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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申报需要回避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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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10-24 10: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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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申报申请表备注栏中规定需如实填写利益相关方面的专家/单位信息,包括并不限于理化指标检测、生物性能试验、动物实验、临床试验、合作研究者、知识产权买卖方等,并明确申请回避的专家及理由。这里需要回避的专家是必须要填吗?如果企业没有特定想回避的专家,能否不填,还是说与企业合作过的专家,比如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就算需要回避专家呀?感谢各位同行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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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10-24 10: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回避哪些较真,法规吃不透的已知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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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4 10: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abcd8848 发表于 2024-10-24 10:22
可以回避哪些较真,法规吃不透的已知专家

也就是需要回避的专家这部分内容也可以不填是吗?因为参与过我们临床的研究者都还可以,我们没有必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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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10-24 11: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回避的意思是有有利益相关啊,比如参与你们产品或者和公司有联系的,很难说没有私心就投同意让进创新通道了,不是说你们不要回避就不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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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4 11: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abcd8848 发表于 2024-10-24 10:22
可以回避哪些较真,法规吃不透的已知专家

kkkk瞎说什么大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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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10-24 13: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还是看利益关系,有利益关系的一般都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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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4 16: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下,还有给竞争对手站台的专家,要是他们来审,你们可能会吃闷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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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4-10-26 11: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linfei8788 发表于 2024-10-24 16:24
补充下,还有给竞争对手站台的专家,要是他们来审,你们可能会吃闷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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