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楼主: sdgy1111
收起左侧

[质量控制QC] QC归到生产部门,由生产负责人领导是否合适?

  [复制链接]
大师
发表于 2021-7-5 14: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21-7-5 14: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说的不全面,不应该光QC归到生产,QA也应该归到生产负责人管理。质量授权人应该由生产负责人兼任,质量负责人就是直接负责背锅就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7-5 14:48: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想法是根据啥出来的?还是单纯的就想发个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7-5 15: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老板有魄力,打算来个停车整顿么。。。违反GMP的也敢,只能说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7-5 15: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官方法规培训的时候,多带上老板。别闹笑话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7-5 15: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日子越过越有判头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7-5 15: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法规,检查一来就可以等着停业整顿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7-5 15: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要看是谁想胡整?如果是法人代表,那就执行。如果其他人想这样啊。质量受权人可以出示授权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21-7-5 15: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还需要探讨吗,秃子脑袋上的虱子,明摆着不行的啊,你们也真是敢干,质量负责人、法人也是不怕死,能想出这操作的,企业命也不能太长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7-5 15:3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查出来就是严重不合格项,一票否决。如果是注册质量体系核查,对比起你的产品要退审了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7-5 15: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21-7-5 15:4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孟庆鑫 发表于 2021-7-5 13:37
2010GMP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 ...

有道理 质量保证部是 可有可无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7-5 15: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问题出现在蒲公英上,是对论坛的侮辱.........
请熟读GMP100遍啊100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7-5 16: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别害了人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21-7-5 16: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药不行,兽药不知道,这操作看不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7-5 16: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过分了啊,让质量负责人情何以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7-5 16: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贵司大名
弟兄们,来活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7-5 16: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通俗的说,不能自己又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啊。一次赛跑中,把QA当成主席台裁判,QC是计时裁判员,车间是比赛队,比赛队找自己队员当QC,记录的时间数字包含猫腻会有多少?可信度高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7-5 16: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电子厂之类小企业的品质保证部规生产管的,这位仁兄是可能是这类厂的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7-5 17: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说的是全部QC或者大部分,那肯定是不合适的,有那么多的法规明晃晃的要求质量跟生产不得兼任,质量跟生产要有独立职责权限的。
如果你说的只是中间控制那么几个人,生产自己要接管了就接管了,人员变动变成生产部的,由生产部自己完成过程控制。作为质管部的还省心省事儿了,但是千万记得把工艺流程和关键特殊工序相关改好,别背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28 19:46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