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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组织起草了《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工作程序》,于2021年6月23日发布征求意见,时限为两周。
时至今日,已过去两月有余,虽然暂未见正式稿出现,但最终应该会与广大注册申请人见面。面对这样一份文件,对于药品注册申请而言,是福是祸?广大的药品注册专员该如何去学习解读,进而有效“利用”?之所以会有上文“是福是祸”、“利用”之类的词汇,是因为CDE自己也不确定这个文件面世后会被如何解读。广大注册申请人更是摩拳擦掌、浮想联翩,甚至已经组织注册专员深入解析,设计研发思路,拟定申报流程。
1 先看CDE的“忧心”
1、在“适用范围及基本遵循”中提到“CDE在审评中保持公平公正、尺度一致的原则”。公平公正必须的,也是一贯倡导的,尺度一致该如何把握?这个需要制定多详细的实施细则才能保证尺度一致呢?至于后文中的“原则上”如何如何,更是留下了操作空间,难免冲击了尺度一致。
2、在“起草说明”里特意强调了“对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应当避免因允许审评期间发生变更而造成申请人提前申报,抢坑占位的情况发生”。往往提出来的应当避免的问题,一定是可能发生、甚至曾经已然发生的问题。广大注册申请人为何可以“浮想联翩”,无非是这个文件给了“提前申报,抢坑占位”的可能。
回头一想,CDE不提这个“应当避免”还好,可能只是少数人有这想法;这里特意一提,所有人都看到了可能。也许这也是一种“公平公正”吧,至于“尺度一致”就由各位注册申请人八仙过海,CDE专家见仁见智了!
2 再看申请人的“贼心”
CDE的担心当然不是无中生有,空穴来风,而是这个工作程序确实能够造成“提前申报,抢坑占位”的可能。那么为了“公平公正”,各位注册专员肯定得仔细学习解读一番,便于项目的顺利申报。
“贼心”当然是开个玩笑,但政策是面向所有人的,既然有政策,我们当然是遵循政策办事。每一个注册申请人的“贼心”都应该是科学研究,认真做药,早日让自己的成果造福社会的“本心”。
当然,可以等正式稿出来后,我们再次对比学习,看看如何避免了CDE的“应当避免”。当前,我们暂先揣着做药的“本心”,对这个征求意见的工作程序提炼一番,未雨绸缪,更好的理解和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1、哪些注册申请可以适用?
按药品分类: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均可以适用。
按申请阶段: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不适用于“药品临床试验申请”与“补充申请、再注册申请”。后两者只有“不涉及技术审评内容”的补充可以接受。
按变更分类:适用于“中等和微小变更”,不适用于“重大变更”。重大变更应当撤回,补充研究后重新申报。
按注册分类:文件中无特意说明,1~5类应该都是可以适用的。
2、什么阶段提出?
申请人应当在该注册申请综合审评完成前提出补充申请。
3、如何操作变更申请?
首先,参照已上市药品变更相关指导原则中的分类进行划分,并完成相应研究。 然后,按“补充申请”途径提交相关研究资料,以国产化药补充申请为例:
4、审批时限如何计算?
与原申请关联审评审批,补充申请的审评时限参照新《办法》要求管理,关联后的审评时限以二者之间剩余时间较长者为准。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一,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且提出的变更不影响原申报事项的可评价性。
第二,申请人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就应当满足该药品上市的要求:不要缺的不能满足审评。 第三,原料药审评过程中的变更参照制剂要求执行。 第四,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中原则上不能同时申请其他补申请事项。
1 最后再倡导一下做药的“本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说: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药品是特殊的商品,有商业的成分。作为药品这个领域的一份子,药品的研制、注册、生产等过程中难免要面临和处理各种各样的问题,请问我们做药人的本心是什么?带着良心做好药难道不是我们的“本心”吗?
希望有一天,每一个人都不觉得那是一句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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