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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老师好!
我在阅读《药品GMP指南-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系统》第2版发现与之前的GMP附录 3.3 公告〔2014〕32 号描述有不一致 《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系统》分册 -3取样与留样 -3.1取样 -法规要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取样附录》 -第七章 取样操作-第二十条取样操作的一般原则(P28)请见图片 被抽检的物料与产品是均匀的,且来源可靠,应按批取样。若总件数为 n,则当 n≤3 时,每件取样;当3<n≤300时,按√n+1 件随机取样;当 n>300 时,按√(n/2)+1 件随机取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 3.3 公告〔2014〕32 号 -取样 -第七章 取样操作-第二十条取样操作的一般原则(P64) 被抽检的物料与产品是均匀的,且来源可靠,应按批取样。若总件数为 n,则当 n≤3 时,每件取样;当3<n≤300时,按√n+1 件随机取样;当 n>300 时,按√n/2+1 件随机取样。
上述两者在【当 n>300 时】公式描述不一致,请问是‘先开根号再除以2’还是‘先除以2再开根号’,哪个描述正确?是否《药品GMP指南》第2版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加严? 格式所限,无法还原原文样式,只能用()代替。希望各位专家老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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