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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12-25 16: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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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同一个公司的经营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可以兼任吗(公司两部分一部分经营、一部分生产均取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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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0-12-28 14: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板一个人干算了,经济实惠,还避免了请示,写各种报告等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点评

就是,开公司的基本原则要求足够的人员,人都舍不得配,还不如自己干。 关于“足够”的理解,已经有很多企业吃过亏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12-29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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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12-25 16: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似乎不行吧,质量一般都是独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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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0-12-25 16: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跨度有点大,你能保证其有相关岗位的能力么?

建议由生产体系中的质量负责人兼任经营体系中的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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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5 17: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想问的是不是经营体系的质量负责人能否兼生产体系的质量负责人吧?经营体系的质量负责人兼生产负责人 应该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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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5 17: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似乎不行吧,质量一般都是独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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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12-25 17: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写的还不够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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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12-25 17: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周一周二 于 2020-12-25 17:49 编辑

突然发现这是一个好问题  手动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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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12-26 10: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要求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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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12-26 10: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开玩笑吗???既当选手又当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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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仙
发表于 2020-12-26 11: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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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12-27 09: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似乎可以节约一个质量负责人,从人力成本上来看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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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0-12-27 12: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avidzjy 于 2020-12-27 12:07 编辑

GSP要求第三类经营企业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在职在岗
兼职可能不符合规定 至少人家要是真的咬文嚼字你是完全没话可说
如果是第二类经营企业 似乎没有找到明确的文字性规定反对LZ说的这种情况
不过一切以监管机构的说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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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0-12-27 12: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路上dlg 发表于 2020-12-26 10:52
你是开玩笑吗???既当选手又当裁判

真的看清问题了吗?
足球选手为什么不能当篮球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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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8 08: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体系啊,还是一个质量部好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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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12-28 09: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行    自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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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0-12-28 09: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整体逻辑好像有点乱,你有生产和经营,一般来说就会有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就会有相应的质量负责人,而且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不得兼任,且在医疗器械GSP里对经营质量负责人的专业、学历有明确要求,实际工作里让管生产的管经营也是不合适的,最好的建议是在法规要求的学历专业条件满足前提下,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未统一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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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12-28 09:27:02 | 显示全部楼层
GMP明文规定 生产和质量必须分开,不能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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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0-12-28 09: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两套人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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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8 12: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我之前的公司也遇到过,既有生产自己的器械,后来又申请经营许可证,销售其他公司医疗器械。至少我们当地药监管理部门明确要求,在公司职能上将生产和经营分离开来,建立两套质量管理体系,分别有两套部门和人马,生产部分和经营部分的部门领导不能相互兼任,因为在药监都有备案能查到。当然实际上公司内部质量部干活的还是一套人,生产的倒是不接触经营。现在药监局又从市场监管局分出来,生产归药监管理,经营归市场监管局管理,公司对外备案的还是两套人没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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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0-12-28 13: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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