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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法中对医疗器械仅作了简单规定,无特殊管理。1976 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修正案,强化了对医疗器械进行监督管理的力度, 并确立了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这是国际上第一个国家立法, 并由政府行政部门对医疗器械进行监督管理,以促使工业界生产出安全有效、质量可靠的医疗器械。1990 年美国国会通过并由总统签发了《医疗器械安全法》(SMDA) ,该法在 FDCA 修正案的基础上又补充了许多新的内容, 主要有:医疗器械使用者和销售者必须报告所发现的与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事件;对植入体内等风险较高的医疗器械提出了跟踪随访要求;增加民事处罚条款;在质量体系规范中增加了产品设计要求;重新明确电子产品的放射卫生要求;等等。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对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兽药等产品进行全面监督管理。FDA 负责医疗器械的部门是 CDRH(Center for Devices and Radiological Health),CDRH 属下有 7 个办公室,其中器械评估办公室ODE(Office of Device Evaluation)有 6 个部门:临床试验器械部;常规、康复和神经科用器械部;生殖、腹部和放射学用器械部;心血管和呼吸用器械部;牙科、传染病控制和普通医院器械部;眼科和耳鼻喉科用器械部。这 6 个部门负责对所有医疗器械进行上市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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