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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QA] 质量受权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能兼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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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5-3 12: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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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以前貌似有人也问过。
再次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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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2-5-3 14:25: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门门 于 2022-5-3 14:48 编辑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如果以上这条 仅有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这两句的话,那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即你的问题可以!
但是这条这两句前后还有那么多字呢,综合来看,绝对是不可以的意思,这是语文的问题,不是制度的问题! 当然,这个编GMP的人语文水平不如广大GMP实践者,更不如广大GMP文学专家,所以才会有了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能否兼任的扯淡问题!
去年定了个新的目标:我还不到40,别的我啥也不会,所以至少还要在制药这个领域工作20年,我的新目标是诺贝尔文学奖。
我觉得各种GMP大神们的水平不在莫言之下,只要我把他们的扯淡本事都学过来,融会贯通,无论是搞好GMP还是搞砸GMP,我离诺贝尔文学奖都仅是时间问题!加油  而且我最近又增定了一个前期小目标:汇总一千零一个段子,GMP段子,目前有了几十个,这个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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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2-5-3 22:18: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nikonpro 发表于 2022-5-3 20:51
日本在去年都更新了GMP省令,中国这个10多年了确实也应该更新了。


嗯,日本去年还出了小林化工事件。
大家不会真以为这种情况在日本药厂仅是个例吧! 工匠精神的牛也该吹到头了吧!皇帝的新衣服穿得时间太长了,身上都落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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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质量造假屡见不鲜了。口碑也就那样。 但是也不能鄙视那边,毕竟基本操守还是在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2-5-3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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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仙
发表于 2022-5-4 19:45: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独立履行职责  会更好对患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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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2-5-3 13: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问题,兼任呗,企业负责人也兼了!三大员一个人干了也行,只要你扛得住飞检,警告信,禁药期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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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信是咋回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2-5-3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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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5-3 13: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你再看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这几个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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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5-3 14: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gmp明确规定的事情,讨论什么,找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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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5-3 14: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GMP超10年没改版了,你推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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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去年都更新了GMP省令,中国这个10多年了确实也应该更新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2-5-3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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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5-3 17:48: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明确规定了还讨论啥???无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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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2-5-3 20:4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毛驴张 发表于 2022-5-3 13:16
没问题,兼任呗,企业负责人也兼了!三大员一个人干了也行,只要你扛得住飞检,警告信,禁药期就行

警告信是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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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检警告信啊。。。做医药和器械的怎么能不知道这东西。。。相当于企业的的“死亡通知单”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2-5-4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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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2-5-3 20: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liangbing 发表于 2022-5-3 14:49
GMP超10年没改版了,你推动一下

日本在去年都更新了GMP省令,中国这个10多年了确实也应该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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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看你的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2-5-4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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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2-5-3 22: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门门 发表于 2022-5-3 22:18
嗯,日本去年还出了小林化工事件。
大家不会真以为这种情况在日本药厂仅是个例吧! 工匠精神的牛也该 ...

日本质量造假屡见不鲜了。口碑也就那样。
但是也不能鄙视那边,毕竟基本操守还是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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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2-5-4 09: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nikonpro 发表于 2022-5-3 20:49
警告信是咋回事?

飞检警告信啊。。。做医药和器械的怎么能不知道这东西。。。相当于企业的的“死亡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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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5-4 13: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nikonpro 发表于 2022-5-3 20:51
日本在去年都更新了GMP省令,中国这个10多年了确实也应该更新了。

加油!看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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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5-4 13: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上没有明文规定。
但不管是逻辑上、实际执行上、还是备案上都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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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5-9 14:34: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gmp 好像不允许 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是同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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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2 12:19: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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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6-7 16: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生产自己放行,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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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6-7 16: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门门 发表于 2022-5-3 14:25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 ...

想看属于制药人的段子,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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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6-8 17: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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