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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学法律的人如何规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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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2 10: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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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对于医疗机构使用没包装没票据但是解释这是中药材时,阁下如何面对?有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定性是中药材还是中药饮片?有没有对应法律法规明确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中药材?
虽然道理都懂,但是面对要拿出白纸黑字的条文依据时...想看看各位的看法?

点评

4、GSP 22条 验收人员资质 80条/94条 中药材购销信息 附录4 11条 17条 等等等等 简单来说 就是我希望你坦白 但 你不坦白 那 就给我符合一系列的条款规定 不合 那就停业整顿  发表于 2023-11-22 10:28
3、药品管理法55-58条附近 药店可以购销中药材 但需要购销凭证 核对来源 包括GMP附录 中药饮片 30-32条 怀疑其购入来源 严查来源 抽丝剥茧的罚死  发表于 2023-11-22 10:19
2、医疗机构使用时 口头明确属于中药材的前提下 首先 从状态无法区分药材饮片时 无法以此为依据进行处罚 但 听说也不考察超范围售卖 此时可以参考以下措施  发表于 2023-11-22 10:17
1、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确没有特别白纸黑字的条款依据 除非是性状发生了极大的改变 比如 桔梗 由原状变成饮片特有的片段块等状态 这一定是经过加工的 属于饮片 否则 那些只需要净选的部分 的确难以区分  发表于 2023-11-22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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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11-22 10: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严格意义上,药品范畴内的中药材仅指经过净制处理后的药材,对于未经依法净制处理的原药材不能列为药品概念下的中药材,只能是农副产品,不能直接入药。而中药饮片为直接应用于医疗调配及制剂的中药炮制品。
在医疗临床以及无净制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制剂所用的中药材都应该是经过炮制加工后的中药炮制品,都应该有合法的生产企业可追溯。

摘自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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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11-22 22: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机构需要使用炮制过的药材,即饮片。目前,从农民手中收购的生药就按照农产品类别管理。另外,属于食药两用的,属于未纳入审批管理的,菜市场就可以卖。但医院不能买,因为没有完整的购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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