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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MAH下的两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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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10-2 11: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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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票制以前是药厂开给经销商一票,经销商开给医院一票。在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后,持有人可以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药品,这样生产企业会开票给持有人,这是一票,持有人开给经销商一票,经销商再开给医院一票,这样就是三票了。MAH下的两票制是否应该从持有人开出的票算起呢?如果还是从生产企业算起也合规的话,是否以后生产企业开给总代,总代再开给经销商,经销商再开给医院也是合规的,这样会否以后两票制变三票制?在MAH配套法规制度全面落地后,两票制会有什么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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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 11: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还是应该从持有人算起,持有人开票前的票不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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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09: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MAH委托生产,应该在说明书和标签上面标识,生产企业只是作为被委托生产企业,按照药品流通管理法规定,被委托企业不能进行药品的销售。这样的话,MAH就应该视同为生产企业,两票应该重新定义了。不然跟目前的管理法有所不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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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10-20 09: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药品法中MAH药品出厂叫上市放行,开给经销商的应该是第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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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7-16 16:32: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开的一票,算不算两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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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8-27 13: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挖个坟吧~虽然三年过去了楼主可能早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
持有人委托生产出来的货是持有人的,受托生产企业给持有人开的票是加工费的票而非货款,所以药品的第一票还是从持有人开出来的,和原有的两票制制度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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