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辜颖 于 2021-8-23 08:54 编辑
药物非临床研究《药品管理法》实务解读(十九)
第十八条 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 【解读】本条是关于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定。 第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关规定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政策规定和技术规定。 1.法律法规规定 (1)本法当中有关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的一系列规定。 (2)依据本法制定的实施条例中有关药物非临床研究的一系列规定。 (3)有关药物非临床研究的部门规章:《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2.政策规定 国务院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信部门、发改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的涉及监管、健康、产业、民生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2003年8月1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自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按照《办法》的规定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实施GLP检查,并逐步要求为药品申报注册而进行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符合GLP要求的机构中进行。规定申请GLP检查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除应具备符合GLP要求的软硬件条件外,还应按GLP要求开展6个月以上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工作;申请GLP检查的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项目应与本机构的研究条件和专业特长相适应。 GLP检查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监督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执行GLP,而对其组织管理体系、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运行与管理等进行的检查。检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GLP检查工作,并负责国际间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实施GLP检查和互认工作。 2007年4月1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修订后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并更名为《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21日,国家药监局公开征求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2017年8月,国家药监部门发布新修订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对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GLP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与之相配套的2007年发布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也提上日程。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药物研发政策,如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政策都对我国医药产业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这些政策的实施也促使作为药品研发上游的GLP法规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医药行业发展。 3.技术规定 主要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颁布的技术指导原则,2014年以来先后颁布:《药物QT间期延长潜在作用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药物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药物毒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药物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药物重复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非临床安全性评价供试品检测要求的Q&A》《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 第二,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 药物非临床研究项目众多,主要是各种毒性试验,包括单次给药的毒性试验、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致癌试验、局部毒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依赖性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它试验。作为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可以开展单项试验,也可以开展多项试验,无论是单项还是多项,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都应该与开展的研究项目相适应,具有承担项目研究的能力。 1.人员 包括工作人员和负责人。 工作人员至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受过与其工作相关的教育或者专业培训,具备所承担工作需要的知识、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 (二)掌握《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中与其工作相关的要求,并严格执行; (三)严格执行与所承担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对研究中发生的偏离标准操作规程的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并向专题负责人或者主要研究者书面报告; (四)严格执行试验方案的要求,及时、准确、清楚地记录原始数据,并对原始数据的质量负责,对研究中发生的偏离试验方案的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并向专题负责人或者主要研究者书面报告; (五)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人员的安全风险,同时确保受试物、对照品和实验系统不受化学性、生物性或者放射性污染; (六)定期进行体检,出现健康问题时,为确保研究的质量,应当避免参与可能影响研究的工作。 通常应具有一般毒性试验、病理、临床检验、动物实验及其他相关实验人员。  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研究机构的运行管理,至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研究机构的运行管理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确保研究机构具有足够数量、具备资质的人员,以及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设施、仪器设备及材料,以保证研究项目及时、正常地运行; (三)确保建立工作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培训情况、岗位描述等资料,并归档保存、及时更新; (四)确保工作人员清楚地理解自己的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如有必要应当提供与这些工作相关的培训; (五)确保建立适当的、符合技术要求的标准操作规程,并确保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所有新建和修改后的标准操作规程需经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生效,其原始文件作为档案进行保存; (六)确保在研究机构内制定质量保证计划,由独立的质量保证人员执行,并确保其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履行质量保证职责; (七)确保制定主计划表并及时进行更新,确保定期对主计划表归档保存,主计划表应当至少包括研究名称或者代号、受试物名称或者代号、实验系统、研究类型、研究开始时间、研究状态、专题负责人姓名、委托方,涉及多场所研究时,还应当包括分研究场所及主要研究者的信息,以便掌握研究机构内所有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工作的进展及资源分配情况; (八)确保在研究开始前为每个试验指定一名具有适当资质、经验和培训经历的专题负责人,专题负责人的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记录; (九)作为分研究场所的机构负责人,在多场所研究的情况下,应当指定一名具有适当资质、经验和培训经历的主要研究者负责相应的试验工作,主要研究者的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记录; (十)确保质量保证部门的报告被及时处理,并采取必要的纠正、预防措施; (十一)确保受试物、对照品具备必要的质量特性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受试物、对照品的管理; (十二)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 (十三)确保计算机化系统适用于其使用目的,并且按照《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验证、使用和维护; (十四)确保研究机构根据研究需要参加必要的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 (十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职责; (十六)在多场所研究中,分研究场所的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以上所述除第(八)项要求之外的所有责任。 2.场地 具有满足开展研究项目试验的场地,并建立相应的设施。包括: 满足研究需要的环境条件、动物设施、与受试物和对照品相关的设施、档案保管的设施、收集和处置实验废弃物的设施等。如样品配制与贮存区域、动物饲养室、动物解剖室、病理室、细胞培养室、微生物实验室等。  3.设备 设备包括直接用于实验的设备和保障实验环境条件的设备,与研究工作相适应。如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通风和照明等环境条件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储存、处理、归档等的计算机设备,消毒灭菌设备,档案保管设备、受试物和对照品的贮存保管设备、临床检验室屏障系统、离心机、电子天平、显微镜、切片机、标本脱水机、冰箱等。对于设备,应当有标准操作规程详细说明各设备的使用与管理要求,对设备的使用、清洁、保养、测试、校准、确认或者验证以及维修等应当予以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4.仪器 仪器性能应当满足使用目的,放置地点合理,并定期进行清洁、保养、测试、校准、确认或者验证等,以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对于仪器,应当有标准操作规程详细说明各仪器的使用与管理要求,对仪器的使用、清洁、保养、测试、校准、确认或者验证以及维修等应当予以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仪器主要有血球计数仪、生化分析仪、血液凝固测定仪、尿分析仪、检眼镜、心电图仪 等。 5.管理制度 是对整个研究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规程。包括人员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操作规程的管理、实验材料的管理、质量管理、资料档案管理等与研究试验项目相适应的、保证试验按规定要求进行的、涵盖试验全过程和全要素的管理制度。 第三,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 药物非临床研究,是药品研制的源头和基础,其数据、资料和样品是研究结果的载体和具体体现,关系到下一步是继续进行还是终止的研制走向,真实性应当不容置疑,否则安全性就得不到保证。而要保证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就必须按照第一、第二的要求,贯彻执行、落实到位。
|