求。
◦ 此前C委托A生产“无任何委托协议”属于重大合规风险(需补办委托生产备案、质量协议等)。
• 人员与场地一致性:
◦ 人员未变但法律主体变更,需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培训记录、质量授权文件等,以符合B公司作为新主体的资质要求。

3. 监管视角的判定
根据中国NMPA规定,以下情况需重点关注:
1. 技术转移:
◦ 若B公司首次承接该细胞药的生产,需完成工艺验证、分析方法转移、稳定性研究等,并向药监部门提交补充申请(如适用)。
◦ C公司需更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信息,明确与B公司的委托生产关系。
2. 场地变更:
◦ 若仅场地变更(同一主体),需进行变更备案,提交场地变更验证资料(如设备确认、环境监测、工艺验证等)。
◦ 但您的情况涉及主体变更(A→B),需按技术转移处理。

4. 风险与建议
(1)主要风险
• 合规性风险:此前C委托A生产无协议,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32条(委托生产需备案)。
• 数据完整性风险:搬迁前后的生产数据归属主体(A/B)可能混乱,影响后续申报。
• 监管处罚风险:若被认定为“编造生产记录”“空壳公司套用资质”,可能导致临床数据作废或行政处罚。
(2)解决建议
1. 明确法律关系:
◦ 确认A、B、C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梳理技术归属(A研发的技术是否已转移到C或B)。
◦ 补签C公司与B公司的委托生产协议,完成MAH备案(NMPA官网可查)。
2. 按技术转移处理:
◦ B公司作为新生产主体,需重新完成工艺验证、分析方法转移、清洁验证等,保留完整记录。
◦ 向药监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如补充申请或备案)。
3. 场地变更补充验证:
◦ 即使按技术转移处理,仍需对新场地(枣园)进行GMP符合性检查,确保设施、环境符合细胞药生产要求。
4. 人员与文件调整:
◦ 将原A公司人员的劳动关系转入B公司,更新培训档案、岗位职责授权文件。
◦ 确保研发、生产、质量文件的主体从A公司变更为B公司。

5. 结论
• 综合判定:此变更属于 技术转移(因法律主体从A→B)叠加场地变更(地理位置从亦庄→枣园)。
• 法规依据:需同步遵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技术转移)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场地变更)的要求。
• 优先动作:尽快完善C公司与B公司的委托生产关系,向省级药监局提交MAH变更及生产场地备案,避免临床数据因生产合规问题被否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5-3-10 17: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其实没必要去纠结到底是技术转移还是场地变更。就实际情况来说,C公司作为产品持有人,之前委托A,现在委托B,人没变,场地变,单纯这样来说就是场地变更,没必要纠结主体问题,因为人还是那些人,变更内容按描述变更委托方,场地描述变更新场地,人员描述无变更,变更新场地的工艺等等的问题按变更场地的要求去走,做可比性研究,出结果,报药审重大变更,等批准完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3-22 14:49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