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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QC] 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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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6 11:46: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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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阳光蒲照 于 2024-9-26 14:07 编辑

GMP质量管理规范中第二百二十2条(二)项里面7条“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大家是怎么理解意思的?请教老师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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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24-9-26 12: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题AI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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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4-9-26 12: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名药学和医疗器械领域的专家,对于GMP质量管理规范中第二百二十条二项里面7条“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的理解如下: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取样后的剩余部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 样品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名称、批号、制备日期(如有)、有效期(如有)、首次开启日期、含量或效价、贮存条件等。

3. 企业如需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并定期标化证明其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

4. 取样操作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一般情况下所取样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综上所述,GMP质量管理规范中第二百二十条二项里面7条“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主要是为了确保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通过合理的取样和准确的标识,可以有效地追溯和管理药品的质量。

【鼠鼠还在学习中,内容仅供参考(药搭GMP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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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9-26 13: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AI好闲啊

点评

这个鼠鼠积分长得真快。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9-26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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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9-26 15: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鼠鼠积分长得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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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9-26 16:3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鼠鼠答得很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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