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探索建立符合中药监管规律的监管方式,结合全省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生产现场检查严重缺陷评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3月9日前,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
通讯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B区1308室,邮政编码:230051;
附件:1.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生产现场检查严重缺陷评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2.起草说明.doc
3.反馈意见表
附件1: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生产现场检查严重缺陷评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科学、合理评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含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饮片生产环节)现场检查的严重缺陷,根据《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53号),结合我省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实际和监管经验,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开展的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如
GMP符合性检查等),供各级监管部门参考使用。
一、严重缺陷判定原则
严重缺陷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缺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缺陷:
1.涉嫌生产、销售假药。
2.涉嫌生产、销售劣药且未采取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
3.在未经许可的生产车间生产中药饮片。
4.超批准生产范围生产中药饮片。
5.出租、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为非本企业人员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销售票据等。
6.“套用批号”行为。
7.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存在多项主要缺陷,该系统不能有效运行。
8.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不能正常履职。
9.仓库出入库台账不真实或不能提供。
10.编造批生产记录、数据不真实或产品已销售仍不能提供批生产记录。
11.批检验记录不真实、不完整或产品已销售仍不能提供。
12.未经检验即销售中药饮片。
13.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缺陷,2年内再次发生。
14.未按照《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销售票据可追溯性管理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生秘〔2016〕16号)的管理要求,在销售发票或劳服清单上注明中药饮片批号。
15.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二、严重缺陷示例
(一)违法违规行为
1.现场检查发现成品库存放的鸡骨草系伪品。
2.已发生多次抽检不合格情况,且未采取纠正预防措施或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不能有效避免不合格产品再次出现。
3.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正在未经许可车间内拣选、包装中药饮片金银花和麦冬,车间操作台内放有中药饮片标签和相关生产记录。
4.企业生产无“制炭”许可范围,现场检查发现企业自2018年7月后生产地榆炭6批次,已销售3批。
5.销售人员管理失控,没有建立个人档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开展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无有效管理措施。向未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提供法人授权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材料,将票据和产品交付非本企业和非购货单位人员的行为。
6.现场检查时,饮片内包装车间正在更换醋乌梅生产批号。将原来生产的批号为210101的265KG、批号为210102的80KG、批号为210103的20KG合并批号为220801的365KG,现场正在填写炮制批生产记录。
7.现场检查时,企业内包间正在包装北败酱草(批号:201201,规格:1Kg),但该产品批生产记录显示内包装已于2020年12月31日全部完成(规格:1Kg),该批产品已全部销售出库,成品库中无该批产品。
(二)质量管理体系
8.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存在系统风险,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①企业现场提供的燀桃仁偏差记录中的偏差调查、偏差处理等记录均于2022年1月22日完成,但企业计算机显示偏差记录于2022年6月28日创建、编辑、打印。②化验室存在薄层鉴别电子图谱数据一图多用情况。③未按规定进行留样。留样室未见天南星原药材、蜂蜜辅料留样;防风原药材、火麻仁原药材、知母原药材留样为饮片。④化验室办公室样品分发台发现半夏、姜半夏、盐泽泻、煅石决明、煅牡蛎、三棱、麸炒薏苡仁7批次中药饮片样品无标识,已检验项目无仪器使用记录,企业人员未能解释上述品种来源。⑤检验原始记录中【性状】、【显微特征】项未按实际描述;巫山淫羊藿(批号:200701)检验原始记录中薄层图谱朝藿定C对照品出现多个斑点,企业未开展偏差调查。⑥白矾和蜂蜜辅料质量标准仅制订一个性状检验项目,未对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进行要求,不能保证白矾和蜂蜜的质量。
(三)关键人员
9.赤芍(批号211201)成品检验工作未完成,批生产记录成品放行审核单中,质量部审核结论为:完整准确、符合要求,质量受权人已签字并准予放行。
10.质量受权人不能履行职责,麸炒白术中间产品(批号:210801)检验报告书、麸炒白术成品(批号:210801)检验报告书均已盖章、签字发放,但检验原始记录均为空白,产品已放行销售。
11.企业负责人同时为***医药有限公司和***连锁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存在兼职行为。
(四)物料管理
12.企业存在较多物料出入库记录结余量与实际库存不符、出库记录与发运记录无法对应的情况。
(五)生产记录
13.企业无法提供2020年2月和4月销售给***制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黄芩的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
14.现场检查发现煅龙骨(批号:210301)生产记录中,煅制时间从2021年4月1日8时3分至2021年4月3日3时1分,中间不间断,经询问操作人和复核人,均表示正常时间上下班,无加班情况。核实企业的指纹考勤系统,显示操作人和复核人均在上午8点上班,下午17点26分左右下班;内包工序在2021年4月3日进行操作,经核实企业的指纹考勤系统,2021年4月3日全员放假。
15.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无批生产记录且无法提供药品GMP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据。
(六)检验记录
16.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实验室存在薄层鉴别、显微鉴别电子图谱数据一图多用情况,如:黄柏(批号:11391804001)和焦山楂(批号:180501)的石细胞图谱等。
17.2021年12月2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显微镜的台式电脑存在修改系统时间的行为,其中2021年12月18日修改为2021年11月25日、2021年11月25日修改为2021年12月18日、2021年12月18日修改为2021年12月10日、2021年12月10日修改为2021年12月7日、2021年12月23日修改为2021年12月20日,上述日期均有检验行为发生。
18.企业成品库中存放的盐泽泻已发运销售,但检验工作尚未完成。
19.批生产记录显示产品已完成包装,检验尚未开始,但成品放行审核单中已完成全部审核事项,均为符合,仅差质量受权人的结论和签字。
(七)其他
20.企业知晓《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销售票据可追溯性管理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生秘〔2016〕16号)有关要求,但仍未在销售发票或劳服清单上注明中药饮片批号。
21.2021年检查发现,企业对不合格产品仅进行了召回,未对发生不合格的原因作深入分析,也未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本次检查发现,企业对2022年出现的不合格产品,仍然仅进行了召回,未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22.企业物流车间4号楼西北角库大门被货垫堵住,经多次要求,企业拒绝打开接受检查。
附件2:《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生产现场检查严重缺陷评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探索建立符合中药监管规律的监管方式,科学、合理评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含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饮片生产环节)现场检查的严重缺陷,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生产现场检查严重缺陷评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定指南(试行)》。
二、主要内容
起草工作结合近年来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征集了省局有关分局和直属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于2023年2月1日召开了由有关分局、直属单位和9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参加的讨论会。《评定指南(试行)》共分2个部分,分别为严重缺陷判定原则和严重缺陷示例。严重缺陷判定原则中,对严重缺陷进行了定义,即: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缺陷。同时,具体规定了15种应当确定为严重缺陷的情形。包括:诚实守信、主观故意、违法违规行为等,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依据《药品管理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为更好的指导现场检查人员科学、合理评定严重缺陷,结合近年监管实践,以“严重缺陷示例”的方式,列举了22条在实际检查中发现的严重缺陷,供监管人员参考。
附件3 反馈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