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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抽出时间把发布了一周的《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看完了,片儿汤话在这就不说了,个人觉得有几个点值得关注和探讨: 1、 严格准入是总体方向: 国家对疫苗生产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这与《疫苗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坚持疫苗产品的战略性和公益性”相匹配。 2、 关键人员从业背景要求十分明确: 对于持有人的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负责疫苗流通质量管理的负责人的要求,都精准定义为“疫苗”领域XXX年工作经验,这个对要商业化的疫苗企业关键人员招聘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吧。 3、 委托生产的要求看似收紧,但似乎又是放开的: 对于多联多价苗的委托生产,没有其他的硬性限制情形,但对于传统的疫苗,是需要符合战略储备或者紧急的情形。 4、 对于疫苗的分段生产,一事一议: 要求“委托生产的范围应当是疫苗生产的全部工序”,同时又说,“必要时,委托生产多联多价疫苗的,经NMPA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是疫苗原液生产阶段或者制剂生产阶段”,基本上等于说是“凡事可商量”。另外,“疫苗的包装、贴标签、分包装应当在取得疫苗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这句话我就没理解,具体在国内指的是什么情形?求高人指点。 5、 疫苗监督管理: 写的够细。总体就是,国家局主导、各级监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联合监督管理、信息高度互通。 6、 特殊情况采购,持有人如何严格管理? 对于特殊情况采购,使用方可从疾控采购疫苗,这种情形,持有人和疾控之间的管理职责应当如何划分呢?
附上个人学习用的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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