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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MAH销售药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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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1-10-19 16: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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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出4个问题,欢迎大家讨论:

1、MAH持有人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销售委托产品吗?

2、MAH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持有产品吗?

3、MAH持有人可零售持有产品吗?

4、MAH持有人可以网络销售持有产品吗?

欢迎参与,奉献您的观点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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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0-28 16: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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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1-10-19 16: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行销售没有问题,网络销售批发可以b2b 应该可以,零售可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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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1-10-19 16: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1、新药品管理法特别强调MAH不能委托受托生产企业销售,有个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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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1-10-19 16: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2、MAH持有人可以销售,如果有GSP的话,算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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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1-10-19 16: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3、MAH持有人理论上不可以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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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1-10-19 16: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4、MAH持有人,取得相应资质,可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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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0-20 13: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luckylala 发表于 2021-10-19 16:56
1、新药品管理法特别强调MAH不能委托受托生产企业销售,有个过渡期

现实好像不是这样的,很多持有人都允许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药品的销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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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6 17:3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去看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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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0-28 16: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1、MAH持有人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销售委托产品吗?
可以。
2、MAH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持有产品吗?
可以,批发销售,零售看第三条
3、MAH持有人可零售持有产品吗?
需要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
4、MAH持有人可以网络销售持有产品吗?
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信息证、能入驻淘宝京东这些第三方平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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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1-10-29 07: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销售药品和是不是MAH持有人没有关系,是取决于公司是否有药品经营许可资质,能不能网络销售,是看有没有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药品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能不能零售,就看资质里面有没有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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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1-10-29 07: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和是否持有人有关系的。可以批发,没办零售证就不能零售。这和农民卖自家菜一样,可以自卖自己种的产品,不用办营业执照。但农民想卖别人家菜,就得办证,因为角色转换成菜贩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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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1-10-29 07: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MAH持有人在某个形式上和生产企业类似了,生产企业是可以批发,但是不能零售。MAH持有人又和生产企业不同,就是生产企业本身有仓库质管这一套,但是MAH可能啥都没,所以如果你想批发,可以,把这一套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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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1-10-29 07:5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多少生产企业建GSP体糸了?又有多少持有人建GSP体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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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1-10-29 07: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MAH有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允许销售自己的品种,即等同于批发,为什么要单独再建体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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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1-10-29 07: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持有人体系可以销售,但是得有产品对应的出入库这些,仓库要条件的,我们只有稳定性仓库,原辅料小仓库,没有不同条件的成品仓库,所以还是不能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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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1-10-29 07: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持有人让受托厂代销售产品,不就是让生产企业卖别人产品吧!现在不行,还是政策没放开。其实风险没什么区别,都是自家产的“土豆”,为什么自己持有可以,别人持有就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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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0-29 15: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MAH仓库有,加个GSP软件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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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4 13: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请问大家,MAH企业需要配备GSP计算机系统吧?委托销售需不需要过一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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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2-29 14: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展相关活动。依据《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工作药品生产流通有关事宜的批复》(国药监函〔2018〕25号)有关规定,在2019年12月1日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受托药品生产企业已签订的委托销售合同,在合同期间内受托药品生产企业可继续销售药品,合同到期后不得继续委托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原则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2019年12月1日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与受托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签订合同销售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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